我国医事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所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

2015-02-13 01:27梅达成,周瑶
医学与法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学业评价实践性教学人才培养



我国医事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
所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

摘要:由于管理和考核制度不完善,医事法学本科法学实习大多流于形式;同时,目前正在运行的医事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效果也不理想。要保证医事法学本科生法学实习的教学质量,需要多方关注和努力;而要提高课堂中的实践性教学效果,则需要学校改善教学条件、完善相关制度,以调动医事法学专业师生参与实践性教学的积极性。

关键词:人才培养;实践性教学;教学条件;教学工作量;学业评价

“法学实践性教学”是指相对于法学理论教学而言,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所有教学活动,其外延包括法学实习前的实践性教学和法学实习。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离不开法律实践,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目前在我国,无论是法学实习还是实践性教学,效果都不理想,不利于我国医事法学本科生这类实用性法学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一、我国医事法学本科生法学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我国医事法学本科生法学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医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具有复合型特点,其法学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有别于一般的法学本科实习:普通法学本科生的法学实习单位一般是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而医事法学本科生的法学实习单位除上述单位外,还包括其以后可能就业的医疗机构、卫生执法机构和保险公司等;实习内容除司法工作外,还包括医法结合的管理工作。尽管如此,医事法学本科生法学实习中所面临的问题与普通法学本科生无异。大多数法学教育界人士认为,法学是社会实践性很强的一门社会科学,在教学中组织学生参加与专业密切联系的法学实习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做可以使学生的课堂知识与社会的司法实践相结合,使理论知识在实习当中得到检验,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从这些学者反对的理由来看,目前包括我国医事法学本科生在内的法学本科生法学实习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高校扩招后法学本科生成倍增加,实习单位吸纳的人数又十分有限,许多学生不能真正接触提高其法律素质的案件与业务。同时,实习生的吃住又存在诸多问题,有些法学院校在不能进行学校统一安排和实行集中管理的情况下,让学生自己找单位实习(更有甚者,有的学生不去实习,最后自己编造一个实习总结,找个单位盖上单位公章就完事),这种“放养式”的法学本科毕业实习不仅白白浪费了学生宝贵的时间,而且存在较大的人身安全隐患。[1]与普通法学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类似,医事法学本科生的法学实习也容易流于形式。医事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有五年制也有四年制,但由于医事法学本科生不仅要完成法学课程的学习,还要完成医学课程的学习,因此即使是五年制,其学习任务也非常重。不仅如此,医事法学本科生除需进行法学实习外,还需进行医学实习,而且为了发挥医事法学本科生在就业竞争中的优势,医学实习一般比法学实习的时间长,且往往安排在法学实习之前。医事法学本科生在进行法学实习的同时,又要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研究生入学、公务员考试等考试,即使其他条件具备其实习效果也难以得到保证。

其二,受学制、法学院校环境、师资专业倾向性等因素的影响,大学的教学内容必然是侧重理论的,法学毕业生不可能在大学期间掌握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实务性技能;而让未来的法律职业人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受到人文精神的熏陶,才是设立大学法学院校的基本宗旨所在。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回归到理论教育当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应当分离,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应放在法学本科阶段完成以后进行。[2]

(二)完善我国医事法学本科生法学实习的建议

要保证法学本科生(包括医事法学本科生)法学实习的教学质量,需从以下方面多加关注和努力:

一是借鉴医学本科生实习管理方式,法学院校制定相关考核指标,并向实习基地派驻实习指导教师,强化对实习生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二是实习单位负起责任,为每个实习生提供良好的实习条件。

三是教育管理部门应完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指标及其考核机制。

四是就业单位把法学本科生能否较好掌握法律实践技能作为是否招聘其的条件之一。如能形成制度、多方协作,法学本科生(包括医事法学本科生)法学实习必将走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我国医事法学本科开展实习前实践性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我国医事法学本科开展实习前实践性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法学实习效果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医事法学本科开展好实习前实践性教学意义重大;但是,目前正在运行的医事法学本科实践性教学效果也并不理想。

其一,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需以职业法律人的身份真正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亲身体验职业法律人的社会角色,真正感知职业法律人办理案件时的那种忐忑不安和追求有利结果的急迫心态,这与传统法学教育中以“旁观者”身份分析案件或演绎案件有本质的区别。传统法学课堂教育由一名教师完成,教师与学生的比例通常是1∶50,甚至1∶100;而诊所法律教育中,一堂课通常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负责指导学生办案时师生比一般为1∶5。另外,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需要有充足的法律援助案件。医事法学专业一般开设在医学院校,这些院校的法学师资无论是数量还是素质都难以与老牌法学院校相比。同时,受地域条件限制,普通医学院校所在地正式纳入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有限,从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中获取法律援助案件也就比较难。综上,开办医事法学专业的医学院校难以提供诊所法律教育所需条件。

其二,在法庭模拟实践性教学中,由于准备不足和没有指导老师的全程指导,法庭模拟要么只是走程序,要么是学生们将虚构的戏剧化司法过程搬上“舞台”,使法庭模拟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出现实法庭中的对抗和辩护。法庭模拟,在一些学校已经蜕化为“让外行人看稀奇”的戏剧化表演。

其三,由于缺少老师指导,法学专业学生在寒假和暑假期间自行安排所进行的社会调查,也流于形式,调查报告也大多为凭空杜撰。

其四,义务法律咨询常常选取特殊节假日举办,主要依靠学生法学社团自发组织一些热心学生,到社区、街道等地方,打出法学院系的旗子,贴上法制宣传的大红标语,坐上半天,其效果一般不佳。

其五,所谓的课堂案例教学也主要起到活跃课堂气氛和加深法条理解的作用,还没有成为学生自己从中发掘法律争议点、通过分析找出解决问题方法的教学方式。

(二)完善我国医事法学本科实习前实践性教学的建议

尽管我国医学院校在开展毕业实习前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但医学院校举办法学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具有普通法学院校不可替代的优势,对于扩展自身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所以医学院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C]//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18-119.校仍有必要改善法学专业办学条件,加大对法学本科实习前实践性教学的投入,从制度层面较好地调动医事法学专业师生参与实践性教学的积极性。医学院校应采取以下措施,使实践性教学成为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教学方式:

其一,把诊所法律教育、法庭观摩、参观考察、法庭模拟、法律援助、法学辩论和课堂讨论等校内实践性教学内容纳入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教学计划。

其二,对法学教师开展实践性教学技能方面的培训,改善开展实践性教学的教学条件。

其三,改革法学课程考核方式和学业评价体系,学生实践性教学成绩在相应法学课程学习成绩中占一定比例(考试是学习的指挥棒,推进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过程离不开考试评价制度的转变)。

其四,尊重法学教师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劳动,改革医学院校法学教师现行教学酬金计算方式,将教师指导学生开展法律实践的有关工作计入其教学工作量中。

[2]贺卫方.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N].人民法院报,

2001-8-24.

(责任编辑:王海容)

医疗保障与卫生法

On the Dilemma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 Undergraduate Practical Teaching in China

Mei Dacheng Zhou Yao

Abstract:Due to the imperfect management and appraisal system, most of the undergraduate law practice becomes a mere formality; meanwhile, currently running undergraduate practical teaching does not achieve the ideal effect.To ensure teaching quality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 undergraduate internship, much attention and effort are needed; and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practical teaching in the classroom, it requires the improvement of teaching conditions and the related systems in order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teachers and students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actical teaching.

Key Words:talent cultivation; practical teaching; teaching condition; teaching load; academic evaluation

作者简介:梅达成,泸州医学院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医疗保障与卫生行政执法。周瑶,泸州医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患者权利与医事诉讼。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年度泸州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法学(医事法律方向)专业法学实践性教学及其考核标准研究”(项目编号:200983)的阶段性成果。
梅达成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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