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学婧
(河北联合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9)
下好简政放权先手棋,实现放管结合、使两者相辅相成,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完善监管体系中使简政放权顺利推进。如何加强监管、完善监管?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诚信历来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思想在今天依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和灵魂,“市有信则立,市无信则废”,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离不开信用的导向和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市场预期、达成市场交易、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上,信用也可以像价格一样发挥指挥棒的作用,使交易更多地向诚信主体集中,从而在道德层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手段。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之下,信用成为人与人之间交往和交易的通行证,发挥着褒扬诚信、惩治失信的作用,这将促使社会个体加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加强自我道德管理,从而为社会治理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同时也使得社会对个体有明确的评价体系,社会管理手段得以完善,社会治理能力得到提升。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还是一种制度和规则,有着双重属性,既是人与人之间约定俗成的,也是人为设计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只有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信用系统,才能建设比较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如果制假售假、商业欺诈、逃债骗贷、学术不端等失信现象泛滥,必然会破坏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还会影响社会公正,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妨碍社会文明进步。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诚信缺失现象普遍出现,情况比较严重。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另据有关研究机构数据,我国企业坏账率高达1%至2%,远高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0.25%至0.5%的水平;我国每年签订约40亿份合同,履约率仅50%[1]。
目前信用缺失仍是我国发展中突出的“软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切实改善社会信用状况。[2]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法律制度的规制和约束。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自然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法治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
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施行,社会征信体系日趋健全,信用数据记录不断完善,信用信息服务领域逐步拓展,但整体上全国性的信用立法仍然严重滞后。我国涉及社会信用的立法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效力难以充分发挥。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信用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信用主体与监管部门责权不明晰,带来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信用信息仍然以监管服务为主,对外公开不足,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当现象。有学者指出:市场信用立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立法培育信用市场,规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征信活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将市场主体履行义务的情况以信用信息的形式向社会或特定人披露,由此鼓励市场主体诚信交易,淘汰失信行为人,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3]。
笔者认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立法,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信用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构建以信用法律为主、信用活动操作规则和行业标准为辅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为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交往提供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另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失信问题,如制假售假、商业欺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依法履行商业合同等,应加重处罚,依法严查严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以法治“赖”,用法树信,加大失信违法成本,以信用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制度约束企业行为,筑牢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才能更好地享受人人守信所带来的“诚信红利”。
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务诚信的榜样作用不能忽视,政务诚信的建设同样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维度,政府的行为必将对社会行为起到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政务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的框架下进行,无论是决策管理,还是行政执法,要越来越多的靠法律法规来约束,减少用红头文件来管理政务活动的行为。审批活动中,批或不批都要有法律政策依据;执法活动中,罚或不罚,罚多或罚少,都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公开的尺度;监管活动中,松或紧必须在规则的框架下掌握,不能凭监管者的个人喜好而变成人情监管。因此,法律是政务活动中带电的高压线,不遵守法律,破坏公平的审批、执法和监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政务行为有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运行,以维护法律尊严,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
2014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黑名单制度。信用无价,诚信尤如空气般不可或缺,但在现实中诚信原则却往往轻易被突破,一旦企业在非诚信中获得利益,诚信就被抛弃。这是因为在法治缺失的情况下,失信的违法成本太低,仅靠道德约束根本无法左右“理性人”的行为选择,“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道德自觉抵不过利益的诱惑,更无法挤压失信者的生存空间。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成为最坏的行为选择,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插翅难逃,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法治化是必由之路。
黑名单制度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于一体,推动政府各相关机构之间联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限制他们的经济活动和高消费行为,让其“品尝”失信的成本代价,社会共治,市场监管事半功倍。逃骗税者黑名单、食品安全黑名单、电子商务黑名单、农资黑名单……把不诚信者列入黑名单,让其为不诚信行为付出“处处碰壁”的沉重代价,这是黑名单制度的价值所在。上海金山区从去年开始推行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生产安全黑名单制度,“黑名单”不仅网上公示,还抄报给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和上下游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土地批不到了,贷款贷不了了,原料不供应了,产品卖不掉了,倒逼这些企业投入资金整改,无力整改且产能落后的企业不得不退出市场[4]。
各地各行业在加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积极行动,建立各种“黑名单”制度。例如,在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从2013年10月起,北京、广东等9省市区居民即可登陆查询本人信用报告。而包括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开始将水电煤气缴费、地铁逃票等记入“信用档案”,这意味着只要是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失信行为,就可能会在个人信用档案上留下污点。北京市建立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企业信用体系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广州市为全市企业建立户籍式信用档案,并评出三个等级上网公布;武汉市打造“信用天网”,形成社会联合征信共享系统平台,通过“企业黑名单”制度,提高失信企业的失信成本[5]。
长期以来,规避、抗拒法院执行屡见不鲜。一些当事人恶意欠债不偿,拒不履行义务,即便由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相应债务,也往往因人员难找,财产难查等原因而无法执行。“老赖”现象演变成一种社会顽疾,执行难成为一道难以破解的题目,困扰着广大司法工作者,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一大难题。究其原因,执行难背后实质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导致老赖们层出不穷。这不仅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还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诚信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各级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公众也可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输入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单位名称,即可查验其是否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黑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向社会开通,对老赖打出了一记重拳,威慑了失信者,也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4年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说,去年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行公开曝光;对7.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约20%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主动”背后,恐怕不是道德自觉,也不是行政命令所驱使,而是个人和企业因失信付出的信誉代价、商业代价太过沉重[6]。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后,最高法、公安部、国资委、银监会、民航局等部门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明确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们不仅无法得到银行授信,还将被禁止购买飞机票与软卧火车票。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这一合作机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在这种机制的作用下,这些老赖们登不上飞机、坐不了软卧、办不了贷款、开不起公司,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压缩其生存空间,形成了治理“老赖”的强大合力[7]。
[1]陈恒,邱玥.社会信用体系,怎么建[N].光明日报,2014-01-30.
[2]李克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环境http://www.gov.cn/,访问日期:2014-01-16.
[3]陈恒,邱玥.社会信用体系,怎么建[N].光明日报,2014-01-30.
[4]郝洪.黑名单制度给力社会共治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0314/c1003-24631427.html,访问日期:2014-04-10.
[5]李劲峰等.诚信建设:失信“黑名单”与“机构实名制”http://www.banyuetan.org/chcontent/jrt/2014414/99080.html,访问日期:2014-04-20.
[6]郝洪.黑名单制度给力社会共治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0314/c1003-24631427.html,访问日期:2014-04-10.
[7]失信“黑名单”威力有多大http://cpc.people.com.cn/n/2014/0415/c83084-24897469.html,访问日期:20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