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晓东(1987.10-),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就读于兰州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非法学)。
摘要:死亡赔偿金作为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个重要的赔偿项目内容,在涉及死亡赔偿金的诸多问题中,最具争议就是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其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如何分配等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是讨论死亡赔偿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所以本文将针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将近几年不同学者对此问题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然后提出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1.问题的提出
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属于财产性质损还是精神损害性质,或者是遗产以及其它形式的赔偿。而我国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不一,前后矛盾,各地法院判决也无明确统一的规则,所以本文对此进行分析研究很有必要。
2.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学术理论和实务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界定,学者们也都有不同的看法,总结归纳大体上有以下学说观点:
2.1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性赔偿
该观点是在生命本身不可以进行补偿救济基础之上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将来预计可以得到的实际利益的弥补。但对于其计算的具体标准,社会学界又存在两种学说: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2.2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性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对因侵权致人死亡造成的精神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认同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性损害赔偿。张新宝教授认为,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理解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上的慰藉。
2.3死亡赔偿金具有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双重属性
有的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定性为为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双重赔偿,具体说来侵权致人死亡的后果包括对受害人生命权的直接侵害而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同时也包括近亲属因特定生命权的侵害而导致精神性身份利益的侵害,其中物质性损害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原则,精神性损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对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性损害,要按照实际的损失来估算其所得利益差额;而对于精神损害,要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相对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来说,其判断标准往往难以确定,浮动较大。
3.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定性
通过不同学者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研究的不同理论观点,我认为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偏向于物质性损害赔偿。首先,从法理上讲,尽管我国相关立法对此问题表述较为模糊。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明确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是对未来某一时刻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次,从实际适用上来看,死亡赔偿金如果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显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参照。因为精神属于无形的内在因素,无法计量。所以,适用操作起来存在一定困难。再次,从内容上看,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所遭受损失和遗失利益的弥补,是对将来某一期间逸失利益的补偿。
4.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在目前的法治社会建设时期,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研究有利于维护和保障人权,有助于妥善解决处理侵权人与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深入明确我国死亡赔偿项目,研究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赔偿标准范围、分配范围等相关的基础问题。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在整体上的把握,以便更好的为将来完善相关立法法规,优化死亡赔偿金的确定和分配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福利制度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成继平,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7,第7期
[2]王海均,浅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制度,经济研究导刊,2013第7期
[3]冉艳辉,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应以个体的生命价值为基准[J]法学,2009
[4]麻昌华,宋敏,论死亡赔偿的立法选择[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5]肖印海,死亡赔偿金应视为“准遗产”适当参照遗产继承规则在近亲属间进行分配,经济与法:法制与社会,2013.09(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