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枉法裁判的良方

2015-02-13 01:27
医学与法学 2015年3期



治理枉法裁判的良方

徐静村

摘要:法官应依法公平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或纠纷,绝对避免司法的随意性,更不能为某人或自己的某种利益歪曲事实或曲解法律而作出有违公正的裁判。应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同时,健全各类司法人员的责任制度,实现司法公正,以防止枉法裁判。

关键词:枉法裁判;审判中心主义;责任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作《决定》)中,有两句话特别精粹:“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两句话,值得所有法官牢记在心,也值得每个法院挂在墙上,时常提醒法官公正司法,别犯枉法裁判的错误。

枉法裁判是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枉者”,弯曲也、违背也;“枉法”,即是歪曲法律或者违背法律;“枉法裁判”,专指法官违法错判的司法行为。

古云:“法平如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引自《韩非子·有度》)。是谓法之尊严与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公平,不仅是法的特征,也是执法的要求。

现代将司法比作“天秤”,我国法官的肩上所“扛”的徽章也是天秤,可见法官的天职就是要依法公平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或纠纷,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司法活动,把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不遗余力地织入社会生活和每个公民的心里,以实现法治理念下的社会和谐。

我们的法官都懂得自己的这个职业使命吗?

我们的法官时时刻刻都把这个职业使命放在心上并且都在认真践行这个使命吗?

为什么我们现在时常听到的声音不是对法官公正执法的褒扬,而更多的是对司法不公的批评与斥责呢?更为可怕的,是这些批评与斥责并未引起法官们的警醒,许多法官仍然我行我素,把司法当儿戏,为某人或自己的某种利益,不惜歪曲事实或曲解法律,作出有违公正的裁判;其结果,不但没有解决原来的矛盾,反而增加了新的矛盾(且增加的不只是一般的社会矛盾),也不仅是使司法机关的信誉遭受损失,更为重要的是不公正的裁判必然违背社会公正从而导致裁判者与社会的矛盾冲突。这样的法官对于社会和谐来说,岂不是起了破坏作用,而与自己的神圣职责背道而驰吗?《荀子·正论》有言:“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天秤不平,至少是有毛病了,甚至是坏了、腐败了,也就失去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了。“不祥”何在呢?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产生“致命破坏作用”了,司法者即成为社会公正的破坏者而与社会为敌了,即如一个原本健康的人体质状况发生逆转患了癌症,何“祥”之有?而已经走向反面的司法者还托得起那个象征公平正义的天秤吗?那样的司法机关和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还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吗?

从我国现行的司法结构来看,枉法裁判所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裁判虽然都是法院和法官作出的,但“枉法”的根源并不一定都在法院和法官。老百姓有句俚语讲得较为形象:“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是说公安已把生米做成熟饭,案子便成定局;如果有错,“端饭的”和“吃饭的”自然一错到底。当然这种说法并不全对。从“诉讼程序”角度看,准确点应是“侦查是做饭的,起诉是端饭的,审判是吃饭的”。检察院既行使公诉权又行使侦查权,所以既是“做饭的”也是“端饭的”。这种程序模式显具“侦查中心主义”特征。如果从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职能的关系来考量,那就是以侦、控机关所行使的控诉职能为中心,不仅辩护职能形同虚设,只具有陪衬效果,且审判职能也徒具形式,起不到掌控审判全局、依法平衡控辩职能有效发挥、居中作出公正裁判的“天秤”作用。鉴此,《决定》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确保法院和法官能够真正严格司法,做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而“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意味着必须改变以侦查(或侦控)为中心的现行制度;意味着审判机关必须依法对侦、诉机关所搜集的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作出的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公正适当。——即意味着侦查、起诉机关只准备“油盐柴米”,而做成怎样的“饭”完全由法院和法官负责。也就是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诉讼结构须作重大调整,侦查、起诉机关的职权及职权的行使将有所收缩并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法院及法官职权将有所扩充,与此同时司法责任则更加重大。一句话,司法体制将向“法院说了算”这个方向改革,即用“审判中心主义”取代“侦查中心主义”。

然而,法院和法官“说了算”是否就能彻底解决枉法裁判问题呢?未必!就枉法裁判的根源来看,“侦查中心主义”只是导致枉法裁判的一个原因,但除此而外,造成枉法裁判的原因还有多种——单就法院和法官自身而言,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长官意志案、地方保护案等等,无一不是枉法裁判的重要原因。因此,《决定》特别指出,必须坚决破除司法领域的各种潜规则,依法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以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笔者认为,建立各类司法人员的责任制度,应通过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构建“审判中心主义”程序制度的同时,在刑事程序中明确加以规定;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应加强对司法的法律监督,全国人大可通过立法建立司法弹劾制度,对司法官(包括法官、检察官)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特别是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提起弹劾并进行公开处理,罢免那些知法犯法、故意枉法裁判、破坏社会公正的法官,辞退那些专业水平低下、品行不端、不能公正司法的不合格法官,责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那些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官的刑事责任,以此来保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所以,建立“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是防止枉法裁判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性措施,而建立各类司法人员的责任制度和建立司法弹劾制度,则是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健康运行、发挥司法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功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制度保证。

(责任编辑:王海容)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

Sound Strategies for the Governance of Misuse Law in Adjudication

Xu Jingcun

Abstract:Judges shall deal with each case or dispute fairly and equally, absolutely avoid the judicial discretion.They can't distort truth and laws for the benefit of someone or themselves, and make judgment against fairness.We should establish "trial-centered lawsuit system", meanwhile improve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all kinds of the judiciary, in order to prevent misuse law in adjudication and realize judicial justice.

Key Words:misuse law in adjudication; judgment centralism; responsibility system

作者简介:徐静村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博士生导师,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医学与法学》期刊专家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