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其昌
在工业经济时代形成的金融规则认为,支付结算是银行的特许经营权,不许其他金融机构染指。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因此,2009年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支付结算都要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支付结算的方式是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了这一成规:雨后春笋般冒出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依托银行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可以进行支付结算,2013年诞生的余额宝之类的“宝宝们”不仅成了货币市场基金,而且可以转账支付结算且不需要支付手续费。腾讯和百度推出类似的宝,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BAT”这一专有名词,来指这三家互联网金融企业。这使得《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下子成为现实。在动了银行的奶酪后,各家银行联合银联向“央妈”告状,搅动了国内金融业。2014年,各银行也推出了一系列类似余额宝那样的货币市场基金。这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银行支付结算的特许经营权,创造了一种新的支付结算手段和方式,未来走向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这些变化为我们研究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活标本。那就是马云是如何从支付宝玩转到余额宝的。正如《史记·货殖列传》所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的自利本性如水,随物赋形,人们总是在约束条件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选择。我们也可据此理解支付宝如何发展为余额宝。
长期以来,第三方支付机构游走在政策、法律真空和监管缺位的“飞地”,其中一个问题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法律性质及其利息支付。2010年,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但未对沉定资金性质做出说明。观察争论两年后,2013年,人民银行才出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其中第24条规定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财产,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3条规定支付机构必须将备付金全额缴存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但是,这些规定仍然没有明确备付金的法律性质。有专家认为,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备付金属于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买方作为取得货物所有权或者相应服务的对价,其资金所有权的归属不适用于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就像存款一样,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应该属于买方,那么利息也应该属于买方。其实,备付金不能作为存款,因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银行,不能吸收存款,一旦承认其支付利息就变相承认了其银行的地位。笔者则认为沉淀资金的法律性质应该属于信托财产权较为合适,因为委托存管法律关系还是无法保障其安全,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破产清算,备付金就要作为破产清算财产,并且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买方的固有财产分离的客观现实不吻合,尤其不好界定第三方支付的应负责任。如果将其定性为信托财产既符合《信托法》第二条的定义,也可运用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四十七条的内容,把备付金从法律上确认为可破产隔离、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可禁止法院强制执行和禁止抵消与混同,从而保障备付金的法律安全性,从而也赋予第三方支付机构技术上的安全责任。
根据信托法律关系,买方就是委托人和受益人,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是受托人,备付金及其虚拟账户与孳息都是信托财产,依据《信托法》第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受益人应该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托管银行就是托管受托人,也是受托人,收取托管费也是自然的,受托人应该对受益人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为受益人最佳利益服务。因此,买方顺理成章享有利息收入,不应该是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享有。以支付宝2012年交易规模全年1.86万亿元为例,日平均交易额为51亿元,按照沉淀资金时间为7日计算,沉淀资金规模将达到357亿元,假如按照0.36%的活期利息计算,一年的利息收入高达1.29亿元。如果不计算利息,银行贷款出去利率至少在8%,就享有巨大的利息差,第三支付机构就享有所谓的手续费,买方没有享受其利息。如需计算,要把这巨大的利息收入分配给买方,就是一件耗时费力的事情,成本巨大,费力不讨好,第三方支付机构必然不肯。这又与备付金及其账户和孳息是信托财产性质不符。这样一来,在支付宝技术基础上,无法以有效率的方式解决备付金作为信托财产为受益人支付利息和不成为银行的矛盾。
在此背景下,阿里公司继续创新,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了支付宝。买方用户在支付宝网站上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等同于购买了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资金转入后,买方用户既能用于消费购物、免费转账等支付结算,又能享有基金的投资收益,并且可以基本实现实时显示在手机上,增强用户的现场体验感。无论从发行方式还是服务模式上,余额宝都显得与众不同。在客户看来,余额宝并不是单纯的货币基金,它不依靠银行销售,不用到银行的物理网点去,只需通过手机媒介的支付宝平台操作处理。在受众方面,支付宝余额宝盯住了那些对于理财不很了解的大众闲散客户,让小额的资金也可以生财。最关键的一点,支付宝、余额宝特别“接地气”,为用户着想,1元起卖,不用排队,不用填单,不用申请账户,不用自己每天操作,只需要登录就可以随时看到当日的收益,堪称“理财神器”,而银行的理财产品基本为5万元起买,还要到物理网点签合同,不能在手机上实时体验看到利息收益。凭借简单的操作体验和高于一年期存款利息率的收益率,余额宝短期内聚集了大量的用户。它的功能,不仅限于投资理财,还能够购物、支付、转账、提现、还贷……多功能于一体,简直就像是一个带有收益功能的钱包,这样的傻瓜式理财工具,谁不喜欢呢?几年前,人民银行制定《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时,谁能想得到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产生如此巨大神奇的效应!
这样余额宝就解决了困扰支付宝的三大难题。一是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法律归属和支付问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应该受《信托法》拘束,各利益相关者都是信托法律关系。很自然地买方用户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托管银行是基金托管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基金公司是基金管理人,分别收取服务费和渠道费,还了支付宝一个清白。备付金购买的基金份额是信托财产,具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破产隔离等一系列法律特征。这一法律特征是其他法律关系所没有的。利息收入很自然归属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要受信托义务约束。二是沉淀资金规模过大的问题。根据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的备付金日平均余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0%。沉淀资金规模越大,应缴付的货币资本就越多。这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占用的资本多而且回报率低,通过支付宝转为余额宝,大大降低了支付备付金的比例。三是有效监管问题。因为人民银行既是监管第三方机构的机构,同时又是整个金融系统清算结算的机构,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人民银行监管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对于其法律性质的规定不是银行规定的,也没有司法解释和判例,而转为余额宝后就自动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约束,那么证监会和银行就可顺理成章地利用信托法关系对其进行监管。
虽然2014年银行和银联对支付宝以安全性为借口进行了围剿,限制其功能实用发挥,但是支付宝创新的步伐没有停止。假如你在一家便利店里挑了一堆日用品,在付款的时候,没带手机、钱包,怎么办?支付宝告诉你,只要把脸凑近一个支付设备,随便做个鬼脸就可完成支付过程。支付宝称,不仅仅是人脸,甚至戒指、鞋子、宠物或是胳膊上的文身,都可以完成付款。这就是“空付”,空付就是通过对任一实物扫描授权赋予支付能力。在商家处出示该实物,经过独有的技术快速识别后,如果有两个非常类似的物体被授权,那又是否会混淆威慑到安全支付呢?在支付环节,如果经过扫描,设备跳出多个支付宝账号时,这时候你需要输入支付宝密码,然后再从对应的支付宝中结账。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和安全的生物信息技术识别模式有四种:指纹识别、虹膜(虹膜是位于眼睛黑色瞳孔和白色巩膜之间的圆环状部分,由相当复杂的纤维组织构成)识别、人脸识别和掌纹识别。这四种识别模式均可以运用在支付环节,安全系数较高。支付宝号称今后用户不需要借助手机、电脑、银行,也可采用这四种技术。“空付”概念由此横空出世。所以,有竞争是好事,银行没有想到,按下葫芦浮起瓢,支付宝的创新更上层楼。
从支付结算技术及其与货币市场基金结合的创新来看,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特点不仅是在互联网上运行,还将现金流和平台与账户的信息、识别都转换成计算机0和1的语言进行传递,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使得金融更有亲切感和体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