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佳
摘 要:名誉权属人格权的一种,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近年来,有关于名誉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因此应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彰显法律对于人性的关怀。
关键词:名誉权;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其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到侵害。
一、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侮辱和诽谤等行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侮辱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言语侮辱或是文字侮辱。侮辱不要求在公开的场合进行,也没有程度上的限制,只要使特定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社会评价降低,就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诽谤只能是通过语言来进行,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必须是用语言来表达。诽谤也没有程度上的要求,不要求情节严重,只要有诽谤行为,而行为又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损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
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它是社会对特定人的评价,他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构成对某人名誉权的侵害,那么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定是针对特定人来实施的。
(三)主观过错
名誉权侵权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加害人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加害人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名誉权受到侵害,其结果就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只要我们确定了第三人已经知悉,就可以确定侵权人的行为已影响了受害人以外的人,就可以成立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二、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具有一般包括:
(一)内容真实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主要言词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就可以不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因为隐私具有特殊性,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①故在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时,内容真实不能侵权人的抗辩事由。
(二)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免责事由之一。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做出自愿承担某种后果的意思表示。有了受害同意的意思表示,即使行为人的散布了不真实的事实也不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但这种受害人同意必须事先做出,必须是受害人本人自愿做出,同时还不能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三)正当权利的行使
正当行使权利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正当行使权利而有损他人的名誉。②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但要有合法的授权或有法律依据,而且还以行为是必要为前提。如公民依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失实或不当,但只要不是恶意的陷害或诽谤,都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四)正当舆论监督
所谓的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③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而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不能认为构成侵权。但如果是故意的贬损他人人格,或是捏造虚假事实在媒体上传播,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要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三、名誉权侵害的救济方法
名誉权受到侵害,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因损害可能是财产上的损害,也可能是非财产上的损害,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
(一)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名誉权造成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规定获得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0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里的人身权益,当然地包括名誉权。被侵权人可以据此就所受财产上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④《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在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严重精神损害的界定,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关于“严重”我们应该理解为不可容忍之损害。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同一案件,各级法院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往往差距很大。⑤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可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的受损害程度和遭受的痛苦等情形。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第3页。
②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M],1995年10月,第351、352页。
③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M],第330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第21页。
⑤许成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J],福建法学,199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