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星辰
(安徽科技学院 校办公室,安徽 凤阳2331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这一宏观层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导向,必然要求在高校内部也要大力推进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2013、2014两年的工作要点中均已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并积极进行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并要求各高校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大学章程。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层面对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党和政府寄希望于通过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来力促高等教育战略重点转移、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坚定决心。
经过多年讨论,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体系内容等特征逐渐趋于清晰,基本形成共识,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学术主导、教授治学;权力下放、重心下移;民主管理、学术自由。我们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就应该紧密围绕这四个层面的32个字来做文章。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要使上述权力相关制约并有效运行,我们必须科学界定并正确处理各种权力关系,这是推进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现代化、科学化的基础和前提。
当下中国,党管高校是个原则问题,而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这一历史阶段对国家举办的公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一种“必然选择”。根据《高等教育法》,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包含“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两个方面,这是一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高校党委是公办高校的领导核心,高校党委会(常委会)是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方式是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科学决策。党(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是集体讨论、共同决策和共同承担责任。“党委领导既表现为对人的领导——管干部、管人才,又体现为对事的领导——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党委主要职责体现在:管方向、谋全局、抓大事、用干部、保稳定、促发展”。高校中的上述重大事项由党委集体决策,有利于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高校的贯彻执行,也有利于促进学校核心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校长是学校事业单位行政法人,《高等教育法》赋予校长的职责主要是落实党委领导,执行党委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争取政府和社会资源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负责是指校长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校长既是学校行政系统的指挥中心和管理中心,又是学校组织系统的执行中心。《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中,既有重大事项的决策功能,又有对学校工作的某种直接领导和管理的职能。而校长的职权中,既有对重大事项参与决策和组织实施、执行的功能,也有作为行政法人,对组织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行使直接管理的功能。
建立健全党政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制度(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是界定党委和行政工作,发挥党、政各自独立作用的重要基础。要以出台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和校长工作规则为重点,建立健全党政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的具体范围,确保党委权和行政权在高校的有序运行。
“教授治学”的高校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如何充分发挥教授作用,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中的突出问题。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多年来,高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界定不够清晰,高校行政部门往往掌握着很多的资源和权力,并经常干涉学术事务,导致学术权力的弱化。新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由教育部35号令正式颁布,并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规程体现出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一是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定位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二是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中除原有常规内容外,增加了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以及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方面有审议或决策权;三是对学术委员会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原本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规程》具体列举了如制定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学科资源配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九大事项,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应该说,本规程赋予了学术委员会很大的权力,对确保教授在高校中的治学地位将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高校应该根据教育部《规程》,结合本校实际,重新拟定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将原本由学校行政大包大揽的学术事项交由学术委员会自主决定,并给予学术委员会履行职权提供必要的支持。“只有高校内部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协调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得到正确处理,使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真正做到相互配合、协调合作,《规程》的落实才能落到实处,高校才能真正按照教育规律办学,真正实现教授治学、教育家治校,真正实现依法办学。”
加快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确立“以现代大学体系为目标、以二级管理为主体,实现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目的就是通过管理重心的下移充分调动校院两个层面的积极性,以提高管理效率,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科发展。
校院两级管理的基础是学院,正确处理好校院两级管理的关系是改革的关键。一方面要保障权力重心下移。要遵循权利与责任相协调、集权与分权相统一、激励与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以控制节奏、逐步下移的方式,将管理重心由学校层面逐渐过渡到学院层面,让二级学院在实现学校目标的前提下,拥有人、财、物方面更多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充分挖掘内部的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从而更有效地贯彻办学理念,实现办学目标。另一方面要维护学校的统一领导地位。权力下放并不意味着弱化学校领导、学院各自为政,而是要求学校以宏观管理为主,将主要精力放在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的方向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上,将主要任务集中到顶层设计、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公共关系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并通过一系列的宏观管理手段来实现学校权力和政策的落实,保障学校的集中领导地位。
民主管理是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方面,没有管理的民主化就谈不上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高校是知识分子云集的地方,人员的综合素养较高,民主意识较强,思想活跃,识辨能力强,具有较好的民主管理基础。我们强调在高校中实行民主管理,实质上就是强调要用制度的形式来保证教职工享有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党委有领导权,校长有行政权,教授有治学权,广大师生就应该有民主权。”这不仅是保障师生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彰显学术自由的需要。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高校民主管理的主要渠道。其主要职责是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等手段,来维护广大教职员工的根本利益。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32号令),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九大权利,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没有民主什么都办不好,没有集中什么都办不成”。因此,在推进民主管理的过程中,我们也要反对片面强调民主,弱化党政集中决策,议而不决的极端民主化现象。因为如果离开党政决策讲民主,往往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从而不能实现正确的集中,以致议而不决或决而不行。
民主管理与学术自由是高等学校中最难处理也是必须要处理好的一对关系。从本质上看,民主管理与学术自由是相辅相成的。民主管理的发展有利于学术自由,学术自由离不开民主管理。但有时滥用民主管理原则,也会破坏学术自由。我国高等学校的特点,决定了我们不仅要按照一定的民主管理原则开展工作,同时又要充分尊重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确保学术自由。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往往容易出现将民主管理的一般原则简单地运用于学术领域,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对待学术争论,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民主暴力”,破坏了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将学术自由的原则无条件地延伸到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强调个人的绝对自由,不讲政治原则,不讲集中,不讲组织纪律,不尊重行政权威,造成了组织松散和行政混乱,以致办事效率低下。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明确民主管理与学术自由的界限和范围,不能将所有的管理工作都采取民主管理的方式,以民主管理代替学术自由;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发挥民主管理功能,创造民主自由的环境,来保证学术自由的实现。
[1]王祚桥.论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J].领导科学论坛,2013,(3).
[2]闫月勤.学术与行政应协调合作[J].中国科学报,2014,(13).
[3]http://fzgh.qdu.edu.cn/ReadNews.asp?NewsID=2337.
[4]盖国强.大学十年[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5]汪元宏.大学之道[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