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在发展消费信贷中的作用

2014-07-19 01:28耶基胜黎重阳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消费信贷借款人抵押

耶基胜 黎重阳

保险对于促进消费的金融效能,曾经被学界与市场所看好。然而保险与银行合作的消费信贷,却发展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顺利。曾经被我国保险业内部看好的两大险种——房贷险与车贷险并没有如同希望的那样走出很远。为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提供保险服务的实践证明,惟有创新保险产品、加强风险防控,让保险与消费市场始终相伴相随,才能在拉动内需启动新一轮经济增长中,发挥保险业应有的作用。

由热到冷的经历 原因何在

回忆起多年前的购买房贷险经历,绍兴市民江女士告诉笔者:“2006年我们来银行办理房贷业务,除了花一笔不大的费用将房产作抵押外,还需买一份保险就是房屋贷款险,记得当年的贷款是30年还清的24万元,保费支出不算少大约要3000元吧。按银行规定把第一受益人确定为银行。假设因遭遇意外我不能继续偿还房贷了,那么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帮我埋单。遭遇的‘意外’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如果因为火灾、暴风等自然灾害发生了损毁;二是购房人在保险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伤残,丧失了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然而据说是由于房贷险出险率极低,从2006年开始到2007不过两年时间,我购买的房贷险就淡出了市场。”

江女士所说的房屋贷款险,属于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项目。它诞生的初衷是为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然而其发展得并不顺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当时可以说最快“红”遍业界,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商业银行而言,是因为房贷本来就有住房作为抵押物,当时市场又基本处于上涨阶段,房子作为抵押物完全能够保值增值,银行的贷款不会受到什么损失,所以对申请房贷的客户并不要求必须购买房贷险。但是由于相对房屋按揭贷款数额来说,房贷险的保费支出并不高,保户在遇到意外事故时能够多得一份保障、少一份风险。所以在趋利防险利益一致的背景下,银保合作的动力还是存在的,所以房贷险还能够勉强维持,却难逃萎缩的命运。

江女士后来又参与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另一主力品种——车贷险的发展境况也基本如此,2000年前后随着国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蓬勃发展,车贷险一度以年均两倍以上的速度增长。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产品设计没有能够与时俱进,短短几年之后保险范围与理赔条款出现了许多不尽合理的因素,车贷险业务的弊端越来越大,多家保险公司不得不快速收缩了该项业务。银行与保险的专业人士均认为,保险公司退出车贷险市场,最主要的原因是保险业判断的投入、承担的风险和回报的并不对称。商业银行通过贷款为消费者买车就能获得“相应”的利息回报,保险公司则只能通过提供切实的保险服务,才能获得保险收入的相应回报。如果承担风险过大获得的回报过小,保险公司就会调整服务方式和内容,如果面临着“收不敷支”,保险公司自然会限制或取消承保范围,取消该业务品种。目前在浙江仍然在与银行合作办理车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经为数不多了。

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出现逐步式微的趋势有着多方面原因。某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个人信贷部副总经理告诉笔者,2006年前后房贷险曾是商业银行审批房贷时的“标准配置”。但是推行该险种不到两年,除了出险率低,市场对保险公司制定的免责条款的争议越来越多,有的银行出于和客户双方关系平等的考虑,已经不要求贷款客户必须签订房贷保险合同。车贷险稍有不同,是保险方对于免责条款的调整难以及时作出回应,造成了保险公司推销难,投保客户接受难。在他看来“房车二险”都没有能够像预期那样走得更远,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太过滞后也不无关系。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发展初期,正是市场需求的旺盛时期,个人征信系统却难以提供有效风险识别与提示作用,保险公司进行信用审查成本高、风险大,发展消费信贷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受到了直接抑制,所以才会对保险公司提供消费信贷保险产品造成一定的阻碍。

拉动消费 保险业还需加速创新

转眼之间房贷险、车贷险的热潮已经淡出了市场多年,然而去年消费信贷被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工具再次成为两会的热门话题。紧接着央行和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保险业与提供消费信贷的银行再次联手引发了市场的关注。曾经淹没在保险行业“十二五”规划中,要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活跃消费市场”的目标也再次被相关行业重新提及。

消费信贷险被认为是保险业助力内需扩大的有效载体,也是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拓展银保业务合作产品的有益尝试。业内呼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也理应与时俱进,加快创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得到发展,并逐步成为零售银行最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通过个人消费信贷人们可以提前实现买房、买车的消费需求。而且出国留学、装修房子,甚至短期资金周转都需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曾经作为消费信贷“护身符”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将如何与时俱进加快创新呢。

1.积极开拓人寿保险和信用保险介入消费信贷。住房消费信贷所面临的不仅只是抵押房屋受损的风险,放贷银行还将面临借款人在完成还贷之前死亡,或借款人在还贷期间个人收入状况恶化而无力继续履约还贷等风险。因此人寿保险和信用保险介入住房消费信贷市场已成为当务之急。房屋保险的特征是以房屋为标的保险,如果取得贷款的抵押房屋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意外事故时(如火灾),放贷银行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从而免除了抵押房屋受损所可能引发的贷款风险。

2.借鉴美国友邦住房抵押贷款寿险。介入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人寿保险一般称为住房抵押贷款寿险,以借款人的健康为标的。当借款人在保险期内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的贷款,从而使银行不会因借款人的死亡而损失所贷资金。一方面确保了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使其受益人所居住房不至于因未归还贷款而遭到处置。在国外住房抵押贷款一般均与寿险紧密相连,几十年的实践已形成了完善的运作机制,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将住房抵押贷款寿险成功地引入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市场。上海、苏州、北京等地区已推出住房抵押贷款寿险,为当地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可尝试住房抵押贷款信用保险。化解个人信用风险可选择的途径是引入住房贷款信用保险。是指以借款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物的险种,是在借款人抵押房屋的基础上,再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则由保险公司负责向贷款银行偿还借款,实质上就是担保。但是由保险公司作为借款者的担保人,所起的担保作用是由购房者单位作为担保人所无法比拟的:保险公司专职规避风险、提供保障,信用度高、担保能力强,远非购房者单位所能及。保险公司的信用受法律约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如果某一家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破产,其全部的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必须移交给其他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其他的保险公司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公司对投保者的保险责任是无限的,相应地银行的放贷资金的安全性等级也是最高的,不存在风险。此外由保险公司充当借款者的担保人,有利于建立社会化的抵押贷款保险机制,符合住房社会化的改革方向。

4.加强防诈骗、防挪用、防拖欠。尽管车贷险备受市场“冷遇”,但是仍然有的公司未在其例,安邦车贷从2005年6月开办至今已有9年时间,总体运营情况良好。安邦保险控制车贷险的风险主要把握住了防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贷款等环节。如今除了西藏、青海、宁夏以外,安邦保险已经在全国范围开展业务。随着社会信用环境逐渐改善,公民信用意识逐步增强,保险公司面对的风险相应变小。从安邦车贷实践看,和银行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很重要,对催收逾期欠款很有用。

5.银保精诚合作,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从银行的业务实践角度来看,个人消费信贷服务对象往往有稳定收入来源、有一定资产进行抵押。光大银行和平安产险联手开拓个人小额信用贷款领域的案例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平安产险通过提供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帮助客户从光大银行获取无抵押小额短期贷款。平安产险还推出个人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个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平安产险按偿付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贷款合同项下的还贷责任。

上述参与消费信贷市场保险公司的做法表明,创新保险产品和加强风险防控是行之有效的。作为消费信贷市场的合作双方,银保合作最大的优势在于解决信息共享,实现资源共享,取得合作共赢。中低收入者具有庞大的贷款需求,就全社会而言个人消费信贷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较高的预期收益,将会成为金融市场竞争的热点。随着个人消费观念的更新和个人消费贷款需求的增多,保险公司应适当拓宽保障人群,创新保险形式和产品,在个人消费信贷保险业务方面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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