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兵兵
积极开展消费金融对于扩大内需、保持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作用日显重要。当前我国消费金融业务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消费金融服务尚不能满足各阶层消费者需求。本文在分析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现状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特点进行比较,从创新组织结构、加强产品创新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改变我国偏重于依靠投资和出口发展经济的模式,促进内需消费拉动能力有所提升,逐步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创造政策环境。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消费金融市场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商务部发布的《2011/2012年中国消费品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消费规模达18.4万亿元,特别是第四季度达到了5.04万亿元,首次出现了季度消费突破5万亿元;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占比达到39.02%。另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2005年至2012年,银行消费贷款余额由2.19万亿元增长至10.44万亿元,占比由11.25% 增长至16.57%。其中短期消费贷款余额由0.12万亿元增长至1.94万亿元,7年增长了15倍。
2008年以来,受美国金融危机冲击以及欧债危机的持续影响,我国出口经济发展势头明显受到抑制,扩大内需被视作为我国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动力。2009年8月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审批程序。2010年1月至2月,中国银行、北京银行、成都银行、欧洲PPF集团分别在上海、北京、成都、天津等地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金融杠杆的作用促进消费,形成了扩大内需的新力量。它一方面能够提供比商业银行更加专业和便捷的服务,进一步细分金融市场,拓宽消费者的融资渠道,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标志着我国经济开始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的重要转变。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主要是: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包括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包括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上述业务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形成了一定的交叉,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两类,前者通过经销商发放贷款,后者由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对个人发放。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发放房屋和汽车消费贷款,因此与商业银行相比较业务范围比较单一。
2008-2010年国内市场消费金融比重偏低,其中商品及服务消费比重最低。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类支出占我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消费的支出比例没有变化,处于平稳状态。但2012年以来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因需求增长与政策导向开始回暖,消费金融公司促进了个人类消费贷款业务提升,同时也引发了市场竞争逐步加剧。
《试点办法》明确了准入条件。“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等条件。通过吸引资金容易度的比较,可以看到出资人准入门槛较高,能够将资金实力不强的非金融机构挡在了门外,但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其规模扩张受到了刚性制约。虽然《试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筹资。但由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的期限过短,发行金融债券融资成本较高,消费金融公司面临资金不足、成本压力大、筹资困难等问题,与商业银行相比资金来源不是成为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竞争的不足之处。
《试点办法》指出境内外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此举将会带来商业银行存款在源头被公司客户所截留。同业存放及拆借是商业银行的第二大资金来源,消费金融公司的加入会造成一部分资金因存放及拆借发生实质性转移,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从美国消费金融公司运作经验看,大部分资金来源依靠公司债券、市场票据。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可以预见消费金融公司将通过办理信贷资产、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来加大筹资力度。
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比较高。由于在消费金融公司取得贷款无需抵押担保,其客户自然被定位于无法获取商业银行贷款的中低端客户。然而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严格的信用审查,做出其还款能力的正确判断其中隐藏着违约风险。消费金融公司不准吸收存款,虽然可以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借款。但如果消费金融公司发生资金流枯竭和其他经营问题,很可能会波及投资人和银行。由于经济复苏缓慢,金融危机影响尚存、经济景气不稳定,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群体“月光族”占比较大,潜在的合格客户呈下降趋势。信贷消费的空间受到压缩。
相比银行固定有限的经营网点,消费金融公司在网点和渠道建设上有一定优势:一是既可以覆盖金融公司自身网点,还可与各大零售商、大卖场结盟,设置更为灵活的网点柜台,形成区域优势。二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主要是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竞争。三是国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复制国际市场消费金融营销成功品种、发展潜力客户等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将成为我国市场最有力的竞争者。
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上限最高可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按照目前我国的贷款基准利率和倍数计算,最高可达到20%以上,远远超过了银行一般的信贷利率。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最高额度为客户月收入的五倍。银行通过信用卡渠道对持卡人贷款额度可以高达百万元,上限远超消费金融公司的额度。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为个人办理小额贷款,审批速度较快,通常无担保、无抵押,只要客户的信用状况良好,可以在短时间内办理成功。而商业银行提供信贷服务时,需要抵押担保条件,审批流程多,审批速度较慢。
消费金融公司在短期内对银行的冲击较小。由于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短期来看其业务拓展将受到一定局限。首先《试点办法》对其设立和经营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使得经营规模和银行相比差距较大。其次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金融市场不同,我国金融市场的主体是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而非多元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在渠道建设和客户覆盖率方面仍占据明显优势。再次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存续时间尚短,产品种类有限,消费者的需求比较单一,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创新产品短期内难以被消费者认同。所以短期中消费金融公司对银行的冲击较小,难以对银行的信贷业务构成威胁。
在美国消费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均衡发展,形成了不可或缺的载体渠道。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和各项监管制度的逐渐完善,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政策限制会逐步放松,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将得到逐步加强。商业银行贷款制度以抵押担保为基础,将会把信用等级偏低的小客户排除在外,恰好形成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不竭来源。客户对消费金融业务的需求也会不断升级,消费金融公司将会和商业银行形成同步发展,优势互补的协调关系。
国内商业银行从2004年开始实施转型发展,形成了零售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向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性、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包括存取款、贷款、结算、汇兑、投资理财等业务。零售银行仍然代表着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单个客户,有商业银行尝试按照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将信用卡业务、住房贷款业务、汽车贷款业务等消费金融的业务整合成大消费金融事业部,以提高审批效率,简化流程,从根源上解决信贷供给不协调的局面,已经取得了成效。商业银行网点渠道覆盖全国,下一步应该充分发挥客户经理的客户资源优势,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做好客户的理财业务,对客户开展针对性的消费金融业务。将理财业务与消费金融业务叠加起来,定位于单个客户形成一站式链条服务模式。
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创新是永恒的话题。商业银行必须积极收集各方信息,深入调查客户个性需求,加强与保险、投行、信托等金融行业的合作,研发适合客户个性化需要的产品,并完善相应流程。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信用卡资源,与大型商场、专业市场开展充分合作,在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模式下达到双赢效果。例如与汽车经销商合作汽车消费贷款,和大型卖场合作大型家电等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按照产业链条,从制造—消费方向层层与商家开展合作,将消费金融服务包含其中,使消费者能以更优惠的价格、更便捷的方式享受到一体化服务。
品牌无疑对消费者具有至关重要的号召作用。消费金融具有典型的服务特征,从而成为和对手竞争的有力法宝。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不够,差别化经营与国际水平相差较大。银行收入来源主要靠利差,客户定位倾向大客户。虽然战略趋同是发展的必经阶段,但也是优胜劣汰的过程。因此商业银行应尽快形成经营特色,奠定市场基础。各银行要加大对自身品牌和特色业务的宣传,与大型商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品牌互相推广模式,加强与媒体合作,提升客户信任度。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7月5日再次宣布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并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由此前的0.8倍下调为基准利率的0.7倍,表明了利率市场化正进入加速阶段。利率市场化为商业银行创造了自主定价的空间,由于利率期限结构将变得更加复杂,商业银行应该把握利率市场化的机遇,强化风险管理和经营模式的转变,创新消费信贷产品设计,发展与存贷业务关系较弱的中间业务(如理财业务和银行卡)、消费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