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上浮 拿消费贷款动刀

2014-07-19 01:15沈晨舟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利率商业银行贷款

沈晨舟

我国消费贷款是金融机构以消费者信用为基础,对个人发放用于购置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相关服务的贷款。2009年以后银行业的住房贷款、按揭汽车被划分为单独分类贷款科目。与此同时对消费贷款内容进行了重新界定:消费贷款特指用于解决房屋装修、购买家电用品、出国留学、旅游婚庆、通讯服务等方面消费需求的贷款业务。其信用性质属于抵押类贷款,包括住宅抵押贷款、非住房不动产抵押贷款和信用卡贷款等。消费贷款具有高风险、高收益、周期性强、用途广泛、贷款额度较高等特点。

2013年杭州银行业贷款市场出现了新的情况,多家银行一度取消了住房贷款利率优惠,部分银行甚至停止办理首套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市场随即也做出了联动反应,包括房屋装修、出国留学、旅游婚庆等在内的贷款利率出现了向上浮动。五大国有银行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的利率上浮普遍在10%-15%之间,股份制银行的招行、浦发、中信、华夏、兴业、民生银行的利率上浮普遍在20%-30%之间。少数商业银行的消费贷款(非抵押个人信用)甚至从基准利率向上浮动了50%;个人经营类贷款利率则一般向上浮动了30%-40%。

在经济不景气背景下,银行普遍向上浮动消费贷款利率,将抑制消费,影响内需,背离了启动内需的迫切要求,属于逆经济趋势而动的行为。如果消费无法有效启动,经济出现深度下滑,银行贷款市场势必萎缩,存量贷款风险将逐步显现,到头来银行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在我国经济运行遭遇困难之际,商业银行只从自身经营角度出发,提高消费贷款利率,实属不合时宜的竭泽而渔之举。

贷款利率上浮为哪般

去年至今我国经济已经连续6个季度下行,现阶段下滑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中,依靠大规模投资拉动经济已经无路可行。不断投资造成资源短缺和环境问题,消耗大量能量只能引起低端产能过剩,广大普通劳动者不能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在出口经济环境变化方面来看,虽然美国经济复苏出现转机,但欧盟国家债务危害程度尚不明确,危机趋势尚不清晰,整个国际市场需求不振,地缘政治危机频频告急,出口经济将被抑制的局面短期难以改变;眼下和今后只有提振消费的主动权还握在我们手里,扩大内需才是应对眼前经济下滑,促使重回健康轨道的唯一选择——商业银行对消费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显得异常重要和非常迫切。

然而与之背道而驰的却是,各商业银行普遍上浮了个人类贷款利率(包括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究其原因无外乎出于自身经营利润与资金结构配置的考虑。从经营上看两次下调利率后存贷款利差缩小,银行利润收入受到了影响。信贷扩张已经不可持续,依靠扩张规模基数的盈利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从可调度现有资金的范围里,个人消费贷款期限短,占用信贷资金规模基数小,回笼资金较快,对银行保持充足流动性非常有利。在多种因素制约作用下,商业银行无一例外选择了收缩消费贷款盘子,上浮贷款利率,尽可能扩大存贷款利差,以增加收入,提高利润水平。

根据现行金融监管框架分析:从商业银行的外部环境来看,存贷比将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操作控制在了安全的范围以内。银监会的既定政策是对银行业实行75%的存贷比管制,这一比例不会调整。势必使中国银行业在季末、季初及月末、月初继续出现存、贷款大幅度波动的情况。“冲”存贷比时点指标,已经成为当前银行不得已而为之的主要工作。对于“吸存吸储”能力都处于不断弱化的银行而言,收缩贷款规模上浮贷款利率成为必然选择,即使是优质的个人消费贷款,也不得不面临被动收紧的境况。

从商业银行内部安全的需要来看,进入每年四季度贷款额庞大的国有企业对资金需求都有所控制,往往要影响到下一年度的经营收入。国家政策明令给予扶持的小微企业,商业银行未必有能力控制其风险;各级地方政府贷款清单明确的企业与项目,银行必须予以支持却难以提高利率;银行能够对其提高利率的客户风险度又相对较高……造成了资金再平衡的重重困难。为了保住经营利润不下滑,商业银行只有对个人消费贷款动刀子——选择按揭消费的个人客户提高利率。打算贷款和已经贷款的个人客户,对银行提高消费贷款利率只能“伸头挨宰”。

然而从长远来看,在央行对贷款利率上限不再限定的前提下,向上浮动个人消费贷款利率属于银行自主定价的权利,只需将上浮幅度控制在央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以内,就属于商业银行适应市场、根据内部业务运营状况、行使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并不违背现行监管政策。但从我国宏观经济现状来分析,商业银行纷纷上浮个人消费类贷款利率,与国家促进经济复苏背道而驰。上浮利率将造成消费贷款市场难以繁荣,按揭客户会越来越少,受损失的还是商业银行本身。不仅增加了消费贷款个人的负担,而且客观上降低了居民消费的欲望,与扩大内需、转变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宏观目标相向而行,实属杀鸡取卵之举。

改变现状亟待政策调控

在国家实施消费政策拉动,改善消费金融管理的背景之下,切实提高中下端居民实际收入,能够切实启动国内消费需求,值得商业银行予以关注的是市场将会出现以下积极变化,需要予以把握与跟进:

1.提高中下层居民实际收入

处理好两对具有规律性的消费增长关系,对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具有积极的作用:居民的消费能力主要由即期收入水平所决定,提高即期收入水平有助于消费能力提升;收入水平居于中下端居民的消费倾向,一般要高于高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未来两年我国实际消费趋势,可能继续受居民收入增势减缓、社会就业影响难以发生积极变化。因此,国家将会在收入政策上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收入,对下岗职工增加生活保障费用,在分配政策上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提高社会救济金水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居民有钱敢花,从而改变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预期,以刺激消费的合理增长。

2.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美国消费信贷报告机构的存在,使得贷款人能以合理的投入,获得真实的申请人信用资料。我国应在条件基本具备的城市积极试点,建立信贷报告机构。减轻银行系统的调查负担,保证调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这一机构应当借鉴,国外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5C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背景(Conditionofbusiness),结合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中国应用的个人资信评估模型,真实反映个人资信水平。实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分开制度,准确反映个人信用,为信用体系的建设发挥辅助作用。

3.实行贷款与保险优惠

对于资信较好的客户,银行赋予更多的贷款优惠条件。例如更多的还款方式选择权,降低申请者的贷款成本,以优惠的政策鼓励申请者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公告的“银行向中低收入的家庭发放的贷款,对第一次贷款者提供优惠”的重要措施,体现对利率优惠或期限优惠、资费优惠。为使政策得到落实,对于一般收费标准,会在同行间严格规定统一的标准。明确对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优惠收费原则,加大保险费收费透明度,严格控制保费与保险责任金的比例,分清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界限。以抵押、质押保险为主,避免曾经出现过的保险公司与银行间不合理的让利现象,减轻提前还贷时保险公司的退保压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完善基础数据库技术

完善基础数据库的接口技术,加快数据平台建设,扩大征信互联互通试点,加快实现数据共享和全国主要城市征信体系共用。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在明确信息披露规则的同时,保护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保护债权人金融资产权益,明确信贷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消费者信贷违约行为与控制日常交易行为挂钩,在社会范围内强化信贷消费者责任意识。银监部门开展严格贷前交易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受托支付审查和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

5.依托信用卡充实信息储备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快速成长,监管部门责成由银联公司从各种银行卡业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入手,跟踪消费者取款或消费记录。在中国信用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以电子化生成日常交易的各类数据信息增补客户资料,作为客户信息资源,建立资料数据分析体系。结合客户开户时录入的基本资料,建立全面反映社会资信情况以及客户还款能力的数据库,提供无偿服务。完善法律环境,重视个人信贷资料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建设。对于现存账户采取无限期保留,对于已关闭或已付清账户继续保留若干年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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