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巡逻中的单元警力问题研究

2014-04-08 21:51黄忠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巡逻队勤务巡警

黄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警察巡逻中的单元警力问题研究

黄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巡逻勤务中最小作战实体的警察数量,可以称作单元警力。单元警力一般分为单人、双人和多人编组三种,每种编组方式有着各自的优缺点,然而作为基础勤务的具体承担者,它们最终影响着巡逻勤务的效率和效果。对于警察部门而言,在布置巡逻工作时,需要结合各自警务人员的素质、装备的水平以及执法环境等主客观因素,对单元警力进行认真的权衡。

巡逻;单元警力;组成方式;影响因素

一、单元警力概念的提出

(一)相关背景

近期,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和严重暴力犯罪,全国许多城市如上海、济南、北京等地的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反应速度、增强处置能力的举措,普遍表现为对巡逻工作的重视与改进,以增强对整体社会治安的掌控力。北京市公安局组织了由150辆首都巡警武装巡逻车组成的专职武装巡逻力量,每辆车按照9名民警、4名辅警的标准(同一时间每车不低于2名民警和一名辅警)配备;同时协调市武警总队,出动武警巡逻,每两车为一组,每车配备4名武警。上海市公安局组织了水上、陆地和空中全方位的武装巡逻,其中路上巡逻要求配枪民警必须“两人搭档”,即两人一组;郑州市公安局指令所有派出所及各县(市)公安局均成立一支武装巡逻队,装备1辆警用巡逻车,每支武装巡逻队配有1名特警、3名派出所民警。另外,广州、西安等地的公安机关,均采取了不同的巡逻模式,加强了治安管控的力度。

在我国香港地区,最常见的巡逻力量是大街小巷两人一组的“军装警察”,另外还存在有以一辆“冲锋车”(5名警察)为巡逻载体的警察机动部队(俗称PTU)。台湾地区“警政署”在其制定的《强化警务功能策进作法》中规定“巡逻以2人以下为实施原则”,台北市警察局和高雄市警察局均以双警巡逻作为警察巡逻的基本形式。在国外,美国大部分的县市警察局都采用的是一警一车的巡逻方式;日本警察派出所下设的“受持区”,以一名警察履行巡逻职责。对于巡逻的目的,各地警方都表示认同,然而在具体的形式和方法上却有着不同的做法。既有建制齐全、装备全面的巡逻队,又有两名警察组成的搭档制巡逻,还有的地区采取的是一名警察单独进行巡逻的方式。这些巡逻方式的不同,让巡逻的单元警力问题得到了显现。

(二)单元警力的内涵

纵观各地的巡逻工作,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于作为巡逻工作载体的各巡逻组人数。不同的巡逻警力组成,可能产生不同的巡逻效果。而巡逻警力组成的不同,也反映出警务理念和地区社会条件的差异。

台湾地区学者陈明传曾对“警力”一词有过如下定义:警力是指能保护辖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警察实力,通常以警察官的人数来表示。[1]如果将警察的巡逻勤务视为一个整体的物质,那么一个正在执行任务的巡逻单位则是组成该物质的一个分子,该分子可以由一个单一的原子(一名警察)组成,也可以由多个原子(一名以上的警察)组成。这个由一名或多名警察组成的巡逻分子,就是通常所说巡逻中的最小作战单元。

最小作战单元,即为一线部门开展警务活动的基本战斗实体。[2]最小作战单元警力的配置,直接影响着警察勤务活动的成效。巡逻作为警察各种勤务方式中最主要的外勤方式,最终的勤务负担是作为最小作战单元的各巡逻单位,对于这个最小作战单元的警察数量,可以称其为单元警力。

二、单元警力的组成方式

按照警力配置的数量,单元警力的组成方式可以分为单警巡逻、双警巡逻和多人编组巡逻三种。

(一)单警巡逻

单警巡逻即由一名警察单独担负巡逻任务。从外在形式上看,单警巡逻只需要一名警察承担巡逻任务。

1.单警巡逻的优点

(1)最大限度地利用警力。在保证同样程度的见警率的情况下,单警巡逻则所需巡逻人员的数量较少,对于警力有限的警察部门而言,保证了巡警的轮休与备勤机动警力的存在。对警力的高效利用,是单警巡逻的最大优点。在既定的区域内,采用单警巡逻的模式划分出的巡区数量,要比采用双警巡逻要多出一倍,较小的巡区使得警察完成一次巡逻的时间大大缩短,提高了民众见到警察的几率,提升安全感,同时小巡区也有助于警察更方便地履行工作。

(2)有助于培养警察在巡逻中的警觉意识。警察在单独从事巡逻时,就必须注意所要履行的勤务和自己的安全,因此单人巡逻时警察常常能够意志集中,责任明确,不会心猿意马。另外,警察在单独执行勤务时,一旦发生意外,无其他有力助手可立刻提供协助,需要果决从事,容易养成对事物的警戒心理,这对于执行巡逻勤务是非常有益的。

2.单警巡逻需要注意的问题

(1)单警独立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问题。对于简单的治安案件和公民求助,一名训练有素的巡警应当具有当场处置的能力和水平。但在巡逻过程中,警察会遇到许多无法预想的事件,当面对恶性刑事案件、重大突发事件时,一名巡警的处置力量不足,而一旦增援力量因故无法及时感到,错过了最佳处置时间,就会造成很多不良影响。

(2)单警巡逻过程中的孤独感。有研究表明,在有同伴协助时,人们对于工作的积极性要强于独自工作。如果一名警察常年单独从事较为枯燥的巡逻工作,在巡逻过程中往上受到上级的工作指令,向下需要争取民众的满意度,其工作的压力是双重的,却无法从同伴那里得到排解,这将会大大降低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3)单警巡逻带来的警察人身安全问题。美国学者劳瑞·弗里德尔和安东尼·裴特1997年进行的一项关于警官因公殉职的研究,提出了关于警官安全的问题,在单人警车上的州警察被杀的可能性比双人警车高的多。[3]对于一些意图攻击警察、抢夺武器的犯罪团伙,单人巡警往往是他们的最佳目标,面对众多凶恶歹徒,单枪匹马的警察常常会将自己的人身安全置于极端危险的情况之下。

(二)双人编组巡逻

双人编组巡逻,即双警巡逻,将两名警察编成一组,共同担负巡逻勤务。这种巡逻方式广泛存在与各地的警察部门,也是最常见的巡逻方式。

1.双警巡逻的优点

(1)有效实现警力资源的优化组合。两名警察组成的巡逻组,一般由一名经验丰富的警察和新警察构成,经验丰富的警察是巡逻组的领导者,能够保证巡逻工作的高效与有序,同时其较高的资历也有利于更好地化解巡逻中的各类问题,而年轻的警察充满干劲,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高,两人的组合可谓是一次良好的互补。

(2)教育与培训作用明显。由一名老警察和新警察所组成的双人巡逻单元,往往也是一所“小学校”,二人既是同事又是师徒,通过老警察一对一的“传、帮、带”,新警察的成长速度大大提高。人数较多的小组,小组领导者由于精力有限,往往注重于个别优秀者的培养而忽视其他组员的成长,双人组合则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3)增强了巡逻单元履行职责的的能力。相比于一名警察,两人一组能够更加有效地应对巡逻过程中的各种事件,例如加快救助的速度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几率,同时两人一组的巡逻会使巡逻警察充分地感受到同伴的存在,减少枯燥工作的孤独感,工作的积极性得到提升。

2.双警巡逻存在的问题

(1)降低了各巡逻组之间的支援速度。相比于单警巡逻,双人编组的问题主要在于各巡逻组之间支援速度的降低。美国堪萨斯市进行的实验研究发现,当安排一辆支援警车时,两名警察组成的警车到达现场的速度比两辆各只有一名警察的警车要慢。而在单警巡逻时,警察们互相支持的同等压力提高了反应速度。

(2)造成了警力成本的增加。原本由一名警察承担的任务交由两名警察来做,必然会导致警力的增加,如果将某既定区域划分为数个巡区,每个巡区为巡逻的最小单位,那么采用双人组的巡逻模式则意味着需要比单人组多一倍的巡逻警察。这意味着双警巡逻需要更多的人员投入,势必会挤占并不充裕的经费和编制。

(三)多人编组巡逻

多人编组巡逻,也可以称为组队或建制队巡逻,是以3名或3名以上警察组成建制队进行巡逻的方式。与传统的单警或双人巡逻相比,这是一种动态集中型的巡逻。

1.多人编组巡逻的优点

(1)产生威慑效应。武装的小型巡逻队,具有较强的战斗力,能够对街头犯罪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多名全副武装的警察列队巡逻,在气势上构成对巡区潜在犯罪嫌疑人的高压态势,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该地区抢劫、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巡逻队出现在街头,也是警察部门打击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决心的体现。

(2)具备单独应对较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巡警建制编队分组,特别是三人以上的编组,是一支具有综合性职能的战斗队,遇到突发事件时,全队共同处置,这是一种攻防兼备的巡逻运行模式。巡逻队警力充足,能够处理巡逻中遇到的各种事态,且对支援警力的需求低于单警巡逻和双人编组。最重要的是,巡逻队各个成员之间的配合性和集体协作性强,例如,一个四人的巡逻队到达现场时,其处置能力要强于四名各自从不同地方赶来增援的巡逻警察。

2.多人编组巡逻存在的问题

(1)占用警力过多,造成了某种程度上警力的浪费。多人编组巡逻,实际上并没有使得见警率有所改善。在总警力一定的情况下,巡逻中单元警力人数越多,其所负责的巡区的面积就会越大,巡逻一周的所需时间较长,导致同样时间内该巡区的巡逻次数减少。大多数情形下,巡逻中所遇到的工作是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和小型事件,而实际处理的人往往是巡逻队的指挥官和个别骨干,其余的巡逻警察多数时间则处于无事可做的情况,得不到锻炼和培养,是警力的极大浪费。

(2)与民众的接触减少,不利于良好警民关系的构建。巡逻小组的人数越多,处置能力越强,但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是降低了巡逻小组与一般民众之间互相联系的意愿。巡逻队本身的实力强,其队员更倾向于依赖巡逻队的其他警察而不愿与民众有过多的接触,这与单警巡逻或双人巡逻中,警察必须试图维持与民众的良好关系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同时,多人的巡逻队会使民众自然地产生一种敬畏和紧张的感觉,降低了民众主动接触的意愿。

三、影响单元警力配置的因素

影响单元警力”配置的因素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主观原因主要是从巡逻工作布置的主观性对警察部门和巡逻警察的个体进行探讨,而客观原因则是指巡逻中的不可逆因素和警察巡逻的制度层面。

(一)主观因素

1.警察决策者的意图

在布置巡逻勤务时,警务活动的决策者所考虑要达成的目标,对巡逻人数的配备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4]决定在某一地区开展巡逻勤务时,首先要考虑巡逻所要达到的目标——安全、效果、成本。这些目标之间,可能彼此不相容且有所冲突。因此只有在确定警察首脑的决定之前,才能决定巡逻警察的人数。

例如,在昆明事件以后,公安部要求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巡逻工作,对恐怖极端势力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种巡逻的出发点在于应对恐怖主义的威胁,要求公安机关的领导必须要首先考虑巡逻单元警力的处突能力和方位能力,这也就导致了各地的巡逻多是三人以上的建制队。

2.巡逻警察的个人情况

巡逻工作对巡逻警察的素质有着基本的要求,如身体条件、警务技能、文化程度等等。一名优秀的巡逻警察除了具备这些基本的要求之外,更应该具有相当的经验和协调能力,这需要一定的工作基础。

因此,一名刚刚从警校毕业的年轻巡警,或许体能较佳,勇于任事,然而缺乏必要的处置事故的经验,无法独自承担巡逻工作。即使该地区警察巡逻的固定模式为单警,巡逻勤务的组织者在将其派往一线巡逻岗位时,也必须考虑其经验不足的特点,将其先编入由经验丰富的资深巡警领导的巡逻组中,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历练,具备了一定的处置经验后,再改派其单独从事巡逻工作。

(二)客观因素

1.巡逻的时间和地点

巡逻时间和地点的不同也影响着单元警力的人数。昼间巡逻与夜间巡逻在安全性和处置方式上并不相同,因此在单元警力的配置上也会有所差异。例如,湖南省公安厅编写的《县级公安机关警务工作正规化指南》中明确提出,一人单独巡逻仅限于昼间,夜间巡逻必须保证有两名以上民警同组。

不同的巡逻区,对单元警力的要求亦不同。例如,在学者和政要云集的高端住宅区,可以采取单警的巡逻方式;而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贫民窟进行巡逻时,遇到毒品、凶杀等恶性犯罪的几率较高,因此该地区的警察部门极少采取单警巡逻,多见的是荷枪实弹、全副武装的巡逻分队。

2.巡逻装备的水平

精良的装备是警察高效完成巡逻勤务的有力支撑,科技的发展,大大提高了警察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减少了警察对于同伴的依赖性。一名由完善的高技术装备武装起来的巡警同样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要超过一名装备水平落后的巡警。从某种意义上说,装备可以弥补人力的不足。

美国警察大部分采用一人一车巡逻模式,这与他们先进的技术水平和强大的经济实力是分不开的。以位于路易斯安娜州的杰佛逊县警察局为例,该局的每一名执法警察都配有1支9毫米口径手枪、39发子弹以及手铐、电台、警棍、辣椒水,有的还配有电击手枪。全局有1100辆汽车,大部分是福特牌轿车,每名警察都配发1辆,大部分车上配有电脑,可即时查询有关信息。[5]先进的装备,提高了巡逻警察的自信,是巡逻中高效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

3.巡逻警察的权力

警察巡逻的权力,是指巡逻警察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6]巡逻权力是警察执行巡逻任务的重要保证。在警察的巡逻过程中,对嫌疑人员和可疑人员的盘查必不可少。

根据公安部2008年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五条规定,“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巡逻民警单独处置的权力,一名警察在制度上是无法单独进行盘查的,而盘查是巡逻中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因此单警巡逻在国内存在着法律上的困境,单独从事巡逻勤务的民警在遇到需要对嫌疑人盘查时,很难有效地履行职责。法律上的困境使得内地公安机关在配置巡逻警力时,每个巡逻单位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民警,才能保证勤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4.警务制度

在内地,巡逻警察通常被视为公安机关下设若干个独立警种之一。许多地市级公安局下设专门的巡警支队、支队下设大队、大队下设中队,由建制的专业巡逻队作为巡逻力量。因此,从体制上看,我国巡逻的单元警力,往往是一支整建制的巡逻队,巡警中队或巡警分队的民警数量,就是单元警力的人数。

在台湾地区,按照其现行的警察勤务条例规定,巡逻是警察勤务的六种方式之一,是每个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应当落实的。在制度层面上,台湾地区“内政部警政署”制定的《分驻(派出)所勤务手册》,具体规定了每名警员每天必须进行的巡逻时间,对警察而言,巡逻是一种工作的基本方式。这种警务体制将巡逻作为警察的常规工作方式,不设置专门的巡逻警种,重在强调每名警察的巡逻职责。香港地区亦是如此,各警区中负责处置治安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军装部,全部警察均以巡逻为基本工作方式,警力全部布置于街面,在这种警务体制下,巡逻多为单警巡逻或双人一组,常态化的单元警力很少表现为一支全副武装的巡逻队。

四、结语

警察在巡逻过程中,组成巡逻的基本单位究竟以多少警力为最优,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国内外警务部门均有不同的尝试和做法。总体而言,单警或双人的巡逻方式较为普遍,单元警力的人数大多数时候都在两人以下,建制队巡逻往往是为应付特殊治安情形而采取的非常态化模式。当前我国各地公安机关已经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巡逻工作,在单元警力的配置上也有了一些创新和发展。但是巡逻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主观随意性较强、机制运作不流畅等方面,难以形成常态机制,在制度层面上,巡逻单元警力的配置仍然没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来进行规范与引导。巡逻工作是一个不断探索与改进的过程,对单元警力问题的研究,应当引起当前公安实战部门的借鉴与思考。

[1]陈明传.警政管理新策略[J].警学丛刊,2004, (5)∶14.

[2]李舒.最小作战单元[J].瞭望新闻周刊,2007, (4)∶61.

[3]罗伯特·兰沃西,劳伦斯·特拉维斯.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M].尤小文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3)∶302-303.

[4]李湧清.警察勤务理论与实务[M].台北:杨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3)∶262-263.

[5]孙育海.美国杰佛逊县警务一瞥[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1)∶145-146.

[6]汪勇,李健和.警察巡逻勤务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336-337.

[编辑:张钦]

D631.4

A

1672-6405(2014)04-0034-05

黄忠(1991-),男,河南信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比较警察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

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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