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周
〔摘要〕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推进党员意愿健康表达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必然要求,但目前既存在党员意愿不能充分表达、得不到应有尊重的問题,也存在党员意愿表达失真、失范的问题。为此,要把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与维护党的集中、保持党的纯洁统一起来,夯实支撑党员意愿健康表达的思想观念基础,加强保障党员意愿健康表达的制度建设,拓宽畅通党员意愿健康表达的渠道,提高党组织回应党员意愿表达的能力。
〔关键词〕 民主集中制,党员意愿,健康表达
〔中图分类号〕D2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4-0026-04
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而党员意愿表达的状况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情况的重要表征。一方面,党员在党内都有发表不同意见和相互批评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党员意愿表达也必须在党纪国法、伦理道德的约束下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党员意愿表达取得了积极的进步,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既表现在党员表达权利得不到足够的尊重、党员意愿不能充分表达,也表现在部分党员不能表达真实意愿、少数党员甚至有违反党纪国法的表达行为。毫无疑问,随着党的事业的持续发展,既需要充分保障党员表达权利以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凝聚全体党员的智慧和力量来解决前进道路上遇到的各种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防止党陷入各行其是、软弱涣散的状态。因此,当前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确保党员意愿表达能在民主集中制下健康发展。
一、夯实支撑党员意愿健康表达的思想观念基础
思想观念状况对民主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这已成为民主理论的基本共识。党员意愿表达的不同认识既影响着表达的内容,也影响着表达的态度,还影响着表达的方式,夯实党员意愿健康表达的思想观念基础,目的是要在全党形成对表达权利的正确认识。
(一)形成正确看待党员意愿表达的思想共识。保障党员意愿表达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追求。马克思主义政党虽然十分重视组织在原则问题上的“思想一致”和实际问题上的“行动一致”,但也同样认识到,党员在各种日常问题上存在思想认识的不一致是自然的事情。不仅如此,恩格斯还把党内的“言论自由”视为“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但是目前党内既存在党员民主权利可有可无、党员不能有个人意愿的错误认识,也存在党不能强求党员在原则问题上保持思想一致,西方一些政党极端松散模式应该是我党的发展方向等错误主张。所以全党要形成这样的思想认识,发展党内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保障党员意愿表达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是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还要认识到,虽然不同政党发展党员意愿表达的方式可以相互借鉴,但是因国情、党情差异而形成的发展党员意愿表达的原则性差别也是客观存在的。我党作为在发展中的大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对党员意愿表达必然有特殊的特点和要求,不可能与其他政党完全一致,因而不能盲目比对、拿来就用。
(二)培育正确行使党员意愿表达的权利意识。是否具备科学的权利意识是能否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基础。党员的民主权利意识是指在党内的政治生活中,党员依照党章规定维护、行使自身所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的意识,是党员对自身民主权利的一个自觉认识、看法和评价,对权利的行使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党内还存在部分党员不能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权利和纪律的关系,导致个人权利无限扩张、超越法律、超越组织。因此,要做到正确行使表达意愿的权利,党员必须对权利的来源性质、对应义务、行使方式等有清晰的认知。从本质上说,党员意愿表达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加入党组织之后才能享有的权利,所以行使表达权利必须以履行公民义务和党员义务为基础,必须以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为前提。
(三)在全党加强民主权利观念的培育。一是要加强教育引导。教育是培育思想观念最基础的方式。旧中国民主传统较少、权利意识淡薄,因此必须要把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教育作为党内培训的一个长期任务。二是要突出以上率下。亨廷顿指出:“在任何社会中,政治精英对政治参与的态度可能是影响该社会政治参与性质的一个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1 〕 (P30 )尊重党员意愿表达权利同样离不开党内自上而下的示范与引领。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人们只有在那些愿意听真话、能够听真话的人面前,才敢于讲真话,愿意讲真话,乐于讲真话。我们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本着‘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欢迎和鼓励别人讲真话。” 〔2 〕三是要依靠实践培育。党员对意愿表达的认知只能在表达的实践中形成,所以应在实践中培育权利观念,鼓励、支持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充分行使表达权利。
二、加强保障党员意愿健康表达的制度建设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才能使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虽然目前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有关于党员意愿表达的规定,但不够具体、明确、清晰。因此需要形成正式、严格、系统的党内法规就该权利的内涵属性、行使方式、权利边界以及相应救济等予以规范,并提高制度执行力,保障党员该项权利不受到侵犯。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一些具体的制度安排予以支撑。
(一)完善党内权力配置制度。权力过分集中是当前存在的突出现象。权力过分集中必然抑制党员表达意愿的积极性。因此,保障党员意愿表达权利,必须提高党内权力配置的科学性,解决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学术界主要提供了两条路径:一是围绕权力来源,以完善的党代表选举方法实现党内民主授权;二是围绕权力行使,以完善党代会制度作为突破口。为此,其一是要完善党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优化党代表的比例与结构、提高党代表的代表性,逐步规范党代表候选人提名(界别提名、党员提名与组织提名相互结合)、引入竞争性差额选举(推行县以下直选)等路径来完善党代表选举产生办法。其二是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运行方式。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的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现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度。” 〔3 〕 (P47-48 )这一重要论述抓住了当前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思路。当前需要做的就是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具体的工作机制,确保这些改革能顺利推进、严格执行、落到实处。
(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没有公开就没有民主。任何表达总是围绕某一特定事项的表达,没有对这一事项的了解就不可能有表达的产生。所以没有对党内事务的充分知情,就不可能有健康的党员意愿表达,为此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党务公开,并于2010年9月专门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但从具体实践来看,党内权力运行的封闭性依然突出存在,一些党组织党务公开随意性、选择性较强,党员知情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由此既导致党员很难就党内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也导致部分党员热衷于听信、制造、传播各种小道消息。为此必须进一步拓宽公开范围、严格公开时限、强化公开责任、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要重点发展电子党务,提高党务公开的覆盖面;突出保障党员对党内工作的质询权,支持党员按照规定向党组织提出知情的请求。
三、拓宽畅通党员意愿健康表达的渠道
表达必须凭借一定的渠道和途径才能得以实现。健全完善党员意愿表达途径是推动党员意愿健康表达进而提高党内民主水平的重要环节。
(一)进一步提高党内会议的质量和水平。党内各种会议应该是参会的党员及其所代表、联系的党员表达意愿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途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的党内会议仍然没有充分起到议事、决策的作用,民主讨论、批评与自我批评很难开展。首先是要进一步完善党代会的代议途径。代议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在意愿表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党代表的代表性不强、履职途径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党代会的代议制功能。要按照十八大的部署,探索完善党代表大会任期制与常任制,推行党代表提案制,确立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的制度,并对党代表的代表功能定期评估、严格奖惩。其次是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党组织全委会、常委会以及基层党组织的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以及党小组会的议事规则,提高各类会议集体议事、民主决策功能,从而把党内的各种会议建设成为党员表达意愿的重要平台。要提高党内会议的质量和水平,首先要提高会议的透明度。没有公开就没有民主,缺乏知情就没有表达。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预先将会议议题按照党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公布,并主动要求参会人员征集周边党员群众的意见以准备在正式会议上讨论。要逐步推进会议结果公开,将会议的讨论发言情况、决议形成情况(不同意见的争论情况、支持或反对的人数等)在会议结束之后以纪要的形式发给党员。其次要营造党内会议民主讨论氛围。要在党内重申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要求参会人员就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讨论,就组织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检讨,就本人和其他党员干部的情况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营造民主讨论氛围,必须虚心接受而不能压制、打击在党的会议上出现的不同意见和积极的批评,要用说理的方法来解决各种意见的分歧。
(二)进一步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的传播与争鸣作用。党报党刊作为重要的传播媒介应该成为党员意愿表达的重要渠道。列宁在1921年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指出:“因此,代表大会决定更经常地出版《争论专页》和专门文集,力求能就问题的实质来进行批评。”在《俄共第十次代表大会关于我们党内的工团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的决议草案初稿》中针对“工团主义”、“无政府主义”等指出:“在各种专门的刊物和文集等等上可以而且应当划出一定的篇幅,使党员能就上述的各种问题详细交换意见。” 〔4 〕 (P296 )我们党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在1950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就明确指出:在报纸刊物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得人民群众能够自由地在报纸刊物上表达他们对于党和人民政府的批评和建议,是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党和国家的民主化、加速社会进步的必要方法。在1954年7月又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该《决议》更为明确地“把报纸上是否充分地开展了批评以及批评是否正确和干部是否热烈欢迎并坚决保护劳动人民自下而上的批评”作为衡量报纸的党性、衡量党内民主生活和党委领导能力强弱与否的尺度”,并要求各级党委必须“要保证党委的机关报能够经常地开展正确的健全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要通过报纸来广泛地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报纸要正确地负责处理人民的来信。” 〔5 〕 (P323 )但是我们党报党刊上情下达的宣传作用发挥的比较好,下情上达的反映作用发挥的还不太够,而鼓励讨论、提倡争鸣的平台作用更是发挥的很不充分。为此,各级各类党报党刊应把建设党员意愿表达的平臺作为重要职责,可专门开辟“党员批评与建议”专栏,专门公开发表实名表达的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为党员意愿表达提供专门的渠道。
(三)进一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当今社会信息传媒技术,不仅引起了传播领域的重大革命,而且深刻地影响到人类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思维等正在并将继续发生重大影响。现代信息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广泛运用,为党员意愿表达提供了最新的方式和手段,世界主要政党都积极利用网络技术为党内信息沟通服务。因此,拓宽党员意愿表达渠道,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成果,借鉴国外政党在这些方面的有益经验,鼓励、支持、引导党员凭借现代信息技术表达意愿。一方面,进一步扩大近年来普遍开展的红色手机报覆盖范围,充实红色手机报内容,以利于满足党员知情的需求,从而为健康表达提供基础。再一方面,可在网络上定期发布党内相关信息,在主要的门户网站开通党员意愿表达专用通道,定期发布一些重大议题并鼓励党员在网络上实名讨论。
四、提高党组织回应党员意愿表达的能力
党员意愿表达得到党组织的回应表明了党对党员民主权利的尊重,有助于提高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党内的正确集中;反之,则表明党不重视党员权利,就要压抑党员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因此党组织对党员意愿表达的回应状况,既对党员意愿表达有重大的影响,也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根本要求。
(一)及时回馈党员的各种诉求。江泽民同志指出:“共产党人不是清教徒,也有正常的家庭生活,也有正常的社会交往;党员、干部要开展工作,也需要赋予一定的职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党员、干部的物质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也应该逐步得到改善。这些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是正当的。” 〔6 〕 (P181-182 )党员个体存在各种各样的诉求,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还有职级地位的。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党员的这些诉求还会进一步增加成为个体意愿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向党组织表达出来。对于这些诉求,无论合理与否、能够满足与否,党组织都应给予及时的反馈。
(二)准确化解党员的各种疑惑。实践永无止境,实践中涌现出的问题也永无止境,党员在面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时必然要产生种种困惑并有可能表达出来。如果不能及时消除党员干部心中存在的疑虑,就有可能引发思想的混乱并进而导致行动的不一致。近年来部分党员干部的一些错误言论和行为已经表明了这一点。对此,党的各级组织坚决不能回避党员的困惑和矛盾,坚决不能对党员干部在思想、理论、实践中存在的疑惑充耳不闻、熟视无睹,而要准确及时地把握党员表达中所透露出来的疑惑,紧密联系党员所思所想、所疑所惑,及时地、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予以解释。
(三)科学对待党员的认识分歧。在日新月异的改革实践面前,党员必然会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产生认识差异、形成思想分歧,对于这样的思想分歧党组织既要坚持民主、鼓励争鸣,也要主动引导、积极疏理。一方面,对于存在明确界限的思想分歧,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鼓励争论、主动解释、积极引导、科学规范,主要依靠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力量,靠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即便对部分党员的错误比较明显的言论,也主要应从团结的角度出发进行必要的民主的说理性的批评。正如邓小平所说,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也不能离开批评和自我批评,而批评一定要采取民主的说理的态度,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绝不能把正常的批评看成打棍子。〔7 〕 (P392 )另一方面,对于一时难有结论、当下难以准确判断的思想和理论问题,不要急于下结论,而要鼓励深入对话、深入交流,交由实践来检验,让历史去证明,让事实来说话。列宁曾指出:“政党内部和政党之间的意见分歧往往不仅靠原则性的论战来解决,而且也会随着政治生活本身的发展得到解决,甚至更正确的说法也许是:与其说是靠前者解决,不如说是靠后者解决。特别是有关党的策略即党的政治行动的意见分歧,结果往往是持错误意见的人在实际生活教训的影响下和在事变进程本身的压力下实际转上了正确的斗争道路,因为事变进程本身常常迫使人们走上正确的道路,并把错误意见抛在一旁,使它们失去基础,变成毫无内容、枯燥无味、谁也不感兴趣的东西。” 〔4 〕 (P340 )
(四)严格惩处违反党纪国法的表达主体。从来没有无边界的权利,党员行使意愿表达权利必须在党纪国法的框架内进行。列宁指出:“党是自愿的联盟,假如它不清洗那些宣传反党观点的党员,它就不可避免地会瓦解,首先在思想上瓦解,然后在物质上瓦解。确定党的观点和反党观点的界限的,是党纲,是党的策略决议和党章,最后是国际社会民主党,各国的无产阶级自愿联盟的全部经验,无产阶级经常把某些不十分彻底的、不完全是纯粹马克思主义的、不十分正确的分子或流派吸收到自己党内来,但也经常地定期‘清洗自己的党” 〔4 〕 (P168 )。为此,各级党组织必须以旗帜鲜明的态度、敢于亮剑的勇气,堅决惩处那些政治立场错误、违背政治原则、拒不执行组织决议的党员,尤其要严肃惩处在党内搞非组织派别活动的党员干部,保障党员意愿表达合乎法律道德、合乎党的纪律。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P·亨廷顿,琼·纳尔逊,著. 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汪晓寿,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习近平.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N〕.学习时报,2012-05-28.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
〔6〕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7〕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 陈 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