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及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

2014-08-15 00:47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应收款清偿坏账

□ 郎 菁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116)

企业的各项应收款项,可能会因债务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就是坏账。企业因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即为坏账损失。对于坏账损失的核算,会计上有两种方法,一种叫直接转销法,另一种叫备抵法。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本文举例对比分析此两种核算方法的区别及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

例如,2013年12 月31 日,甲企业应收及预付款余额为1000万元,2014年2 月,甲企业的一家债务人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乙企业前欠甲企业5万元货款无力支付。

一、若甲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应该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所谓直接转销法,就是日常核算时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直接冲销应收款项。

故《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上例中如果甲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应在2014年2 月对方依法宣告破产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

如果会计这样操作,则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税会没有差异。

二、若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应该采用备抵法核算。所谓备抵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若上例中甲企业用余额百分比法计算坏账准备,其余额百分比估计为0.3%,则在2013年12 月31 日,甲企业应按应收及预付款余额1000万元的0.3%计提坏账准备,其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贷:坏账准备 30000

若甲企业2014年“坏账准备”年初余额为0,则2014年2 月乙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3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

如果甲企业按这样处理,其50000 元的坏账损失实际上是分两个年度确认的,其中2013年确认30000元的坏账损失,2014年再确认20000 元的坏账损失,会计这样处理,同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差异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故税法规定只有在坏账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而会计采用备抵法是在坏账实际发生之前先预先估计,上例中会计即是在2013年年末按应收款余额的0.3%估计的坏账准备30000 元,并计入2013年的损失,而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税法的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故2013年应纳税调增30000元;2014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是50000 元,会计因在上年已计入损失30000 元,故2014年会计上计入的损失为20000 元,而税法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是准予税前扣除的,税法应在2014年实际发生50000 元坏账时全额税前扣除,故2014年应纳税调减30000 元。

[1]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04-30.

[2]马西牛.论提取坏账准备[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4).

[3]杨明凤.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J].山西财税,2011,(11).

[4]孔祥飞,郭馨娜.坏账转销的税务处理[J].吉林财税,2003,(1).

[5]任素霞,叶文芳.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上的应用[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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