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亚平
张先生去年大学毕业,在宁波找到了颇为热门的物流市场调查工作,为了方便收发数据邮件,他希望拥有价位在3000元左右的智能手机。而他入职初期的月工资只有3000元,又因刚刚参加工作,无法申请银行信用卡,所以他对能否按揭购买一台手机尚不得而知。此时他的一位同学向他推荐了“捷信中国”的消费金融服务。通过捷信设在华东电脑城的柜台进行咨询,并签订了合约,购买了捷信最新推出的“13-1智能型产品”,结果张先生即刻就入手了心仪三星手机,还款期数是13期,每月只用还款306元。如果前12期按揭贷款均按时足额归还,捷信承诺将免除其第13期贷款。对此他非常满意地说:“每月300元月供压力不大,对可以免掉最后一期贷款感觉挺实惠。”
这就是“捷信中国”引进的捷信集团在欧洲市场的“智能型消费贷款产品”。该产品秉承“精明消费、合理贷款”理念,让客户切身体验到了“诚信贷款”的重要性。据了解这款智能型产品推出后,已经有不少客户前来尝鲜。随着新型城镇化道路的不断扩展,我国农村家庭与农村务工群体的信贷需求日趋旺盛,类似的消费金融产品将极大地激发农村、小城镇、县域等区域的消费潜力。
“捷信中国”通过推广“智能型消费贷款新产品”培育了客户诚信意识,树立了消费市场健康的贷款理念。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消费贷款供应商,“捷信中国”的主要客户群体定位于中低收入人群。相对于银行信用卡等产品所服务的中高收入人群,这部分客户对消费金融知识的理解,整体上不如银行客户群体。此外对于某些初次贷款者而言,甚至不了解个人征信记录的重要性。为此捷信通过新产品,向广大客户说明了信用记录对个人贷款者未来生活的重要意义。
其实国外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已有几十年的经历,在主体设立、信贷模式、风险管控方面积累不少有益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主体,其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日本消费金融公司,包括了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和向经销消费物品的公司提供票据贴现的公司 (日本称“SARAKIN”),还有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和综合租赁公司等等。在消费金融水平发达的国家,消费金融最大市场份额已经被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占据,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只占市场较小一部分。
全方位经营延伸服务。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模式采用了全方位经营,注重延伸服务触角与深度,按照商业链条服务范围,从售前到售中到售后,涵盖了消费使用的全过程。如在德国,如果在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办理了消费贷款之后,在保险、燃油、维修、驾车旅行、更新车辆的过程中,不仅能获得消费便利,而且再次购车价格享受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
日本、德国消费金融公司营销消费金融有两种模式。主要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直客式”营销模式,和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式”营销模式。“直客式”营销模式是金融机构直接面对顾客,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该模式最大优势在于减少了信贷中间环节,节省时间和中介费。“间客式”营销模式是经销商负责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办理贷款手续、代收贷款本息等,同时收取2%至4%的管理费。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特点是贷款业务数量多、风险大、信贷风险控制成本高,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和前提。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均已构建了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为消费金融业务可持续性发展奠定了基础。如日本通过《分期付款贩卖法》、《贷金业规则法》等法律制度约束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行为,由此形成了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了安全的社会环境。
国外消费金融公司针对不同消费金融产品特点,开发了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催收系统、不良债权处理系统等,在业务营运中从产品研发设计到营销再到风险管控,有一套标准化业务操作程序,节省了交易费用,提高了交易效率,赢得了规模优势。
为贯彻落实“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政策,银监会近期总结了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认为“捷信中国”的消费金融服务模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针对中国市场设计的“智能型贷款新产品”,通过减免费用等促销手段,鼓励消费者形成良好的消费习惯,让消费者从诚实守信的消费行为中切实享受了实惠。
为促使我国发展消费金融达到预期目标,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信贷模式、风险管理,监管部门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本土消费金融公司加强了引导与规范。
我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其定位应有别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两者的不同不应体现在金融产品上,而应表现在服务对象、服务区域、服务方式方面。在服务对象上应以普通中低层消费者为主导,不片面追求高收入阶层客户群;在服务区域上,应以消费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甚至空白地区为重点区域;在服务方式上贯穿以客户为本的服务理念,提供更专业、更有效、更灵活、更具针对性、更快捷便利的全方位服务。当前应重点贯彻落实国家“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在蕴藏巨大消费潜力的广大农村地区优先开展消费金融服务。
《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在我国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绝大部分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家电、家居家装、旅游、婚庆等行业中除了极少数龙头企业能达到标准,其他商户均因不达标而无法涉足。只有极少数商户,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在此政策背景下,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应积极拓展商户,股权合作之外创新合作方式,如建立业务合作联盟,按照商业链条与销售商户、售后服务商等建立合作关系,将消费金融服务嵌入其中,使消费者在购买优惠价格产品的同时,享受快捷便利、全方位一体化服务。根据我行对苏宁电器全国零售网点调查统计显示,在消费信贷的支持下,商品销量增长幅度能够达到40%左右。由此可见消费金融公司与商户的合作,将会取得双赢的成果。
在客户选择上,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科学的客户信用评分系统,有效控制信用风险。评分要素应涵盖职业、年龄、工作、收入水平、履约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在审批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应实行实时审批,采取派驻审批人员到商户现场审批,或者由商户将消费者贷款申请通过网络上传,由审批人员在网上进行视频对话、身份审核、凭证拍照实时传输,完成现场审批。在贷后管理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应仿照固定贷款管理程序,在消费者申请贷款获审批同意后,直接将款项划给商户而不是给消费者。委托商户对贷款用途进行适时监测。为保障授信风险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应建立健全个贷管理系统,包括贷款变更、贷款回收、会计管理、营销管理、客户管理、授信管理、审查审批、放贷管理、贷后管理等。提醒客户注意合同条款与还款细节,由系统按时发布每月还款催收,促使客户保持良好信用记录,以便未来享受到更多优惠的贷款服务。形成流畅高效的运作机制和业务流程。
消费金融公司呈现规模效应的重要前提是有一套健全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尚处于起步阶段,个人信用记录并不完整,分散在银行、电信、税务、公安、交通管理、水电燃汽公共事业单位等部门,信息的时效性比较差。应加快建立统一平台,对上述信息进行整合,向全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链接:捷信集团是PPF 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东欧以及亚洲领先的消费金融提供商之一。2010年2月PPF集团获我国银监会批准,在天津筹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获得批准后PPF集团依据中国2009年8月份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条例,在中国启动建立首个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由PPF 集团以注册资本3 亿人民币独资建立。捷信进入中国市场7年以来,已累计服务了近600 万客户,提供服务的绝大多数城市分布在二、三线城市,从而弥补了这些地区中低收入群体在消费贷款上的缺失,不但提供了透明便捷的创新服务,更提供了丰富的消费金融知识,并为客户其建立了初始的个人信用记录。此举令客户未来享受更多元的金融产品奠定了基础,也为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