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守俊
摘 要:法治合肥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有一些制约因素,在观念层面,法制思维尚未形成,法律信仰尚未树立;在法律层面,立法、执法、司法几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应培养全民法制意识,提高法制素养;规范政府立法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以推动合肥法治建设进程。
关键词:法治合肥建设;制约因素;立法;执法;司法
中图分类号:D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0-0075-03
一、法治合肥建设的成效与经验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全国各省市的法治建设工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合肥市作为中部大市之一,在省委省政府的引导下,认真贯彻实施宪法精神,不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市民主法治进程也取得了突出成就,法治合肥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立法方面
根据合肥城市发展的需要,合肥市法制办每年都出台10部以上立法文件,并且严格遵守立法程序。在制定过程中,听取群众意见、专家意见、利益主体的意见。立法项目,合法性是底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有前置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此外,事后备案亦是该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必要条件。《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条例》确立了公务员转任制度,开创了此项制度之地方立法先河;《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成为全国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条例;《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修订,为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些都为法治合肥建设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1]。
(二)执法方面
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能力显著提高。合肥市立足于打造阳光合肥,推出了一系列领全国风气之先的改革措施,包括开门抓“三定”、开门编预算、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等一系列领全国风气之先的改革举措。同时,信访也被纳入法治轨道,为公民提供了更多解决纠纷的渠道。另外,合肥市法治建设还有一些制度创新:财政预算、专家预算制度;投融资体制改革;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条例;政府热线整合。12345,一个号码找政府,提高效率。
(三)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法治文化建设方面
法治合肥,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公民的知法懂法守法,是我们法治宣传工作的重点。首先,法治宣传的体制与机制得到加强,宣传载体发生了变化,与新技术结合,如互联网、官方微博等等,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法制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次,我们的法治宣传队伍已经建设起来,各支队伍密切配合,从不同方面层面岗位进行法治宣传工作。最后,我们的法治宣传活动也日益丰富,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不同活动,通过这些活动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合肥市前后展开了6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加强。
(四)体制机制方面
“十一五”以来,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合肥市始终位列全国省会城市前列,并且不断努力,争先进位,同时,在全省的经济地位持续提升。自2012年以来,在复杂和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全市的经济保持了稳定、快速的发展势头,主要经济指标增长率继续走在全国省会城市前列。
我们的监督机制在不断加强。合肥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作为,推出了“食品安全庐州行”等一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纠纷调解机制为“法治合肥”的建设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纠纷调解和社会管控相结合,为控制社会不稳定因素打下了基础。近年来,案件调解的数量不断上升,成功率很高。
二、法治合肥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观念层面
法治思维尚未形成,法律信仰尚未树立。首先要明确一点,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很长的时间,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领导干部、社会大众都需要形成法治思维,只有这样,“法治合肥”建设才有基础和前提。但是传统的儒家思想制约了法治思维的形成。其次,由于没有一个法治思维活跃的社会氛围,从而制约了公民法治思维的培养和形成。一些个案、热点事件的解决方式,并没有通过法律方式解决,而是通过人治的方式解决,也制约着法治思维的形成。最后,法律信仰没有形成。法律信仰是法治合肥的基础,法律的权威性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还没有上升到信仰的程度,必须要加以引导。遇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公民的第一思维方式是“找领导”,而非寻求法律途径。“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等,都是公民缺乏法律信仰最直接的表现。因此,普法工作依然需要加强,行政司法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加强法制宣传;同时也应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树立法的权威性,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二)法律层面
法律因素的完善是推进法治合肥建设的核心。目前法治合肥建设存在的法律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立法方面。首先,立法不完善。最为突出的表现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缺位。行政行为(如行政收费、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规划)的程序和标准,没有严格的程序性监管和控制,因而给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寻租、滥权、腐败等行为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和余地。行政程序立法,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要实现透明政府建设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2]。联系合肥市实际情况,立法方面也有很多不足。例如,打击非法运营行为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导致诸如食品安全问题、传销问题、环境问题等无法很好的解决。面对此种情况,执法上存在很大的压力,因为没有立法的支持,很难界定他们的行为,导致这些行为很容易逃脱法律制裁;另外,对这些问题,抓现行的难度也很大。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及时的处理所有的违法行为。因此,立法的完善是很重要的,也是基础性的,是有法可依的必然要求。其次,行政法规泛滥,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合肥所依之法受到挑战。纵观合肥市的行政立法现状,我们发现一些问题,例如,立法并未完全遵循三公原则,经常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够彻底和规范,实际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撤销的比较少。审查行政案件中,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之间存在很多的冲突,这也造成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大难题[3]。
2.执法方面。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合肥的必然要求,也是关键。由于法治建设的滞后和经验的不足,目前我市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相对突出,执法不公正不严格的现象严重。例如,合肥市交通局负责人指出,“查处2000多例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件,实际处罚却很少。这不是法律本身问题,而是执法不严问题”。执法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首先,行政执法意识方面,法治观念不强。这是造成执法不严不公正的思想因素。由于执法人员缺乏执法意识,法治观念不够强,往往会受到不当诱惑造成执法不严现象。另外,人情社会在合肥乃至整个中国都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往往会因为“一通电话”而撤销处分,当事人在事发的时候第一时间不是想到自首,而是想到“找人”。这种观念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因此,法制宣传工作和法治教育工作仍需不断加强。其次,法制机构不健全。这是最大问题。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足,专业化不够,边缘化现象严重。客观地讲,我国行政执法机关的设置总体上比较混乱。从微观上看,许多急需机构迟迟未能设立,而对于已经设立的机构,又存在诸如编制混乱、结构冗杂等问题,既有固定常设机构,又有临时非常设机构,既有行政机关,又有事业单位,影响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规范有序和便民高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必须依照一定的结构和模式,并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依法进行。行政机构的冗杂和行政职责的重叠,导致执法机关权限不清、条块错交、多头管理的“九龙治水”现象。第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尚不完善。无论监督机制怎样健全,权力易腐的特性和人性的缺陷,总会有利欲熏心者不惜一切以身试法。行政权力的滥用,必定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尽管近年来行政问责机制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其更倾向于事后监督和救济,为了确保执法必严,必须有违法必纠的惩治手段和建立完善的行政责任制度来保障。
3.司法方面。总体来说,我国司法制度恢复的三十多年以来,各级法院为追求司法公正和实现司法正义,付出了很多努力,尽管间或出现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应当肯定一点,司法公正依然是我国司法的主基调;而且多数情况下,个案公正是能够为人民群众所切实感受到的。然而,无可避免的是,三十年来,违反司法公正、司法正义的活动,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在某些地区或某些时期,还具有一定的普适性[4]。结合合肥市司法现状,集中体现于这样几方面:首先,服务大局与公正司法的平衡问题。合肥市中院副院长孟东升指出,审理行政案件时,审查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是,有些案件涉及面太广,例如拆迁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法院从大局考虑,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从而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这种大局思想,固然有其正当考量,但是,如何把握好这个平衡度的问题,是法院司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也是司法不公正现象产生的一个原因。其次,服务为民与政府干预的平衡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于受到政府相关人员的干预,实际判决政府败诉的较少。对于行政案件,最高法院的指示是加强协调,动员当事人撤诉。不能协调的,法院有倾向性,即倾向于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但是,司法机关最终的宗旨在于定纷止政,维护公民权益。那么服务于民和政府干预的平衡又该怎么把握?这也是司法领域的一大难题。第三,法律冲突问题。行政诉讼的审理,通常都会涉及大量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与上位法冲突的时候,困惑在于:如果置地方性规章不顾,某些影响较大的案件,可能政府败诉。应当在源头上制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即规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与上位法相一致。第四,司法公信力问题。公民缺乏司法公信力,不相信寻求司法途径,而是选择信访等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因此,建立司法公信力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司法成本太高,过程太复杂,一旦走向司法程序,过程漫长,达不到期望值。例如,医患纠纷问题,为什么问题解决不了。此外,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是对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三、推进和完善法治合肥建设的对策
(一)培养全民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这一点在“法治合肥”建设中非常重要。合肥市作为安徽省会城市,公民的法治思维和法律信仰要持续提升。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加强领导干部的引导作用。领导干部能否以法律的精神和方式处理问题,有很大的榜样和引导作用。执法者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培训在“法治合肥”建设中也有很重要的作用。(2)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法治宣传在“法治合肥”建设起到一个基础性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治思维的形成,法律信仰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规范政府立法行为
政府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要遵循三公原则,以避免冲突。立法并非越多越好,过多的规范,会导致执法和司法的适用法律的困惑,尤其是不同位阶法规冲突之时,有可能导致执法和司法的不公。因此,为了避免法律冲突,地方政府应谨慎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
(三)严格执法,在执法中改革创新
执法者应当将公正透明作为执法理念。整个案件处理过程要透明,处理手段和结果要合法合理。
(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这本身就是“法治合肥”建设的要求。当前司法公正的成本很高。例如在医患纠纷中我们希望患者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效果不明显。群众很少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如果在司法程序上简便易行,将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五)加强法治社会建立
从人情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根本特质是儒家文化主导的人情社会,向市场经济要求法治社会作转变;从身份主导的社会,走向契约主导的社会。
法治合肥建设,应当立足现实,注重实效,做到4个突出:
第一,突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合肥建设。法治是战略性问题。政策的引导和党委的重视,是法治建设的政治保障。
第二,突出社会法治环境建设,法治素养问题。信访不信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大闹大解决,主要原因是谁导致的。明确这些问题的根源,积极应对,努力创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遵纪守法的大环境。
第三,突出法治体系的建设。法治建设进程过快,出现了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到位、违法不追究、司法不公正等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完善的法治体系,保障法治合肥科学、有序地建设。
第四,突出疗效,保证质量。法治合肥建设,并不只是口号,它是我们合肥未来发展的目标和旗帜,我们所作的建议和措施,必须能在实践中适应合肥法治的发展,具有实效性,能切实推动合肥法治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吴存荣.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合肥.中安在线,安徽新闻,2012-12-13.
〔2〕姜明安.依法行政须“对症下药”[J].人民论坛,2011,(29):10-13.
〔3〕冯英,李一凡.论依法行政所依之“法”面临的挑战及路径选择[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28-131.
〔4〕顾培东.当前我国司法公正问题的认识与思考(上)[N].人民法院报,2013-4-17(005).
(责任编辑 王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