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常见违约问题分析、应对及预防

2019-06-20 01:38李雅旺
对外经贸实务 2019年6期
关键词:预付款装运卖方

李雅旺

摘 要:国际货物贸易实践工作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各国国内法以外的被普遍应用的界定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的两份重要文件,是买卖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发生争议时,仲裁庭或法庭进行裁决或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对于卖方而言,基于上述两份文件分析买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问题,并研究应对以及预防办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买方违约;预防与应对;公约;2010通则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的规定,可以将买方的责任和义务归纳为四个方面,即支付合同价款、通知卖方及检验货物、承接风险与费用、收取货物。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已经签署的合同及《公约》与《2010通则》的规定履行或是未能完全履行上述四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就构成违约。本文将以江门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业务中买方违约情况为例,具体分析买方违约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应对及预防办法,希望可以给卖方带来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案例简介

A公司2018年10月15日以FOB在广州与一巴基斯坦买方达成交易;数量30000件/40尺高柜,总金额60000美金。合同约定:装运期为2018年11月份,付款条件为30%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70%尾款在生产完成,买方验货合格后5日内,以即期付款信用证支付。考虑到合同磋商时给买方承诺的交货期过短,收到预付款后再安排生产会延迟交货期,A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还没有收到30%的预付款就安排了生产。然而直到10月底,买方也没有按照约定电汇预付款。A公司发邮件询问时,买方回复说当地政府不允许以电汇方式对外支付大额美金,并要求将支付条件变更为100%即期付款信用证支付。由于A公司已经实际安排生产,无奈之下只能接受买方要求并对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作了变更。11月10日,买方开来信用证,但是在信用中增加了“买方指定验货人员签发的检验合格证明书( “客检证明”)作为交单单据之一”的条款,A公司当时对此没有提出异议。11月24日,生产完成待包装,A公司邮件通知买方安排检验人员前来验货,并提供装运指示以便及时安排装运,但是未收到回复。直到11月26日,也就是检验日期以及订舱日期的截止时间,仍未收到回复,A公司不得不打电话给买方。买方解释说,由于当地舱位紧张一直没有订到舱位,所以才没有通知装运与安排检验,同时说会修改信用证并将装运期延到12月15日。12月3日,A公司收到通知行传来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显示装运期已经延到12月15日。12月5日,买方指定检验人员到A公司检验货物并签发了检验合格证明书。12月8日,买方邮件发来装运信息,同时说明由于还没有办法订到舱位,恳请A公司帮忙在装运港订舱以免再次延迟装运,海运费由其在目的港支付。A公司接受了买方的请求并订了12月13日的船,如期装运并从银行收回货款。2019年1月5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卡拉奇,买方认为货代收取的海运费及目的港费用较高一直没有提货,直到30天后产品市场行情看涨才决定提货。但是要求A公司幫助分担350美金的滞港费及150美金的海运费。由于订舱行为由A公司作出,这期间货代也一直强调如果买方最终不支付海运费及目的港费用将由A公司偿付。为了尽快让买方支付费用提货,避免夜长梦多,A公司最终通知货代在目的港减免500美金费用,由其在装运港支付,买方最终提货。

二、案例分析

(一)买方未能如约支付合同价款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买方的基本责任和义务。《2010通则》中每个术语下买方义务中的B1条款都明确规定买方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公约》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然而未能如约支付合同价款却是买方最常见的违约问题,即在电汇结算方式下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或尾款;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不按时开证或不按照约定开证并拒绝改证。在本案中,买方先是因未能如约电汇30%的预付款而违约,后又将合同中约定的电汇与信用证的联合结算方式变更为全部信用证结算方式,且在信用证中增加了合同中未曾约定的客检证明而违约。与此同时,本案中A公司关于货款的处理也存在很大问题。首先,在未收到预付款便安排生产就意味着风险意识淡薄,尽管事出有因,但这种做法却使A公司陷入被动状态。其次,10月15日就已安排生产,直到10月底才去跟进预付款状况,实属不该。对于卖方而言,合同签订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跟进买方的预付款或是信用证,直至收到预付款或是合格的信用证。最后,当买方要求变更付款条件时,卖方也没有提出应有的抗议,即使因已经安排生产陷入被动,但至少也要提出延长装运期的要求,以便有充足的时间备货和检验。

(二)买方未能如约通知卖方及检验货物

在本案中,买方直到最迟装运期结束也没有通知具体装运信息,导致A公司无法完成装运以及交货,构成违约。实务中,在任何贸易术语下,买方都有义务在规定的装运期前的合理时间(一般为2班船的时间,10天左右)通知卖方有关收货人、通知人、目的港等装运信息。在FOB、FCA术语下,整船运输应通知已派船只的船名、航次与到港时间,以便卖方做好集港工作;集装箱运输要通知已经订舱成功的信息或是帮助其安排运输的货代信息,以便卖方及时安排装运。如果买方未能如约通知卖方,卖方就无法装运货物,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就可能因错过了装运期而使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失效。类似本案中的情况,A公司不仅应该尽早催促买方提供装运信息,而且应该对买方未能如约通知卖方的违约问题提出抗议。

买方未能如约检验货物。检验货物不仅是买方的权利,有时也是买方的义务。在本案中,合同及信用证都对装运前检验做了规定,但是买方却未及时派人实施检验,以致于卖方无法装运货物,构成违约。这种违约的直接后果同样是导致卖方没有办法及时装运与交单议付,最终导致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失效,卖方可以提出抗议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三)未能如约承接风险和费用

本案中,由于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导致卖方无法及时装运和交付货物,所以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且货物被特定化后,相应风险和费用就应该由买方承担。然而实际业务中,一旦货物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都会以无法实际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而违约。国内卖方对这一违约行为也缺少认知,都是自行承担损失。比如每次台风中,江门都有企业因买方原因无法及时装运导致在仓库中的货物被雨水淋泡,即使按照上文所述这种风险本应该是买方承担,但是结果都是卖方自行补货。再比如卖方如约将货物集港,买方却派船延迟,由此产生的港口仓储费用也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实务中却也多由卖方承担。至于本案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忙承担部分目的港费用问题,如果有变更合同并在合同中说明,则买方违约。如果没有变更合同,只是邮件或是电话中承诺,尽管可以说其无赖,但是不能说其违约。因为从实务角度来说,任何未写进合同的条款出现问题都不能视为实际违约,卖方必须有效区分理论违约和实际违约。

(四)买方未能如约收取货物

《2010通则》中每个术语下买方义务中的B4条款都明确规定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公约》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也就是说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要有及时收取货物的义务,以防货物滞港产生费用甚至是被海关拍卖,否则就构成违约。但是实务工作中,买方因资金周转问题、市场价格下降问题、甚至是故意欺诈问题导致收取货物的预期收益小于弃货的预期收益时就可能违约而不收取货物。这种违约弃货问题不仅像会本案一样产生额外的滞港及仓储费用,超过一定时间还可能会海关低价拍卖。

三、几点启示

(一)买方付款违约问题应对及预防

类似本案中的情况,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或是开立合格信用证是构成违约,但如果卖方不提前生产就没有实际损失,而提前生产又是卖方的单方行为。在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进行跨国维权非常艰难,是否值得也需要讨论。笔者更倾向于将买方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或是开立合格信用证的问题作为非违约处理。卖方只要以收到预付款或是合格的信用证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准即可(不以双方签字盖章为准),同时在合同中以“收到预付款或合格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代替具体装运时间的规定,解决预付款与合格信用证的收到时间对装运时间的影响即可。如果卖方已经生产完成或是装运完成甚至是买方已经收到货,买家违约不支付尾款就会给卖方带来实际损失,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需要正确应对。首先,要做好已经发运货物的物权控制。即在主张货款的同时也要盯着货物,避免货物被目的港海关拍卖或是买方非法提走的钱货两空问题发生。其次,了解买方付款违约原因。如果因短期资金周转问题导致尾款延期支付,没发货的可以视情况保留一段时间给买方;如果买方因目的国突然加增关税而无力支付尾款,不管是已发货还是未发货,卖方都可在利润允许范围之内承担一部分,降价后说服买方付款;如果买方毫无理由的恶意拒付,可以通过其所在城市的律师发正式索赔函给买方,敦促买方付款,虽說可能需要几百美金的费用,但是可以充分表明卖方收回货款的态度。最后,要及时自救。对于已经发货的预计到港前也不能收回货款的货物,要考虑采取退运以及转售等方式自救,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买方未能如约通知卖方及检验货物问题应对及预防

在买方未能如约通知卖方或检验货物影响到装运或是交货时,要积极催促买方提供装运信息或是安排检验。如果邮件未能被及时回复,必须第一时间打电话过去,尤其是在往来函电中留下手机号码的买方,其目的就是为了紧急联络,不能被动的单纯等邮件回复。在买方原因导致装运或是交货延迟成为事实后,要尽快将其订购的货物特定化,最直接的做法是将货物装入印有买方唛头的包装,或是将已经包装好的货物贴上卖方的唛头,同时告知买方此后货物损坏或是灭失的风险将由其承担,以此来敦促其尽快安排装运和检验。买方通知卖方或是检验违约同样重在预防。在签约时,就要努力明确收货人、通知人、目的港等基本装运信息。同时争取以卖方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如果以买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买方不能在装运日期开始前的合理时间安排运输,卖方有自行安排运输的权利,且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问题也可以做类似约定,即如果买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则认为买方放弃装运前检验的权利,卖方可直接装运货物。此外,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延迟,装运信息在开始生产时就要催要,检验安排在生产完成60%-70%时通知买方,未收到买方明确回复时,要通过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持续跟进和催要。

(三)买方未能如约收取货物问题应对及预防

为了预防买方违约弃货问题,首先,要争取合同的预付款比例尽可能增加,通常发货前支付50%以上的预付款就会大大降低买方弃货拒付尾款的概率。其次,要争取以运费预付的贸易术语成交,减少买方违约不收取货物可能发生的运费损失。如果是以运费到付的术语成交,在向其指定货代订舱时要明确说明己方不负责支付任何运费以及在目的港可能产生的费用。此外,类似本案中以运费到付的FOB术语成交,后又由卖方代为订舱且运费到付的情况,必须确保买方不会在目的港弃货,合格的装运港货代在接受订舱之前也会再次确认此条件。因为如果买方最终弃货,不仅没有办法收回运费,货代还需要承担销毁或是退运的责任,而这些费用最终还是会转嫁给卖方。所以在货值不是远远高于运费,且已经有足够比例(超过50%)预付款在手的情况下,卖方要慎重帮买方安排运输。

参考文献:

[1]吴汉嵩.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根本性违约问题探析[J].对外经贸实务, 2009(04).

[2]刘金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根本违约探讨[J].对外经贸实务, 2000(06).

[3]李薇.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 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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