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严格保护机制研究

2014-10-25 23:08凯,
关键词:著作权人侵权人权利

吕 凯, 刘 飞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天津 300072)

网络著作权严格保护机制研究

吕 凯, 刘 飞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天津 300072)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人们通过互联网下载、上传、传播文件、图片、软件变得愈发容易。然而,互联网的发展如同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能实现社会公众利益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对网络著作权理论和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探索建立一种网络著作权的严格保护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 著作权; 严格保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步入人们的视线。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科技,为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了很多方便。比如人们可以利用网络阅读书籍、浏览信息、获取知识,可以自由自在地创造和传播各种作品;人们交流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既可以视频交流、也可以音频交流。然而,它在提供这些方便之处时,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冲击。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独特的传播特性,著作权人的作品一旦在互联网上发布,就可能会不停地被无数的用户访问、链接、复制和下载,著作权人自己根本无法控制其传播和使用,从而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我国采取了诸多保护措施,如进行立法保护,通过集体组织保护,进行技术保护等等。然而,这些措施都没能从网络源头上制止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发生,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权益仍然未能得到全面彻底的保护。尤其是将来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络用户上传下载行为会不断激增,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措施进行研究和创新,建立一种从网络源头上制止网络作品侵权以严格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及特点

(一)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1]。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互联网诞生之前,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都是承载于某种有形介质之上的,比如文学作品常承载于纸张之上,音乐作品常承载于磁带之上等。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作品的承载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不再是某种有形介质,而是一些无形的数字编码。此时,这些以数字编码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便被称为“网络作品”,也叫做“数字作品”。一般来说,“网络作品”大致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网络环境之外就已经诞生了某些作品,之后通过扫描等方式将这些作品转化为数字编码,并在计算机上呈现出原有作品来;二是作品直接以数字编码的形式生成于网络并存储于计算机里。但无论是那种情形,只要这些作品被上传到网络上,人们便可以在网上对自己感兴趣的作品进行浏览和下载。

网络技术在诞生“网络作品”的同时,也诞生了以“网络作品”为客体的新型著作权——网络著作权,即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网络上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2]122。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新《著作权法》第10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数字化作品”的规定。根据“网络作品”产生的不同情形,网络著作权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将作品上载到网络并授权他人使用作品时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另一方面是指作者对直接创作于网络上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2]12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放映权、翻译权、改编权等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而网络著作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新形式,当然也包含了这两方面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难的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在1996年制定通过了一部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该条约中规定了两项特殊的著作权权利,即权利标示权和反解密权,为全面保护网络著作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权利标示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可以在其作品上对作者和权利保留等事项加以标示并禁止他人删除、更换该标识的权利[3];“反解密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对其已经加密的网络作品可以禁止他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解密该作品的权利[4]。

(二) 网络著作权的特点

网络著作权作为一种新型著作权,有着传统著作权的一般特征。但它产生于网络环境之中,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又有着一些独特之处。

(1) 在作品表现形式方面,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完全数字化。传统作品(文字、科学、美术作品等)都需要承载于某种有形介质之上,比如前文所举的两种情形。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作品不再需要借助有形介质存在于世上,而是表现为各种无形的数字编码存储于计算机中。同时,这些作品也不再像传统作品那样必须以实物的形式进行传播,而是以多媒体方式在各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之间传播。所以,网络著作权的作品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著作权的作品表现形式,出现了完全的数字化现象。

(2) 在地域性方面,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已经消失殆尽。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著作权,只有在那个国家的地域范围内才能有效。传统著作权有着一定的地域性,使用者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使用作品时,需要分别获得该地域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行[5]。如在中国出版的一本书,其著作权自然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它要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出版并使用就必须得到该国家或地区的承认或当局部门的许可才行,否则其著作权就不会受到保护。但是网络的出现,完全打破了这一规律,它所具有的无国界性使得作品的传播不再受地域的限制,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的浏览下载其想要的作品,进而使得人们难以确定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在何国地域范围内才是有效的。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已经消失殆尽。

(3) 在专有性方面,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有所弱化。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法律许可,他人不得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抄袭,翻译或进行其他利用等[6]。然而在网络环境中,作品一旦被上传到网络上,网络用户便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随心所欲地免费浏览下载作品,且无需在意谁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此时,由于作品的著作权人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无法控制作品的广泛滥用,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著作权人已经丧失了对网络作品享有的专有控制权能,最终也就削弱了其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

(4) 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适用性方面,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存在着困难。“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是指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销售或赠与了[7]。在传统著作权中,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由于在传统作品发行时,发行人提供的是有形载体的原件或复制件,且在发行后该原件或复制件又会被另一个持有人合法所有。所以,如果不规定这一原则对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加以限制,就无法保障该持有人对其拥有的作品原件或合法复制件的处分权。但是在网络著作权中,网络作品脱离了有形载体,以无形方式存在于电脑中,而它的发行形式也与上述传统发行形式不同,是通过无形的网络传输来发行,再加上网络传输又具有急速传播的特点,此时如果仍适用这一原则,一旦著作权人将作品发表于网上其发行权就用尽了,那么当其他网络用户通过网络传输合法下载作品后再上载到在线服务器进行网上传播时,著作权人就无法制止作品的泛滥传播,这就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消费者通过网络传输将一部音乐作品合法下载到存储器后又上载到网上进行传播,从而将该作品给予了第三方,如果适用该原则,著作权人是无权制止该行为的,但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进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立法保护。我国版权局最早于1999年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问题》中,把作品数字化认定为复制,并划分了数字化作品种类。随后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1月20日做出了修改决定,解决了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中,首次肯定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给网格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2001年,我国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重新设计了著作权限制问题。在2002年和2003年,国务院分别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5又年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及《著作权行政管理条例》,侧重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在2006年,国务院还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特别对《著作权法》第58条增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外,我国还加入了诸多的国际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这些都对我国立法起着巨大的借鉴作用。

(2) 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通过了《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保护网络著作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依据。而在2001年,我国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一些司法保护制度,使网络著作权得到了更为有效的保护。如该《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诉前禁令制度:“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在2004年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手分别公布了两个文件,即《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我国《刑法》对一些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即“侵犯著作权罪”,为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最有力的司法保障。

(3) 集体保护。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的较晚,1992年才正式成立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加之相关法律长期缺失,导致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非常缓慢。为此,我国在2001年第一次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写进了新《著作权法》,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05年,我国又正式颁布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指的是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都是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来主管。该条例的出台极大的促进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相继成立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这些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又迈进了一步。

除了上述三种措施外,我国也采取了一些技术保护措施,如常见的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和电子水印技术等等。

然而,尽管上述措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但这些保护措施几乎都没能在网络源头(网络用户终端机)上阻止网络作品的非法上传、发表和传播。侵权网络作品(尤其是网络文学作品)仍然可以通过网络源头的非法上传、发表而肆无忌惮地在网络空间里蔓延。尤其是现在,这种侵权行为大量、广泛的存在,导致网络著作权人已无力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三、网络著作权严格保护机制探索

网络技术的进步在给人们上传、发表和传播作品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侵权网络作品的产生和传播更为方便快捷,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越来越难以维护。因此,为了能更加全面彻底地保护网络著作权,能从网络源头上制止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发生,设立一种能严格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机制似乎已经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规制方面,包括对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规制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对于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行为人来说,无论是《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直接法律责任。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我国法律采取了世界上普遍采用的“避风港规则”,即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后,若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通知侵权的,则负有删除义务,否则即被视为侵权,要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若侵权内容没有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且又没有被通知删除的,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尽管这些法律规定在保护网络著作权,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它并没有起到即时保护的作用,并不能从网络源头上阻止网络侵权作品的上传、发表和传播,因为网络用户在各门户网站上发表或上传侵权作品时,被上传网站并不会主动核查该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所以,每次只有当著作权利人本人在网站上发现了侵权行为后才会有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机会,而这时侵权行为也许已经发生了很长时间,侵权作品也可能已经在网络中被大范围的传播开来,著作权人的权益可能已经被无限化的损害了。

综上所述,有必要建立一种严格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机制,通过设立运作一个“著作权保护网”,来限制网络用户不负责任地肆意上传、发表他人网络作品的行为,从而在网络源头上预防、制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达到“彻底、即时”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效果。

(一) “著作权保护网”设立构想

(1) 设立主体。该网站可以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建立,目的在于使之具备官方化特征。因为其在运作中需要与其他政府机关合作,其他机关提供的信息可能会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若网站交由民间机构设立管理,这些个人信息可能就没有由政府机关保管来的严密。同时,官方化的网站相较于民间网站信任度更高,著作权人在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予以注册登记会更加放心。

(2) 网站内容。在网站设立过程中,至少应当设计有“注册登记页面”、“申请保护页面”、“侵权信息页面”和一个能鉴别网络用户所上传、发表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侵权检测系统”以及一个用于存储已发表、出版之作品的“著作权作品库”。

“注册登记页面”是用来登录和使用“著作权保护网”的。网络用户如果愿意在“著作权保护网”申请作品保护的,则其必须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即需填写真实姓名和身份证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由网站予以核查(可与公安部门合作),只有核查匹配的情况下才能登记注册账号。该做法的目的在于使真正的著作权人能更及时获悉有关情况,在维权时能更方便的找出侵权人信息,以便追究其责任。当然,网络用户也可以选择不在该网站上申请作品保护,但不申请保护的话,一旦其网络作品受到侵犯,“著作权保护网”将无法即时通知其相关情况,由此遭受的损失将由该网络用户自行承担。

当网络用户在“著作权保护网”注册登记成功后,申请作品保护时只需要将作品上传或发表于该网站的“申请保护页面”即可,无需再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申请人也无需再缴纳任何工本费或其他费用,网站的运营管理费用可以由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广告商的商业投资来支付。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简化当前繁琐的书面申请手续,降低权利人申请保护的成本,提高著作权人申请作品保护的积极性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当网络用户将作品上传或发表于该网站的“申请保护页面”后,该网站的“侵权检测系统”会自动对上传、发表的作品进行侵权检测。如果构成抄袭侵权,将不能在该网站予以上传、发表或被保护,同时网站也会提示上传者或发表者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如果不构成抄袭侵权,则允许其上传、发表,并将该作品纳入“著作权作品库”进行保护。“侵权检测系统”可以由网站的技术部门自己建立,也可以与知网、万方和维普等抄袭检测系统合作建立。但无论是以哪种方式建立,检测系统都应当有一套用于检测作品是否构成抄袭侵权的认定标准,该标准可以根据网络文学、网络艺术和网络科学作品的不同特征来分类制定。至于“著作权作品库”,其可以自己建立,也可以同知网数据库、万方数据库等数据库合作建立。建立作品库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护所存储的作品,防止被非法下载、传播;另一方面是为“侵权检测系统”提供用于抄袭比对、检测的作品。为此,收录在作品库中的作品必须是享有著作权并已经发表或出版的作品。如果其他网络用户认为所收录的作品侵犯其著作权的,可以根据网站“侵权信息页面”所显示的信息进行追责,待确权后再将合法作品收录到作品库中。

“侵权信息页面”的设计目的主要在于公布侵权网络作品和被侵权网络作品的相关信息,以提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侵权作品的内容和被侵权作品的内容、发生侵权的时间以及侵权行为人的网络地址等。当然,为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所公布的信息中不应含个人的全部身份证号码、具体联系方式和具体住址,但这些可在追责时书面申请获得。

(3) 门户网站的协助。“著作权保护网”设立后,仅靠其自身力量是无法达到全面、严格保护网络著作权效果的,因为一旦出现网络用户越过“著作权保护网”,在其他门户网站上传、发表网络作品的情形,仍然可能会构成侵权,此时“著作权保护网”的作用便容易被架空。因此,要想发挥其功能仍需要各门户网站的协助,而这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网”与各门户网站建立自动连接系统的方式来解决。一旦网络用户在各门户网站中上传或发表作品,该作品就会被自动传输到“著作权保护网”进行快速侵权检测,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从而在网络源头上遏制侵权作品的产生和传播,最大限度的保护各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为保证该自动链接系统的全面、有序建立,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比如,通过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的方式鼓励、引导各门户网站自动建立链接,在必要时有关部门还可以将“是否建立自动链接系统”纳入到网站备案审核的标准中,通过备案审核的方式要求其建立链接,以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各门户网站不与“著作权保护网”进行连接的可能性。实际上,该自动连接系统对于各门户网站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它可以代替这些网站进行网络作品的侵权核查,避免因他人在其网站上传、发表侵权作品给自己所带来的麻烦或责任。

(二) “著作权保护网”运作构想

(1) 直接运作。当网络用户在“著作权保护网”上注册登记,并将作品直接上传、发表于网站“申请保护页面”后,由网站“侵权检测系统”予以检测。如检测结果显示不构成抄袭侵权,则准予作品在该网站上传、发表,并将其收录进“著作权作品库”,对其加以全面严格保护;如果经检测构成抄袭侵权,则网站的“侵权信息页面”会显示相关的侵权信息(如前述),同时退出“申请保护页面”,禁止网络用户上传、发表该作品。当然,若该网络用户认为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了,其可以根据网站上显示的侵权信息进行追责,待有关机关确权后再进行上传、发表并入库保护(见图1)。

图1 直接运作流程

(2) 间接运作。当网络用户未直接在“著作权保护网”上申请保护作品,而是在各门户网站上传、发表作品,则该作品将会被自动传输到“著作权保护网”中的“侵权检测系统”进行侵权检测。如检测结果显示不构成抄袭侵权,该作品便可在该门户网站上传、发表,同时作品会被收录到“著作权保护网”的“著作权作品库”中予以严格保护。如果经检测出现抄袭侵权,则会提示网络用户其可能构成侵权,并询问其是否继续上传、发表操作,同时在页面上显示相关侵权信息(如前述)。若网络用户不继续操作,则作品将不会在该门户网站上发表出来。若其选择了继续操作,则页面将会自动连接到“著作权保护网”的“注册登记页面”,要求该用户在“著作权保护网”上进行注册登记。若其拒绝注册登记,则无法继续操作,即不能继续在门户网站上传、发表其作品。若其接受注册登记,则其在门户网站上的相关侵权信息将会被自动传送至“被侵权人”(先前在“著作权保护网”上注册登记过)的“著作权保护网”账号中,只要“被侵权人”登录“著作权保护网”,网站系统会提示并显示“侵权人”即该网络用户的上述信息,以供“被侵权人”追究其责任用。如果“侵权人”即网络用户认为先前注册的“被侵权人”反而侵犯了自己正上传或发表的作品,也可根据“著作权保护网”提供的信息追究其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先前没有在“著作权保护网”注册登记过,则该网络用户(侵权人)在门户网站上的相关侵权信息将会在“著作权保护网”的“侵权信息”页面显示出来,以便“被侵权人”查找并追究责任。当然,在最终确权之后,无论是先前所谓的“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只要被确定为合法权利人,其仍然可以将先前未上传、发表成功的作品上传、发表于网站上,并受到“著作权保护网”的严格保护(见图2)。

图2 间接运作流程

四、结 语

互联网的发展在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这些挑战,我国尽管采取了诸多措施,但都没能从网络源头上遏制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发生,没能彻底有效的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网络著作权。因此,探索设立一个“著作权保护网”,建立一种严格保护网络著作权的运作机制,有利于全面彻底地制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产生,有利于网络著作权的即时保护,甚至有助于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陈 静.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6):122.

[3] 郑成思.两个新的国际版权条约评介[J].外国法译评,1997(4):73-74.

[4] 刘文晶.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CT)与邻接权条约(WPPT)[EB/OL].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151-2005129539.htm,2012-03-12.

[5] 马文华.试论我国著作权的法律特征[J].南昌水专学报,1999(12):179.

[6] 潘文明.著作权之性质和特征[J].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 4(2):36.

[7] 王 迁.论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界定:兼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3):60.

StrictProtectionofCopyrightontheInternet

Lü Kai, Liu Fei

(School of Liberal Arts and Law,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China )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increasing popularity of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it is lery to download, up load and sprend files, pictures and softavare through the internet.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just like a double-edged sword. When it brings a lot of convenience for the human life with the propagation characteristics, it also poses a severe challenge to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and the copyright holders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has become one of the concern. Therefore, it’s very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 mechanism which strictly protects the internet copyright on the basis of the theory of the internet copyright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pyright-protection on the internet.

internet; copyright; strict protection

2013-07-15.

吕 凯(1964— ),男,博士,教授.

吕 凯, victorl@tju.edu.cn.

D923.41

A

1008-4339(2014)0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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