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钰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深化校局合作建立联合育人机制
李新钰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实行招生、录警与公务员录用“三位一体”,入学即入警的招录培养模式,引发了公安教育人才培养体制与机制的深刻变革,形成全警办教育的新局面。作为改革主体的公安院校必须主动改变院校单方教育的传统培养模式,面向全警、开放办学,依托各级公安机关,深化校局合作,共同搭建培养平台,建立联合育人机制。
公安院校;招录培养;校局联合;育人机制
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人才培养体制与机制创新,从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中,按照基层公安机关岗位需求直接招录公安民警,进行公安专业教育,实行招生、录警与公务员录用“三位一体”,入学即入警的招录培养模式,引发了公安教育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的深刻变革,形成全警办教育的新局面。公安部在《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深化教学改革,着力突出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要求,完善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联合育人机制,推进职业化教育模式改革创新”。作为改革主体的公安院校要充分认识到招录对象的重大变化,主动改变院校单方面教育的传统培养模式,面向全警、开放办学,积极依托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实战部门,深化校局合作,共同搭建培养平台,建立联合育人机制。
长期以来,公安院校在发展过程中已被纳入普通高等教育体制之中,与普通院校一样招录参加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在校进行公安专业培养后,分配或录用到公安机关工作,招生对象单一而标准,属于职前教育范畴,学生将来的就业单位与工作岗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校学生与公安机关用人单位没有直接联系,基本上由院校单方面负责教育培养。尽管有些公安机关也负责安排学生的实习活动,但在整个公安人才培养过程中处于参与和配合地位,其主导作用和主动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在校学生的关注程度和责任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首要的、最大的突破点是招录对象的多元化和职业职位前置的培养导向,招录对象由过去单一的高考学生转变为专业多样、学历多样的高校毕业生和多兵种的退役士兵,更为重要的是培养模式由职前教育转变为职后教育,学员入校前已经有了明确的职业职位定向,已占用基层公安机关编制,属于基层公安机关的准民警,工作单位、甚至工作岗位已基本确定。在校学员与基层公安机关用人单位的关系十分明确,既是在校学员,又是基层公安机关民警,院校和用人单位对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学员的教育培养负有共同责任。因此,要改变过去以院校教育为主的传统模式,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主导作用和积极主动性,明确用人单位的职责任务,建立校局合作平台,完善公安院校和基层公安机关用人单位的联合育人机制。
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生对象的变化突破了以院校为主的单方面培养模式,公安部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联合育人机制,共同承担公安人才培养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院校与用人单位在联合培养学员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壁垒。一是学员招录以省级人事和公安机关为主,县级基层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只是上报用人计划,但不参与学员招录工作,对本单位所招人员没有话语权,甚至连招录的是谁也无从知晓,这种状况影响了基层用人单位对学员培养的积极性和关注程度;二是省属公安院校是省公安厅的直属单位,由于管理体制和院校职能的限制,如果不通过省、市公安机关,院校无法直接与县级公安机关用人单位从体制上和制度层面搭建共同育人平台,即使院校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业务联系或私人关系开展一些活动,但形不成合作培养的长效机制;三是县级公安机关警力紧张,任务繁重,主要忙于侦查破案、治安管理等公安业务工作。而每年每个县级公安机关用人单位的试点专业在校学员一般也就五至六人,况且是一年半以后回单位顶岗实习,两年后才正式上岗,其在单位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对他们的合作培养问题引不起领导重视,摆不上议事日程,如果没有相关制度作保障,很难建立校局合作育人机制。
根据公安部的指示精神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专业教学需要,必须建立校局合作育人机制,共同培养学员。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应采取相应措施,从体制和机制上加强校局合作,搭建共同培养平台。
(一)制定校局联合育人制度
鉴于公安院校与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建立合作育人平台在管理体制方面的限制,省公安厅人事训练部门要根据公安部的指示精神和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要求,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职责任务,会同市、县公安局政工部门制定院校与用人单位合作育人的相关制度,联合公安院校研究出台关于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实验实训场所建设、教师教官双向交流等合作育人方面的相关规定,从组织和制度层面为公安院校与县级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合作育人提供保障,确保合作育人机制的规范化和长效性。
(二)提高用人单位的话语权
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学员已是县级公安机关的在编民警,要提高用人单位在招录培养过程中的话语权,增强对在校学员的关注程度和培养积极性。学员招录确定后,应及时将各用人单位的学员名单及相关情况通报本单位,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获悉本年度本单位招录学员的基本情况。新学员入学后,省、市公安机关人事训练部门应组织基层用人单位政工部门领导与本单位学员见面,向学员介绍单位情况,提出要求,增强学员对就业单位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单位对自己的约束力。同时,用人单位对自己的在校学员也有了感性认识,对其关注程度和培养积极性会相应提高。
(三)建立校局联合考核机制
培养院校与用人单位要加强联系,及时向用人单位通报本单位学员在校学习及表现情况,校局联合考核,用人单位提前介入,将本单位在校学员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范围,将学员在校考核与今后工作考核相链接,将在校表现视为工作表现。加大对在校学员的监督考核力度,避免学员因没有就业压力而缺少学习动力的问题出现。
(四)搭建教学工作联合研究平台
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构建以及教学内容创新是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重点,必须根据县级公安机关基层民警初任教育的培养定位和基层公安机关的岗位特点,积极联系用人单位,共同研究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专业教学工作。
1.拓宽专业口径
基层公安机关岗位综合性较强,往往一个岗位对应上级公安机关两三个岗位内容。由于基层警力相对不足,岗位调整比较频繁,要求一警多能,适应性强。因此,要积极适应基层公安机关的岗位特点和“一警多能”的警务改革需要,专业设置综合性越强越好,以设置大治安、大侦查两个专业为宜,学员上岗后无论是到派出所还是到刑警队,或其他业务岗位,有了治安、刑侦业务作基础,都能很快适应工作要求。
在设置综合性公安专业的基础上,可根据学员原学历教育专业特长和基层公安机关工作需要,开办特长班,如将新闻、中文专业毕业的学员组成文秘班,将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学员组成信息化班,将退役士兵特别是退役武警组成警务战术班等,这些有特长的学员是基层急需的专业人才,回单位上岗后即可显现特殊能力,使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成果得到尽快展示。
2.构建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构建必须以岗位需求为依据,打破学历教育学科本位的传统课程体系,按照县级公安机关主要工作岗位和业务流程进行课程重组,以公安实用法律和治安、刑侦两大业务课程为主,做到以岗设课,使所设课程与县级公安机关主要业务岗位相对接。对一些与治安、侦查业务有关的边缘性课程,可采用两种方式组织学员学习,一是开设专题讲座进行知识拓展;二是通过发放教材、指定参考书、集体辅导等方式组织学员自学,最后进行达标考核。
3.确定教学内容
课程的教学内容要根据岗位任务来确定,每个业务岗位都有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要将岗位任务作为教学内容,在岗位上做哪些工作,就讲哪些内容,使专业教学切实符合基层民警的任职需要。如派出所有户政与人口管理岗位,试点专业教学就应开设《户政与人口管理》课程,户政与人口管理岗位的工作任务是进行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移、管理户籍档案、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统计与人口信息系统管理,以及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管理等。这些工作任务就是《户政与人口管理》课程的教学内容。
4.设计训练项目
在教学实施中要按照完成工作任务过程的具体环节设计训练项目,通过一个个与工作过程环节相同的项目训练,培养学员的岗位核心能力。如《户政与人口管理》课程教学内容中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就是户政管理岗位的一项工作任务,完成这项任务的过程包括确认居民身份信息、人像采集、收取费用、上传数据等环节,这些环节就是我们的教学训练项目。学员们掌握了这些工作环节的规定和要求,能够将这些环节操作下来,就具备了完成“居民身份证管理”任务的实际能力。
(五)共同推进师资队伍建设
公安部党委17号文件提出,“建立公安院校与实战单位协作机制,落实公安院校教师定期参加警务实践和选聘专兼职教官制度,着力建设一支既有较高理论素养又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教师队伍。”这就意味着公安院校师资队伍由院校教师和实战单位的专兼职教官两部分构成,教师和教官实行互动式双向交流,院校教师应定期参加警务实践,实战部门民警要受聘为兼职教官入校任教。师资队伍建设要突破院校的局限,紧紧依托公安机关,深化校局合作,向基层要师资、向实战要师资,实现师资队伍建设模式的动态双向化。
1.加强教师实践锻炼
进一步强化院校教师警察职业意识确立、警察职业作风养成、警察职业素质能力提升,成为合格警察。一是组织教师学习有关人民警察和公安工作的文件资料,加深对人民警察和公安工作性质,任务,纪律,作风各方面的认识;二是安排教师参与警务实战,体验警察生活,感受工作氛围,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2.建立兼职教官人才库
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公安院校任教的暂行办法》,从各级公安机关选聘业务骨干组建兼职教官人才库,根据课程建设需要将兼职教官与学院教师组成“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吸收教官参加教研活动,把教研活动开展到分县局、派出所、刑警队、警务站,在实战现场进行教研;充分发挥兼职教官的桥梁作用,密切与实战单位的联系;制定教官选聘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教官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资料:
[1]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公委通字〔2009〕17号.
[2]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3]曹诗全.公安院校应对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认知与实践[J].公安教育,2010,(12).
[4]任克勤.再论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人才的培养[J].公安教育,2010,(4).
[5]李国洲.论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生培养教育模式的构建[J].公安教育,2010,(7).
[编辑:李永新]
D631.15
A
1672-6405(2014)04-0064-03
李新钰(1959-),男,河北赞皇人,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治安管理教学训练部主任,主要从事治安管理教学与研究工作。
2014-11-02
本文系2013年度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校局联合育人机制建设研究”(课题编号:13051398)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