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文书不仅随时可见,而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也极其重要,其应用的价值越来越普遍。但是,在一些权威性的教材中,法律文书的概念界定仍然千篇一律。这一情况使得法律文书在使用时,其司法和教育性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因而,对传统法律文书的概念进行修正是十分有必要的。新的法律文书概念的界定能够使法律文书的逻辑更加严密、程式更加规范、司法公正性也大大增强。
在现代社会,法律观念的传播,使得人们的思想产生了极大的变化,依据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意识。基于这种情况,对法律文书的相知识进行更加详细地了解是必须的。本文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法律文书的概念修正进行简单的了解、分析。
1传统法律文书概念修正的必要性
在一些传统的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教材、教辅中,对于法律文书的概念界定基本上别无二致。具体来说,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以及非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据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见的文书。这一定义虽然对法律文书进行了较为详细、全面的描述,但却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因而,对这些缺陷与不足进行修正,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1.1对法律文书的内涵认识不足
在法律文书的传统概念中,明确表示法律文书与其他文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见的文书。就这一方面来说,传统的法律文书概念仅仅区分了法律文书与其他专业法律文书的不同,对于其具体的内涵却认识不足,这也是传统法律文书概念最大的缺陷。
1.2法律文书形式重于内容
在法律文书的传统概念中,对于其形式的表述几乎没有。但是,这并不能够说明法律文书的形式不重要。事实上,在其传统概念的影响下,法律人在制定法律文书时,往往更加看重文书本身的形式与语言风格,以充分适应法官的判决需要,而在具体的案例内容以及分析上则稍显不足。这使得法律文书更加僵化,其格式化的特点也逐渐显现。就这一方面来说,对传统法律文书概念进行修正是十分有必要的。
1.3削弱了法律文书的司法性与教育性
传统法律文书概念的缺陷之一还表现在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文书的司法性和教育性。就司法性来说,传统法律文书概念对于文书形式的重视,使得法律文书的理论体系也相对僵化,仅仅只是法律文书总论与不同主体制作的法律文书结构的解说和填写技巧的简单叠加,也可以说,这样的法律文书只是格式化的法律语言的不同技巧组合,离开了具体的案例环境和法律思维。就教育性来说,传统法律文书概念使得其形式重于内容,因而在进行教育时,往往会对人造成误导,以为只要熟记格式,然后按照具体要求填充内容就能够万事大吉,殊不知,法律文书的形式是死的,内容却是活的,这使得本末倒置。就这一方面来说,对传统法律文书概念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2法律文书的具体概念修正
基于传统法律文书的缺陷和不足,一些学者对法律文书的概念进行了新的界定,具体来说就是:法律人在一般语言表达能力的基础上,用法律语言、法律思维和专门表达技巧,为实现特定法律目的,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结论用书面形式进行恰当的表达成果。在这一新的概念中,对于法律文书的修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对法律职业群体的修正
在现代社会,存在着一个与法律事务相关的职业群体,他们的身份职责各不相同,有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也有律师、教授、法律顾问,这些不同身份的人一起组成了一个法律共同体,他们被合称为“法律人”,一般来说,就是从事法律事务与教学的一系列人员的统称。就这一新的法律文书概念来说,法律人是法律传播的主体,因而,具有一般人所不具有的特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具有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其二,具有严谨周密的法律思维;其三,具有专业良好的表达技巧;其四,具有快速准确的执行能力。这是专业法律人所必备的素质,同时,对法律文书的专业化也有着极大的影响。
2.2对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的修正
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维是规范性的思维。这种规范性思维是法律人在进行法律事务过程中所使用的思维模式。就新的法律文书概念来说,法律思维的过程基本式可以表达为:“了解案件事实—对证法律依据—得出案件结论—结论成果表达”。同时,这也是整个法律事务处理的一般程序。
与一般语言相比,法律语言是一种司法用语,主要是为法律规范的立法、诉讼活动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服务,是指法律人在分析、处理法律事务时,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所使用的规范性的用语。新的法律文书概念中,明确提出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应使用“法律语言”。
2.3对表达成果的修正
法律事务中的表达成果是指法律人运用法律思维,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并进行法律依据的认定,之后,对其案件结论进行书面表达的成果。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文书的内容和形式都得以确定。就新的法律文书概念来说,法律文书是对法律事务的最终敲定,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同时也是整个法律思维过程的总结和概述。
3法律文书概念修正的意义
对法律文书概念进行修正,不仅使非法律人能够更加直观、全面地对法律文书的概念、内涵进行了解,而且能够充分提高法律人的逻辑思维能力,更重要的是,对法律文书的概念修订能够使法律文书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变化。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使法律文书的逻辑更加严密
法律事务所呈现的最终表达成果就是法律文书,而法律文书所呈现出的逻辑性,更多的则取决于法律人自身的法律思维。对法律文书的新的概念修正,为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提供了基本的过程范式,从而使法律人按照一定的规则与次序来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和处理。因在处理过程中严密的逻辑思维,使得最终呈现出来的法律文书也在逻辑性上更加严密。
3.2使法律文书的程式更加规范
法律文书的传统概念使得法律文书走向格式化,但在经过概念修正之后,法律文书有了明显的变化,就程式来说,更加的规范。就这一方面来说,严谨周密的法律思维使得法律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更加的规范化,能够使法律文书更加的符合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并运用法律的逻辑使法律文书形成更加程式化的结构,而不再是内容与形式的简单堆积,使之更加值得推敲,提高诉讼的成功概率。
3.3使司法公正性大大增强
在法律事务中,法律文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官進行判决的主要依据。法国法律学者迪德曾经就法官对法律事务的判决理由解释发表过明确看法,他认为:“法院不只是做判决而已,他们还必须解释其判决,解释的目的是在说明判决的正确理由如何……以证明它不是武断的看法,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于法官的权威或威信,因为法官的判决是一个合理的陈述,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显示出判决理由的相关的或逻辑的结构。”从这一观点可以看出,法官的判决理由主要是对法律文书的解读。就这一方面来说,在新的法律文书概念影响下所制定的法律文书,能夠以更加规范的程式、更加严谨的逻辑以及更加具有推敲性的内容,使法律案件得到更加公正的判决,使司法公正性大大增强。
4结语
法律文书的概念修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概念自身的缺陷与不足,以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改变了传统概念的模糊性,使之更加的明晰、易于掌握,同时,也能够使更多的人能够充分了解法律文书的相关知识,例如,内涵、思维、语言与表达等,这也是法律文书概念修正的最重要意义所在。
(作者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