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腐败”行为的分析与治理——“刮骨疗毒”、“热炉法则”之镜

2014-08-15 00:47李炳毅吕文丽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期权腐败权力

李炳毅,吕文丽

(兰州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期权腐败”是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钱权交易空间日益狭小的新的历史时期衍生出来的是一种新的腐败手段。近年来,“期权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忧虑,同时也受到党和国家最高决策层的高度重视。早在2006年8 月3 日,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的吴官正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中强调:“要针对少数领导干部‘官商勾结’、‘投资入股’、‘期权化’和生活作风腐败等问题,不断完善和落实相关规定。”[1]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对“期权腐败”的研究刻不容缓。

一、“期权腐败”的概念厘定

(一)“期权腐败”的概念

“期权”一词,最早是从经济学中的“期货”概念引申而来的。“期货”是投资商投资理财的一种特殊工具,“期货”的内涵和要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刚开始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刻完成交收实货的行为。“期权腐败”本质上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权力的期权化是“权力寻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所谓“权力寻租”是指:“政府各层级的官员或企业的高层领导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避开各种监察、法律和审核,为自己寻求并且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2]这种非生产性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所谓“期权腐败”,是“指把公共权力当做一种资本,被掌握这种权力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此后请托人在某个时期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将‘投资收益’回报给该职务犯罪嫌疑人或者亲属等利益相关人。”[3]

(二)“期权腐败”的特征

1.“期权腐败”的本质特征。“期权腐败”的最显著的标志,就在于它的期约性,这是其本质特征。它区别于其他腐败行为的显著特征在于,是现权与期权之间的一种交易,权利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要求暂时回报,而是事后“收取利益”。任何一起“期权腐败”案件,都将历经三个阶段,即“行求、期约和交付”三个阶段。所谓“‘行求’,就是指请托人主动向职务犯罪嫌疑人提出交付贿赂标的物的意思表达;所谓‘期约’是指请托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就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行为达成的请托人交付贿赂标的物,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约定;所谓‘交付’,就是指请托人将贿赂标的物的控制权实际让渡给职务犯罪嫌疑人。”[4]归根到底,“期权腐败”体现的是一种高度智能的“时间差腐败”,这种腐败的寻租、扩张、蔓延既包含了时间上的维度,又有空间上的维度。这种腐败模糊了两种后果发生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瞒天过海,以达到谋求利益、逃避打击的目的。

2.“期权腐败”的具体特征。从性质上讲,“期权腐败”的内容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钱权交易,而是合作共谋;从机制上讲,“期权腐败”是按利润来收取回报的,贪污的资金数量巨大,贪污受贿的内容既有物质性利益,也有非物质性利益;从行为上看,作为一种智能化程度较高的职务犯罪实施者,“期权腐败”具有较强的预谋性;从“期权腐败“的对象来看,犯罪双方一般都是战友、同学、老乡或者情人关系,是彼此间最信得过的人,他们的腐败系统有庞大的核心层、紧密层和外围层,即所谓的“权力传销”,体现出较强的纠合性;从时间上看,“期权腐败”不同于传统的那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不再是简单的及时兑现式的“投桃报李”,而是表现出较强的时差性;从空间上看,“期权腐败”的交易双方虽然关系较好,但并不一定在同一个领域,在市场经济语境下,资本的跨地域、跨国境流动性很强,所以“期权腐败”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此外,“期权腐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主要是其交易过程不是及时兑现,而是在较长的一个时间段内,虽然职务犯罪嫌疑人已经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但是由于“期权腐败”的本质决定了双方达成的回报期限还未到,所以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即使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查处,但收账人的账户里干干净净,清清楚楚,很难让执法部门即刻抓住犯罪把柄。

二、“期权腐败”滋生蔓延的成因分析

权力自一诞生,就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在有效制约失却的情况下,权力很容易被异化成“寻租”的资本,最终导致腐败的出现。正如19 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阿克顿勋爵所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5]笔者认为,“期权腐败”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直接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钱权交易的空间日益萎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部分意志薄弱的权力行为主体经不住钱、权、物、色的诱惑,他们为了规避风险而不得不进行腐败形式的“创新”,这是“期权腐败”产生的最直接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强有力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的各种案件。资料显示,“自2002 年12 月至2007 年6 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 件,结案679846 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6];“2008 年,全国纪检查机关共立案128516件,结案127949 件,给予党纪处分133951 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518 人”[7];“2009年,全国纪检查机关共立案134504 件,结案132808 件,给予党纪处分138708 人,涉及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366 人”[8];“2010 年全国纪检查机关共立案139621 件,结案139482 件,给予党纪处分146517 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373 人”[9];2012 年1 月6 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新闻发布会上透漏:“2011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37859 件,结案136679 件,处分142893 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4.4 亿元。”[10];“与2011 年相比,2012 年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件数增长10.6%,立案件数增长12.5%,处分人数增长12.5%,移送司法机关人数增长38.4%,而且在2012 年全国纪检机关立案调查案件中有41.8%线索来自群众举报。”[11]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到,我们党和国家治理腐败的态度是鲜明的,决心是坚定的,通过惩治,教育广大干部廉洁从政,使一些有违法之心者的行为有所收敛,不敢轻举妄动。但同时也可以看到,涉嫌犯罪的人数并没有下降,一些权欲熏心的不法分子绞尽脑汁地进行腐败手段的“创新”,于是“期权腐败”就应用而生了。

(二)深层原因

1. 资源配置的行政垄断。改革开放以前,我们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然而计划经济恰恰是政府主导一切经济的基础。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市场化改革在许多领域还没有到位。正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的:“中国在20世纪90 年代初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很不完善的。这种不完善性,主要表现为国有部门仍然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的作用”[12]。政府主导,本身就意味着资源配置上的垄断。大量事实表明,在这种垄断下,极易导致种种“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的产生。比如,“2004 年期间,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四家房产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867 亿元、港币5 万元、美元4000 元。”[13];北京原副市长刘志华“在职期间,他以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土地开发、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同其情妇王建瑞,索取非法的钱物折合人民币696.59 万元。”[14]从这些“权力寻租”案件中可以看出,资源配置的行政垄断是滋生“期权腐败”的肥沃土壤。

2. 权力行为主体价值观的扭曲。20 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发轫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变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必然会对社会的意识形态、思想观点、道德准则以及价值体系产生极大的影响。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高扬导致了一个严重的结果,那便是“工具理性”的猖獗和“价值理性”的迷失。一方面,权力行为主体在宏观的社会化背景下日益变得渺小而无能,他们在价值、道德等方面的判断与选择出现困惑和茫然,导致价值取向的迷失;另一方面,在物质利益热受追捧的新时期,无限欲望的渴望与有限欲望的实现交替流动,权力行为主体人格开始“异化”,“利益与道德”关系的博弈出现了“背离”,致使“权力寻租”、“资本逻辑”、简单理性、躲避崇高等一系列现象的出现。在“多元化”的影响下,“一些人不明是非、不知荣辱、不辨善恶、不分美丑;把腐朽当神奇,把庸俗当高尚,把谬误当真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种现象毒化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风气,使得为官者重谋权、为商者重谋财,为医者重谋利,为师者重谋名,为学者重谋巧。”[15]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所有的腐败分子之所以最终走上职务犯罪道路,都是从理想信念的迷失、人生价值的扭曲、权力道德的沦丧、道德内约的崩溃开始的。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2009 年10 月在思想检查里写到:“在组织的不断培养下,我的工作岗位越来越重要,级别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大,但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却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我对经济上总不满足于现状,心态不平衡,时常有一种攀比思想,与老板比,与高收入阶层比,越比差距越大,越比心态越不平衡。金钱第一的思想在我的头脑里越来越深……”[16]一个干部如果放松了对主观世界的改造,不从严拒绝外在的层层诱惑,就会在权力、钱物、色欲的冲击下发生畸变,从而上演“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的悲剧。[17]

3. 权力制约监督的失语。无论哪一个国家或政党,权力结构的集权必然导致权力制约和监督形同虚设,即使有制约和监督的存在,这种存在也极有可能只是所谓的“面子工程”。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十分深刻地指出了期权结构模式的弊端。他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利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个问题。”[18]改革开放30 多年过去了,目前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在运行过程中,权力结构的集权性依然较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我国权力的集权性主要集中表现在部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混为一体。三权集于一身势必会造成“左手”难以监督“右手”的尴尬局面。当前,权力过于集中突出表现为“一把手”现象,即“财务一支笔,用人一堂言,大权一手揽”。“一把手”存在违规用人、违规用权、违规决策、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问题。很多的“一把手”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权力得不到有效地分解和制约。加上监督主体缺失,上级监督由于时空距离,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监督;同级监督由于畏惧“一把手”的权势,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民主党派监督由于缺乏权力的支撑,无法做到实质性监督;群众监督由于公开机制不完善,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这种现象致使部门内部长期存在着“潜规则”、权力滥用、“暗箱操作”、“一手遮天”的隐患,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客观上讲,“一把手”腐败现象的产生不仅有其自身素质低、意志薄弱、信念不牢等方面的主观原因,但主要问题在于客观上的管理失控、监督不到位导致了权力的绝对化。从表面上看,“期权腐败”的主体貌似即将退休的领导干部,但追根溯源就可以发现,发生腐败行为的往往却是拥有现权且权高位重的“一把手”干部,因此必须对这些重权在握的“一把手”腐败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严格治理。

4. 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失灵。腐败往往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产物。目前,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几乎人人对社会的失范深表忧虑,但每每又看到几乎人人都参与了创造性的不规范活动,“期权腐败”是其突出表现之一。正如亨廷顿所说:“一方用政治权利去换取金钱,另一方则用金钱换取政治权利”。[19]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穷人为了生存,用政治权利换取金钱,而富人恰恰相反,无论哪一种行为,都是为了私利出卖公益。因此,基于人性贪婪的本性分析,要想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成功,制度建设是其根本保证。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之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在继承过程中不断创新、发展,法制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反腐败取得了明显效果。然而,反腐败斗争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因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如胡锦涛多次强调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是腐败现象得以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20]目前,我国国内反腐倡廉过程中,不仅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失,而且还存在着已有的制度严重失灵的情况。具体表现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集中体现在对“一把手”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上;此外,还表现在在查处惩治犯罪案件制度的缺失和已有制度的严重失灵。因此,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21]

三、反“期权腐败”的紧迫性分析

习近平同志指出:“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22]《三国演义》第七十五回中记载,关云长在率众士攻打曹营樊城时,被曹兵的毒箭射中了右臂,名医华佗看后曰:“此乃弩箭所伤,其中有乌头之药,直透入骨;若不早治,此臂无用矣。”[23]关公为了拯治自己的手臂,强忍剧痛,让华佗用刀割开皮肉,刮净胳膊上的毒液,然后敷药治疗。由此典故,不难想到我们党目前正在开展的反腐败工作,不正是“刮骨疗毒”,拯救党和国家肌体的重大决策吗?腐败现象犹如病毒一般侵入部分共产党员的体内,所以必须对其进行“刮骨疗毒”,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完成历史赋予党的使命。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不仅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而且也是我党进一步搞好建党治国的重要环节。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始终把廉洁上升为国家战略,明确提出了“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在反腐败的战场上,我们共产党人一样没有退路。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一些领导干部的改革勇气和决心有所消退,不愿改革、不敢改革、不会改革。恰恰就在这样的关键时期,我们党更需要拿出“刮骨疗毒”般反贪反腐的态度、决心和勇气。腐败问题,是众祸之源。应该肯定,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但也要看到,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已严重影响到党的形象,有的人甚至开始对党的执政能力产生怀疑。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腐败,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乃至壮士断腕、断尾求生的决心、狠心,铲除腐败这种毒素。正如习近平同志强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这是我们党对反腐败的硬要求、硬指标,我们要坚决做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亲亲相隐”、“官官相护”的行为,必须是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坚决反腐。要有除恶务尽的勇气,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管涉及到谁,决不手软。无容置疑,“刮骨疗毒”,难免挨疼。实际工作中,什么怕丢面子,怕退赔后生活单调乏味,怕受处分等等,都是“刮骨”过程中的“疼”。[24]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党员干部要敢于忍痛疗毒。“屋漏在下,止之在上”。对于“期权腐败”行为,更需要“刮骨疗毒”的勇气,原因在于“期权腐败”的行为主体往往都大权在握,更容易腐败。反“期权腐败”要想取得成功,重要的一点是对于那些已经感染上病毒的人,要拿出关公般的勇气,主动“刮骨疗毒”,敢于承担责任,重获新生,而不是被动的接受法律最终的裁判。所以,从这点上讲,“刮骨疗毒”中的“刮”不仅体现了一种勇气、决心,更体现了一种主动和正气。

四、“期权腐败”的治理研究

预防和治理“期权腐败”,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制度通过其正激励与负激励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管理学中的“热炉法则”正是对制度负激励的体现,其包括四大惩处原则:一是警告性原则,即热炉外观火红,不用手去摸,也可以知道炉子是热的足以灼伤人的;二是验证性原则,即用手触摸热炉,毫无疑问地会被烈焰灼伤;三是即时性原则,即碰到热炉时,立即就被灼伤;四是公平性原则,即无论谁碰到热炉,都会被灼伤。在反“期权腐败”的过程中,我们同样需要“热炉法则”。客观上讲,“期权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既有道德文化和价值观念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是因为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一系列的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所导致。因此,在反“期权腐败”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具体“招术”的制约与监督是否新颖且有效,而且更要重视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否落到了实处,即“热炉”的热是否真正震慑到了腐败分子。鉴于“热炉法则”原理。笔者认为,在预防和治理“期权腐败”的过程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推进预防和治理“期权腐败”的体制创新。一要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快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关键一点是要落实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这一实质性要求,力求以市场经济的概念、机制、运行模式,优化配置生产要素,使“期权腐败”的权利主体告别“半统治半市场化的共同体”,消除“期权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二要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市场化改革,堵塞资源配置中的制度漏洞,是预防和治理包括‘期权腐败’在内的各种腐败的根本原因”。[25]只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决策制度,加强依法行政,才能防止“一把手”滥用公权,促使政府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惩治和预防“期权腐败”提供政治保证。三要大力推进财税、金融、政府投资等管理体制改革。近年来,“期权腐败”之所以会在这些领域高发、频发,关键是这些领域的改革还很不到位。

2.推进预防和治理“期权腐败”的机制创新。一要创新从政道德规范的约束机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外界的各种诱惑很多,对从政者的诱惑比其他人更大。规范从政行为,外在的约束机制固然重要,但毕竟所有外在的约束机制,都要通过内在的素质修养才能发挥作用。由此我们必须建立和健全从政道德修养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社会环境机制等,全方位地创新道德约束机制,来防止“期权腐败”的发生。二要创新廉洁从政的激励机制。防止“期权腐败”不仅需要建立约束性机制,而且需要激励性机制。比如我们可以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即“以年金方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准备,通过累计效应增加腐败成本,约束和激励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保廉机制”。[26]廉政保证金制度,是以“性本恶”为出发点,让国家公职人员预先支付一本分可能的腐败成本,这种机制是以一种新的视角来研究腐败的成本,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治腐不同。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不仅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从思想上起到经常性的防腐提示作用,而且能从经济上对其起到制约和激励的作用。三要健全和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目前,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还存在很多瑕疵和漏洞,尤其体现在只注重对打击报复者的事后惩罚,而忽视对举报人的事先保护,而且对举报人保密制度存在缺陷,泄密事件时常发生。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如法国)的立法经验,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大力推进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3.推进预防和治理“期权腐败”的制度创新。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制度创新一刻也不能丢。选择什么样的人、任用什么样的人做干部,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期权腐败”的一个关键。吏治腐败是各种腐败的根源。如江泽民曾经说的:“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为害最烈的是吏治腐败,由于买官弩爵及其带来和助长的其他腐败现象,造成‘人亡政息’、王朝覆灭的例子,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屡见不鲜的。这种历史教训很值得我们注意。”[27]邓小平也曾经指出:“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28]诚然,恰恰在这个关键问题上,我们出了偏差。当前中国,在干部任用过程中,“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现象并不少见,官员“边腐边升”也并非稀罕之事。“近10年来落马的72 名省部级官员中,近八成腐败期间职务得到了晋升。原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总经理王贤泸在其任职14 年时间中,多次遭到举报,不仅未被查处,还步步高升。”[29]因此,我们必须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一要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度,必须明确干部推荐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下大力气解决责任不明确和用人失误无法追究等一系列问题。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规范干部提名的渠道、方式和程序。二要建立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干部考察是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对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进行德、能、勤、绩、廉等全方位的考察。除此之外,成立专门的考察组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检察机关等部门。三要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那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之前已经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必须对其任用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对于那些确实存在问题的干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总之,通过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来监督约束选拔人与被选拔人的行为,尽可能把干部选准、选好,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把制约和监督贯穿于选用干部工作程序运行的全过程,为预防和治理“期权腐败”从源头上扫除障碍。

4.推进预防和治理“期权腐败”法治建设。恩格斯说:“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30]“期权腐败”是一种新型的职务犯罪。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重要变革时期,很多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相关立法的成熟经验,制定反“期权腐败”的法律条款,修订和完善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惩治“期权腐败”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一要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然而这部法律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比如,“对公务员离职从业所作的限制性规定依然比较笼统,还需进一步细化;对公务员离职从业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还是单方面的,只对离职公务员的从业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却并未对接纳其从业的相关企业的接纳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对违反离职从业禁令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大,还不足以收到震慑犯罪的预期效果;对公务员离职从业行为的监管尚待进一步加强。”[31]鉴于此,必须进一步拉长离职公务员离职从业的时间距离,延长公务员职务犯罪的追溯力。在这方面,许多现代法治国家都有相关立法。如美国《佛罗里达州公务员和雇员的道德法》要求,公务员“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表他人或实体向他曾经工作的机构提出补偿要求,违者予以处罚,并处以相等于他通过违禁行为得到的补偿数额的民事罚款。”[32]与此同时,还必须对离职公务员的从业行为作限制性的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不能聘用原先管辖过它们的原国家工作人员,这样可以避免原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发挥余热”之行为。除此之外,必须不断完善违反公务员辞职以后行为限制的惩罚机制,加大对违反离职从业禁令的处罚力度。二要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先,必须在《刑法》中增加受贿罪的“约定”行为类型。我国《刑法》第385 条规定,受贿行为的类型主要分索取贿赂和非法受贿赂两种。索取贿赂行为是指受贿人处于主动,请托人处于被动,而非法受贿赂恰恰相反。但是,除了这两种类型外,还有一种贿赂形式,即受贿人和请托人都处于主动,他们往往约定事后兑现贿赂。从原则上讲,只要请托人和受贿人双方相互约定贿赂就构成犯罪。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虽然也将这种类型的贿赂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刑法》中增加受贿罪的“约定贿赂”,有利于减少我国《刑法》中的一些不必要争论。其次,在《刑法》中应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或非物质性行为。我国《刑法》385 条将受贿罪的贿赂内容限定为“财物”。2007年7 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将贿赂的内容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如合作投资等)。但遗憾的是,对于这一内容的扩大并没有载入宪法。因此,截至目前,我国对于贿赂罪的贿赂内容和范围尚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与此同时,诸如帮助提职升级、出国留学、调动工作、安排高档娱乐消费,甚至提供美色等非物质性利益式“亚腐败”贿赂,并未纳入贿赂的范围。这一立法状况,显然值得我们深思。

总而言之,反“期权腐败”任重而道远。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还需进一步下大力气进行改革,创新完善各种体制、机制,加大对权力主体的监督力度,使广大干部懂得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的“风险”,从而不想“探险”、不敢“冒险”、力求“保险”,以避免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干部失足的悲剧重演。

[1]吴官正:《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求是》,2006 年第18 期.

[2]杨龙等,发展政治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7.

[3]闫德民、刘兆鑫,论“期权腐败”及其治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4 -5 页.

[4]闫德民、刘兆鑫,论“期权腐败”及其治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24 页.

[5][英]阿克顿著,侯建、范亚峰译:《自由与权力》,商务印书馆,2001 年版,第343 页.

[6]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向党的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第114 页.

[7]贺国强:《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09 年2 月23 日.

[8]贺国强:《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http://www. xinhuanet. com,2010 年2 月9 日

[9]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10 年全国146517 人受党纪政纪处分》,http//www.chinanews.com,2011 年6 月22 日

[1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千八百多名县级以上干部受处分》,http://www.people.com.cn,2012 年1 月7 日

[11]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2012年中国3 万余人因贪污贿赂受处分》,http://www. xinhuanet. com.2013 年1 月9 日

[12]吴敬琏:《防止政府主导型经济蜕变为权贵资本主义》,《比较》,2011 年8 月.

[13]王维博:《中国第一贪姜人杰通过土地置换受贿过亿》,http://www.yangtse.com,2008 年11 月13 日.

[14]陈俊杰:《“两高”新法成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案判决依据》,《新京报》,2008 年10 月29 日.

[15]赵家瑞:《转型期社会心理问题的认知与调适》,http://www.zhangye.gov.cn,2007 年8 月27 日.

[16]徐永迈:《对一次次举报,我都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检查日报》,2011 年9 月6 日.

[17](唐)杜荀鹤:《泾溪》,《全唐诗》第10 函第8 册第693卷,伤害古籍出版社,1986 年10 月影印本,第1750 页.

[18]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328 -329 页.

[19][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政治秩序》,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年版,第51 页.

[20]胡锦涛:转引自任铁缨、贺春兰的文章《十六大以来党反腐倡廉的基本思路》,《学习时报》,2007 年7 月24 日.

[21][22]http://news. xinhuanet. com/2012 - 11/19/c _123967017.htm.

[23]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七十五回)[M].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 年3 月.

[24]反腐败,要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http://www. xinhuanet.com,2013 年3 月22 日.

[25]闫德民,论“期权腐败”及其治理[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189 页.

[26]邢光略、岳峰、丁亚庆:《军队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可行性与注意的问题》,《军事经济研究》,2007 年第12 期.

[27]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年版,第229 页.

[28]《邓小平文选》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380 页.

[29]http://blog.people.com.cn/u/1207383.html

[30]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16 页.

[31]闫德民、刘兆鑫,论“期权腐败”及其治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271 页.

[32]史春林、于霞:《各国对离职公务员某些行为的限制》,《秘书》,2004 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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