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普惠金融 带动消费金融

2014-04-08 08:57吴亚萍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消费信贷金融公司普惠

吴亚萍

什么是消费金融?这个听起来蛮专业的词汇,和中低收入者的生活有什么关系吗?随着中国消费市场的不断成熟,大众对于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以及数码产品、装修装饰等消费需求不断升级。与此同时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悄然转变,中低收入群体中有更多成员通过“先消费后付款”,与消费金融服务发生了必然关系。在此背景下消费金融将真正迎来落地生根发展壮大的繁荣时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与消费金融密不可分的普惠金融的概念,从一个新的维度提出了金融服务经济的思路,鼓励深化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开发金融产品系列。今年两会期间,普惠金融更是成为热议的话题。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抓手——消费金融引起了业界与市场的高度关注,普惠金融的悄然崛起,将成为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必将迎来了崭新的发展。

普惠金融的架构

目前中国三线以下的城市以及农村地区,消费贷款资源仍然相当匮乏。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CHFS)2013年所作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村家庭与农村务工群体的信贷需求十分旺盛,能够得到来自正规信贷渠道的农村家庭比例仅为27.6%,远远低于40.5%的全国得到正规信贷的平均水平。我国家庭金融知识水平也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51.4水平均值,农村家庭金融知识更为匮乏水平均值仅为29.4。

“普惠金融要解决的问题本质上是发展中的问题,希望各国都能参与其中,加强沟通和合作,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共同建立一个惠及所有国家和民众的金融体系,确保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民众享有现代、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这是我国上一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墨西哥举办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2013年11月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更高层次上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任务。

构建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必须把穷人包括在内。从客户的经济基础分析,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是这一金融体系的中心,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这个最大规模的客户群体,只有进入普惠性金融体系才能真正从中获益。这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最终将对发展中国家的绝大多数人,和更贫困、更偏远的地区开放金融市场,提供金融服务。

普惠性金融体系需要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进行建构,贫困和低收入客户的需求决定着这个金融体系各层面的相互关系:

微观层面。普惠金融体系的社会性,决定了提供普惠金融的服务人员与机构的广泛性,只有商业银行参与了,才能直接向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有效的服务,所以它的架构非商业银行莫属。更具体的说离不开银行的零售金融服务提供者。微观层面的服务提供者除了商业银行,还应当包括民间借贷,以及位于中介职能的各种类型的公司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这些服务实体可以是跨国界、跨地区的或者是全球性的组织。

中观层面。要使得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得到蓬勃繁荣发展,就必须有适宜的法规和政策框架。包括了基础性的金融设施,以及一系列能使金融服务提供者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扩大服务规模和深度、提高效率技能、促进透明公开的政策要求。涵盖了所有的金融服务相关者和经营活动,例如审计师、评级机构、专业业务网络、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结算支付系统、信息技术、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等。

宏观层面。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国家财政和相关政府机构,是宏观层面政策框架构建的参与者。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小额信贷较多地依赖于国际捐助者资助,但是在普惠金融理念的指引下,作为为贫困群体服务的金融体系,应当更多地依赖于建设本国的金融市场,培育有实力、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供给者。服务供给者应当能够正常地从国内融资渠道获得资金,例如公众储蓄、批发贷款融资、资本市场投资等等。在已成功挖掘国内资源的同时,国际资金在扩展金融服务方面仍可能继续发挥作用。事实上国际资金对上述所有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普惠金融体系的启动和加速推动,都是能够有所作为的。

消费金融占比极低 亟待成为提振内需的利器

消费信贷能够提供新的跨期消费模式,打破即期消费的流动性束缚。尤其是能够帮助低收入消费者,以及信用积累缺失群体获得生活消费产品与服务,切实担纲普惠金融连接穷人和低收入者的桥梁作用。

按照消费经济学概念,消费信贷包括了耐用消费品和一般用途消费的借贷活动。而按银行信贷业务分类,消费信贷特指为装修装饰、家用电器、留学商务、婚庆婴幼、旅游休闲、通讯服务等提供的信贷服务,贷款金额相对较低,期限较短且灵活。主要针对较低收入消费人群,办理信贷的过程相对便捷,不需要到金融营业机构网点专门办理,只要在购物时现场申请,就能即时获得贷款,平均办理时间为25分钟左右。就一个成熟的市场而言,消费金融产品应该是个人获得商业银行的第一款金融产品。在欧洲大约有40%的零售商品是通过消费信贷方式实现购买的。

然而我国消费金融的现状是占比还很低,担纲金融业主体的商业银行发挥作用很不明显。处于试点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占比微乎其微,商业银行与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余额与新增额的比例都明显偏低:去年中国工商银行等五大商业银行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达到6553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8998亿元,增长15.9%;然而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58310亿元,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472亿元,占据了将近九成的比重(如果将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排除在外,则消费信贷的占比还会有所降低)。2010年我国开始试点消费金融服务公司,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成立4家公司,截至目前资产规模仅为63亿元,发放贷款39万笔,贷款余额仅为88亿元,小额单笔贷款额度仅为4000元。(4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是北京银行发起的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中国银行在天津成立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成都银行发起的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外资控股的捷信消费金融公司)。3年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规模与业务增长十分缓慢,远远谈不上在消费者心中落地生根。假如将商业银行的住房、汽车贷款以及个人经营性贷款的份额扣除在外,银行特指的消费信贷大约仅占到贷款总量的1%左右,而美国的这一比例大约为25%。

虽然全国的消费信贷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扩大新型消费金融的市场容量将是指日可待的现实。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增强内需拉动经济主引擎作用,已经成为国家实现经济内生增长刻不容缓的工作。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五条着重强调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新一届政府多次围绕“促进消费”出台扶持措施。随着消费结构升级和民生消费多元化,大众对于消费金融的认知度将会越来越高。已经有多位权威经济专家表示现阶段推进消费金融,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挥金融职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开拓消费金融 公司与银行实力有差别

现行政策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办理个人住房和汽车贷款,主要业务范围被限定于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即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贷款等。

1.业务重叠 信用卡独大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存在很大的重叠。例如所涉及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贷款,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都能够覆盖。至于诸如旅游、婚庆、教育等消费信贷,商业银行也可提供相应的消费信贷产品。我国商业银行的消费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房贷和车贷上,以北京银行为例截至2012年7月31日,该行个人房贷余额占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85%以上,车贷占比约为4.85%。

信用卡最长有56天的免息期,对客户的收入信息、风险程度、信用记录及负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对消费者确定相适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一般最高透支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高端客户授予高额的透支额度,如建设银行信用卡最高授信额度是500万元,交通银行白金卡最高授信额度为100万。而消费金融公司单笔授信额度一般较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最高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信用卡是银行针对个人的综合授信,客户获得信用卡后不需在消费时再次申请。

2.速度快PK管理严 前景堪忧

在客户信用评分方面,消费金融公司面对的客户为一般耐用消费品和消费服务,与商业银行相比客户群更为广泛,信用评分系统体现了简洁性、针对性、高效性特点。在授信审批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审批速度快(通常1小时内决策),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等独特优势。而商业银行发放个人消费信贷时,必须按照个人信贷审批政策与流程进行操作,审批效率明显滞后于消费金融公司。同时绝大部分个人消费信贷为担保类贷款,担保形式主要为房产抵押,贷款审批主要在国定工作日内进行。

在不良信贷资产催收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只针对出现还款风险的客户,与商家只能联手采取单一的面对面催收方式。而商业银行主要根据贷款逾期时间,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如短信息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催收及提起法律诉讼等。

3.资金来源与定价 差异都很大

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资本金、同业拆入(拆入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向金融机构借款、信贷资产转让,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商业银行则来源于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渠道,社会存款供给为商业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银行的资金来源也可以依托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所有资金渠道。

在风险定价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利率水平,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与之相比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利率的上浮空间较为狭窄。一般在基准利率之上进行风险定价,大部分银行上浮空间在10%-8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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