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波
(1.华北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北京东燕郊,101601;2.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 100044)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等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指的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房地产业自2003年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以来,在国民经济贡献度、促进城市快速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大目标而贡献着行业力量。但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主体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企业的宗旨目标之一是获取高额利润,该目标及房地产开发的个别行为和高房价折射出的高利润行业影子印象等都在人们心目中留下了某种负面烙印。此种环境下的房地产开发所引致的非自愿拆迁问题,已超出其它经济活动所引致的某些利益相关者受损的承受限度,出现了“以死抗拆”、“暴力强拆”、“钉子户”等极端事件或现象。这些屡有发生的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事件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也给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施政纲领笼罩上了些许阴影,与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之一——安定有序相违背。可见,重视并研究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房地产开发所引致的非自愿拆迁问题实为政府之所需、民众之所盼。基于此,本文主要探讨房地产开发引致的非自愿拆迁衍生问题表现及社会负效应、非自愿拆迁衍生问题产生的根源、问题化解的基本原则和路径。势必对政府决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履行开发权、被拆迁业主合法维权等方面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
房地产开发引致的非自愿拆迁是指政府因城市建设等需要而出让土地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用土地、房屋及土地附着物时,使得这些被征用土地和财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非自愿进行迁移的一种人口流动形式,也称“商业拆迁”。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拆迁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拆迁人为非主观自愿的基础上展开的。
房地产开发引致的非自愿拆迁衍生出很多社会问题,有些构成了阻碍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要素。因笔者无法获知全国范围内拆迁引致恶性事件的详细数据,为满足论文研究需要,作者在百度搜索中抽样选取2010-2013年中国40大拆迁恶性事件,分类归纳如表1所示。
表1 2010-2013年中国40大拆迁恶性事件分类统计
根据表1中事件类别,并结合参阅的其它文献资料,将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引致的非自愿拆迁衍生问题归结为以下两种相向行为。
1.1.1 拆迁者的暴力强拆
在房地产开发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在被拆迁人未主观上接受拆迁协议的前提下,拆迁人采用停水、断电;或是深夜强行入户将酣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人房屋夷为平地;或是光天化日之下一群“黑衣人”突现,冲进“钉子户”的家中,采用打砸等暴力手段威逼被拆迁人接受协议并搬离等情形,这些都被称为“暴力拆迁”,且完全不同于行政强拆。暴力拆迁致人伤亡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其发生比例占到统计总数的42.5%,成为拆迁恶性事件之首。
1.1.2 被拆迁者的以死抗拆或集体抗拆
在非自愿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进行多次协商无果后,面对拆迁人的拆迁时,选择了自焚等恶性事件;还有的被拆迁人因拆迁问题而在阻止拆迁、事后申诉等过程中,或者在接受拆迁调解时被拆迁人或其他人打死;还有的出现了山东烟台某地的上百业主集体下跪抗拆现象,这些都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总之,非自愿拆迁导致了部分被拆迁人的伤亡事件发生,该类事件的发生比例占到统计总数的32.5%。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开发所需的拆迁仍然处于比较混乱现状,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处理,也尝试努力化解已接近激化的社会矛盾。但是,房地产开发引致的非自愿拆迁衍生问题等对社会的文明化、和谐化进程产生了巨大的摩擦力,形成了社会负效应。
1.2.1 产生“拆迁猛于虎也”的影子评价
《礼记·檀弓下》中有对“苛政猛于虎”的详细记载。在当前的房地产开发所致的拆迁过程中,社会上也出现了“拆迁猛于虎也”的声音,并给出了拆迁的异化公式,即“拆迁=强制+暴力+夜袭”。所谓“强制”,就是被拆迁人若在开发商指定限期内不在协议上签字,无论被拆迁人同意与否,都必须进行拆迁;所谓“暴力”,就是强制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依法维权阻挠强拆,拆迁人就采用打砸等暴力手段强行把待拆迁房屋推倒;所谓“夜袭”,就是拆迁人担心白天暴力拆迁会引起群众围观,产生恶劣影响,就在深夜出动大批拆迁人员神不知鬼不觉地把房屋拆除。这种评价及异化公式,不同程度的在被拆迁人心理扎根留痕,使人们对正常的拆迁也产生了极坏的影子评价,“谈拆色变”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已经形成。
1.2.2 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
根据表1中的数据分析,2010-2013年共4年房地产开发引致的非自愿拆迁恶性事件遍布中国大陆的16个省份,其它程度的拆迁纠纷和投诉几乎遍布了中国各地,可以大胆的断定,房地产开发引致的非自愿拆迁及衍生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且覆盖地域非常广泛,最重要的是拆迁本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市场关系,但由于多重原因,政府已被视为拆迁问题矛盾的转嫁点和宣泄口,政府的影响力和为民服务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销售发放赠品在用友U8 V10.1财务软件中的核算流程应根据销售赠送同类商品还是其他商品区别处理。销售商品赠送同类商品,此商品在采购时作为普通商品入库,其采购成本计入“库存商品”账户,在销售时如果作为赠品免费发放,这部分商品的价值得不到经济补偿,因此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确认销项税额,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有偿取得无偿赠送的商品,应将其成本计入“销售费用”账户。
1.2.3 严重影响城市建设步伐和进程
在房地产开发拆迁过程中偶尔会出现了久商未果、甚至漫天要价的被拆迁人,即社会上所称的“钉子户”(拒绝拆迁户或拒绝搬迁户)。往往因为钉子户的存在,使得整个工程进度严重受阻,或是另辟蹊径,严重地影响了城市建设进程。例如,北京朝阳区一钉子户阻碍道路改造6年,即使收到朝阳区房管局《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被要求在15天内腾空院内住户,但该业主表示不接受、不搬离。再如,广州地铁五号线文冲站上方,钉子户坚守6年十字路口成瓶颈,甚至导致2005年地铁五号线文冲段被迫修改原规划。
社会行动关联着社会变迁、社会进步,社会结构关联着社会秩序、社会稳定[1]。当前我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强政府—强企业—弱社会”的社会结构形式,这种结构形式导致了房产非自愿拆迁时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而收入差距过大必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也曾指出[2]: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表现为社会结构调整滞后于经济结构大约15年,这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成为导致诸多经济社会矛盾问题频发的重要根源。
现在的“商业拆迁”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问题,最严重与根本性的问题是:非自愿性,即拆迁互动结构的不对称性。从政府或政府出让土地的受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到被拆迁人的自上而下的沟通渠道极不对称,呈现出单向性特征,被拆迁人对于自身利益意见的表达则往往缺乏制度化的渠道,这样,整个互动则更多地体现为权威一方意志及利益的偏斜,对服从一方意志及利益的轻视[3]。这种拆迁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对等,导致了商业拆迁的乱象众生,出现了私自拆迁、违章拆迁、无理“钉子户”等。究其原因主要有二:第一,被拆迁人以死抗拆的主要原因是相关赔付不合理,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国家规定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者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致使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且答应给予的拆迁补偿费用杯水车薪,等等。第二,暴力拆迁频发的原因主要有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个别开发商为获得高额开发利润有恃无恐、政府因迷失了行政职责而缺乏对拆迁人的有效约束、部分参与人迷失了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等等。
房地产开发引致的拆迁属于商业拆迁的范畴,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双方应就拆迁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但拆迁行为势必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出现市场自我调控无法解决时,政府必须挺身而出履行好监管的作用,而目前恰恰是政府“旁站监管”作用缺失(政府旁站监管的提法主要借鉴了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的概念),且过多的考虑片面的发展观、政绩观,出现了一定程度权力的异化现象。
近些年,关于房地产开发引致的拆迁恶性事件充斥着各种新闻媒体,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也出现了“学习强拆经验、借鉴抗拆做法”等怪异现象,形成了拆迁负面事件的“蝴蝶效应”。“蝴蝶效应”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气象学家洛伦兹1963年提出的,其结论是:即使初始条件的误差和不确定性很小,也可能在过程中将结果积累起来,逐级放大,随着不断推移造成结果的巨大差异[4]。“蝴蝶效应”告诉我们一个微小的坏的机制,如果不及时地加以引导、调节或制止,最终会带来巨大的危害。拆迁负面事件的辐射性、发散性等均符合“蝴蝶效应”产生的条件,表1中的全国16个省区出现的恶性拆迁事件,也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拆迁负面事件的“蝴蝶效应”。
3.1.1 有意回避原则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投资机会选择时,开发行为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非自愿拆迁的发生。同时,政府也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有意识的避免批复非自愿拆迁区域,从源头上规避非自愿拆迁衍生问题出现的几率。
3.1.2 勇于面对原则
当房地产开发引致的非自愿拆迁不可避免时,政府应将拆迁安置活动作为可持续性发展计划来设计和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有充足的投资资金来确保被拆迁人能分享该项目的利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良性共赢的合作关系,而非敌对关系。
上述两个原则属于行为决策时思考和把握的问题。
3.1.3 公平正义原则
纵观拆迁衍生问题的致因,拆迁补偿安置价格是拆迁户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拆迁之前要依法进行拆迁许可听证,让被拆迁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充分考虑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确保拆迁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公正、合理、合法,彻底消除一些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价格的猜疑,打消其对整个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的心存疑虑,真正做到“阳光拆迁”、“依法拆迁”。
3.1.4 帮助扶持原则
非自愿拆迁地域的辖区政府和负责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为被拆迁人提供人性化、亲情化帮助,援助被拆迁人以提高其生活水平,或至少使其生活水平恢复至拆迁安置前的水平,让那些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牺牲的失房、失地业主切实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另外,政府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被拆迁人诉求表达、权益维护等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真正从思想上挖潜促进社会和谐的力量。
这两个原则属于执行过程中的责任担当问题。
3.2.1 完善非自愿拆迁弱势方诉求机制建设
在房地产开发的拆迁过程中,从理论上讲,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缔约过程是一个在完全垄断市场上有限讨价还价的双头垄断博弈过程,但在实践中该双头垄断市场却又无法形成,而一般只存在拆迁人一方产品市场上卖方垄断和拆迁安置补偿中要素市场上买方垄断的“单方双重垄断性”[5]。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的利益拉锯战中偶尔会出现弱势方,其利益若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将陷入僵局的利益博弈中,当利益双方进入了我不同意你、你不满足我的“囚徒困境”时,政府的公共利益实际上处于被虚置的尴尬境地,而此时是最易引致拆迁恶性事件的发生和升级的。所以,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现实时,最重要的是及时疏导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待遇的诉求阻碍,即完善非自愿拆迁弱势方诉求机制建设[6]。如拆迁听证会制度、领导干部拆迁专项问题接待制度、政府网站公布其他获取拆迁双方民意的渠道、下移受理拆迁问题的关口至拆迁现场、拆迁满意度走访制度、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应急机制及建立完整的信息反馈网络等[7]。
3.2.2 规范非自愿拆迁安置的程序和规则
政府在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时,必须以进行时的状态修改和制定区域内国家法律法规框架许可下的非自愿拆迁安置工作的程序及规则,强化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建设,通过一系列实施细则在法治实践中体现和捍卫补偿机制的合理公平、拆迁双方的行为规范、利益博弈与公共利益平衡等,可以尝试建立“利益驱动+中期补偿”机制。同时进一步拓展拆迁监管工作的幅度及层级,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府旁站监管,行使好政府的公权力,在拆迁出现纠纷甚至市场功效无法解决之时,必须履行好政府的旁站监管作用。
3.2.3 实施非自愿拆迁衍生问题预评估和后评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业拆迁时,要对可能引起的非自愿拆迁衍生问题进行预评估。重点评估拆迁安置补偿的可行性、被拆迁人的心理接受程度、拆迁过程中的困难度指数等内容,为制定拆迁工作应急预案提供科学参考。预评估一般由开发企业有偿委托第三方进行。后评价是指在分期或整个拆迁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工作的公平性、社会效应性等进行和谐社会影响评价考核,同时建立拆迁工作知识库,为以后拆迁工作储备经验和知识。
3.2.4 成立解决非自愿拆迁衍生问题的责任主体——动态联盟
以化解非自愿拆迁衍生问题为主的动态联盟,是指由房地产开发拆迁过程中有着共同利益诉求的各拆迁涉及方为了实现一定的拆迁安置目标,通过各种协议、契约,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一种共赢的虚拟组织。其工作宗旨是使拆迁各方之间存在的信息资源的互补性得到新的组合和延伸,达到有效解决分歧,并各自获得应得利益资源整合、降低交易成本、强化各方市场竞争优势、获取潜在利润的目的[8]。根据拆迁的不同范围和阶段,动态联盟的成员可以自由进入,在完成相应的任务后可随时离开组织。因此,在动态联盟中要有一个控制和领导联盟的核心——政府(项目协调负责人),盟员由各涉及方的相关人员组成。
虽然动态联盟的成员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但是他们的共同目标是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为了这个共同目标的顺利实现,盟员要克服自我意识,共同坚持联盟的目标导向,通过及时有效协商与沟通,最大可能共享信息,确保工作链条不断节,弥补各利益相关者的认知及需求满足度的差异,确保拆迁工作在联盟运作下有序进行。
房地产开发引致的非自愿拆迁现象及衍生的社会问题是客观而又亟待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所有涉及人无法也不应该回避,只有积极探求化解该问题的路径,维护各方权益,营造正效应氛围,秉承全过程“以人为本”理念,切实遵循房地产建设的科学开发、绿色开发、和谐开发,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断巩固和提升房地产业的固有地位和社会贡献度,充分发挥正能量。
[1] 颜烨.安全社会学的内涵及其体系深化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3,(4):3-7.
[2]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 黎昕.社会学视野下的工程移民问题研究[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1,(9):74-77.
[4] 刘铁驹,宋立平.蝴蝶效应及其应用[J].现代物理知识,2006,(6):10-12.
[5] 彭小兵.城市拆迁中的公共利益与博弈[EB/OL].http:// 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7-06/15/content_6245472.htm.
[6] 刘贺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建构探微[J].法制与社会,2012,(18):268-269.
[7] 施国庆.非自愿移民:冲突与和谐[J].江苏社会科学,2005,(5):22-25.
[8] 赵阳,刘起霞.基于集成管理的工程项目组织设计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3,(14):193-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