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Windows操作系统看网络环境下的软件产品著作权保护
陈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软件产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客体之一,近年来猖獗地盗版软件成为问题,为了促进信息网络时代的繁荣和软件产业的发展,要在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对盗版乱象从根源上予以改善,还应平衡公众与产业之间的利益需求,通过放宽合理使用条件等给予公众利用的空间,同时通过技术措施和监管手段加重对盗版的打击力度和正版的扶持力度。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法律制度;软件产品;盗版现象
中图分类号:D913
作者简介:陈嘉(1995-),女,湖南宁乡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信息网络时代里勃兴的软件产业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网络如同阳光空气和水一样成为人们现代生活的必需品,软件产业乘着信息革命的浪潮不断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个经济总额巨大,涉及通信、媒体和最终消费电子业等多个经济部门的独立成熟的产业。许多软件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垄断整个行业的巨头,如自七十年代创立的微软电脑科技公司。
微软(Microsoft)最著名和畅销的产品是Microsoft Windows操作系统。作为电脑的基础性软件,自研发以来,在我国被广泛的使用,但一直以来盗版现象十分严重。为了打击盗版,微软公司采用的诸多的办法和手段。比如,联合相关政府部门打击网络软件盗版,2008年9月,“番茄花园”案引发业界讨论,“番茄花园”是被微软称之为“中国最大软件网络盗版集团”的软件下载网站,2008年6月,美国微软公司通过商业软件联盟向国家版权局及公安部投诉,随后网站创办人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罚款100万元。微软还曾多次举报查处企业使用盗版软件,“钓鱼式的执法”让许多中小型的企业苦不堪言。另外,还采取过针对软件本身的技术措施,如2008年的“黑屏门”事件,遭到了无数反对和质疑,许多网站还由此迅速的推出了破解黑屏的软件工具。
即使强大如微软,在采用了这么多的盗版打击措施后Windows操作系统的盗版仍然屡禁不止,微软公司从原来对盗版的决不姑息,到现在开始采用新的盈利模式,以免费和增值的计划满足用户需求,应对来自安卓等其他操作软件产品的挑战。2014年4月微软中国停止对Windows XP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决绝地抛弃了历史上使用寿命最长的操作系统,随后又宣布将对物联网设备、对9英寸以下的平板和手机免费。2015年3月,微软再次推出提供设备免费升级到Windows 10的服务。
眼花缭乱的各种软件产品已经成为我们信息时代里的必备工具。对于软件开发企业来说,意味着无限的市场和技术的盈利空间但面临极大的盗版风险。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以最少的代价获得必备的服务似乎是一个自然的选择。要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良性发展,在保护软件开发者的版权同时满足公众的合理适用需求才是根本。
二、软件产品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有多种法律制度,如,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基于计算机软件产品本身保护的特殊性及其面临的网络环境,最适合的法律制度是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已有一定的实践积累,《著作权法》做出了一般规定,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法》做出了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软件产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客体范畴。
其次,软件产品的终端用户享有安装、制作必要备份和修改的权利。在责任承担上,保护水平可以分为三个台阶,“第一台阶”是最终用户不承担任何软件侵权责任,TRIPS协议就属于这个台阶,“第二台阶”是用于商业目的使用的部分最终用户承担责任,“第三台阶”是所有最终用户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①,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我国大致上是“第二台阶”层次。
再次,我国《计算机软件管理条例》在2001年的修订中,对软件产品的合理使用范围从非商业性目的,限制缩小到了在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这一种,同时使用的手段限制在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都十分狭窄。这意味着许多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的非商业性目的使用软件产品都将可以成为侵权主体。
最后,在保护期限上,与一般的著作权客体保护期限相同,自然人为生前加死后五十年,法人为五十年,并没有根据信息时代日新月异的换代速度而予以调整。
1.美国
美国关于版权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有很长时间,在软件保护方面的制度设计其他国家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主要通过1980年《版权法》及诸多司法判例对软件著作权保护进行调整,根据《版权法》的规定,美国也将软件纳入了版权法的保护范畴,软件作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受到包括复制和修改权利以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包括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者研究的目的。
2.日本
日本在2009年修订了《著作权法》,软件也是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同时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同时允许软件用户必要和有益的修改权,在合理使用制度上采用了详细列举的方式,主要包括学校教材编制和教育机构、图书馆使用,以及必须用和备份用的两种情形,对侵权行为的界定是明知是侵权软件而在商业行为中使用的视为侵权。日本对于软件产品的保护也停留在“第二台阶”。
3.欧洲
欧洲在1991年《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对软件作品的保护和规定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软件作品视同文字作品,软件使用者的权利包括对软件做备份复制和为个人使用而做修改,而且包括允许用户为获取软件界面方面信息以开发兼容软件而进行反编译,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为合理目的而是用软件,包括将软件装入计算机而进行的不可避免的复制和必要修改,备份复制,为学习软件的思想和原理而对其进行观察、分析、性能测试,十分广泛。
从以上各国的关于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中可以看到,发达国家对于软件产品的保护在“第二台阶”,一方面详尽的保护软件作者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突出软件终端使用者的权利,对于个人、教育机构、公共图书馆等出于学习等目的使用软件产品都可以归为合理使用,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采用的是判断是否为商业目的。
三、网络环境下软件产品的保护与限制
软件产品是特殊的著作权客体,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不是抽象的思想文字,而是实在的算法公式和技术方案,相比较而言,更加容易被复制和修改;软件产品具有公开的天然属性,软件开发完成之后,必须交给用户复制,由其安装才能工作,只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就可以了解到软件的详细代码。而互联网具有传播便捷高速和空间完全开放的特点,给了盗版软件存活的空间,除此之外,互联网时代日新月异的硬件技术发展和不断革新的公众需求,都催促着软件产品马不停蹄的更新换代。这导致软件产品的高水平维权十分困难,即便如微软这样的全球软件巨头也无法控制盗版软件的猖獗。而采用过高的保护标准,会给软件产品的推广使用和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综上,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保护对于当今互联网的进步和信息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但过度和过高水平的保护却并不必要,公众的使用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产品无法得到推广,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进步,有必要对软件产品的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新的考虑和衡平。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允许,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目的是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应该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还处在方兴未艾的初始阶段,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待更多的网民和开发者们共同发掘。允许公众在非营利范围内的学习、教学使用,可以大大促进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因此,软件的合理使用范围应当得到一定的扩展。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一般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另一种是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相关规定。综合这些立法例与判断标准,软件产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可以限制在(1)使用的目的是否为商业目的;(2)不会对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
软件的保护期限关系着软件技术被应用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速度,我国目前对于软件产品的保护期限与其他著作权客体并无区别,但实际上,软件产品使用上具有时效性,目前更新换代的速度十分快,而软件产品的开发和利用往往都具有需要承继于前人的成果,如果能够让软件产品更早的进入公共领域,将更快的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技术保护本身就是作品的一部分,更是维护作品权利最为有力的手段和条件。采用技术保护措施,能避免为他人擅自修改、复制、传播,是防止私人复制的重要手段,充分运用技术保护措施,可以弥补法律保护的不足,同时也能保持作品的完整。我国目前关于技术保护的措施相关规定还比较粗糙。“技术措施”,从性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对著作权的私力救济方式②,在缺乏国家机关的介入和法律程序的规制的前提下,极容易带有利益的倾向性和措施的随意性,最终将阻碍信息的流通。为了减少技术保护措施的消极影响,对技术保护系统予以规制和系统化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应当坚持技术的中立原则,防止著作权人过于追求自身利益要求,从社会利益出发,平衡双方的原则,制定有关规定和方法,其次应当满足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阅读和使用需求,不能过度限制,将作品的控制权完全交给作者本人支配。
[注释]
①寿步.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回顾与展望[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1-7+161.
②姚鹤徽,王太平.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之批判、反思与正确定位[J].知识产权,2009.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张琳.浅议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4,01:29-31.
[4]马一星.中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华东政法大学,2008.
[5]周玉华.欧共体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评介[J].法学杂志,1993,05:40-41.
[6]寿步.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回顾与展望[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1-7+161.
[8]姚鹤徽,王太平.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之批判、反思与正确定位[J].知识产权,2009,06:20-26.
[9]陶鑫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J].知识产权,1999,06:18-22.
[11]李芸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9.
[12]李金果.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D].西南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