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及其对煤矿安全生产理念培育的启示

2014-03-31 15:51纪洪娟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物质利益义利义利观

纪洪娟

(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东燕郊 101601)

0 引言

安全生产理念是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煤炭开采主要以矿井开采为主,恶劣的开采条件和复杂的操作工序使煤炭开采成为高危行业。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总体来讲,仍处在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的特殊时期,个别煤矿盲目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现象较为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1]。为此,我们要汲取儒家传统文化的精华,用正确的义利观引导煤矿企业处理好生产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企业经济效益与国家长远利益的关系,培育起义利合一的煤矿安全生产理念,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1 儒家义利观的基本思想

“义”与“利”是儒家哲学的一对重要范畴。“义”,原指“宜”,指人们的行为要适宜,是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的概括和抽象,它为规范和评价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非善恶提供了道德标准。“利”,指利益,尤指个人对物质经济利益的获取。把这种广义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与具体的物质利益相结合构成义利关系。义利关系包含两个互相联系的层面:首先,作为道德准则的“义”与作为物质利益的“利”,使义利关系体现为崇尚道义与追求利益的关系;其次,道德归根结底是经济的反映,“义”在本质上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即公利,因此,义利关系又包涵了公利与私利,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儒家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从不同角度论述了义利关系,构成了儒家义利观的基本思想,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1 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儒家义利观的主要思想是“重义轻利”,甚至“重义去利”,而事实并非如此,儒家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虽均重“义”,但他们并不否定“利”的重要性。

孔子认为富贵是人人都想要得到的,“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2](《论语·里仁》),“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也就是说如果富贵合乎于道就可以去追求,即使是给人执鞭的下等差事,孔子也愿意去做。孟子同样没有抛开物质利益而空谈仁义,在《孟子·滕文公上》中有这样一段话:“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意思是说,有一定的财产收入的人,就会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没有财产收入的人,则缺少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一个人如果缺少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就会胡作非为,违法乱纪。荀子也肯定了利的客观存在,明确指出,“义”和“利”两者是人之所共有的,是人们的两种追求,即使是尧舜这样的圣人使尽教化等手段也不能去掉民的利欲,桀纣这样的暴君使尽暴力等手段也不能去掉民的好义,即“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3](《荀子·大略》)。

1.2 见利思义,以义制利

儒家虽不讳言利,但反对不择手段地追逐私利,反对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而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践踏道德规范的底线。谋取利益时,要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道义,这是儒家义利观的社会价值取向[4]。

孔子虽然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但“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孔子承认追求物质利益行为的正当性,但应分辨该“利”是否符合“义”的规定,若违反“义”的规定,则应弃而不取。不能见利忘义,而应见利思义,即所谓“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对不符合“义”的“利”,孔子持鄙视的态度,“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孟子也强调对物质利益的取舍要以是否符合道义为标准,“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孟子·滕文公下》)。也就是说,利的获取要看是否违背道义,有道,利再大也不为过;无道,利再小也不能接受。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是自私的,但追求私利的行为不能无止境,要“以义制利”。个人私利的获取,要以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否则任由私利无节制地膨胀,整个社会将充满争斗,陷入混乱。即“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

1.3 重义轻利

儒家思想虽承认物质财富是人类发展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但自孔子开始,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基本义利观。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君子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志士仁人不会为了苟全性命而损害仁义,宁可牺牲生命来完成仁,这些都表明了孔子对“义”的推崇。孟子认为“义”是人身中最为宝贵的东西,在追求道义与保全生命发生冲突时,舍生取义,即“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5](《孟子·告子上》)。同样,在义利关系上,荀子也立场鲜明地表达了义重于利,义高于利的思想。正所谓“畏患而不避义死,欲利而不为所非”(《荀子·不苟》)。荀子认为将道义放在第一位而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的人,就会获得荣誉,反之则会遭受耻辱。即“荣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体: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由此可见,荀子肯定了“义”的独立价值,得出与孔子“杀身成仁”和孟子“舍生取义”相同的“重义轻利”价值观念。

2 儒家义利观对煤矿安全生产理念培育的启示

煤炭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有人把煤炭比作工业的粮食,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能源,尤其对我国这样“富煤、缺油、少气”的国家更是如此。大力发展煤炭行业,应以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义利观为指导,既注重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又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

2.1 借鉴儒家义利观,形成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义利观

儒家思想是中国农业文明和自然经济的产物,但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对立的。市场经济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经验,但不能照搬西方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古为今用的原则,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儒家义利观,正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国经济现代化可资利用的宝贵精神遗产。市场经济注重经济效益,对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加以肯定和保护,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只言利,不讲义,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也是道德经济,更是法治经济。我们应借鉴儒家义利观中的义利合一、以义制利、重义轻利的基本思想,在经济建设中把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规范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

煤炭是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能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指出,煤炭市场需求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40亿吨。市场对煤炭的旺盛需求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压力,个别煤矿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能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盲目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大局,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6]。为此,我们有必要汲取儒家思想的精华,以正确的义利观引导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树立起遵纪守法、敬畏生命,重视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意识,切实培育起义利合一的煤矿安全生产理念,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2 以正确的义利观为指导,培育煤矿企业守法遵规的安全生产理念

儒家义利观注重规范与秩序,强调人们的经济行为要合乎礼义规范,受“义”的约束。当前,我国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如2002年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项法律;《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使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行政法规的出台,使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然而,虽然有法可依,但个别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会议上,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一些煤矿负责人甚至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比较严重。而不少煤矿企业职工也缺乏安全法律意识,不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7]。

诚然,煤矿企业是经济组织,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是获取利润。企业经营不能赢利,也不可能长久地生存下去。但经济利益的获得,必须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正当的经营手段,在“义”的约束下追求合乎道义的“利”。为此,我们应以儒家义利观为指导,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煤矿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法制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统领煤矿安全生产,切实培育起守法遵规的安全生产理念。

2.3 以正确的义利观为指导,培育煤矿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儒家义利观虽然承认追求物质利益是人的本性,物质利益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孔子等儒家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无一例外的强调了义与利发生矛盾时要“重义轻利”、“以义制利”的思想主张。如前所述,“义”一方面指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义”在本质上也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要求,所以儒家义利观不仅指道德规范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同时也包涵了公利与私利、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

煤矿企业作为盈利性经济组织,追求经济利益是它的应有之义。但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财富积累本身,而是使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因此,煤矿企业的发展,不仅要创造物质财富,还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尤其是在追求本单位经济效益时,不能以牺牲国家整体利益,损害民族长远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代价。这就要求煤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正确对待追求本企业经济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关系,自觉培育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在义与利发生矛盾时,能够自觉做到坚守道义,重义轻利,始终把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3 结论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离不开先进安全生产理念的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矿安全生产理念的培育应汲取儒家传统文化中义利观的合理精神内核,既追求经济效益,又注重社会责任,贯彻义利合一的现代经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在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宏伟目标下实现煤矿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稳定提高。

[1] 习近平就做好安全生产作重要指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EB/OL].http://jingji.cntv.cn/2013/06/08/ ARTI1370647815003832.shtml,2013-06-08.

[2] 王国轩,等译.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11:18-21.

[3] 马秋丽,张德苏.儒家思想导论[M].北京:首都经济大学出版社,2010.

[4] 邵汉明,刘辉,王永平.儒家哲学智慧[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

[5] 孟轲.孟子[M].西安:陕西旅游出版社,2002.

[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EB/OL].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2tz/ W020120322330197475611.pdf,2012-03-18.

[7] 王淑江.企业安全文化概论[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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