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宗族福利体系初探

2014-12-03 16:12毕天云刘梦阳
山东社会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宗族福利救助

毕天云 刘梦阳

(云南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中国社会福利事业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入了解中国古代和近代的社会福利思想、政策和制度,对于构建扎根于中华民族传统福利文化源流的现代中国社会福利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传统社会福利[注]本文中“中国传统社会福利”和“传统宗族福利”的时间下限均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由国家福利和民间福利两个系统组成:国家福利体系主要包括灾害性社会救济、日常贫困社会救济、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军人优抚保障、妇女保障、就业保障等项目[注]王文素:《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福利体系的“大传统”;民间福利体系主要包括宗族福利、村社福利、行会福利和慈善福利等四种形式,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福利体系的“小传统”。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宗族组织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社会组织,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单位。宗族组织既是一个血缘共同体,也是一个生活共同体;既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也是一个福利共同体。自宗族组织产生以来,一直扮演着民间福利供给主体的角色,为家族成员提供福利支持,宗族福利是中国社会福利史上最为悠久的民间福利形式。近年来,学术界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福利史、传统社会保障史和中国宗族(家族)史的过程中,对传统宗族福利的不同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也存在着零碎化现象,尚未形成完整的传统宗族福利体系概念。本文以相关文献和成果为基础,对中国传统宗族福利体系进行初步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在中国传统宗族福利发展过程中,宗族福利的内容构成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在宗族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宗族福利的覆盖范围不尽相同,有的福利项目存在于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的福利项目只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即使在同一时期的宗族制度下,由于宗族经济实力不同,宗族制度的形态不同,不同的宗族组织所提供的福利项目与水平也存在着差异。从大福利视角看[注]关于“大福利”的界定,参见景天魁、毕天云:《从小福利迈向大福利:中国特色福利制度的新阶段》,《理论前沿》2009年第11期。,中国传统宗族福利体系主要由宗族救助、宗族养老、宗族教育和宗族医疗构成。

一、宗族救助

宗族救助是指同一宗族成员之间在日常基本生活方面的相互帮助和相互支持。宗族救助源远流长,是传统宗族福利中最基本和最普遍的福利保障形式,是不同历史时期宗族福利中共有的公共项目。由于宗族救助在宗族福利中的基础性地位,宗族救助在宗族福利研究中得到高度重视,有的研究者甚至把宗族救助等同于传统宗族福利。宗族救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运用宗族公产为族人提供的制度化救助,主要包括衣食、嫁娶、生育、丧葬、养老、幼孤、寡妇、废疾、习艺、灾病等项目;第二个层次是宗族内部不同家庭之间的临时性互助;第三个层次是比较富裕的族人自愿捐助其他族人。宗族救助的范围广泛,形式多样,最重要的宗族救助有三种:一是贫困救助。贫困救助是宗族救助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通过提供基本生活资料以维持和保障贫困族人的最低生活。先秦时期,“赈济贫穷族人”已成为宗族救助的首要任务。[注]甄尽忠:《试论先秦时期的宗族和宗族社会救助》,《青海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三国时期,宗族成员中的富者有赈济贫者的义务,要么由富宗分钱谷给贫宗以解决生活困难,要么由宗族官僚分俸禄给宗族成员。[注]黄清敏:《三国时期宗族组织探略》,《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汉代的宗族救助物品主要是钱粮、布帛等基本生活资料,以保障贫困族人的基本生存需要。[注]林兴龙:《汉代宗族救济问题的考察与现实思考》,《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宗族贫困救助成为民间救济的主要力量;富宗使用俸禄资财帮助贫宗,如荀彧和荀攸“皆谦冲节俭,禄赐散之宗族知旧,家无余财。”[注]谢南山:《论魏晋南北朝时期民间社会救济》,《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北朝时期的家族赈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为平时对族中孤弱和单寒亲友的救恤,二为战乱和凶荒之年富者对贫者的存恤。[注]邵正坤:《北朝的宗族与社会救济》,《求索》2011年第1期。明清时期,徽州宗族通过设置义田、义仓、学田、义屋、义冢等途径开展宗族内部救济,帮助贫困族人渡过难关。[注]陈瑞:《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的内部救济》,《中国农史》2007年第1期。二是灾荒救助。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频繁,宗族内部的灾荒救助尤为经常。在汉代,宗族成为灾荒之年民间互助保障的主体;如章帝建初年间,南阳大饥,“米石千余,(朱)晖尽散其家资,以分宗里故旧之贫羸者,乡族皆归焉”;汝南平舆人寥扶,“逆知岁荒,乃聚谷数千斛,悉用给宗族姻亲,又敛遭疫死亡不能自收者”。[注]王文涛:《汉代民间互助保障的主体——宗族互助》,《学术交流》2006年第11期。唐代提倡和鼓励分灾恤患,视亲里相恤为美德和责任,宗族散施财物互助,大族赈济乡里的事迹在史书中不乏记载。[注]么振华:《唐代民间的自助与互助救荒》,《兰州学刊》2008年第11期。三是残障救助。残疾人群体的存在是历朝历代的普遍现象,《周礼》的“保息六政”中已提出“宽疾”即残疾人保障问题。由于国家主要救助无依无靠和生活无着的残疾人,大量虽有亲属可依但生活贫困的残疾人仍然难以或不能得到国家救济,宗族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承担起了这部分残疾人的救助责任[注]桂琰:《中国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探析》,《残疾人研究》2012年第1期。。北宋范氏义庄产生后,宗族义庄逐步关注族内残疾人救助问题;从明代开始,残疾人救助逐渐被凸显出来;到了清代,对残疾人的照顾成为义庄“赡族”的一个专门举措,清代各地区宗族的族规和义庄章程中大都具有照顾关怀同族残疾成员的规定。[注]王卫平:《明清时期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江海学刊》2004年第3期。如苏州长洲县潘氏《荥阳义庄规条》(嘉庆十四年)规定:“族之贫乏废疾无人养恤者,凭本房司事报庄给票,十六岁以内者,照幼孤例支给,十七岁至六十岁,日给五合,六十一岁后,照前规递加。”[注]转引自王卫平、黄鸿山著:《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又如清朝光绪年间的苏州葑门陆氏《赡族规条》中规定:“凡废疾无人养恤者,十六岁以内照幼孤例,十七岁至六十岁每月给米一斗二升,六十以上照年老例递加。”[注]转引自王卫平、黄鸿山著:《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宗族救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历史作用。与历代王朝国家的政府救助相比,它在救助的直接性、效率性、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封建宗族制度不复存在,但源于宗族救助传统的家族互助在农村地区仍发挥着作用。

二、宗族养老

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宗族养老是传统宗族福利的重要内容。中华民族传统养老文化的产生、形成与发展,既跟历代王朝的统治者宣称“以孝治天下”,并以国家名义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养老礼仪、法令和制度有关,[注]详见谢元鲁、王定璋:《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更是几千年来宗族(家族、家庭)养老实践的产物。传统宗族养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宗族制定赡养老人的族规,对族人进行孝道教育,规范族人赡养父母的行为。孝道文化是中国传统养老文化的核心,宗族(家庭)养老是实践孝道的根本途径。许多宗族组织在制定族规家法时,都对如何遵守孝道作了详细规定。徐梓从明清两代和民国时期的家范中选择了142种家范进行条款归纳分析,发现敬祖孝亲类的条目最多,共409条,约占整个条目总数1896条的21.5%。[注]徐梓:《中华文化通志·家范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6页。肖群忠认为:“孝是维护宗族与家族主义的首要观念与规范,对祖宗之尊重,对父母之赡养,均有利于宗族与家族的稳定和谐。”[注]肖群忠:《孝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二是宗族组织为族内贫困无依老人提供生活资料保障。宋代以后,随着族田义庄制的产生和发展,一些族产丰厚的宗族直接为贫老无依的族人提供粮食资助。如清朝光绪年间,苏州葑门陆氏《赡族规条》规定:“凡贫老无依不能自养者,无论男女,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二升,六十以上每月给米一斗五升,七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四升,九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升,百岁建坊,贺仪七十串制钱一百两,以申敬老之意。”[注]转引自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又如道光十七年,苏州潘氏《松鳞庄赡族规条》中规定:“凡贫老无依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给二斗,七十以上给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给二斗八升,九十以上给三斗。”[注]转引自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三是宗族内部不同家庭之间互助养老。宋代开始,传统家族制度发生转型,由门第等级性宗法宗族制向庶民类型宗法宗族制过渡。[注]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族宗法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宋代以后的家族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个体小家庭组成的聚族而居的宗族(家族),另一种是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注]徐扬杰:《中国家族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83页。在第一种宗族组织中,鳏寡孤独老人的赡养,主要通过“过继”子女、侄辈负担等互助形式赡养。在第二种宗族组织中,累世同居,财产共有,同爨合食,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四是宗族组织为族内的贫困家庭提供丧葬支持。按照孝道文化的要求,尊老敬老既要“事生”也要“事死”(送终)。中国传统丧葬制度始于夏商时期,同一宗族的成员都有“相葬”和“死相哀痛”的义务,如果家庭困难无力丧葬的,同族之间还有相互帮扶理丧的责任。[注]甄尽忠:《试论先秦时期的宗族和宗族社会救助》,《青海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据《四民月令,十月》记载:“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兴举之。”[注]转引自王俊秋:《中国慈善与救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清朝光绪年间,苏州葑门陆氏《赡族规条》中也有类似规定:“族中力不能丧葬者,均宜酌济。无论男妇,遇有死亡,报明庄内,无力成殓者,贴七十串制钱捌两;无力安葬者,贴七十串制钱捌两。”[注]转引自王卫平、黄鸿山著:《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宗族(家庭)养老在中国传统养老中占有主导地位,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养老文化是最具中华民族特色的传统福利文化。传统宗族(家庭)养老特别重视和强调养老过程中的亲情关怀和精神慰藉,这是中国养老文化中的优良传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养老保障中应继续提倡、继承和发扬,实现物质养老与精神养老的有机统一。

三、宗族教育

宗族教育是指宗族组织为培养族内子弟,利用公共族产举办的宗族义学。从福利分层的角度看,如果说宗族救助属于补救性福利的话,那么,宗族教育则属于强盛宗族的发展性福利,因此,宗族教育属于传统宗族福利的组成部分。中国传统宗族教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宋代以前、宋元明、清代三个时期[注]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400页。:宋代之前,宗族办学还是个别现象,典型事例有北魏义阳王的学馆和唐代陈氏的书堂和书屋,但二者属于贵族和著名义门,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宋元明时期的宗族义学以宋代范氏义学为起点,宗族义学成为宗族制度的一部分存在,主要集中在浙江、安徽、江西、福建等地区,在元明时期有了进一步发展;清朝时期,宗族义学得到迅速发展,宗族学校在数量上和地区分布上均比宋元明时期有了很大发展,江浙两省宗族学校最为集中,占当时宗族学校总数的近一半。

宋代以来至清代的宗族教育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宗族教育的机构。承担宗族教育的机构是宗族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于宗族资产,一般从专门的学田收入或族田收入中提供。宗族学校一般设置在宗祠或义庄内,具体称呼不一,有义学、家塾、义塾、书塾、书室、祠塾、学堂等,比较普遍的名称是义学、家塾、义塾。[注]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99页。二是宗族教育的对象。绝大多数宗族学校明确规定只接受本族子弟入学。如清代厦门许氏“立家塾,置书田,俾族中子弟诵读其中”;江苏昭文俞氏“设义塾以课本族子弟”;湖南陈氏义学族中子弟皆可入学,但“外姓不得与入”。也有一些宗族学校兼收乡里外姓子弟,但需经过甄别和允许。如浙江瑞安孙氏祠塾规定,除“各房子弟均听入学”外,“塾中得许外人附读,亦可由先生携带生徒,但人数宜斟酌限制,且须先经甄别,合选方许入学”。[注]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8-409页。三是宗族教育的内容。不同宗族有所差异,总体上包括伦理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伦理道德教化是所有宗族学校的共性内容,重在培养宗族子弟的良好品行。文化知识教育主要是识字习字、熟读经书古文等;在科举制度兴起后,文化知识教育以科举考试内容为核心。职业技能教育方面,有的宗族侧重农业生产技能,有的宗族侧重手工业生产技能,有的宗族还特别重视商业教育。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教育中,增加了商业知识和商业技能教育的内容。四是宗族教育的教材。宗族学校使用的教材有四类[注]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6页。:综合各种常识的识字课本,如《三字经》、《二十四孝》;诗歌类的,如《神童诗》、《千家诗》;伦理书,如《性理字训》、《小学》、《家礼》、《弟子规》、《治家格言》等;科举取士的标准书,如《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四书及儒家诸经。五是宗族助学奖学。有的宗族除免收学费外,还为学生提供免费住宿、伙食、文具,如浙江嘉兴姚氏《义庄赡族规条》规定:“塾中子弟所有伙食以及纸墨笔砚书籍等项,均由庄置办外,东塾该经费,每月给钱二百文,作文者三百文;西塾子弟每月给钱一百六十文。”[注]转引自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页。有的宗族为远离族塾的子弟提供助学费用,如苏州彭氏《庄规》规定:“凡距庄较远之无力读书子弟,初识字读四书,每节助钱一千文,能诵经书,每节助钱一千五百文,开笔作文至二十四岁止,每节助钱二千文,均由司事支总查明,令择师附学。”[注]转引自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页。各宗族均有赞助和资助参加科举考试费用的规定,区别在于数额和范围有所不同,有的宗族还为科举考试取得好成绩的本族子弟发奖。如苏州彭氏《庄规》规定:“县府试正场助五百文,每覆一次及考性理三百文……入泮贺四千文,乡试助十千文,中式贺十千文;解元倍贺;会试助三十千文,中式贺二十千文,会元倍贺;状头两倍贺,榜眼、探花、传胪倍贺。”[注]转引自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页。

中国古代教育包括官学和私学两个系列,宗族教育属于私学的范畴。尽管宗族教育中存在不少封建性质的消极因素,但宗族教育在文化传承、人才培养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宗族医疗

宗族医疗是指宗族组织为宗族成员提供看病治病服务,保障宗族成员的身体健康。相对于宗族救助、宗族养老和宗族教育,宗族医疗在相关历史文献记载中确实少见。从笔者收集的相关研究文献看,宗族医疗保障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培养服务宗族成员的医学人才。制定于唐大顺元年的《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记录了宗族选择和培养医学人才的意义和标准:“立二人学医,以备老少疾病,须择谙识药性方术者。药材之资,取给主事之人。”[注]转引自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明清时期徽州休宁泰塘程氏宗族规约中提出:“择子弟一人为医,以治举族之治”。二是为宗族成员提供治病的经济资助。如明代江苏金匮《胶东安氏家乘》万历时所定《赡族条件》中规定:“族人有卧病、危迫贫不能自医药者,其近属为之延医诊视、助医药之费,或遇火遇盗不测之祸,量行周恤,大率银不得过一两,米不得过二石。”[注]转引自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1页。三是建立独立的宗族医疗卫生体系。建立独立的宗族医疗卫生体系的情况非常少见,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社会中曾经存在过。徽州宗族社会形成于宋元时代,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社会非常重视宗族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形成了地域特色鲜明的宗族医疗保障。徽州宗族医疗卫生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注]唐力行、苏卫平:《明清以来徽州的疾疫与宗族医疗保障功能——兼论新安医学兴起的原因》,《史林》2009年第3期。:①建立“族医”体制。“族医”包括三类:医术一般的专职族医,医术高明的本族名医,以及存在亲缘关系的外族医生,“族医”体制的建立为全体宗族成员提供了医疗人才支持。②建立宗族医疗保障机制。通过宗族救助、宗族互助和义诊施药等方式,保障族内患病者的基本生活和有效医治。③建立疾病预防机制。为了有效预防各种传染病的产生与传播,徽州的宗族组织通过联合接种、改变陋习等多种措施,保护有利于族人身体健康的住房环境、水环境以及自然环境。在明清数百年间,徽州地区的宗族医疗卫生体系既是徽州宗族生命延续与身体健康的坚强保障,也是徽商辉煌、宗族发达与文化昌盛的重要基石。此外,宗族医疗与“祖传世医”和“祖传秘方”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虽然“祖传世医”的服务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宗族或家族成员,但它首先产生于宗族之中。林光祺使用“家族医疗空间”概括了“祖传世医”的封闭性,由于“祖传秘方”严格遵循“传男不传女”的单系路线,医疗技术在家族内实行世代相传的“技术保密制度”,导致大量医疗技术成果失传。[注]林光祺:《传统中国“家族医疗空间”的社会文化特质及其现代意义——中西社会结构比较的视阈》,《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年第3期。

在中国历史上,尽管历代王朝也设有专门的医疗服务机构,通过日常医疗和疫病防治为平民百姓提供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注]参见王文素:《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270页。。但是,官方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是非常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传统社会广大民众的健康需求,宗族医疗为保障普通百姓的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在漫长的自然经济和农耕社会时代,由宗族救济、宗族养老、宗族教育和宗族医疗构成的传统宗族福利体系,在弥补国家福利不足、保障宗族成员生活、维护宗族内部团结、促进基层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所说:在传统社会中,一个同血缘关系的亲属集团,就是一个很有效力的“保险公司”。[注][美]加里·贝克尔:《家庭经济分析》,彭松建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77页。在传统宗族福利发展的过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视血缘关系网络支持的福利文化传统。新中国成立后,传统家族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完整意义上的宗族福利体系已不复存在,传统宗族福利的功能随之减弱。但是,在民间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重视血缘关系网络支持的福利文化传统却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仍然发挥着积极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在改革开放中高度重视民生问题,不断加大社会福利投入,出台社会福利新政,健全社会福利体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福利体系过程中,既要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也要批判继承中华民族的福利文化传统;既要强调和凸显国家在社会福利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和主要责任,也要尊重和发挥传统宗族(家族)福利支持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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