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上追逃的探讨
王文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网上追逃是我国公安工作信息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最初的一种缉捕形式到现在的侦查工作新机制,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发展,特别是前一段时间“清网行动”的开展,带来网上追逃研究的新高潮。如今,大数据时代呼之欲来,互联网、物联网以及各种数据信息被频繁而熟练地运用到各个领域的分析和预测,而网上追逃在基本内涵、优化途径以及研究方向等方面也有新的变化。因此,本文结合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相关技术的发展,对网上追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进行整理和总结,以期对网上追逃的优化助力一二。
大数据时代;网上追逃;优化方向
网上追逃的兴起和发展源于社会转型,原有的封闭的、静止的熟人社会变成开放的、流动的陌生人社会,诸如摸底排队、围追堵截等传统侦查方式在面对物理空间上快速转移、虚拟空间上信息共享的犯罪嫌疑人时往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网上追逃作为信息化侦查的基本措施,能够有效地打击和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在信息时代具有其他侦查措施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伴随着在全国范围相继展开的数次“清网行动”,网上追逃的理论研究日益丰富,实践中的具体技战法也有了巨大的发展。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表现形式和采集方式发生巨大转变,以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网络形式为代表、以车友互联系统、数码产品等移动多媒体为依托,原本无法被记录的人和物都有了纳入庞大数据库的可能,信息社会的微观层面不断细化,每一个网络节点都成为信息摄入和输出环节,信息数据空前庞大且可测。作为信息化侦查重要手段之一的网上追逃如何适应相关形势的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也将针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上追逃的基本内涵、优化途径以及进一步的研究方向进行阐述。
网上追逃的内涵经历了官方定义和学者释义两者之间循环发展的过程。“网上追逃”最初是由公安部于1999年推广“网上追逃新机制”时提出,其基本含义即公安机关民警将特定人员的信息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查询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开展缉捕工作的一种侦查机制。随着实践工作的发展,有些学者在之后的研究中进行了内涵和外延的扩展,网上追逃呈现出制度化、信息化和社会化的特点,并且有明显超越原始概念之意,原来定义的网上追逃的内涵已经不能包含现阶段公安机关实施网上追逃的追逃行为,如利用通讯信息分析追踪、利用社会行业信息捕捉逃犯信息等,却仍然在使用网上追逃这一概念。在2011年开展的“清网行动”中,网上追逃再次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此次网上追逃所采用的工具和工作方法已经超出了1999年公安部提出的网上追逃的概念,信息不仅简单地用来比对,而是通过系统化运用引导侦查,其基本定位是情报信息主导警务。[1]可以发现,网上追逃原始概念提出后的研究基本上是对网上追逃主体和手段的一种丰富和发展,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但这种内涵的不断扩充和提升,同样有助于侦查实践的展开。
虽然网上追逃的内涵随着实践工作的发展得到不断的丰富和扩展,但是只有坚持在思维和观念上将网上追逃的内涵与现实技术环境相匹配,才能更好地服务具体的侦查工作。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上追逃的内涵也应有相应的发展。大数据时代为我们提供了两个前提:一是数据规模无限大以至于趋向于分析对象整体;二是云储存和云计算技术足够处理大规模的数据。因此网上追逃所分析和研究的数据不是有限的、片面的情报,而是庞大的、完整的数据流,同时数据不但是基本概括的罗列,而是以一定的计算方式和统计规则呈现出来,供侦查人员参考。犯罪心理画像与地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已有一定的发展,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网上追逃将通过庞大的数据和先进的技术完善这些犯罪心理画像方法,并通过表格、图形等方式展现出来,其不仅可以归纳已有的犯罪事实,还可以预测同类型犯罪发生的几率,在丰富的公安信息和社会管理信息基础上实现其升级利用。此外,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网上追逃具有了加强个体信息录入的可能,通过智能APP等软件程序搜集分散的信息,在收集相关性的基础上判断因果联系,从而能极大地扩大网上追逃发挥作用的半径。
网上追逃的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着手的角度而言有以下三大层面:
(一)器物层面
1.奠定大数据时代网上追逃的信息基础
大情报系统的自动比对功能要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在数据库信息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对于保证数据库信息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真实的含义一方面指要保证所录入信息相对准确,另一方面也指要保证数据库录入足够多的数据从而真实的反映实践。而要做到这一点,侦查人员对数据的认识必须进行升级,网上追逃的信息不仅要包括常规的特种行业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还要将相关主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其自身的位置信息、社交信息甚至生理信息进行统计和梳理,更加立体和系统地反映相关人员,为追捕行动搜集更多线索和可靠依据。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上追逃要拓宽大情报系统中数据信息的种类,不以因果性作为是否录入信息的标准,而是对与案件相关信息都要进行录入,其中既有近相关信息如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案件发生的基本信息等,还包括远相关信息如其社会联系人的信息、其电子账户信息以及其经常出入场所信息等,保证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以供侦查人员查询比对,从而尽快抓住犯罪嫌疑人。[2]
值得注意的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上追逃的数据搜集并不以精确性为绝对条件,而是依据庞大数据和综合筛选技术,通过数据的混杂性实现逃犯的准确定位。数据的真实与准确是以前网上追逃信息录入的基本要求,这在数据量较少的时候是可行的,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准确性所占的比重应当适当让位于数据量的采集,因为准确的信息固然能带来准确的判断,但不那么准确但庞大的数据同样能带来有价值的指引和推算,这是数据量成几何倍增大的代价,也是当前采集技术尚存瑕疵的不得已选择。这在商业应用上已有成果的范例,如亚马逊网上关于潜在购物的推荐,就是采集了购物者的点击偏好、收藏偏好以及购买偏好等并不准确但数量庞大的信息,通过一套算法给出有价值的指引,大大促进其营业收入的增加。因此,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上追逃信息的录入不能因为信息的相对庞杂而放弃录入,其着力点应当是对庞大数据的分析和加工,通过数据的规模效应来弥补数据误差,开发与大数据相关的简单算法和表现工具,从而构建更加具有指导性的网上追逃信息库。
2.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促进网上追逃的优化
搜集庞大的数据信息只是大数据时代网上追逃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如果想从海量的信息中实现数据的“增值”,最关键的还是要掌握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的专业化技术。因此,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上追逃要想获得突破性的发展必须落实到核心技术的支持。具体而言,侦查机关应积极吸收和应用方兴未艾的云储存和云计算技术,超越依赖局部计算机进行处理的初始阶段,对海量数据进行分布式储存和分布式数据挖掘,以在逃人员的各项信息为中心进行轨迹追逐,强化信息深度比对,实现数据信息的综合利用。同时,网上追逃要整合已有的警综平台、情报平台等系统平台,采用新的流程化处理模式深化案件经营,强化信息串并,提高侦查人员的决策力和执行力。最后,网上追逃的相关技术手段如DNA、指纹、人像比对等必须装备到一线民警,使一线民警具备立足自身警种做出专业判断的能力,保证海量信息的自身增值和多样化使用。
3.加强大数据时代网上追逃的物质保障
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的常规工作,但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犯罪分子的反侦查、反追逃能力有了相应的提高,网上追逃的对抗性显著加强,因此公安机关须妥善采取具体措施来加强和完善物质保障,如普及单警装备配备、定期检查交通工具状况、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等,以进一步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成本。而且大数据技术涉及到基本网络的搭建和设备的配备,这同样需要稳定的经费保障。同时,为了提高网上追逃各方的积极性,营造全民追逃的强大氛围,也需要足够的经费进行奖励和保障,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应将网上追逃常规化,争取更多的财政预算,始终保证有稳定、充足的经费作保障,为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奠定坚实基础。
(二)制度层面
1.强化追逃组织网络的节点作用
实践证明,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否则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同样,只有对网上追逃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才可以保证网上追逃效能的发挥和追逃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网上追逃信息系统可以从每一个侦查人员获得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筛选将符合侦查员个体情况的信息发送出去,侦查员作为网上追逃组织网络中的节点作用具有很大的提升潜力。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网上追逃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使其能够具备敏锐的情报搜集意识和数据组织能力,将零散的信息点进行整合、加工并及时分享,使追逃信息快速、准确地传递到最了解案情和最具有抓捕能力的组织或个体,实现信息录入与专业判断的有机结合,实现情报信息的最大化利用,提高网上追逃的效率。第二,建立健全网上追逃责任倒查机制。为了应对在逃人员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的挑战,必须以追逃责任来促进侦查人员对相关数据的利用和加工。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统一部署,将追逃责任落实到每一单位、每一部门乃至于每一侦查个体,保证上下分工、诸警合一,在侦查机关内部形成积极主动的追逃氛围,有效整合侦查机关的追逃战斗力。对于因为追查不规范或疏忽造成的追逃僵局一定要进行责任倒查,确保追逃组织不因为某个节点的缺位或失位而出现效益的降低。第三,要实行个性化追逃,充分发挥每个节点的追逃创造力,通过将追逃信息进行梳理和分类,明确每一个追逃对象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追逃和抓捕,利用数据的差异性找到追逃的突破口。
2.完善网上追逃的奖惩机制
奖惩机制建设的基本目标就是合理地评价侦查人员及侦查机关的追逃表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因此网上追逃的奖惩机制也应当实现奖先惩后、合理分配战果。首先,为了鼓励案发地公安机关能将在逃人员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主动上网,而且能够以高度的责任新对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当成功抓捕在逃人员后,情报信息采集单位与抓捕单位都具有分配战果的权利。其次,立案地公安机关具有独立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而不是只能协作潜逃人员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抓捕,从而能够激发侦查人员发现潜逃人员并将逃犯信息上传的热情,保证信息上传、逃犯定位乃至抓捕嫌犯的连贯性,避免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战果纠纷,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网上追逃的效能。[3]最后,应完善责任考核机制,对落实到具体侦查人员的追逃责任进行实时监控和考核,如果出现问题,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确保奖惩机制的全面落实。
(三)文化层面
1.培养侦查人员的应用意识和需求意识
在大情报系统推广应用的过程中,广大公安民警应树立正确的情报信息主导追逃意识,并根据大数据思维,优化原有的追逃意识。首先,侦查人员应具有自觉的应用意识。公安民警在网上追逃行动中,面对大情报系统通过数据比对而产生的自动报警信息,积极进行落实,及时高效地进行抓捕或监控,而对于那些未能直接导致抓捕或抓捕不成功的情报信息进行深度的研判,从中找到在逃人员的蛛丝马迹。其次,侦查人员应具有与时俱进的需求意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兴起并不断发展的自媒体、物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具有极其丰富的数据,如个人信息、社交信息、生物信息,他们通过文本、音频、视频以及图片等形式存储并传递,形成庞大的数据网络。然而与数据量井喷式的增长相比,侦查人员的追逃意识则明显落后。因此公安民警应结合追逃工作,对于目前公安大情报系统的功能模块、平台建构能够有意识的提出修改意见,提出自己的情报需求,帮助并参与情报平台功能的改进和升级。
2.科学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网上追逃
大数据时代带来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去中心化,随着数据传递基础设施的不断发展,数据表达方式的不断丰富,原本可能非常封闭、专业的讨论与实践变得开放且互动,这是一种没有固定组织但影响力巨大的力量。因此,大数据时代的网上追逃,其信息化、网络化程度更加提高,成为以侦查机关为主导、社会各界都可参与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开放式活动。为了营造全民追逃的舆论氛围,首先应当搭建安全、高效的信息反馈平台,侦查机关可以发挥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自媒体的作用,或者开发综合的网上追逃信息平台,以方便社会公众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提供线索,协作追逃。[4]其次,侦查机关也应当主动追逃,通过一些形式新颖的宣传途径进行逃犯规劝和信息搜集,将传统的侦查方式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促进网上追逃的发展。总之,侦查机关应当开门追逃,根据情况公布案情,征集线索,集聚社会个体的资源要素,发挥大数据时代的无组织力量。
(一)对于网上追逃相关法律的研究比较薄弱
网上追逃存在许多现实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网上追逃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以“清网行动”为例,现阶段的网上追逃重数量而轻质量,重结果而轻程序,往往迫于上级任务或舆论压力而单纯追求抓获逃犯的数量,此时就很容易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劝许诺等扩大战果,虽然在一定阶段内可以增加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数量,但在之后的审判、量刑等环节则非常容易出现扯皮现象,最终也会影响网上追逃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不利于网上追逃的长远、有序发展。这固然与某些公安机关急功近利的追逃理念有关,但其更凸显的是网上追逃相关法律程序及监督机制的缺失。所以,应当加快网上追逃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关注网上追逃各个环节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夯实网上追逃的法律地位。[5]同时针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技术的发展,以明确的条文赋予或限制侦查机关的相关权力,既有利于侦查机关依法追逃,也有利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搭建网上追逃进一步发展的法律平台。
(二)研究的侧重点存在偏差:多是对运动式追逃的建言献策,而缺乏常态化的制度设想
虽然网上追逃对于抓获犯罪嫌疑人、顺利移交起诉具有重要的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追逃意识、追逃技术乃至于资金等各方面的限制,但在实践中其仍然没有被赋予常态化、制度化措施的地位。与之相反,在日常的侦查工作中网上追逃往往被“束之高阁”,其利用也仅仅停留在录入信息、比对查询的初级阶段;而当由于上级压力开展相关专项活动时,各级公安机关又会把工作重点放到这些活动上,无法兼顾日常工作。可以发现,之所以出现这种顾此失彼的情况,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理论研究的缺乏。网上追逃的原则、程序、方法等旨在建立网上追逃常态化的制度设计必须走在实践的前面,必须为实践的困难服务,努力为完善日常工作机制提供智力支持,很显然这是以后的理论研究应当更加重视的方面。
(三)网上追逃具体方法的失当:注重网上追逃而忽视传统追逃手段
网上追逃与传统追逃相比更适应当前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然而这并不表明仅利用网上追逃就能完成所有的追逃工作,不表明传统的追逃方式在现代追逃工作中就毫无用处。网上追逃只有与传统追逃方式相结合,吸收传统追逃方式中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将传统追逃方法优点结合到网上追逃中来,才能不断发挥网上追逃的优势,实现更为良好的追逃效果。因此,在强调大数据思维和技术促进网上追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的网下工作,应重点研究如何结合对犯罪嫌疑人社会联系人的调查和分析,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更加高效地实现网上追逃的目的。
[1]张冲开,王云武,杨婷.对当前追逃工作的思考——以富源县公安局“清网行动”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33-36.
[2]杨虹.浅谈网上追逃的法律困惑及前瞻[J].价值工程,2012,(2)∶282-283.
[3]王龙喜,陈夏.试论信息化追逃与“网上追逃”之关系[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57-60.
[4]高潮.全国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价值探析[J].公安研究,2012,(4)∶91-94.
[5]岳铭鸿.网上追逃导致异地羁押中出现的问题[J].政府法制,2011,(4)∶53.
[编辑:张钦]
D918
A
1672-6405(2014)04-0022-04
王文帅(1989-),男,山西忻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诉讼法学专业侦查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