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15-01-21 03:59许迪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5期
关键词:复制著作权网络环境

许迪

摘 要:近年来,在我国有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时有发生。网络的盗版与复制问题比较普遍,成为目前比较尖锐的问题。的确,我国网络事业正处在起步的初级阶段,网络行为既需要积极的引导和促进又需要秩序化的管理和规范。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是否能够正确处理,不仅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也会影响到未来网络事业的发展前景。所以,要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就必须从对网络服务商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入手,改变和整顿现今互联网的大环境。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复制;盗版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310-02

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也就是复制权。这是因为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著作物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将其印刷后再出版,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物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启了保护作者权利的先河。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又开始重视起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法国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更深一层的重视。后来随着著作物种类的增加以及衍生的其他权利的出现,版权一词已渐渐变得狭隘空洞,不能包含著作物的所有含义。19世纪后半叶,日本率先打破旧思想,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日本著作权法》,首次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而中国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则始于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著作人身权是作者给予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二)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独特特点:

1.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的范围十分广泛,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

2.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对比,著作权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同时,由于法律对著作权主体的限制并不严格,因此,未成年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庞杂性

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人身权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上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同时,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又导致不同的著作权的内容不尽相同,具有复杂性。

4.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

现在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大都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受当事人意识的掌控。与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审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在本质上有很大的不同。

二、网络坏境下著作权问题的表现

目前给网络环境的著作权带来法律问题最普遍的是电子信息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拷贝、利用与复制等。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数据传输的普及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财产权利带来了不便。著作权人没有办法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复制利用,即便知道被复制利用了,也无法向对方第三人发放许可并收取相应报酬。

2.当著作物以数字化电子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储存传输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相当模糊,由于数字化作品的特殊性从而决定著作权的规定产生模糊。例如,前段时间台湾成功大学学生宿舍遭检警搜索学生使用非法MP3下载音乐软件事件之后,这个作品的界限问题才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三、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缺陷

(一)侵权者的主观过错难以推定,归责原则仍需改善

在当今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商与侵权者之间的过错责任的界限变得很模糊。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时,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具体应该去追究谁的责任,怎样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这都是以后一个值得完善加强的问题。

(二)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应进一步加强规范,三方利益应该更好地被协调

合理使用从来都是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法律之所以确立合理使用原则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因著作权人对发行权的独占而阻碍文化的发展和经济的流通。而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立法者面临的问题已不是如何合理地引导公众怎样去合理使用作品而是在过于自由的流通条件下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这个时候如何协调三方的利益很重要,值得深思。

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及规制措施

(一)网络坏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增强法律的前瞻性

完善的立法是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已经加快了对相关立法的建设,尤其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在进程中,但是,由于立法分散的缘故,法律冲突时有发生,法律空白页也不断出现。特别是在有些著作权法中的很多问题上我们至今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从而导致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完善适应网络特点的法律法规,借鉴多方经验,及时制定和国际知识产权规定相协调同时又与我国著作权法相吻合的各项法律法规,从而为网络著作权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与此同时,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这要求我们立法时,要用国际化的眼光,在更加充分考虑科学技术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做出前瞻性的立法规定。

2.完善立法方式,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

在立法方式上,可以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对于典型的合理使用行为进行明确列举,从而强化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司法的效率;另一方面,以统一立法的形式对合理使用行为的标准进行普遍性的概括,作为一个原则性规定,既增强司法的指导性,又为日后网络发展可能产生的新情况预留下自由裁量权的独立空间。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制措施

1.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和自律

在网络环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担当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从实践上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意一个行为都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理论上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在客观上参加了,只是主观要件不具备而已。所以,要防止网络侵权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律和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秉承“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对上载的作品进行严格审查,明确归属。发现侵权作品及时清除。对于已经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动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查处工作。同时,相关的著作权行政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2.建立著作权网络登记制度

当今实践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著作权人被侵权后,由于无法向法院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一般而言,在作品上署名是作者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但是,近年来网上的作者署假名或匿名的情况较多给原本明确作品的作者造成很大的障碍。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办法有两点,一是权利人应当谨慎选择自己的署名方式;二是可以运用网上登记制度,主动向登记机关进行著作权登记,一旦发生侵权,则以登记机关记载的作者为著作权的权利人。采取这种方式不仅仅为确定作品的归属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另一方面也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行提供了前提。

参考文献:

[1] 张雨林.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著作权法分析[J].信息网络安全,2007,(3).

[责任编辑 王 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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