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14-03-31 15:51何斌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审判权司法机关公正

何斌

(中共定西市委党校,甘肃定西 743000)

0 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这说明了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权益。为人民司法,为大众服务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而目的的实现必须要有正确的理念支持,这就要求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要实现“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就必须依靠公正的司法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用公正的司法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以司法的可靠救济确保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不被突破。既然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民的权益,每一位司法人员就必须心系群众,秉持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好《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力服务人民,惩治违法犯罪,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为民的理念贯穿司法的全过程,让人民切实从司法个案中体会到司法的神圣,司法的权威,司法的文明,司法对民众权利的最终保障作用。

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和成就总结

1.1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

1)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改革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落实,我国就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等为重点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改革。这样的司法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审判方式由以前的纠问式向控辩对抗式的转变,司法的职业化水平得到提升。

2)整体统筹、有序推进阶段。从2004年开始,我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这次改革从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从司法规律和特点出发,通过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明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而让我国司法体制向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方向迈进。

3)重点深化、系统推进阶段。从2008年开始,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改革从民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共同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而这些改革的任务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改而基本完成。

1.2 近些年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就

近些年来,中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切实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从完善司法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诉讼程、强化司法民主和法律监督方面进行改革,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12种渎职行为,可以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措施进行监督,依法惩治渎职行为,维护司法廉洁和公正。努力提高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2)切实加强了人权保障。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立法机关2004年颁布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我国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限制适用羁押措施,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健全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制度,努力把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3)切实提高了司法能力。提高司法能力,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取得律师资格和担任公证员的考试纳入国家司法考试。自2002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办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实现了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由分散到统一的转变。到2011年底,全国共有近50万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2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重要的是让司法回归其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本来面目。由于现行的司法体制机制不能有效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中立者的地位无法得到制度的保障,从而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这个最关键的问题上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对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意义重大。

2.1 必须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改革的核心在于司法体制的改革,而关键则是要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重塑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3]司法活动是救济权利,裁判纠纷,定纷止争的活动,中立性是其最重要和最显著的特征。如果司法机关不能独立于所裁判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那就不可能会有公正的裁判。独立是前提,没有独立就不可能有公正,司法活动为民众所不满意的根本原因是,现行的司法体制还不能完全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就谈不上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特别是在行政诉诉案件中,由于地方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都掌握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手中,当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行政诉诉案件时,地方司法机关不能不为考虑自身生存问题而委曲求全,这样的诉讼有什么公正可言,老百姓怎么可能会有对司法的信任。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个宪法赋予的权力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应的司法体制保障,在实际执行当中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一是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二是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4]只有这样才能斩断了地方党委政府牵制司法机关的权力之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落到实处。

2.2 必须确保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因为一个不能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是自己不能左右自己行为的司法机关,当然不可能保证其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是,一旦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不是就等于其会必然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所以独立行使权力的司法机关要确保其公正行使权力还必须有相应司法体制和机制做保障,也就是要建立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约束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规范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法律已经基本健全,为什么司法机关还不能完全做到公正行使司法权和检察权?一方面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在现实中没有真正落实,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的非法干预,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司法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关本身没有依照法律的程序和规定公正司法。出现后者的原因就是现行的司法体制不能有效的约束和制裁司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就必须通过深化司法改革让每一位司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案,让每一个违法办案者受到法律追究。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切实改变以往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要“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一是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二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三是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切实改变改变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如何办案,从而杜绝让二审终审的制度发挥不了实际作用的不正常现象。

2.3 必须确保司法机关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

权力得不到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近些年来人们对司法的不满,司法活动存在的腐败现象严重。很重要的原因是司法活动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社会监督。从而形成司法机关关门办案,暗厢操作的不正常现象。由于司法活动得不到阳光照射必然会滋生腐败。只有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有效防止司法机关的违法违规现象与司法人员的一些腐败行为。因此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这些有效的改革措施从体制上有效解决社会对司法的全面监督,从而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涂上阳光这一有效的防腐剂,让其不能腐败和不敢腐败。

3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近些年来,一些冤假借案的发生使司法的公信力大大降低,特别是象河南赵作海杀人冤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冤案等冤假错案的曝光,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司法体制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不力的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而如何把这法律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必须要有完善的司法体制机制做保障。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人权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在追求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和法治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在全面推进中国的人权保障,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司法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成为促进人权实现的关键环[5].

3.1 要切实确保对公民财产权的司法保障,防止司法活动非法伤害公民财产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就要尊重和保障人的财产权和生命权。财产权是人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人发展的物质力量,只有财产权能够得到司法的保障,才能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才能增强人们干事创业的信心。《物权法》为保障人的合法财产权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但如果这种《物权法》上的权利得不到司法的有效救济,人权的物质基础将会丧失,所以必须以完善的司法制度来保障物权,从而实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长期以来一些司法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对涉案财物的范围认定不严格,解除强制性措施、返还涉案财物不及时等情况还时有发生。因而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确保涉案财物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公开化。让每个人的合法财产不会被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让涉案财产在合法的司法程序中得到依法处理,从而杜绝司法活动非法处置涉案财产的现象出现。

3.2 要切实确保对公民的人身权的司法保障,防止司法活动非法侵害公民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重要的人权,其所包含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人格权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近些年来,由于司法体制的不健全,出现司法权侵害公民人身权甚至生命权的现象,这与我们建设法治中国是背道而驰的。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是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要改变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考评机制,为什么刑讯逼供总严禁不了,为什么连命案也会出现冤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以往的司法考核机制有问题。我们为了确保社会的治安和谐稳定和平息抚慰被害人急于破案的迫切心情,要求“命案必破”。但是实际生活中有个别的命案由于关键证据的灭失而无法侦破。“在实践中,受制于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数案件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6]。”有些办案人员出于“命案必破”的压力而对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从而造成冤假错案。三要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出制度,切实确保司法程序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过去往往强调证据本身的证明力,而不强调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证明力。四是切实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疑罪从无是人格尊严需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这是刑事司法中关注人权的一种审慎态度。尽管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但仍比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好。这是现代文明法治的一个必要代价[7]。”五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以对生命权的尊重彰显司法的文明和与时俱进,让人民群众能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3.3 要确实确保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司法保障,防止公权力机关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一个公民首要自由权,长期以来,由于法治不够健全,执法理念的不够科学,从而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实施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这种制度是公安机关单方能够对一些不构成犯罪但有一般违法的人员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虽然公安机关执行劳教有全国人大的授权,但这种授权的社会合理性现在已经不复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表达了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障人权的迫切愿望。

3.4 要确保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司法保障,让社会弱势群体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暧

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8]。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是司法保障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人民打得起官司的具体体现,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让处在社会最底层的人们能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体会到法律的温情。

3.5 要确保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保障,防止司法办案机关侵害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执业活动能够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律师执业过程中被司法人员无端刁难,甚至滥用司法权力对律师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常现象。这些个案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律师执业的积极性,特别是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律师执业活动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也败坏了司法风气,助长了司法腐败。要知道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文明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律师制度的发达程度和律师权利的保障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进律师制度建设,取得显著的成效,但是与建设法治中国还有很大的距离,必须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对律师管理的不规范,执业惩戒制度不健全,一些律师违法办案,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助长了司法腐败。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法《决定》的要求,“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4 结论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法治中国重要内容,它涉及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通过的改革来确保司法更加彰显公正,从而用公正的司法制度来保障人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做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只要我们毫不动摇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把《决定》的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相信司法机关会不断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法治中国的梦想也一定能够变成现实。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新华社,2013-11-15.

[2] 陈卫东.体制改革将是未来司法改革的着力点[N].检察日报,2012-12-1.

[3] 孟建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N].人民日报,2013-11-25.

[4] 李晓兵.论人权的司法保障.中国宪政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http://www.calaw.cn.

[5] 姜伟.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N].光明日报.2013-11-19.

[6] 沈德咏.我们应该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N].人民日报,2013-05-09.

[7] 陈兴良.错判还是错放: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的正义选择——刑事法治视野中的犯罪问题(下).中国律师,2001,(08)

[8] 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保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N].人民日报,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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