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何区别?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对象不同 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条件不同 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被纳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期限不同 限制高消费期间,原则上截至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应该截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因为其他原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还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文书不同 限制高消费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总之,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混淆。
(《西部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