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该如何处理

2014-12-03 16:41陈军
财会通讯 2014年2期
关键词:税额进项资产重组

在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该如何处理

问:本公司整体收购A公司,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购时,A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20万元尚未抵扣,收购后A公司予以注销。请问,对A公司尚未抵扣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在本公司继续抵扣?

天重股份有限公司 陈军

答:留纳税抵人税对额国,家实的际债上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资产重组行为日益增多,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新公司承接,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转移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清算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以及尚有留待抵扣的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但对于注销企业增值税留抵税款是否可以在新企业中继续抵扣一直未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为规范操作、避免税收漏洞、严格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文的规定,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经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由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其中的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传递至重组后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核对无误后,允许重组后新纳税人继续抵扣该部分留抵税额。

张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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