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兵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依靠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和体系来治理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与问题并存。在肯定成就的前提下,从问题出发,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确立的方向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4.01.002
[中图分类号]G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4)01-0010-04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引人注目的是,在短短5 000余字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以下简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法治”一词频繁出现,达4次之多。由此可见,党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决心和魄力。然而,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则成为一个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追本溯源,拟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谈起,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的相关内容为基点,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路径。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法治,在英语中表达为“rule of law”,从字面上看就是法律的统治。它是一种治国方法,其核心含义是法律一经制定就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什么人、什么部门都必须接受法律的治理。近代以来,在总结人类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经验,以及对各种国家治理方式的优劣得失比较的基础上,伴随着全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潮流,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法治是人类社会所能够选择的最佳治理方式的理念[1] 。党和国家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很早就接受了法治的思想,并基于我国国情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和内涵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而是经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等的过渡逐步发展和丰富起来[2]。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依靠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和体系来治理国家。其中,依法治国是其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同志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是根植于中国社会实际,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有机统一 [3]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问题上的伟大创造,是坚持借鉴与创新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经艰辛探索而逐步开辟出来的正确道路。如今,党和国家也一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不懈地探索,使之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现状
法乃治国之器。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政治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毫不讳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我国现代化进程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回顾新时期法治建设历程,我们从“法制”到“法治”,从“人治”到“法治”,经历了一个曲折渐进的过程[4] 。从法治建设本身来看,中国要不要搞法治、要搞什么样的法治、如何搞法治这三个重大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这些成就不容忽视。这些辉煌的成就为我们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增添了信心和动力。
就像经验与教训常常共生一样,与成就并存的是问题。客观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状,虽然我们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显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虽已建立,但是民主制度的健全以及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政府决策权、执行权的行使随意性很大,缺少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规范。在一些情况下,公民权利的实现寄希望于行政官员的道德自律和个人德行;社会敏感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表明,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矛盾重重,百姓对政府缺乏足够的信任,政府决策也不能很好地在民众中得到认可和顺畅执行,政府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重大冤案错案的频频曝光暴露了当前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司法体制的深入改革刻不容缓。总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力度和措施上与社会制度所本应具有的根本性、全局性地位脱节,行政执法在公正和高效上与社会民众的要求和期望脱节,民众守法在自觉性和普遍性上与政府所应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脱节[5]。
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呼应,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创造无愧于我们民族和时代的法治建设的新的更大成就,则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应该勇敢担当的历史任务。
三、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最重要的关键词,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因而,“全面深化改革”理所当然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的中心内容。无论是哪一方面改革的深化,都得向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迈进。改革深入的过程应该同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这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的意旨,是顺应时代、促进发展的当然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4次提到“法治”,分别对4个方面的体制改革提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为因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的内容,以下仅从公报中提到的四个方面体制改革来分析在当前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路径或策略问题。
(一)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从本质上说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之路,其核心在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6]。也就是说,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合力的优势和潜力,不可偏废。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其中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并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框架基本上已经形成;另一方面,在这些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很多不曾预想到的问题不断出现,需要使之进一步地规范化、程序化。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可以说,这一决定既意识到了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为民主政治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使人民民主更加广泛、更为深入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迫切任务。
(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权力的运行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法治的基本标志。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体制,但是确立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法治理念和精神,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
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发展和为民众带来福祉;运用不当,缺少监督制约,则会给社会民众带来深重灾难[7] 。就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述,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因而,在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政府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如各级政府机关加强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严格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大行政救济力度,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7] 。尽管如此,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政治体制改革中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腐败问题屡禁不止,屡见不鲜;改革成果不能平等共享,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热回应、冷调查,政府与人民之间矛盾重重甚至出现严重对立;公众和政府信息不对称及政府治理的有限性,加剧了已有的矛盾等 [8] 。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也使得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基于此,转变政府工作作风,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则成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举措。转变政府工作作风的关键和核心就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思想观念的转变,只有提高各级政府干部和公务员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才能增进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另外,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加大对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依法予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显然,这是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内容的因应和延伸。
基于这一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
一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体现着人民的根本意志。只有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实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负责制;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公开的内容和丰富司法公开的方式等,都是新时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的举措。三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04年,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正时,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这一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修正表明了国家价值观的深刻转变。然而,人权的保障并非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应该有一系列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配套制度的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等,在司法的层面上,对于保护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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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