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学生为中心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视阈下的刑法学教学设计

2014-06-28 16:16曾赛刚宋惠玲李店标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以学生为中心教学设计

曾赛刚++宋惠玲++李店标

摘 要:以学生为中心、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和以事实为进路,应该成为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要求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中分析学生情况、教材特点和教师自身情况。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还要求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中予以贯彻,即在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教学环节中予以贯彻。

关键词:以学生为中心;刑法学;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096-02

一、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人在社会中的学习方式多种多样,但不管在哪一种学习方式中,学习的主体都是学生,教师只是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首先要求在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方面突出来。在考虑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时要毫不犹疑地将以学生为中心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理念,并将其贯彻到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各个环节。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授课学生的情况、分析所使用的教材的特点及分析教师自身的情况。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刑法学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及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环节。

(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就是在刑法学的教学中按照法律职业的特点来设计教学,让学生以虚拟的职业身份掌握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应该掌握的刑法学知识。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法律职业者,有广义论者、中义论者和狭义论者之分。本论文中的法律职业指最狭义的法律职业,即仅仅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刑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本身决定了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的合理性。在刑法学的知识形态中,无论是法条也好,理论也罢,最终都要指向刑事法治实践。而在刑事法治实践中运用法条与理论的主体就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故,刑法学课程的设计与教学必须贯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三)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就是在刑法学教学中让法律规范回归生活事实,让活生生的生活事实激活抽象静态的法律规范。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有下列几方面依据。

一是法律规范生成逻辑方面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生成逻辑是从变化万千的社会现象中进行概括归类,最后抽象为法律规范。所以,法律规范来源于生活事实。那么,法学教学要不要遵循这一逻辑呢?笔者认为,法学教学要遵循这一逻辑,因为找到了法律规范产生的根源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

二是人的认知逻辑方面的依据。人的认知逻辑是从社会生活现象中去认识事物。作为以抽象性为特征的法律规范来说,要认识它更应该符合人的认知逻辑。只有让法律规范还原于生活,人们才能真正认识它。

三是法律解释的理念方面的依据。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不管是经验也好,生活也罢,都强调了法律的事实方面。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二、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

在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视阈下,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授课学生情况分析;二是教材特点分析;三是教师自身情况分析。

(一)学生情况分析

只有充分了解主体的学生的情况(特别是特点)才能有效开展刑法学教学。然而,学生的情况却是多方面的,并且大学教师与学生接触的机会不是特别多,故大学教师不可能有充足的条件了解学生的所有情况。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选择大学生与学习密切相关的主要方面进行了解、沟通与分析。笔者同时认为,学生的基础知识、学生的认知特点、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生的学习风格是进行学生情况分析的主要方面。

一是学生的基础知识分析。本课程的学习主体是法学一年级第二学期的本科生。学生已经学习了一学期的法学课程,特别是他们已经先修了《法理学》和《民法学》,这些为学习本课程打下了知识基础。《法理学》的知识是所有法学本科课程的基础。学好《法理学》课程对于学习《刑法学》课程而言举足轻重。《民法学》课程的很多基础知识与原理实际上也是包括《法理学》课程的基础知识与原理。《民法学》课程的学习对于《刑法学》课程的学习同样非常重要。二是学生的认知特点分析。根据笔者通过以前的教学观察了解,笔者所教过的同学的认知特点可以归纳为三个:理解新知识的能力比较强、思维逻辑能力比较强、抽象思维能力一般。笔者所教过的同学对老师围绕新知识设计的案例愿意去思考和讨论,而且在讨论中表现得很有条理。这表明他们理解新知识的能力比较强和思维逻辑能力比较强。然而,在课堂教学中笔者发现当碰到一些抽象的理论时学生们往往不知从而下手。这表明他们的抽象思维能力一般。三是学生的学习态度分析。笔者所教过的同学大部分课堂学习态度很认真,记笔记也很认真。也有一小部分同学要么不带教材,要么不带笔记本。还有极少一部分同学逃课、让人替课。四是学生的学习风格分析。就教材阅读与预习而言,只有少部分同学在课外阅读教材进行课程预习,大部分同学在课外既不阅读教材也不预习。就学生的课堂学习兴趣点而言,对学习刑法学案例有浓厚的兴趣,对纯粹的理论探讨不感兴趣。就学生的课堂做笔记而言,学生最擅长把老师概括归纳的知识要点抄下来,有些同学还习惯于看一个字记下一个字。这表明学生的概括归纳能力差,没有养成一个好的做笔记的习惯。就学生的课堂学习活动而言,对感兴趣的问题乐于参与讨论,对老师占主导的讲授法有点腻了。endprint

(二)教材特点分析

本课程使用的教材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编写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结合笔者所教过的同学的学习情况,笔者归纳出张教授所编的教材有三个特点。首先,从知识角度而言,该教材比较全面深入,很多司法实践中刑法问题都谈到了。其次,从难度而言,该教材有一定的难度,主要是教材中理论观点学说比较多,略高于笔者所教过的同学的学习水平。再次,从与司法考试相结合而言,该教材某种程度上就是司法考试的指定教材,有很多司法考试题都能在上面找到原型。

(三)教师自身情况分析

根据笔者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笔者归纳出自身与教学有关的特点如下:一是从学习经历角度看具有系统专业的知识背景。笔者本科专业所学的就是法学,硕士攻读的刑法学,目前取得法学博士学位。这样的知识背景有利于刑法学教学的开展。二是从学术经历来看具有一定的学术积累。笔者一直热衷于刑法学学术研究,至今已经在教育部等各级课题三项,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出版著作三部。这样的学术积累也是有利于刑法学教学的开展。三是从工作经历来看基本能够满足刑法学教学。笔者从2007年7月从事刑法学课程教学,至今已经6年了。在这6年中积累了一些教学经验。四是从教学改革角度来看存在诸多不足。笔者在6年以来大部分时间花在了教学、科研和提高自身学历上了,疏忽了教学改革的研究。教学水平是反思出来的,教学水平不是纯粹的经验积累。不进行教学改革方面的探讨是不利于开展教学的。

三、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

(一)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包括三个方面,即知识教学目标、能力教学目标和思维教学目标。刑法学课程的知识教学目标及要求是掌握刑法基础论的知识、掌握犯罪论的知识、掌握刑罚论的知识和掌握刑法学分论的知识。刑法学课程的能力教学目标及要求是通过对刑法基础论、犯罪率、刑罚论和刑法分论的学习,能够运用相关知识分析刑法的疑难案例。刑法学课程的思维教学目标及要求包括:通过对刑法总论的学习,形成分析刑法总论概念的思维方式;通过对刑法总论的构成要件的学习,形成分析刑法案例的思维方式;通过对刑罚论的学习,形成量刑的思维方式;通过对刑法分论的学习,形成分析具体案例与法条的思维方式。

(二)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

对于什么方法是刑法学教学中应该采用的方法不同教师可能会有不同的回答。笔者认为综合的方法是最好的方法。在刑法学教学中应该综合运用讲授法、讨论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等方法。笔者之所以主张综合的方法是最好的方法有三个重要理由:一是从讲授法、讨论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等方法自身的特点来看,它们各有利弊,只有综合有选择地运用这些方法才能有好的教学效果。二是从刑法学课程自身的特点来看,刑法学本身是一门融合理论与实践、融合法条与法理、融合事实、规范与价值的学科。刑法学的这一自身特点决定了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才能挖掘出其中深层次的知识。例如,案例教学法就符合刑法学的实践性特点,其运用比较有利于挖掘出刑法学的实践知识。再如,讨论式教学法就符合刑法学的理论性特点,其运用比较有利于挖掘出刑法学的理论知识。三是从对学生的培养角度来看,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不同思维方式,可以多层面激发出学生的潜能。而且,我国有学者也指出,“作为教学活动的方法,既包括教的方法,又包括学的方法。”

(三)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环节

在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下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环节应该包括下列环节:

第一步,以案例导入的方式给学生设置将要学习的刑法学知识背景。由于学生们将要学习的是新知识,通过案例的方式可以把新的知识嵌在案例中。案例导入的方式还可以激发学生去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学习。例如,在抢劫罪的教学设计中笔者就使用了2006年司法考试卷二中的一个案例,在学生听完笔者介绍案情后,笔者便提出了对甲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①该案例导入的设计从2011级的教学情况来看很好地将学生置于分析案例的主体地位。

第二步,在学生带着问题的情景下讲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在讲解完一小部分但相对完整的理论知识后,结合案例让学生思考问题、回答问题;必要的时候让学生进行讨论,通过讨论达到自主对刑法学理论知识的深度掌握和对刑法学案例的深入分析。例如,在抢劫罪的教学设计中,笔者讲解完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后就让学生分析导入的案例中的甲的行为有没有符合抢劫罪的手段行为的。

第三步,在讲解完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后让学生进行总结与练习。这一步主要还是要发挥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思考掌握刑法学理论知识。例如,在抢劫罪的教学设计中,笔者讲解完刑法学的理论知识后就让学生自己思考抢劫罪的认定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参考文献:

[1] 谢晖.法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280.

[2]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5.

[3] 潘懋元.新编高等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302.

[责任编辑 杜 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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