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骁华 吴国平
(1.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108;2.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考
袁骁华1吴国平2
(1.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108;2.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仍然是侧重于知识的讲解与传授,与法律职业没有形成良好的衔接,所培养的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很难具备法律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试把能力与实践并重的双重培养模式,纳入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改革的范畴,将法律职业教育内容融入法学教育全过程,以不断提高法学人才的培养质量。
法学高等教育;职业伦理;课程设置;改革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成果与人们对它的期望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在于法学教育的“产品输出”——“法律人才”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尚不尽人意;许多法学本科专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刚进入法律职业的时候会发现大量的专业知识与实践并不相符合,很难把大学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因此,我们应当重视法律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继续深化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的改革,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理论和实践中充分发挥衔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一)课程设置的改革力度有所加大
一般而言,一门专业的课程设置既反映了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也反映了一所大学专业教学改革目标的定位。从我国各大学法学院本科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普遍实施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情况来看,专注于理论教育而忽视职业教育内容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以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例,该法学院以“明德求真,恢弘人文理想;崇理尚法,献身社会国家”为培养目标。从该法学院课程分类来看,法学本科学习4年,要修的课程分为核心课程和主要课程。具体课程又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由思想政治理论课、外语课、法律专业基础课和法律专业核心课4个部分组成,其中,法学理论课程占据了重要地位。再从课程设置来看,该法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的指导,对本科法学专业的学生安排了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史等14门核心课程。这14门核心课程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大学法学院都必须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设置,学校和法学院均无权自主决定。此外,政治理论课、外语等也是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指导性必修课程。尽管目前已经有部分法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学生量身定做了不同的课程模块,分别开设了专业方向指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以体现专业与人才培养特色。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学校法学院的课程设置都体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由浅入深地设置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并占据了四年中的大多数授课时数;二是都围绕教育部指定的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作为主干课程而展开课程设置;三是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选修课程。特别是近年来,各大学法学院都在积极研究与探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改革方案,并以课程设置的改革为契机,带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试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但面临的问题仍然很多,瓶颈依然没有突破。
(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正在发生变化
在以往,我国大学法学院在教学内容上只强调知识的讲解与传授,然而当学生毕业走出校园,接触司法实践后却到处碰壁,始终无法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职业教育,这一困惑让许多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对法律工作望而却步,最后只好放弃从事法律工作,改行干其他行业,这不禁让人感到惋惜。可喜的是,在近几年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实践过程中,这种情况有了一定的好转,许多法学院开始重视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增加实务教学内容。以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例,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每年要求大一、大二学生在暑假期间前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见习两个月,并把法院盖章的见习证明作为学生的见习凭证,把最终的见习结果计入期末总成绩;同时,每学期还举办模拟法庭并邀请法院法官、律师做点评人;一些担任兼职律师的老师也会组织学生一起参与所承办案件的讨论,通过实务案例,让学生提前接触法律职业。在教材使用方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也尝试组织编写并使用一些以该法学院学科带头人主编的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给学生上课,一改过去全部使用全国统编法学教材的格局;教材内容也由过去的单纯解释法律原理到现在普遍重视学理阐释与实践知识并重的双重教育理念。
在教学方法方面,全国各法学院也尝试了许多新鲜的教学方法,例如,新增案例教学、分组讨论式教学、邀请嘉宾开讲座、举办学术沙龙等新的教学方法。一改由过去的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记笔记,临近时期末考试时疯狂背诵应付考试的被动式学习模式。这些年的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发展变化的成果可以归纳为如下两方面:一是教学主体的变化。有的老师把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任务交给学生来完成,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增强主体性与互动性。这是一种大胆的教学方法改革尝试,其主要目的在于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和动力,把原本枯燥的法学课程变得生动有趣,以达到教学目的的最佳效果。二是注重实务教育。各大学法学院针对传统教学方法偏重理论知识传授的倾向,以及由此带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差的现实状况,都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采取多种方法和措施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希望学生“能说会做”。
(一)课程设置方面职业训练内容的缺失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都应当定位成一种高层次的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更应当如此。一般而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系统讲授法学各学科基本理论,培养扎实的法学思维,让学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是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伦理意识,养成法律人的人格素养,担负起维护以现代法治精神为指引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使命。而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在课程设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课程设置的拓展性和自主选择性不够。纵观我国目前法学教育课程中,14门核心课程加上选修的法学课程占据了法学专业的绝大部分,除此之外就只有教育部指定的思想政治理论、体育、英语等公共课程,学生自主选课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的课程设置是不够全面的,它对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提升及基础知识的拓展是极其不利的。2.专业课程的实践性不够。我们目前的课程设置基本上只能满足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对实践性教学重视不足,职业能力培养的内容欠缺,特别是缺少司法伦理方面的教育与训练。职业能力课程的缺失,无疑是法律伦理教育边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如有学者所言,“教育主管当局把法学教育停留在教书,而非育人之上。”[1]一些学者在2012年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在所调研的35所高校中,大部分高校并未开设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课程,其中开设法律职业能力教育或相关课程的高校占48.84%,未开设该课程的高校占51.16%。[2]
第二,在教学内容方面,主要问题是:1.目前各大学法学院都是把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摆在了第一位,无论是本科层次还是研究生教育层次,都过于强调知识传授,因此理论课程在课程设置的比例中占据了绝大部分,而关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内容比重就微乎其微,有的学校甚至直接忽略。这在客观上造成对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不足。2.忽略了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培养。就总体而言,尽管经过多年的争论与探索,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高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都普遍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具体而言就是缺少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以及培养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方面的训练内容,无法与社会需要相契合,满足不了用人单位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与期盼。
第三,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的评价方面,理论考试的成绩或撰写学术论文的水平是其通常标准,职业素养方面却极少纳入考核范围,甚至很少加以要求。学生的毕业实习也基本上流于表面形式应付学校或者“放任自流”,基本上收不到什么效果。尤其在法学本科生的教育方面,这些问题体现得更加明显。
(二)法学高等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
“法律职业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3]而法律职业者是指精通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律服务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4]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结合度还不够高,对学生法律实务技能训练(包括仿真与全真实务训练)也不够,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还不高。从而导致了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这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且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虽然国家把之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和现在的司法资格考试作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能说明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形成了必然联系,因为律师资格等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也只是一种纸面上的考核,与真正的法律职业还有很大的区别。
总之,从前面所列举的一般法学本科院校开设的课程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所开设的课程虽然涵盖了法学专业的绝大部分知识,选修的内容也非常丰富,但是还存在着课程设置的拓展性和自主选择性不够,忽略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以及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培养等突出问题,深化改革,势在必行。
从改革与发展的角度来看,大学法学院本科教育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系统讲授法学各学科基本理论,培养扎实的法学思维,让学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是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伦理意识,养成法律人的人格素养,担负起维护以现代法治精神为指引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使命。对于这方面的课程设置与训练,是今后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它将成为今后我国法学教育领域不可或缺也是最为重要的内容。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改革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迫在眉睫,其中,本科课程设置是重要一环,教学方法是关键,必须动“大手术”。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尊重学校在课程设置方面的自主权。学校和法学院应主动掌握课程设置的自主选择权,根据司法实践对法律职业的具体需求,结合在校学生知识、能力和素养,制定知识体系和课程模块,并且通过公布相关课程设置方案或人才培养方案,吸纳各界批判与建议,进一步修缮本校法学院课程设置。
第二,进一步优化课程体系。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看,该报告指出,要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这些要求,无疑也给我们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明了方向。在重对专业必修课等主干课程予以重构的同时,增设相邻学科课程。一方面,将有助于学生巩固法学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课程选择,丰富学生的知识储备。基于我国现阶段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方面主要集中于法学专业课程,交叉学科课程较少的现状,改革的基本思路在于:一是增加交叉学科选修课的数量,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二是选修课的设置需符合实践性与综合性的需求,为学生提升综合素质供给全方位的发展平台。法学教育应当服务于法律实践,特别是应当鼓励有条件的法学院设置一些复合性、实践性内容比较强的实务课程等。该类课程的设置对解决现有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困境具有实际意义。
第三,要强化法律职业技能与司法伦理素质培养与训练。笔者主张:大学法学院担负着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培养人才的重任,法律职业化教育应当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特殊要求,是法律职业应当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殊的职业素质要求。注重职业教育的法学教育的内涵大致应该囊括以下几个层次:首先,要求传授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做好各个学科基础课程知识的储备;其次,要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伦理意识,养成法律人的基本人格素养,并能够熟悉运用各种法律规则和适用程序,掌握基本法律规则的原理与适用的基本技巧。建议借鉴英美等国家的经验,在所有法学院校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以更好地普及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伦理教育。最后,要求训练学生熟练运用法律和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包括掌握法律分析和推理以及事实调查的技能等,这是法学专业学生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所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的职业技能。
第四,要进一步优化专业教学模式。对于“985”、“211”类型的大学,可以侧重系统的法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的学习,重点培养法学科研教学方面的人才,包括硕士生、博士生。而对于法科专门大学或者新建本科院校(教学型包括大学)而言,应当以培养实务型法律高级专门人才为主,在教学模式,可以积极探索多种教学模式,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例如,法学院可采取课堂教学与实务训练并重,再辅以职业考试指导的“2垣1”教学模式。但不论采取何种教学模式,都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养成。法学院宜通过教学活动传播正确的法学理念,继而结合司法实践帮助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在校期间,使学生通过教学活动通晓法律知识,探析法律本质,领会法律精神,树立对法律事业使命感;在参加工作后,使其成为一名崇尚法律、弘扬法治、践行法律的合格法律人,为实现法治中国而不懈努力。
第五,要重视实务部门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知道,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法律的遵守,每一个法的实施环节都需要无数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和训练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法律专家群体来完成。这一职业群体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教育系统工程,以培育法律的思维方式和传授法学知识体系为目的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能够满足的只是这一职业初步的需求,其职业素养的形成还需要较为长期的专门训练,与此同时,实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也是其不可或缺的部分。培养法学人才是我国司法律实务部门新的要务。各大学法学院应当充分重视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实行开放办学,包括与实务部门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共同编写教材,共同建设模拟法庭,案例库、试题库;请实务部门来学校开庭,让更多的学生实际感受司法公正;邀请实务专家来校开展实践教学、做实例报告;定期或不定期派教授到实务部门做学术报告,主动参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业务培训工作,甚至可以与相关司法实务部门共同创办培训学院(培训基地)或组织培训班,共同举办法学教育进修班;选派青年教师到实务部门进行实践锻炼;与实务部门共同申报科研课题,或者承担实务部门的委托课题研究工作,共同研究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与实务部门共同承办学术会议和教学研讨会;吸纳实务界专家参与法学本科生的学业指导、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答辩等工作。而且,法学院应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举,在学院内外设立专业实践的教学基地或场所。同时,实务部门也应当担当起在法学人才培养工作中的老师使命和社会责任,共同关心和参与法学人才培养工作,为大学法学院师生组织课题研究和参与实践提供方便,选派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到大学法学院担任兼职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实务经验,或指导青年教师开设相关实务研究课程与课题,并形成一种互利互惠的长效机制,形成战略合作共同体合作联盟。此外,有条件的大学法学院应当实行各邻近大学法学院相互间师资队伍资源共享与学习交流,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委员会,改变自我封闭、“画地为牢”的旧观念。
第六,法学教师应革新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法。新的法学教学将以学生为课堂的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自主性,让师生交流成为法学课堂的主旋律。在借助现代教学媒体改善授课模式的基础上,任课教师应结合课程特性和教学要求制定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要利用高校和相关网络信息平台提供的法学教育资源,将案例与指导性判例、域外法律法规资源和前沿研究成果导入教学活动,开辟法学学习的新路径。同时,法学院应重视整合新旧教学方法,让应用性、竞技性教学模式融入到论辩教学和案例教学等古典法学教育方式中,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提高其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水平。
[1]刘用军.法律专业法律伦理教育思考[J].教育与职业,2010,(23):127.
[2]袁钢,刘璇.高校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调研与分析[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1):36.
[3]白云,苗正达.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8,(11):76.
[4]王利明.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28.
[责任编辑:姚青群]
G65
A
1008-7346(2014)03-0007-05
2014-06-30
1.袁骁华,男,福建龙岩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吴国平,男,福建泉州人,福建江夏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