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枪械训练实战化改革研究

2014-04-08 21:51师博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射击训练枪械枪支

师博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警务研究】

公安民警枪械训练实战化改革研究

师博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目前暴力袭击事件频频发生,武器是警察武力使用的最高等级,也是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控制犯罪嫌疑人最有效、直接的手段。可是现场情形千变万化,很多案例反映出处置民警对枪支武器“不敢用、不善用”的问题,因此,“实战化”的枪械训练才能切实解决此类难题。笔者通过案例剖析传统枪械训练出现的问题,分析民警在实战中使用武器时应具备的能力,为民警枪械训练实战化改革提出建议。

公安民警;枪械训练;实战化;贴近实战

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武器是警察武力使用的最高等级,也是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控制犯罪嫌疑人最有效、直接的手段。众所周知,武器能剥夺人的生命,所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武器使用是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尤其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中,不但规定了警察可以开枪的的十五种情形,还明确规定了两种不能开枪的情形,以及两种立即停止使用的武器的情形。可是,警察在现场处置的情形是千变万化的,判断是否符合使用武器的情形在一瞬间,难以细致正确的判断,冒然开枪,就会出现武力使用过度的严重后果,但是民警如果犹豫不决不敢开枪,或开枪的时候不能快速击中对方有效部位,歹徒仍然会继续反抗,这样,不但人民群众会受到更加严重伤害,民警本身也会受到严重的生命威胁。因此,具有“实战化”的枪械训练才能切实解决当前一线民警在执法中对武器“不敢用”、“不善用”的难题。

一、由“3·01”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临场处置引发的对当前民警枪械训练的反思

在昆明火车站“3·01”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中,首先到达现场的车站派出所民警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连开五枪,但并没有击中有效部位,导致歹徒继续对其实施砍杀攻击,处置民警在近距离高压情况下很难快速击中移动的目标的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了我们基层一线民警对枪械的训练严重缺乏,并且训练不够贴近实战;另外,随后到达现场的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特警队的民警开枪击倒五名暴徒后,在中央电视台记者参访时说道:“开枪后,我首先想的是这枪该打不该打……”这句话也不禁引起了我们的反思,到底警察在现场处置严重暴力违法犯罪时如何准确判断使用武器的时机呢?当前,一线公安民警用枪面对的最大难题并不是开枪能不能打准的问题,而是在执法执勤中如何决定什么时候该开枪、什么时候不该开枪的问题。是不是熟记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中关于开枪的15种情形,并掌握射击技能,就代表着公安民警就能在临战处置中依法、有效的使用武器呢?实际情况是,还必须将法律法规、射击技能与公安实战相结合,综合判断并实施处置。

目前,我国基层一线民警的枪械训练大多还处于基础射击状态,难以得到基层公安机关的重视,还以传统的15米、25米距离的静态靶位精度射击为主,考核也是如此,使用武器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等课程的教学也仅仅停留在理论讲授和解读法条的层面。这样的训练体系已经不能够适应民警当前严峻的执法环境,也不能够贴近实战。

(一)传统的法律依据理论讲授难以解决民警合理判断开枪时机的难题

使用武器的决定因素不完全来自于警察主观能动,更主要的是依赖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及处置现场的实际环境。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危害和暴力等级,并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下面简称为《条例》)中明确规定可以开枪的情形后才可以依法使用武器。《条例》中虽然非常明确了可以开枪的十五种具体情形,但是执法现场的临战处置是千变万化的,危险和战机的出现往往就在一瞬间,处置民警经过传统的法律依据学习还难以在高压环境下短时间内合理判断,这会直接导致民警在执法中出现“不敢用”的情况,这种对武器“不敢用”的心理也是当前基层民警普遍存在的。

(二)传统的基础射击训练难以满足实战的需要

射击训练一般分为两个环节,即基础射击训练和应用射击训练,基础射击训练通常以一定距离如15米、25米的固定靶的精度射击训练来体现,主要培养民警射击的基本功和提高射击精度;而应用射击训练,更多强调射击训练的实战化和应用性,表现形式也比较多,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还是国际上通用的“PPC”训练,它是POLICE(警察)、PISTOL(手枪)、COMBAT(战斗)的英文缩写。由于基层公安机关对枪械训练的不重视,大多训练只停留在了基础射击训练的层面,通过基础训练,也只能教会民警对枪支的基础操作和使用。相应考核,更多的是草草了事。那么,只接受过这样训练的警察能够“上战场”吗?在实战中,尤其是遇到枪战或者是暴恐袭击时,民警首先要快速与犯罪分子拉开安全距离并寻找掩体,同时快速对移动中的犯罪反分子射击并将其控制。这样一个实战中的处置包含了以下三个训练要素:第一,使用武器时安全意识的培养,是否能在危险发生时快速拉开安全距离并寻找掩体;第二,准确判明情况、快速出枪、警告(特殊情况下不逊要警告)、射击;第三,近距离对移动中对移动目标物的首发命中射击。上述这三个实战中使用武器的要素,在目前常规的基础射击训练没有体现,所以一味的加大基础射击训练,忽视应用射击训练的重要性,这样的训练体系必定会脱离实战战,难以解决基层民警对武器“不善用”的难题。

二、民警在实战中使用武器时应具备的能力

警务实战训练一定从实战出发,以实战为导向,脱离实战的训练是没有意义和实际价值的,枪械训练更是如此。那么在复杂的实战环境中,处置民警能够合理、合法使用武器来有效打击犯罪,需要哪些能力呢?实践证明,熟悉相应的法律依据、手枪的基础操作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实战中的环境是千变万化的,战机也是出现在一瞬间,嫌疑人也在移动并对你实施攻击。所以,能够在实战中合理、合法、有效地快速使用武器对犯罪分子实施有效控制,笔者认为需要具备以下几种能力:

(一)在复杂的执法环境中对危险判断的能力

警察使用武力手段都是被动的,主要取决与犯罪分子的“危险”程度,这种“危险”指的是其行为及可能发生后果的危险性。警察在现场执法中,尤其是处置严重暴力案件,一定要具有及时判断危险的能力,这样才能快速反应,及时取出警械或武器使用,如果缺乏了这种判断能力,反应迟缓或没有及时使用武力进行控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同时,这种判断更是武力使用时机的判断,一定要与相关的法律依据相联系,尤其在使用武器进行控制的情形,一定要严格依法使用。

(二)能够安全、熟练地使用枪支的能力

由于枪支安全操作训练的缺乏,国内警察枪支“走火”伤人的实践屡见不鲜,今年5月在郑州市“海文幼儿园”发生了一起警察枪支“走火”伤人案件,原因是民警验枪时习惯性地认为膛内无弹,用向地面随意扣动扳机的方法完成验枪,结果膛内有弹,走火伤人了,如果事件中的民警熟悉手枪安全操作守则,能够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再经过严格的枪支操作训练,严格按照程序来使用,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所以,民警能够安全地操作和使用枪支是武器的使用基础,没有这样的基础,任何射击训练都难以开展,更何况实战。一定要对枪支基础操作重视起来,让受训民警能熟知枪支使用的安全守则,熟练掌握验枪、上膛、快速排除故障等基础操作。

(三)近距离高压心理状态下快速射击并能首发命中的能力

通过经验和数据不难发现,警察在执法中八成以上的开枪距离在5到7米之间,在这样的距离要快速开枪击中目标,显然不能像精度射击要求的那样,用眼睛找到准星和缺口的平整关系后再开枪,因为现场没有你精确瞄准所需要的时间,而更多的要求你要快速出枪并射击,这就需要你在高压心理的状态下,充分利用自身肌肉和骨骼的记忆在保持准星和缺口的基本平正关系快速概略瞄准,也就是“目标清清楚楚,准星和缺口模模糊糊”的近距离射击状态。

(四)用枪就要用战术的能力

警察战术应该贯穿于任何警察的执法活动中,警察战术的使用是为了保护执法者自身的安全,这包括“距离、掩体、戒备”的安全三宝、“危险加一”理念、全队协作等安全意识。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器进行控制,这样的情形可以说是实战中最危险的,所以更应该使用战术,一定要树立用枪就要用战术的意识,能够在对方袭击时快速拉开安全距离,寻找掩体来保护自己,并要及时与同伴进行沟通,占据有力地形,合理使用武力对其进行控制。一定要避免在实战对抗中一味地攻击而忘记了自身的安全和同伴的安全。

三、对目前民警枪械训练体系改革的建议

有针对性、科学、系统的训练能够提高一线民警的战斗力,能够有效提高民警执法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目前基层民警枪械训练体系由于种种原因还不够科学系统,不能完全满足执法实战的训练,笔者通过研究,提出对民警枪械训练体系改革的一些意见,着重解决民警在执法战斗中对于武器“不敢用”、“不善用”等实际问题。

(一)严格规范武器安全操作训练

2006年3月17日,香港尖沙咀行人隧道两名警员与一名持枪歹徒发生枪战,其中一名警员被歹徒击中后,奄奄一息时还不忘将自己手中使用过的枪支关保险并去枪套,香港警察这种使用枪支的安全操作让我们惊叹,已经形成为一个下意识的动作,可见香港警察对于枪支安全操作的训练时多么的严格啊。所以,对于民警的枪支基础操作训练一定要动作规范、训练严格,动作规范到每一个细节,如持枪时食指的位置、上膛的动作、验枪退弹和故障排除时枪口的指向等等,并要严格的进行训练,对于民警的一些错误动作或会产生安全隐患的动作一定要及时纠正,通过上百次正确的训练使受训民警对基础操作动作形成自动化模式,培养成下意识的动作,这样才能保证在高压环境下安全地使用武器。另外,要求教官在示范中不但要做出正确动作的示范,更要做出错误动作示范和演示,使学员加深印象。例如,在讲授验枪时可以采用一些抓弹钩故障的枪支或者是弹壳变形的空包弹,用易犯的错误动作进行验枪,再用互动的方式进行提问,使受训民警从根本上改掉以往的错误动作、程序和方法;讲到“金手指”原则(除非决定射击外,食指必要放在扳机护圈之外)时,可以采用实验等教学技巧进行教学,使受训民警改掉以往经验性的认为“手不扣动扳机,枪就不会响”的错误观念等。

(二)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教学情景化

传统的这项教学课程都是以理论讲授为主,考核也是要求受训民警熟练背会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这样就能确定受训的民警能够快速、准确判断使用武器的时机吗?当然不能,因为现场的执法环境千变万化,记忆的相关内容是文字的表现形式,而人的大脑不是机器,很难将快速变化的情形与法条结合起来再做出准确判断。所以,在相关内容的理论讲述时,要求教官把各项内容进行归类总结,找出共性特点,方便受训民警记忆和掌握。例如,通过对这《条例》中可以开枪的十五种情形进行细致分析,可以发现它们都有四个共同的特点:首先,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的是严重暴力违法犯罪,这种犯罪危险等级非常高;其次,这种行为正在进行;第三,情况十分紧急,只有使用武器才能及时、有效制止;最后,都是警告无效后使用武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除外)。只要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民警就可以果断开枪。另外,在理论讲解后,为了使受训民警产生直观的印象,还要进行情景模拟的实训,在法律规定可以开枪的十五钟情形中抽出一些,编排情景,利用情景诱导的教学形式让受训民警在情境中体验训练,加深印象,提高其在实战中快速判断的能力。当然,作为一名警察,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开枪,在哪种情况下不能开枪,如果开枪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都必须非常地清楚,符合法律要求是开枪的必要前提,这不仅是对公民,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警察自身的保护。

(三)基础射击训练短距离化

基础射击训练目的是培养民警射击的基本功,解决能够“打准”的问题。我们以往的精度射击训练都是静态的15米、25米和50米立姿射击训练,让民警在训练中练习准星和缺口的平正关系、预压扳机的力度和持枪等。那么,这样的训练要使民警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需要大量时间和弹药的付出,本着节约训练时间和成本的原则,以实战距离为导向,建议基础射击训练具体不要超过15,更多以10米以内的距离进行射击练习,重在培养受训民警对射击的感觉、准星和缺口的平正以及子弹散布的规律等,短时间提高射击基本功。还可以取消传统的打胸环靶记环数的模式,让受训民警打指定区域(如一张A4纸的面积),这样可以避免受训民警为了打十环长时间瞄准,培养其快速瞄准的能力,提高实战射击的意识。

(四)加强近距离快速瞄准射击的训练,提高首发命中的能力

在实战中,要求民警要在短时间内判断、出枪、上膛、瞄准、击发。如果对方有武器,还要在上述基础上快速拉开安全距离寻找掩体,那么,实战中使用武器更多的体现了一个“快”字,没有时间给民警去寻找准星和缺口的平整关系了。如何在近距离内“快而准”,笔者认为应该借鉴美国警察枪械训练体系中的指向射击训练,所谓的指向射击训练就是要充分利用枪手本能的自然指向和持枪时骨骼和肌肉的记忆,用感觉去快速指向并瞄准目标,于此同时挺住手腕,快速而均匀的扣动扳机进行射击。这种快速射击的技巧非常贴近实战,不但可以用于静态射击,也可以用于动态射击,将此项射击训练推广开来一定可以切实提高公安民警在实战中首发命中的能力,有效制止和打击严重暴力犯罪。

[编辑:李永新]

D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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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405(2014)04-0053-03

师博(1983-),男,法律硕士,河南警察学院指挥战术系警务技能教研室副主任、讲师,主要从事警务实战训练与反恐研究。

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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