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苏辉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质押价值评估方法初探
贡苏辉
文章通过对当前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开展情况的观察,较为深入了解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的认识误区,并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明确的方案,通过简单易行的价值评估测算方法,使得银行能够较为准确衡量应收账款评估价值,并加强保理业务操作风险的防范。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质押;价值评估
今年以来,部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品种的不良率上升较快,原因除了经济形势的下滑,信用风险加大及该产品本身存在较高的操作风险外,笔者认为也可能与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质押价值的认识误区有一定的关系。在日常业务中,客户和银行之间,甚至银行前台部门和中后台部门可能就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对保理预付款的保证效力产生争执,保守的中后台审批部门认为隐蔽型保理的应收账款质押等同于信用担保方式,而前台营销人员却将其等同于某种程度上的银行存单质押,也就是说应收账款质押率界于0%-100%之间。为什么存在如此大的认识差别,原因是银行在保理业务中对质押物——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没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而是将其简单认定为账面价值,结果就如同所有地区同面积的住宅都是一个价格,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因此合理确定质押物价值,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势在必行。
(一)基础商务合同的类型
基础商务合同是指能够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种类: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合同。
2.军队采购合同: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合同。
3.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是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人向使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使用人支付费用的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货物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项通知方式
1.卖方经办银行与买卖双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2.卖方经办银行填写“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交卖方签章后上门送交买方并取得买方收到该通知书的回执。买方回执上可加盖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或与银行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等签章。
3.卖方经办银行填写“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交卖方签章后用公证送达方式发送给买方,并取得邮寄收据与公证机构对该发送通知行为的公证书。
4.卖方经办银行填写“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交卖方签章后用快递方式或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给买方,并取得邮寄收据与买方收到该通知书的回执。回执签章要求同上。
(三)国内保理产品的类型
目前国内保理业务主要包括: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公开保理、隐蔽保理、逐笔保理、池保理、短期保理、中长期保理、信用保险保理、工程保理、融资租赁保理、定向保理等,一般而言隐蔽保理较公开保理风险大,池保理较逐笔保理风险大,长期较短期保理风险大。实际工作中常常表现为几种保理形式的组合:如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工程保理或无追隐蔽型短期池保理,因此具体保理业务的风险程度是参与其中组合品种的风险叠加。
(四)保理当事人双方的信用等级水平
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客观、准确地揭示客户真实的风险水平的有效手段,可以成为我们衡量保理卖方和买方履约能力进而推导出应收账款真实价值的重要决策依据。
根据前述风险因素及实际风险程度的高低列表如下:
注:风险系数含义是对交易风险的直观衡量,比值越高,说明应风险资产越小,扣减的风险损失越小。
参照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综合风险度的测算方法,笔者将应收账款评估价值的计算公式设定为:应收账款评估价值=应收账款原值×基础合同风险系数×债权转让方式风险系数×保理品种风险系数×信用等级风险系数。
举例来说: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1200万元的电器贸易合同,其中应收账款1200万元,并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开有追索权的普通保理,期限6个月,甲、乙公司评级分别为AA级、A级,可签订明确债权转让的三方协议。该笔货物买卖合同可向银行申请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金额是多少?
按照应收账款评估价值的计算公式及上表中设定的风险系数计算过程如下:
由此可见,经过类此房地产估价中市场比较法的调整,我们量化了上例中的贸易背景和交易双方资质等风险程度的高低,从而近似得出了该笔应收账款在现有条件下的评估价值。当然评估的准确程度有待于风险因素及系数设置的进一步准确及细化,本文权当起了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贡苏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经济师,现任职于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从事银行信贷及审批工作20年,研究方向:房地产信贷业务、小企业信贷审批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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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5)04-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