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2014-08-15 01:33:07陈静怡
2014年10期
关键词:疑难问题担保法研究

作者简介:陈静怡(1987.5-),女,汉族,江苏镇江,大学本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

摘要:担保法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是保障债权,减少甚至避免债权损失的有力法律措施,属于民事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基于担保法适用疑难问题进行相关探究,首先概述了担保法的诞生和作用,然后重点讨论了担保法适用疑难问题,包括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同一债权上保证和抵押的双重担保问题,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以期为业内人士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担保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1.担保法概述

担保法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是保障债权,减少甚至避免债权损失的有力法律措施,属于民事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全部简称为担保法)的颁布实施,有效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院面临越来越多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除具有数量多之外,还具有范围广的特点,因而情况相当复杂,给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诸多不便,造成了理论上的争议,甚至给我国司法的严肃性以及统一性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为处理《担保法》适用过程中可能面对的一系列新情况,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全部简称为解释),其在原则上仍旧遵循担保法所列出的适用范围,因而不仅更具针对性,同时还有效避免了和现有法律形成冲突的可能。

2.担保法适用疑难问题

2.1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且需要有效解决的问题,涉及两大方面,一个是主债务所对应的诉讼时效,另一个是保证合同所对应的诉讼时效。对于上述两大诉讼时效的是否中断问题,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于主合同而言,保证合同表现出从属合同的性质,因此作为保证之债通常情况下被划归到从债这一范畴。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中断的条件下,其对应的从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也会随之中断。假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保证人双方一同起诉,人民法院一般后两者当作共同被告。值得一提的是,需要在判决书中明确且具体指出,对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予以依法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无法履行全部债务时,需要由保证人承担对应的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而言,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即便发生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这一情况,债权人仍旧被允许向保证人追求其对应的责任。对于连带保证合同而言,其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向债务人的主张权利之次日起开始单独予以计算的。2.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解释》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之后,作为担保人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之后,作为当事人需要基于各自过错承担各自所对应的民事责任。前者规定的责任重于后者,所以,在担保合同属于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所对应的担保责任随之解除。然而,担保责任的解除和任何责任均不承担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担保无效而导致的一系列损害赔偿,应基于过错责任这一原则,以科学判定作为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导致担保无效的原因不一而足,另外,由此引发的后果也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解释》基于一系列常见情况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详细规定。2.3同一债权上保证和抵押的双重担保问题 在双重担保的条件下,首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明确确定到底由保证人和抵押人中的哪一方先履行担保责任,由于这被定性为当事人本身意愿,因而应被允许。然而在没有约定的条件下,应基于具体的保证方式以确定权债人的具体清偿顺序。1)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担保法》赋予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所以,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无法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允许向保证人提出相应的清偿请求,然而就抵押这种情况而言,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约定债务时,作为债权人便可以获得抵押权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此类情况,债权人一般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在不足的情况下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另一种是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从而变现受偿。2)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其不具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在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条件下,当债权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作为债权人便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提出与之对应的清偿要求。然而在抵押方面,债权人不具有立即实现债权的权利,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下,债权人才允许行使抵押权。另外,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后者未予响应的情况下,前者可向保证人或者抵押人中的一方提出相应的清偿请求,也可向两者同时提出清偿请求。2.4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 在经济交往中,很多人不注重或者无法有效区分押金、定金、担保金以及留置金相互之间的区别,在合同履行期间虽然交付了上述费用,却没有明确定金的具体性质,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诉诸法院以追讨定金时,可能由于没有办法证明上述费用所对应的定金性质而无法达成预期效果。所以,合同定金而应该具有明确的担保效应。对于定金适用范围而言,定金罚则属于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定金罚则指的是,给付定金方在没有履行约定债务的情况下,不具有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收受定金方在没有履行约定债务的情况下,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一方面能够发挥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起到违约赔偿作用。

3.结束语

我国各种合同担保均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所以,基于担保法适用疑难问题予以研究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有助于理想法律环境的营造,从而保障资金及商品的正常流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猜你喜欢
疑难问题担保法研究
FMS与YBT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辽代千人邑研究述论
视错觉在平面设计中的应用与研究
科技传播(2019年22期)2020-01-14 03:06:54
EMA伺服控制系统研究
利用“去长补短”策略,化解高中化学电解池中电解液浓度恢复的疑难问题
考试周刊(2016年92期)2016-12-08 01:36:55
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
巧用吉布斯自由能化解判断化学反应的方向的疑难问题
考试周刊(2016年86期)2016-11-11 09:16:26
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企业导报(2016年5期)2016-04-05 13:33:19
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时间效力研究
韩国《动产·债权担保法》的基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