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完备的监察法制下吏治腐败的原因浅析

2014-04-17 08:12王培松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胥吏御史台吏治

王培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在中国古代皇权社会中,吏治是否清明,与整个国家的政权稳定和长治久安息息相关。元代作为蒙古族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统治者在入主中原后,为实现吏治清明,建立了比以往朝代更为完备的监察法制。但是,当我们考察元代的吏治情况时,看到的是较之以往朝代更为贪腐的官僚政治,突出表现在几乎终元之世的权臣贪赃,各级行政机构胥吏贪腐成风,更有甚者,负有监察职责的监察官员也往往贪赃受贿。

一、元代监察机构建制及其纠察官吏贪腐的法律规范

(一)元代监察机构建制自成体系

元朝建立之初,在中央并没有设置实施监察职能的御史台,直到至元五年(1268年),元世祖忽必烈才下令在中央设置御史台,以前丞相塔察儿为御史大夫,张雄飞为侍御史。除了在中央设立“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奸邪非为”的御史台外,元朝还先后在地方设置了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南台)和陕西诸道行御史台(西台)。又于至元六年(1269年)在山东东西道、河东陕西道等处设置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元世祖下诏:“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

元世祖忽必烈在位时期,一个由中央垂直领导,独立于政治、军事机构,网络遍及全国的监察体系逐步建立。在这个监察体系中,中央御史台、地方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即权责分明又互相配合。从地方到中央,各级监察机构层层向上负责,最后集权于皇帝,以实现皇权对中央和地方行政及官吏的有效监察。

(二)元代监察机构纠察官吏贪腐的法律规范

通过对《元典章》中有关监察立法的史料进行统计分析,可以看到,涉及中央御史台、地方行御史台、提刑按察司的监察法规中都有关于纠察官吏贪腐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各级监察机构纠察官吏的范围,而且对纠察事项进行了细化。

具体而言,在至元五年(1268年)制定的《设立宪台格例》,对委以御史台纠察官吏贪腐的事项作了如下规定:“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奸邪非违,肃清风俗……”(第一条)“官为和买诸物,如不依时价,冒支官钱,或其中克减给散不实者,委监察纠察。”(第八条)“诸官吏乞受钱物,委监察纠察。”(第十条)“诸官吏……如有污滥者,亦行纠察。”(第十八条)在至元六年(1269年)制定的《察司体察等例》,对委以提刑按察司纠察官吏贪腐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诸路军户、奥鲁,仰所在官司常加存恤,……其管军官亦不得取受钱物,私放军人及冒名代替。如违,仰体究得实,申台呈省。”(第十条)“诸公使人员,若非理搔扰各处官司,因事取受钱物者,仰体究得实,申台呈省。”(第十八条)在至元十四年(1277年)制定的《行台体察等例》,进一步细化了委以行御史台纠察官吏贪腐的事项:“弹劾行中书省、宣慰司及以下诸司官吏奸邪非违,……其余官府并委提刑按察司。”(第一条)“自行御史台到任日为始,凡察到诸职官赃罪,追问是实,若罪至断罢停职者,咨台闻奏。其余盗官财者,虽在行台已前,并听纠察。”(第二条)“诸官司,……擅科差发,并造作不如法,合买不给价,及诸官吏侵欺、盗用、移易、借贷官钱,一切不公等事,并仰纠察。”(第三条)

二、元代完备的监察法制下吏治腐败的主要表现

(一)权臣贪赃终元之世

元初世祖忽必烈登位后,由于连年征战,国库亏空,便开始重用一些具有理财能力的官员,这些手握重权的高级官员在帮助皇帝征敛财富的同时,也开始大肆搜刮民财,中饱私囊。权臣阿合马当政时,“置总库于其家,以收四方之利,号曰‘和市’”。阿合马被刺杀后,世祖又任用善于理财的卢世荣为中书右丞,卢世荣亦大肆贪赃受贿,被查获的赃款和赃物“通计钞二万九千一百一十九锭,金二十九锭,……马一十五匹,玉器七件”。仁宗时,中书省右丞相铁木迭儿“受诸王合儿班答使人钞十四万贯,宝珠玉带氍毹币帛又计钞十余万贯”。元代出现大量权臣贪腐现象,是以往历史所罕见的,时人吴澄曾言:“数十年来,风俗大坏,居官者习于贪,无异盗贼,己不以为耻,人亦不以为怪。其间颇能自守者,千百不一二。”

(二)胥吏贪腐成风

元代除权臣贪腐比较突出外,吏治败坏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胥吏贪腐。胥吏(包括监察机构的胥吏)虽然位卑职轻,但因其直接参与大量繁琐的行政、司法、监察等方面的细务工作,往往借机从中上下其手,其贪腐较之官员更为严重。胥吏们往往“视贿赂为权衡,或更一字而生死祸福其良民,或援一例而聋瞽钤制其官长”,“外而交接权豪,侵蠹民产,内而把持官府,捏合簿书”。曾在世祖朝担任提刑按察使的胡祗遹在论及胥吏贪腐时,指出:“仓库、院务,虽非所以处清流、待英才之地,亦无以市井细民赂得货财而可得者,上以财路卖之,下以财赂得之,上下交征利……即今赃污之弊,莫甚于此。”

(三)监察之官贪腐受贿

除监察机构中的吏员存在徇私舞弊的现象外,本身担负着纠察官吏贪腐重任的监察官员们,也存在着严重的贪腐现象。如明人叶子奇在论及肃政廉访司官员的贪腐问题时,曾言:“元初法度犹明,尚有所惮,未至于泛滥。自秦王伯颜专政,台宪官皆谐价而得,往往至数千缗。及其分巡,竞以事势相渔猎,而价其值”,“于是有司承宪,上下贿赂,公行如市,荡然无复纪纲矣”,以至于“肃政廉访司官,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秤银,殆同市道矣”。

三、元代完备的监察法制下吏治腐败的原因

(一)蒙古旧制对监察机构反腐肃贪的影响

元代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蒙古贵族在统治中原地区时,采用“祖述变通”的政策,在其政治体制中保留了大量的蒙古旧制。在选任官员方面,最突出的就是“怯薛”制度。“怯薛”原为蒙古大汗的宿卫组织,元朝建立后,对其进行了改革,使“怯薛”进一步融合到元朝政治制度中。“怯薛”成员多为蒙古、色目人,其职务可以世袭,“怯薛”成员还可出任其他行政机构长官,加之元代在全国实行民族歧视政策,将人口按民族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等级,出身于“怯薛”的蒙古、色目贵族和少数汉族勋贵在元代官僚体系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在这种政治背景下,监察官员的选任也深受蒙古旧制的影响,以致御史大夫“非国姓,不以授”。

身居官僚机构(包括监察机构)要职的蒙古、色目贵族,往往利用手中特权敛财争利,即使有朝一日,他们的贪腐行为败露了,也常常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元代的监察法规更多时候指向的是官僚体系中的汉人、南人。元代统治者面对监察官员的贪腐现象,自世祖朝至元末顺帝朝,不断发布诏谕,振肃台纲,以期督促监察官员积极发挥监察职能。然而,元代统治者“整饬台事”的诏谕并没有换来国家的政治清明,如此频繁地发布诏谕,正说明了包括监察机构在内的整个官僚系统已经贪腐成风、积重难返。

(二)“以吏治国”的政策对监察机构反腐肃贪的影响

元代法律规定,吏员在任职期满后,考课优异者可以入仕为官。元代官僚机构中的中下级官员主要来自吏员。由于推行“以吏治国”的政策,直到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元朝才开科取士。但是终元之世,科举都不是元朝录用官员的主要途径,“当时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科举取士更多时候只是统治集团装点政治的一种手段。而事实上,以儒家经典为考试内容的科举取士,在提升官员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客观地提升了官员的道德修养。元代科举出身,曾任监察御史的张养浩曾言:“尽己之职,为国为民而得罪,君子不以为辱,而以为荣。虽缧绁之、椎楚之、斧钺之,庸何悔哉”。这些道德素养,显然是少读诗书的胥吏们所不具备的。当“刀笔以簿,书期为务,不知政体”的吏员进入官僚阶层后,其权力越大,腐败现象也往往越严重,而负有监察职责的监察机构又不能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能,再完备的监察法制也形同虚设。

(三)官吏俸禄微薄对监察机构反腐肃贪的影响

元朝在建立之初受蒙古旧制的影响,并未建立俸禄制度,官吏由于无俸禄以养廉,遂使贪腐公行。直到至元三年(1266年),元朝才“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元朝官员的俸禄主要来自俸钞、职田,“凡路、州、司、县亲民官,按品从给公田俸钞”。俸钞实为纸币,由于元朝一直存在财政问题,政府大量发行俸钞,却没有足够的实银进行兑换,导致俸钞急剧贬值,从中统初到至元中后期“物价已增至七倍,渐至十倍”,“诸物增价,俸禄不能养廉,以致侵渔百姓,公私俱不便益”。在俸钞急剧贬值的情况下,职田就成为官员俸禄的主要来源,但元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衙门的吏员却并无职田,就算是能够从职田领取俸禄的官员,也经常受到迁转、离职、请假等情况的影响而被克扣、削减或停发俸禄。

在中国古代吏治中,厚俸并不能杜绝官吏贪腐,但俸薄或无俸可能成为官吏(包括监察官吏)贪腐的催化剂。一方面,统治者期望包括监察机构在内的官僚机构能够做到廉政;另一方面,负责行政、司法、监察等工作的官吏不得不面对低俸或无俸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官吏的廉洁还是监察机构对官吏贪腐的纠察都变得难以实现。

(四)皇权专制对监察机构反腐肃贪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社会,皇权始终处于政治的最顶端,监察活动也要服从于皇权专制。因此,监察机构能否有效地发挥其纠弹奸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受到皇帝个人行为的影响。在元代,虽然世祖曾言:“人虽嫉妒汝,朕能为汝地也。”但是,台谏官员往往并不是皇帝最信任的人。世祖朝时,由于国库亏空,忽必烈重用权臣阿合马为其敛财,台臣曾多次弹劾阿合马的贪腐行为,对此,忽必烈不以为然,朝臣最终只能利用忽必烈外出之机,诛杀阿合马,而行刺者王著和高和尚在被捕后均被世祖处死。成宗时,御史台臣弹劾浙江行省平章阿里不法,对此,成宗反而为阿里辩护:“阿里朕所信任,台臣屡以为言,非所以劝大臣也。后有言者,朕当不恕。”在中国古代皇权专制的政治背景下,监察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皇帝个人喜好的影响,当皇权重视监察法制时,监察活动往往能够取得纠奸邪、振台纲的效果,而当皇权沦为官员贪腐的庇护伞时,对官吏贪腐的监察常常举步维艰。

四、结语

综括上述,在造成元代完备的监察法制下吏治腐败的原因中,既有蒙古族特有的旧俗和“以吏治国”的特殊政策,也有皇权专制、官俸微薄等影响着历朝历代吏治腐败的因素。在元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皇权专制政治的本质决定了元代官吏的贪腐几乎是一种必然现象,元代监察法制在其有效运行的情况下,尚能起到减少贪腐发生的作用,但当蒙古旧俗、官俸微薄、官吏素质低下等因素深深地植根于元代官僚政治中时,元代监察法制惩治贪腐的效果受到严重侵害就是必然结果了。

[1]元典章[M].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

[2]宋 濂.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3]苏天爵.四部丛刊初编集部:国朝文类[M].上海:上海书店,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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