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敏 王宇
【摘 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要爱国守法……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不得敷衍塞责。”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教师不注意自己的职业形象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就从几个案例来分析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失范;案例;分析
“当我用爱的火焰融化了学生心里冰块儿的时候,我像是看到了春苗在萌发;当我用智慧的钥匙为学生打开通向理想大门的时候,我仿佛闻到了百花的芳香;当我住进医院醒来看见孩子们围在我床前的时候,我好像飘游在爱的海洋;当我和同学们欢歌笑语的时候,我似乎感到青春的旋律在身上跳荡;当我新年收到孩子们贺年片的时候,我宛如喝着一杯玉液琼浆......”这是一个中学教师在参加演讲比赛的时候的演讲词。我们看到了作為教师的幸福和喜悦,然而,现实生活中却仍然有与之背道而驰的现象发生。
一、案例分析
(一)改卷场上
一年一度的期末考试又到了,教师集中阅卷已经成为保障教学质量的手段之一。期末考试结束,全区所有语文教师就集中在区里的中学进行统一阅卷。小胡是个年轻的教师,她的任务是改基础题的选择题。由于年轻反应快,很快就改了许多。然后她便在角落里翻看别人改过的试卷,突然看到一份熟悉的试卷,这是她的学生王浩的。小胡看了看作文,阅卷的老师还没改到这里,于是她当即给了王浩56分(作文60分)的高分,然后继续寻找,继续帮阅作文的老师阅卷。事情被很快就暴露了,因为她所阅的那本试卷里,只有一个两个孩子的试卷的作文被改过,大家一眼就可以看出来的。于是,信息很快在阅卷场散步开来,才发现像小胡那样的行为不止一个人。主管部门立即停止了他们的工作,并重新把阅卷任务进行了分工。最后,小胡和其他两个人以“阅卷作弊”受到严重处罚。
分析:
1.小胡等人阅卷作弊获罚是必须的,教学过程中不注重培养学生的应试能力,希望通过在阅卷场上的“巧干”来提高自己的教学成绩的手段是卑劣的。作为教书育人的教师,怎么可以做这样的事情。
2.如果学生知道了教师曾经为了给自己添分数而触犯了相关条例受罚,孩子们的内心是不会原谅老师的行为的,尽管他可能会认为你为了他而有所触动,但是更多的是为教师的行为而痛心。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轰然倒塌。
3.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求学生做人要“诚实守信”,自己却为了一己私利而毅然决然挑战教师职业道德底线,这种得不偿失的行为其实是愚蠢的行为。
(二)心酸的背影
昨天还在教室里认认真真学习的小妮今天就背着书包回家了,留给我们一个瘦弱的心酸背影。小妮是初三的学生,成绩不好,经常被老师责骂,父母也对她失去了信心。昨天晚上,小妮睡觉的时候和同宿舍的人说话,被管理老师抓住,交给班主任。班主任正在这里为怎么让这个孩子回家而等机会,现在机会终于来了!老师恶狠狠的抓过小妮,挽住她的头发在墙上撞了几下。小妮顾不上疼痛,赶紧给老师认错,希望老师给她最后的机会,让她把初中的学业完成。老师已经没有闲心听她的解释和苦苦哀求,冷冷的说:“收拾东西,走人!”然后拨通了家长的电话,一顿数落后,让家长速来学校接孩子。家长到了学校,小妮已经收好东西在门口等着。班主任见到家长,劈头盖脑一阵数落,说什么怎么不管教好孩子;为什么孩子在晚上会说话?如此等等。家长为了让孩子能够上完初中,低三下四的求着班主任开恩,但是没有效果。最后家长和孩子哭着离开了学校。
分析:
1.国家明文规定教师赋予教育孩子的职责,但是没有赋予教师随意开出学生的权利。但是,像小妮这样的遭遇仍然不是少数。在很多农村学校,孩子们从小学上初中之后能够坚持到初中毕业的孩子尽管不少,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辍学的现象却也屡见不鲜。有些中学初一的时候六个班,初二就只有五个班了。
2.教师对家长无理的责问足以显示出教师的职业素养。家长把孩子交到学校,老师就有义务有责任为孩子的成长负责。孩子晚上睡觉说话固然不对,但是,也不至于就要因此而辍学回家,结束学习生涯。
3.教师对孩子的影响有时候是致命的,小妮的回家势必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如果我们看远一些的话不但影响了这个家庭的这一代人,可能还会影响到下一代。
4.教师关注学生的成绩而忽略了职业素养的提高,这是自私的行为。教师教学能力的好坏当然是通过成绩显示。但是,一个优秀的老师是不会用野蛮的行为来逼迫孩子学习的,他一定是通过人格魅力和过硬的专业素质来潜移默化着孩子们的心灵,让孩子受到熏陶,从而教学质量才得以提高。有人说,最无奈的教育是打骂,我想说的是最无能的教育是打骂教育。
(三)瑟缩的双手
王辉的爸爸今年已经50岁了,常年在外打工做苦力,孩子是某中学的初二学生。孩子一向很听话,老王很少操心,这也是他唯一感到欣慰的。老王30岁才娶了老婆,但是老婆在生下孩子之后就嫌弃孩子太小,老王太穷而离开了家, 至今杳无音讯。孩子从来没见过妈妈一面,因此这个孩子也显得特别努力,成绩一直是班里的前茅。老王和孩子尽管过得很拮据,但是看着孩子在班里的成绩,心里也就特别踏实了。一天,老王在工地上干活的时候突然接到老师的电话,叫带上200元钱到学校来, 老王急忙赶到学校,原来是孩子周末回家忙着去帮老王干地里的活,晚上累了就没做作业,老师检查发现,按照班里的规定,一次不完成作业罚款200元!老王瑟缩的从裤包里摸出两张满是泥土和汗味的钱交给老师,老师说:“你可以走了。”老王把孩子骂了一顿,便回到工地。
分析:
1.老王是可怜的,也是可悲的。我们没有时间去讨论老王的悲剧产生的原因,单从孩子接受教育这个过程来说,义务教育期间,孩子们有无条件接受教育的义务, 怎么还要缴纳作业没完成的罚款呢?而且对于老王来说,不是小数目。
2.教师在制定班规的时候,怎么可以出现高额的罚款呢?对于孩子们来说,完成作业是他们的分内之事,如果没有完成,是可以受到惩罚,但是也不至于需要用金钱来解决问题。孩子是会长大的,当若干年后想起来你曾经因为这样一件小事对他进行的处罚的时候,不知道他会怎么看待老师这个职业,难怪现在很多学生都不想当老师了,是不是老师的行为让他们感到寒心甚至不耻呢?
3.教师的宽容心丧失殆尽。在学校里,孩子们受到老师的影响远远比在家里父母的影响大。老师的行为让我们看到的不是一个教师的形象,而是一个明目张胆的乞丐。看得出来,孩子很懂事,为了这份孝心,老师也不应该对孩子处以罚款。
4.教师对家长的态度显得非常傲慢,这样的老师是不合格的,可恶的。家长放下手里的工作紧赶慢赶到学校来交罚款,看在钱的份上也应该和家长沟通沟通孩子的情况。但是,居然拿了钱就让家长走了,这是什么人呢?这对于老王来说是多大的伤害,老师有想过吗?老王的遭遇绝非个别,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很多老师也会变着法子从学生家长的包里把钱转移到自己的包里,比如收取补课费、资料费什么的,当他们昧着良心拿着带着温度的家长的钱的时候,什么廉洁从教早就抛之脑后了。
(四)永远的伤害
小惠是个某公司的高管,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遇到她。在众多的朋友聚会中,她显得非常文静,不愿意参与到别人的交流中,以至于到了28岁也没找到男朋友。和她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她有心理障碍,具体表现在不敢看别人的眼神说话,不敢和异性交往。几次聚会之后我们便成了好朋友,一次谈到她的苦恼时,小惠突然变得非常自卑。她说她的问题应该追溯到小学的时候,在一次语文课上,小惠因为没有回答好老师的问题,被老师当众煽了两耳光,还骂她“没想好就举手,想拉什么风?!......”小惠顿觉特别没有面子,哭了半天,从此,小惠从来不会主动回答老师的问题,一直到大学,并且直到现在也感到没脸见以前的老同学。由此带来的心理障碍给她带来很大的麻烦,胆小、害怕,只要单独和男生相处,就紧张得不得了,连眼神都不敢和对方对视,害怕别人从她的眼里看到曾经受到的羞辱。现在,小惠在心理咨询师那里咨询,由于问题比较严重,好像也没太大的效果。
分析:
1.小惠的伤害是语文老师造成的,这是事实。具有表现欲是每一个孩子的天性,小学老师在孩子的心目中的地位有時候比父母更重要。小惠被当场打骂之后心理受到极大的重创,在没有得到及时的安慰和疏导的情况下,是很容易造成心理障碍的。
2.老师在课堂上对学生的态度说明教师的专业素养太差,犯错误是孩子的天性,我们每个人的成长都是在不断的犯错纠错中逐渐变得成熟的,如果学生都能够想到你的标准答案,那么,老师的存在也可能没有什么意义。
3.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教训完学生之后应该及时对学生进行疏导和安慰,及时指出孩子的问题,而不是通过谩骂来让孩子产生畏惧心理,造成孩子永远的伤害。如果没有那次刻骨铭心的经历,小惠也许现在是个开朗阳光的女孩。由此看来,教师要成为孩子们成长过程中的良师益友,而不应该成为永远伤害的始作俑者。
二、整改方案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1.认真学习《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义务教育法》等和教育有关的法规文件,真正做到依法执教。
2.认真学习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标准,结合自身教育实际进行教学。大力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关爱学生,尊重家长
1.学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学生也就没有教师这个职业。所以广大中小学教师要关注学生,成为他们成长道路上最美的风景。
2.尊重家长。教师要以一种感恩的心态来面对家长,家长对孩子的爱是最无私的,正因为有了他们的支持,与教育形成合力,教学才能顺利正常的推进。
3.加强思想修养,让自己的言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孩子们的成长,让他们成为合格的人才。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Z].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Z].1993.
[3]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Z].2005.
[4]教育部.义务教育学科新课程标准(2011年修订版)[Z].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