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给”字句的语义解释

2014-05-08 07:07王淑华
关键词:义素接受者介词

王淑华

(上海大学 中文系,上海 200444)

现代汉语中,“给”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常用词,其用法相当复杂。从词性上来说,兼有动词、介词和助词三种(有些方言中还兼属连词),而“给”作为介词时又可以引介施事、受事、对象、受益等多种语义角色。从句式上来说,“给”字句经常与其他多种特殊句式如双宾句、“把”字句、“被”字句、兼语句、连动句等纠缠在一起。因此,20世纪60年代以后,与“给”相关的句法语义问题一直是众多语法学家关注的焦点。

前辈时贤关于“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不同结构中“给”的词性问题。例如,“V给”中的“给”、“给 VP”中的“给”、句式“V+N1+给+N2”中的“给”到底是动词、介词还是助词?第二,“给”的语法化问题。主要讨论的问题有“给”语法化的具体过程,兼表使役、被动和处置的原因,普通话和方言中处置义、被动义的来源等。第三,与“给”相关的句式研究。从朱德熙开始,与“给”相关的4种句式(如“我送给他一本书”“我送一本书给他”“我给他写一封信”“我送他一本书”)之间的变换关系,不同句式对句中谓语动词的要求也是学者关注的中心[1]。

前人的研究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发,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上述研究及视角主要集中在词性、句式等方面,大多局限于结构主义的范畴,对语义层面“给”的各种复杂用法之间的联系关注不够。汉语中,“给”在句中的位置灵活多变,“给”字结构“可前可后”,如果没有真正弄清楚不同“给”字句之间的关联,不同表层形式所对应的深层语义,其研究成果很难移植到对外汉语教学和中文信息处理等应用领域。

“给”的词性和用法复杂多样,但在“给”的各种用法之间,我们能感觉到它们存在的一些共同之处。龙果夫指出:“在文学语言以及热河或河北这一类型的方言里,动词‘给’既有实义词的作用,也有辅助词的作用,……动词‘给’的辅助词和实义词的意义上的统一性为说话者所清楚地意识到。”[2]114李纳、Thompson指出“给”从古代的动词向现在介词发展的过程中,“尚未完全演化完成,能完全独立”,“仍留有动词的残影。因此,即便作为介词看,在语义上与动词‘给’有密切的联系”[3]。刘永耕认为动词“给”的五个义素(给予者、发出、给予物、使获得、接受者)在从动词语法化为介词和助词的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传承和滞留[4]。这些讨论表明,在动词“给”虚化的过程中,仍然保留着核心义素,它将“给”的不同用法联系在一起。

汉语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词、短语构句方式是毗连、组合,对应了概念的直接耦合。就“给”字句来说,我们希望寻找出“给”的核心义素,然后进一步发掘“给”与其他词语组合成句时在概念层面的耦合模式,从而对表层不同的“给”字句做出语义解释①。

一、“给”的核心义素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给”的解释如下:

①[动]使对方得到某些东西或某种遭遇;②[动]叫,让;a表示使对方作某事;b表示容许对方做某种动作;③[介]用在动词后面,表示交与,付出;④[介],为(wèi);⑤[介]引进动作的对象,跟“向”相同;⑥[介]表示某种遭遇;被;⑦[助]直接用在表示被动、处置等意思的句子的谓语动词前面,以加强语气。

以工具书释义和前人研究为基础,通过对例句的抽象概括,我们认为,“给”的核心义素可以表示为“赋予”②。在“赋予”事件中,存在着一个“赋予物”从“赋予者”转移到“接受者”的过程。“给”的所有用法都可以看成是“赋予”这个核心义素在不同环境中的映射。

二、常用“给”字句的语义解释

(一)表示得到或遭受的“给”字句

(1)N1+给+N2+ N3

(a)我给(了)他一壶水。

(b)我给(了)他一耳光。

句式(1)是典型的双宾句,所表达的语义是“N1赋予N2N3”。“赋予者”和“接受者”一般是有生命的人或物,也可以是团体机构;赋予物以具体事物为主,还可以是抽象的信息、知识、技能等。

认知语法认为,语言的形式和意义之间的结合不是任意的而是有理据的,形式是意义的“映像”。传递的信息量越大或越重要,负荷信息的形式也就越长越大[5]321,也就是说,当我们要传递与“赋予”事件相关的更多信息时,应采用更复杂的形式。常见的有如下三种:

(2)N1+V1给+N2+ N3

(a)我送给他一壶水。

(b)我留给他一壶水。

(3)N1+给+N2+N3+V1

(a)我给他一壶水喝。

(b)我给他一壶水泡茶。

(4)N1+V1给+N2+N3+V2

(a)我送给他一壶水喝。

(b)我送给他一壶水泡茶。

这三种句式是从不同方面对“赋予”事件进行具体化。句式(2)是对“赋予”方式的具体化。延俊荣将事件“给予”进一步划分为“转移”次事件和“到达”次事件,指出“转移”和“到达”的语义分别由不同的句法成分担任[6]。也就是说,当“赋予”事件(语义内容)由“V1给”(句法形式)来表示的时候,“V1”体现为“赋予”的具体方式(“转移”),而“给”体现的是“赋予”的结果(“到达”)。句式(2)中,“送、留”表示的是“赋予”的具体方式,“给”表示的是“赋予”的具体结果——“赋予物”到达“接受者”的手中。在现实世界中,“赋予物”从“赋予者”转移到“接受者”,实现方式多种多样,语言中因此有各种“V给”组合,如“买给、交给、递给、转给、发给、还给、付给、捎给、寄给”等。句式(2)的深层语义可以表示为:N1使用方式V1赋予N2N3。

句式(3)也是对“赋予”事件的具体化,但角度和句式(2)不同。句末的“V1”是对“赋予物”(就接受者来说是“接受物”)功能的具体化,它表示的是“赋予者”主观上对于N3的一种处置方式。由于这种处置方式只是赋予者的主观愿望,因此,接受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

(3c)我给他一壶水喝,他半个小时就喝完了。

(3d)我给他一壶水泡茶,他却用来洗脸了。

句式(3)的深层语义可以表示为:N1赋予N2N3,希望N2使用方式V1处置N3。句式(4)是句式(2)和(3)的综合,是对句式(1)“赋予”事件两次具体化的结果,具体化的角度分别是“赋予”的方式、“赋予物”的主观处置方式,其深层语义可以表示为:N1使用方式V1赋予N2N3,希望N2使用方式V2处置 N3。

(二)表示容许或致使的“给”字句

徐丹指出,“给”类词很容易引申为“给某人机会做某事”[7]。也就是说,当“赋予物”从有形的具体物逐渐扩展为无形的抽象物(如信息、知识、技能等),直至更为抽象的“做某事的机会/可能性”时,“给”的意义就从具体的“赋予”义演变为比较抽象的“赋予”义,相应地,“赋予者”也发生了变化:不一定是人,也可以是事物或事件。这就将“给”字句与表示容许或致使的使役结构联系起来。例如:

(5)病后虚弱,你给他多休息几天。(赋予者是人)

(6)那封信他收起来了,不给我们看。(赋予者是人)

(7)城里城外跑了三天,给我累得够呛。(赋予者是事件)

(8)你到底去哪儿了,也不打个电话,简直给我急疯了!(赋予者是事件)

在例(5)—例(8)中,“给”的用法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虚化。N1仅仅只是“赋予”事件中的“赋予者”,而不再是句中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的发出者。例句中动作的主体分别是接受者“他”“我们”“我”“我”。因此,这里的事件“赋予”应理解为“赋予者”在客观上赋予“接受者”实现“VP”的“机会/可能性”。

在现实世界中,“VP的机会/可能性”有2种表现形式:一种尚未实现,如例(5)中的“多休息几天”、例(6)中的“看(那封信)”,这是通常所说的“表容许”;另一种已经实现,如例(7)中的“累得够呛”、例(8)中的“急疯了”,这是通常所说的“表致使”。其中,尚未实现的VP可能会实现,也可能不会实现:

(6a)那封信他收起来了,不给我们看,但我们还是偷偷地看了。

(6b)那封信他收起来了,不给我们看,所以不知道具体的内容。

当“VP”以述宾短语的形式出现时,宾语可以提前作为话题,赋予者在一定的环境中(如对话)可以省略。例如:

(9)你可以给他看看那本书。

(9a)那本书你可以给他看看。(宾语话题化)

(9b)那本书可以给他看看。(赋予者省略)

以前一般认为,“给+VP”的语义类型主要是3种:表被动、受益和处置。但实际上,在表示“容许或致使”的时候,接受者也可以省略。例如:

(10)看着小鸟儿,别给飞了。

(11)那本书,你到底给看不给看?

表示“容许或致使”的“给”字句(X+给+N+VP)深层语义可以表示为:X赋予N做VP的机会或可能性。

(三)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动作对象、动作受益/受损者的“给”字句

大部分的语法著作或教材中,对于介词“给”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引进动作对象、引进动作受益/受损者的三种用法是分而述之的。这里将它们合在一起讨论,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引进动作对象是就动作的终点而言的,引进动作的受益者或受损者是就动作结束以后产生的效果而言的,带有一定的主观评价色彩。前者处在动作过程内部,后者处于动作过程之外,两者角度不同,因此,不宜置于同一平面。事实上,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和动作对象的“给”字句,就效果而言,也有受益和受损之分。例如,“他给小刘寄了一本书”中的“小刘”一般会看成受益者,“他给小刘寄了一个炸弹”中的“小刘”一般会看成受损者,但这种评价多是说话人或赋予者的主观看法,并不一定反映出了接受者的真实情况。此外,我们还经常说“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生活中,祸福经常转化,所以,受益和受损并没有截然的界限。

第二,不管是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动作对象,还是动作的受益者或受损者,这类“给”字句中谓语动词VP表示的都是N1针对N2特意发出的动作。例如:

(12)姨父给我们捎来了许多鲜笋。(“我们”是交付传递的接受者)

(13)现在,我给大伙儿介绍一下新郎新娘。(“大伙儿”是动作对象)

(14)公司还给用户保了产品意外险。(“用户”是动作的受益者)

(15)他要是不识抬举,咱们就给他来个下马威。(“他”是动作的受损者)

沈家煊指出:“给x”在动词前表示的是预定的目标,S给xVO句式的整体义是“对某受惠目标发生某动作”,并与动作的参与者是否是惠予终点无关[8]。上述例子中的所有“VP”都是“N1”针对“N2”特意发出,因此,我们可以将它们理解为“N1赋予N2一种服务”③。

第三,对N1所赋予的服务进一步细化,我们发现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引进动作对象、引进动作受益/受损者等用法之间的区别只是在于服务抽象程度的不同。例如:

(16)媳妇给婆婆也打了一件毛衣。(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

(17)明明给阿姨做了个鬼脸。(引进动作对象)

(18)你给我送一封信。(引进动作的受益者)

(19)你老实给我呆着,别给家里添乱了。(引进动作的受损者)

上述四例中,“赋予物”从很具体的毛衣,到比较抽象的“鬼脸”,从“送一封信”这个比较具体的行为,再到抽象程度较高的行为“添乱”,形成了一个连续统,从左到右,“服务”的抽象程度逐渐加大。

图1 “N1+给+N2+VP”句中赋予物的具体与抽象和服务的具体与抽象之间的对应关系

上述“给”字句(N1+给+N2+VP)语义结构可以表示为:N1赋予N2一种服务,服务内容或者是提供N2某种具体物或抽象物,或者是针对N2发出某行为。

当服务内容表现为提供N2具体物时,这种“给”字句可以变换为双宾句或“把”字句。

(20)教师给每个同学发了一份复习提纲。

(20a)教师发给每个同学一份复习提纲。(双宾句)

(20b)教师把复习提纲发给了每个同学。(“把”字句)

当服务内容表现为针对N2发出的行为时,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接受者N2可以不出现,但可根据上下文或语境补出。

(21)劳驾,您给找一下老王同志。(“接受者”是说话人)

(22)水龙头坏了,我们给修。(交际双方都知道接受者的所指:听话人或第三者)

这类“给”字句可以进行一系列的变换。

(23)我们给客人收拾好了房间。

(23a)我们把房间给客人收拾好了。(“把”字句)

(23b)我们把房间给收拾好了。(“接受者”省略的“把”字句)

(23c)房间,我们给客人收拾好了。(动词宾语话题化)

(23d)房间,我们给收拾好了。(动词宾语话题化,接受者省略)

(23e)房间,给客人收拾好了。(动词宾语话题化,赋予者省略)

(23f)房间,给收拾好了。(动词宾语话题化,赋予者、接受者同时省略)

(四)引进受事者或施事者的“给”字句

(24)风给门吹开了。

(25)门给风吹开了。

一般认为例(24)中的“给”表示处置,引进受事;例(25)中的“给”表示被动,引进施事。这两种相互矛盾的用法同时出现在“给”的身上,引起了诸多语法学家的兴趣,纷纷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解释。在我们看来,“给”无论是表示处置,还是表示“被动”,其“赋予”的意味都很明显,只是赋予物有所不同。

表示处置的“给”字句中,谓语动词一般是由一个述补结构表示。其中,N1不仅是赋予者,还是述语动词表示动作的发出者;N2不仅是接受者,还是补语表示状态的主体。例(24)表示的语义内容是“‘风’通过‘吹’这个动作,赋予‘门’‘开’的状态”。因此,这类“给”字句的深层语义可以表示为:N1通过动作V赋予N2一种状态。

表示被动的“给”字句中,N2是谓语中心词所表示的动作的发出者。由于N1不再是动作的发出者,因此不可能在主观上赋予N2某个实物或某种服务。它和表示致使或容许的“给”字句类似,都是在客观上赋予N2一种机会或可能性。高名凯很早就表达过这种观点,“北京话‘我给他骗了’这是用‘给’这个半虚词来说明我给予人家一个机会来骗我,结果我就是骗的受动者,然而‘给’却是我的施动动作……”[9]232就例(25)来说,为什么“风给门吹开了”?客观上一定存在某种原因,或者是门没关严或者是门处于虚掩状态。在更大的语言环境中,N1为什么会赋予N2实行VP的机会或可能性,一般都有比较详细的说明。例如:

(26)那傻女子跟着跑,结果给人弄到新疆的沙漠地里。(“傻女子跟着跑”,才赋予“人”“弄到新疆的沙漠地里”的机会)

(27)方鸿渐为这事整天惶恐不安,向苏小姐谢了又谢,反给她说“婆婆妈妈”。(“方鸿渐向苏小姐谢了又谢”,才赋予“苏小姐”“说他‘婆婆妈妈’”的机会)

在上文中,我们把“给”的核心义素总结为“赋予”,并对“给”形成的常用句式给出了比较一致的解释,下面我们用图把本文的观点与传统的解释以及表层语言形式对应起来:

图2 常用“给”字句的语义解释

三、与“给”字句有关的歧义问题

歧义格式是一种抽象的格式,指的是能表示多种语法或语义关系的词类序列。它实例化以后,仅有一部分保留歧义。“给”字句也是这样。例如,抽象的“N1+给+N2+VP”既可以表示赋予N2机会或可能性,也可以表示赋予N2一种状态等,但实例化以后,不再具有歧义,如上文中的例(5)—例(8)、例(24)—例(25)等。抽象的“给”字句实例化以后,仍然具有歧义的,主要是下面一些类型:

(一)N1+给+N2+V+O

(28)你给我看看这篇文章。

在不同的语境中,这种格式中的赋予物有“机会/可能性”和“服务”两种理解。

(28a)你给我看看这篇文章,看完以后我马上就还给你。(“你”赋予“我”“看这篇文章”的机会,接受者“我”是动作“看”的发出者)

(28b)你给我看看这篇文章,多提点意见。(“你”赋予“我”“看这篇文章”的服务,赋予者“你”是动作“看”的发出者)

学界常把前句中的“给”看作表示“容许”的动词,后句中的“给”看作介词。不过,动词和介词的界限的确不容易划清楚。正如沈家煊所言:“一般认为动词‘给’表示给予,介词‘给’表示服务。但是给予可以看成是服务的一种方式,反过来服务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抽象的给予。语义上给予和服务没有严格的分界,动词‘给’和介词‘给’也就没有严格的分界。”[8]实际,“给”的词性判断在这里并不重要,只要我们依据句中VP的发出者是接受者还是赋予者判断出不同语境中的赋予物,就能对句子做出正确的理解。

(二)N1+给+N2+V+O

这种格式中,赋予物是服务,但这种服务衍生的“接受物”可以是具体物,也可以是抽象的行为。

(29)我给小王寄了一封挂号信。

例(29)中赋予物是服务,但在不同的语境中,接受物有具体物“一封挂号信”和具体行为“寄一封挂号信”两种理解方式。

(29a)我给小王寄了一封挂号信,对当时的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接受物是“挂号信”)

(29b)我给小王寄了一封挂号信,回去就把收据交给了他。(接受物是行为“寄挂号信”)

(三)N1+给+我+VP

这种格式中,赋予物是“抽象服务”——行为,但行为的抽象程度也有高低之分。

(30)小王给我写了一篇论文。

(31)你给我走开!

(32)你快点给我穿上衣服!

例(30)中,“小王”是动作“写”的发出者,赋予“我”的服务——“写一篇论文”是比较具体的服务。而例(31)中,“你”是动作“走”的发出者,但赋予“我”的服务——“走开”,似乎没有给“我”带来什么实实在在的好处,这个“服务”相对而言比较抽象。

隋长虹认为,和例(31)类似的句子中,“给我”表示的是一种宽泛的“权势关系”。说话者、听话者之间存在的权势关系是句子体现说话者意志的原因。听话人执行命令,就意味着他(她)对二者之间在某一点上权势关系存在的承认,这种承认本身就是说话人所要求的服务,只不过这种服务更抽象一些罢了[10]。

例(32)有两种理解,赋予既可以理解为抽象程度较低的具体行为“为说话人穿上衣服”,如(32a),也可以理解为抽象程度较高的抽象行为“服从说话人”——听话人自己穿上衣服,如(32b)。

(32a)妈妈,太冷了,你快点给我穿上衣服!

(32b)光着身子成何体统!你快点给我穿上衣服!

(四)N1+给+N2+VP

(33)照相机又给你摔坏了。

在不同的语境中,(33)有两种理解方式:

(33a)你真是太不小心,照相机又给你摔坏了。(赋予者是“照相机”,“你”是接受者)

(33b)真对不起,照相机又给你摔坏了。(赋予者没出现,“你”是接受者)

例(33a)和(33b)中的“照相机又给你摔坏了”实际上是一组伪同形结构,它们对应着两种不同的深层语义。例(33a)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动式,其深层语义结构为“照相机赋予你摔坏的可能性”,而例(33b)类似于前文中的(23e)“房间给客人收拾好了”,是表示致使或容许的“给”字句经历动词宾语话题化、赋予者省略等变换后的结果,与(23e)之间的区别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受益/受损”。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歧义,都只是就静态的单个句子本身而言,如果将它放到更大的语言环境中,歧义都可被消除。

四、结语

按照三个平面的理论,一个具体句子是语义结构映射到句法层面的结果。同样的句法形式,可以表示不同的语义结构;同样的语义结构,可以通过不同的句法形式表示出来。因此,研究句法形式和语义结构之间的对应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归纳“给”的核心义素出发,把“给”形成的常用句式以及相关的同义句式放在同一个框架中进行统一的解释,将句法形式和语义结构对应起来,有以下两个好处:

(一)对“给”的各种用法有一个比较一致的解释,避免词性确定上的一些困难

不可否认,“给”是一个用法极为丰富的词语,但是在“给”的不同用法之中,确实存在着一个核心义素“赋予”。正是这个核心义素投射到不同的语境中,和不同的概念子范畴(实体、服务、状态、机会/可能性)相结合,形成不同的语义结构,进一步选择不同的句法形式。这样处理,不仅简化了语法分析,使形式和意义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对应,而且可以打破词类的界限,避免词性确定上的一些困难,不必再执着于确定“V给”“V+N1+给+N2”中的“给”到底是动词还是介词,“给VP”中的“给”是介词还是助词。

(二)降低“给”字句的学习难度

词语“给”的意义多样,位置灵活,再加上介词“给”规则复杂,不同义项的“给”分别可用对应的不同介词进行替换,而对应介词又有多种用法,且它们只是在某一个义项上能进行替换,导致“给”字句一直是对外汉语教学中的难点,学生掌握起来十分困难。我们从“给”纷繁复杂的用法中抽象出核心义素“赋予”,并将“给”出现的语境抽象为4个子范畴④,通过这种方式求解出来的句义与原来的多义项方法求解出来的句义相比,并不走样。这是一个“逆向”的归一的过程,体现了现代逻辑模型论的思想,其实质是将开放的词义多样性,归纳为有限的概念类型,以简驭繁。这样,在遇到“他寄给我一封信”“他给我寄一封信”“他寄一封信给我”等同义句式的时候,就不仅只是简单地告诉学生这些句子之间具有变换关系,而且可以详细说明这些不同的表层形式对应的深层语义结构以及适用的不同语言环境,从而降低“给”字句的学习难度。

注释:

① 文中大部分例句来自于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少数为自拟,特此说明。

② 之所以选择“赋予”而没有选择“给予”作为表示核心义素的元语言,一是为了避免与“给”本身混淆,二是因为相对而言,“赋予”概括程度更高。

③ 此处的“服务”取广义,即把特意针对某人的行为都看作服务。《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关于“服务”的解释“为一定的对象工作”可以作为佐证。

④ 对于具体的“给”字句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句子本身的特征、谓语动词的类型、动作的发出者等因素来判断赋予物属于何种类型。对此,我们打算另外撰文讨论,故此不详细讨论。

[1]朱德熙.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J].方言,1979(2):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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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永耕.动词“给”语法化过程的义素传承及相关问题[J].中国语文,2005(2):13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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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延俊荣.“给”与“V给”不对称的实证研究[J].语言研究,2005,25(1):26-33.

[7]徐丹.北京话中的语法标记词“给”[J].方言,1992(1):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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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隋长虹.“给我”动词短语句的多角度考察[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3(4):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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