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与养老服务:香港的经验与启示

2014-03-16 14:53王海英梁波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4年16期
关键词: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福利

● 王海英 梁波

人口的老龄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养老服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议题。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历史经验表明,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如何通过建构适应性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已成为公共部门、学术界共同关注的一项重大战略研究课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上海等特大城市为代表,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显现。老龄化程度加深,与传统养老服务体系之间的不适应性越来越成为我国城市社会发展与治理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因此,积极吸纳和借鉴国际上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毫无疑问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比于欧、美、日等经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香港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时间相对比较晚。在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近2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香港在1986年正式迈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的快速老龄化给香港的老年福利服务供给提出了诸多挑战,比如:1)人口的老龄化带来香港社会的养老负担,特别是家庭为此所承担的老年人经济赡养负担增加;2)在家庭结构越发小型化,及女性广泛就业的背景下,一部分老人,特别是与子女分居或无子女独居的老人面临着严重的身体疾病以及日常生活照顾等难题;3)老龄化也给老年人带来诸如住房困难、养老设施(床位)不足的问题。

受到独特的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因素的影响,香港在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方面,逐渐形成了以社会化和市场化为主导的养老服务模式。这一模式的成功经验能够为新时期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一定的启示。因此,本研究试图以香港地区为例,对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养老服务经验进行系统深入的梳理和分析,呈现国际经验中面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时政府所采取的回应性方案,揭示影响一国或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变迁的主要因素及机制,进而为我国构建科学、合理、适度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有价值的经验参考。

一、政府养老服务政策范式的变迁

面对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以及传统文化观念,香港逐渐构建起了充分体现香港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然而,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香港在养老服务的理念与政策范式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刘佳,2012;纪晓岚,2012)。第一阶段大致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政府采取了完全不干预甚至是不承担责任的老年服务政策;第二阶段大致是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由于人口老龄问题日渐凸显,港英政府被迫开始转变不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在坚持所谓的积极不干预的原则下,有选择地提供一些诸如社区居家养老照顾等老年服务。第三阶段则是香港回归祖国之后,特区政府在养老福利与服务的政策理念上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并逐步加大投入的力度,日渐完善包括医疗、养老院舍、养老保障、居家养老等多方面服务在内的“安老服务”体系。

1.救济式福利:自由市场原则下消极不干预的老年社会政策

20世纪60、70年代,香港经济处在工业化成长、起飞阶段。这一时期拉动香港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是一些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比如加工、纺织、制衣、制鞋、食品、玩具、塑料等轻工业行业。当时香港经济的增长非常需要积累大量的资本,在实施经济赶超战略的情况下,香港政府没有把主要精力和资本用于老年人的养老福利服务,而是采取消极不干预的政策。历史地看,20世纪70年代之前,养老问题还没有成为香港社会的公共议题,其原因在于,当时香港还没有成为老龄社会,香港约有一半人口为21岁及以下的年轻人,老年人口比重较小。虽然香港从60年代初就开始了工业化,但仍有许多工作适合操作技能经验丰富者,因此,大多数人也没有退休观念,只要身体健康状况允许,都会继续工作;另外,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照顾老人是家庭的责任,老年人自身也难以接受家庭之外的照顾。这一时期,香港政府没有出台任何关于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即便是1965年,香港社会福利署颁布了香港有史以来第一份社会福利白皮书,但其中,与老年人相关的社会福利与服务并没有在考虑范围之内(刘佳,2012)。政府以中国传统的孝道价值观为借口,认为老人问题是家庭问题,养老应该由家庭来负责,政府只照顾那些无亲无故的老人,为他们提供少量的物质赈济和院舍服务。例如,香港政府在1965年发表的一份施政报告中,就明确表达了对制定老年社会福利与服务政策的反对意见——“社会福利服务不应该以这种方式加以组织,以使得破坏性的影响侵蚀社区,或加速传统责任感的削弱。例如:通过鼓励家庭将其照顾老人的道德责任转嫁给公共或私有的社会福利机构(周永新等,2010)。”

所以,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香港基本上没有政府所主导的任何老年福利与养老服务。这一时期,香港还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负担,一些主要的养老服务主要靠民间社会组织、慈善机构、教会组织等来提供。相对而言,这一时期香港政府面向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社会大众,所提供的唯一有代表性的(属于社会救济式)福利计划,主要是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为了应对大量人口的住房问题而推出的公共房屋计划(1962年实施)(王继,1999),而且其主要针对的只是一部分低收入者和无家可归者,向他们提供一些临时性的安置所、中转房屋和公共屋,住房条件也比较差。

2.居家养老的兴起:老龄化情境下政府对老年福利服务的态度转变

70年代以来,随着香港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以及经济增长背景下传统家庭照顾功能的减弱,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逐渐成为了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感受到人口老龄化以及社会不断增长的老年人福利与服务诉求的压力情况下,香港政府逐步开始重视老年人问题。香港政府逐渐转变了之前对于老年福利与服务不干预的态度,开始采取所谓的“积极的不干预”政策。即70年代以后,香港政府并没有完全放弃受英国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的不干预原则,只不过是稍微转变态度,在某些涉及老年人福利与服务的领域,开始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1972年,香港政府正式成立工作小组,专门研究老年人的需求问题。这意味着老年人的福利与服务议题开始进入政府的政策议程。香港政府在所谓的“福利服务综合化”的思路原则下,接受了《香港社会福利未来发展计划白皮书》提出的,以社区居家养老或居家照顾为主的安老服务行动方案。该计划建议以社区照顾作为香港安老服务的重点,并扩大家务助理服务和增加老人服务中心(刘佳,2012)。自此之后,居家养老服务逐渐成为香港安老服务的主流发展方向。

1977年,香港布政司下辖的社会服务科发布了《老人服务绿皮书》,提出为老人提供社区照顾的构想,以“家居照顾”为最终服务目的,建议政府增设日间护理中心、家务助理员、社区老人服务中心等,试图通过正式与非正式的照顾体系使得老人能够继续留在家中养老。1979年香港政府颁发了《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进入八十年代的社会福利》,再次肯定了“家居照顾”和“社区照顾”的概念,明确了政府需要承担社区照顾服务的责任,以及对老年人给予现金援助、医疗和房屋的支持(秦伟江,2011)。

由于有了明确的政策支持,80年代至1997年回归之前,香港各类以家居和社区照顾为核心的安老服务开始蓬勃发展。1988年香港政府成立了“老人服务中央委员会”并发布报告书,继续肯定了家居养老和社区照顾作为老年人服务的目标。与此同时,由于80年代以来香港老年人口的扩张使得单纯的社区照顾开始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安老服务需求,因此,在此报告书中,香港政府也首次提出了院舍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和康复服务的重要性,并建议增加养老院的床位数。于是,为了加强对安老院舍,尤其是私营安老院舍的管理,香港政府增加投入以促进安老院舍的发展。1989年香港社会福利署实施了“买位计划”,与私营安老院舍签订合约购买安老宿位。“买位计划”增加了受资助的护理安老宿位,有效地缩短了轮候名册上老年人的等候入住时间,也提高了私营安老院舍的服务水平。1991年香港政府发表的《社会福利白皮书》中再次强调了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并重的原则,指出要扩展非正规的照顾网络和由家人、朋友和邻舍等多方提供的老年照顾服务支援(黄黎若莲,1995),要尽可能使长者在社区中安度晚年,并尽量根据不同需要给予适当的安老院舍照顾。1994年,香港政府制定了《安老院条例》,并于1996年开始全面实施,加强了对所有安老院舍的监管,以保证安老院舍能够符合安全标准。

除了重点加强居家养老和安老院舍的发展外,在这一阶段,香港政府还在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领域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建设与福利提供。比如,1970年香港政府推出了“公共援助计划”,1993年时改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向有需要的个人或家庭(包括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使他们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该计划为各种各样的困难人群——包括高龄人士、伤残人士、健康欠佳人士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经济有困难的人士——提供现金援助。类似,香港政府还于1993年推出了公共福利金计划(之前为特别需要津贴计划),为严重残疾或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现金津贴,以应付因严重伤残或年老而引起的特别需要,其中与老年人相关的是普通高龄津贴和高额高龄津贴(李征,2006)。此外,香港政府一改之前不重视劳工立法,对劳动力市场不干预的自由放任政策,加强了劳工立法监督,在不影响劳资双方自由达成契约的条件下,保障劳工基本权益,并先后制定和修改了《职业退休计划条例》(1992)、《老年退休金咨询计划》(1994)、《强制公积金计划条例》(1995)等一系列与老年社会福利有关的制度或政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70年代以来,香港政府逐步改善了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香港市民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增加医疗机构的同时,注重扩充医疗设备,提高防治疾病的水平。医疗卫生事业逐渐走向普及化和现代化,使得香港成为亚洲地区医疗卫生水平较高的地区。1977年,香港医务卫生署开始实施医疗服务分区,把全港分为5个医疗区,并分设5所区域性中心医院作为区域医疗服务的枢纽和联络中心,配以地区医院、普通诊所和专科诊所,组成了便捷的综合区域医疗服务网络。香港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只需要凭有效身份证明)在政府医院和政府补助的医院就能够享受较高水平的低收费医疗服务,一般市民防病治病的需要都能得到基本满足。

此外,香港政府继续推动廉价公屋计划的实施。1973年,香港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房屋委员会,统筹公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同时制定了“十年建屋计划”(后改为四年建屋计划),开始有计划地兴建保障型新型公屋社区。到1987年,香港政府又进一步推进了“居者有其屋”计划,加速了香港公屋建设。通过这些措施,较好地缓和了香港原本的住房紧张局面(张广芳,1997)。

3.老年福利服务的扩展与体系完善:特区政府的养老服务政策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香港老龄化的程度继续提升。全社会对于养老服务的认识也逐渐加深。特别是在临近香港回归中国之前,港英当局突然改变战略提出要在20世纪内使香港的社会保障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并开始大规模增加社会保障开支(任春雷,2004),其政治目的在于把沉重的社会福利包袱甩给将来的特区政府。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新成立的特区政府面对着不断加深的老龄化以及老年服务诉求,采取了审慎积极的态度。一方面,特区政府没有大幅度地提升包括老年福利服务在内的社会福利与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又基于政府的责任意识,更加积极地承担起保障民众适当生活福祉的职责。特区政府之所以采取审慎的态度,除了受到香港传统就有的自由放任和不干预理念的影响外,更主要地是基于现实经济与财政情况的考虑。香港回归后不久就爆发了影响深远的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香港经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负增长,政府在养老福利和保障上面临的财政压力有所增长。政府担心过多的福利干预会妨碍香港经济的活力,为尽量避免财政赤字,在养老福利与服务领域,特区政府坚持了“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优先,而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次之的理念。正如董建华在2005年施政报告中所言,政府的施政理念是,首先致力于促进经济增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其次是通过教育和培训,让每个市民都有机会发挥所长,提升自己,摆脱贫困。同时,政府在公共房屋、医疗、教育和福利包括综援计划等方面投放资源,编织可靠的社会安全网,给有困难的市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李征,2006)。

尽管特区政府在理念认知上坚持了有限干预养老福利的原则,但是后来的实践表明,随着经济情况逐步好转,香港特区政府逐渐加大了对养老福利和服务的资源投入,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老年服务计划,全面扩展了香港的老年福利与服务,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和福利水平较高的养老服务体系。数据表明,为加强安老服务,配合香港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需要,香港特区政府投入了大量资源。2004-2005年,政府年度预算用于安老服务的经常性开支为33.7亿港元,是十年前的2.5倍,用于资助非政府机构提供安老服务的经费更是达到了67亿港元(丁华,2007)。

1997年香港特区政府在施政报告中确定将“照顾长者”作为其社会政策重点,本着“使长者能够有尊严生活”的信念,旨在让长者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属、老有所为”,特区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安老事务委员会,负责就安老政策和服务向政府提供建议,并监督安老政策的实施。这为新时期香港养老福利与服务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指导原则,指明了发展方向。香港回归之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其养老福利服务得到了比较全面的拓展,到目前为止,香港已经构建起了包括经济救助和直接服务为形式,以养老保险、老年社会救助、老年社会福利服务等为内容的养老服务体系。

客观来看,香港的养老服务体系既不是西方福利国家的模式,也不是自由放任的完全市场化的模式,而是建立在理性、适度、既保持活力,又保证公平的原则基础上,其目标在于能够让老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为其提供适当的支援使其能够安度晚年。这已经成为全香港共享的养老观念。

从总体框架看(见表1),当前香港的养老服务体系既突出了以居家照顾和机构养老等直接服务的重要性,又兼顾了在经济上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的经济援助计划,能够为老人提供从物质生活到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精细化服务。

表1 香港养老服务体系的总框架

二、“政府的合作伙伴”: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中的角色扮演

在香港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中,逐步形成了政府、企业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三方合作机制,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各类NGO组织、慈善组织、宗教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被政府部门当作可信赖的合作伙伴。这些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民间社会组织既充当着政府与老年服务需求群体之间的中介,传递养老服务政策与诉求信息,同时更多地在实务领域直接面向老年受众提供多样化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以及对下属的服务单位实施人财物的全面管理,确保老年服务计划和服务质量的落实(赵宝华,1998)。香港广泛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除了少量的私营机构外,绝大部分都是由(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社会组织来运作。

香港的民间社会组织大量地承接了来自政府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转移出来的老年福利服务职能。自2003年起,香港社会福利署就把那些法定应由自己承担的服务之外的所有社会福利服务转移给了民间社会组织。到2005年底,除了少量医务服务机构外,社会福利署所属的服务机构也已全部移交给非政府机构。民间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一直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在2000年的施政报告中,董建华就曾强调,“香港除了有一个高效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一个小而精干的政府之外,还有一个不断发展、富有生命力的志愿服务领域。政府将继续与这一领域中的团体加强合作,共同建设更美好的明天(汪永成,2008)。”

在合作关系的框架下,香港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老年社会福利服务的经费与资源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资助。20世纪60年代以来,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资源主要依靠政府资源。统计数据表明,1998年,香港2872个民间机构从政府得到了46.34亿港元的资助,占政府社会福利服务支出的近80%(孙炳耀,2000)。人们普遍认为,在香港,由慈善及社会团体提供的老年福利服务,表现出了典型的民设、民办、官助的特色。

香港民间机构虽然在资金与资源上对政府形成了较大依赖,但在组织管理方面则保持了较大的独立性。一些规模较大的民间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集团,内部可以有很多相对独立的服务单位。这些单位有的直接得到政府资助,有些则通过集团间接得到资助。于是形成了两级管理,基层单位的职责是提供服务,集团高层则主要负责包括向基层单位提供信息、培训和技术服务,进行服务监督,负责发展新项目,并充当服务单位与政府之间的中介等。比如,香港著名的社会福利组织——香港社会服务联会,作为行业管理和服务机构,到目前为止下属就有250多个会员单位,3000多个服务单位,为香港市民提供了超过九成的社会福利服务。

民间社会组织在参与老年福利服务体系的过程中,除了承担具体的老年服务,还能够对政府的老年福利政策施加重要影响。一方面由于民间社会组织是老年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它直接面向社区居民,因而能比较深入和及时地了解居民的服务诉求;另一方面这些民间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又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本身就是社会的精英,在政商界都有良好的社会资本与关系网络,因而有机会对政府部门的老年服务政策制定与修订产生一定影响。例如,2005年,特区政府公布的新财年预算方案试图削减当年的福利开支。作为香港最大的社会福利联合团体,香港社会服务联会联合其机构会员向政府递交了联署声明,强烈要求停止削资及延续过渡补贴。经过联会的努力游说,特区政府立法会社会福利事务委员会通过了妥协性的相关议案。最后,香港2005-2006年度社会福利开支削资由原来公布的2%减至1%,社区发展服务的削资也由4%减至1%(田北海,2007)。

香港民间社会组织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中能够占据主导性地位,并高效而规范地运作,受到了历史传统、政策导向及自身禀赋等因素的影响。在社会福利服务提供方面,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与影响力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从被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开始,到20世纪60年代,香港的民间社会组织,诸如慈善组织、宗教组织、社会团体等就活跃于社会救济、慈善等社会福利领域。比如1870年成立的东华三院、1883年成立的保良局,1860年成立的加诺撒修会弃婴收容所等(成元君,2009),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而且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港英政府对于老年社会福利不予关心,这些事务只能由民间自发的组织去解决,如同乡会、宗亲会、慈善团体(包括一些外来的西方宗教慈善团体)等。这些都为后来香港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中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及重要地位打下基础。

民间社会组织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发挥还受到了香港政府的经济与社会政策战略导向或理念的影响。20世纪60、70年代是香港经济较快发展的时期,受到西方自由主义经济政策范式的影响,港英政府也将自由放任和不干预的原则移植到香港的社会福利与服务方面,政府认为不应该对社会福利过分干预,不能由此妨害经济增长的效率,社会福利等社会领域的事情应该由社会自己去处理。即便是回归祖国之后,香港仍然坚持了积极不干预的老年福利政策导向,这就为大量的民间社会组织承担起老年福利服务的重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香港民间社会组织自身的素质禀赋也是其在老年福利服务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要原因。尽管香港政府在老年福利服务上建立了诸如“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等机制,对于规范老年服务民间社会组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其自身的较高素质也是香港老年服务社会组织获得政府及市民信赖和认可的重要原因。在香港,各类非政府的社会工作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很大一批都是受过较严格专业化社工教育的工作者,他们拥有较高的学历、知识水平及专业水平。有研究指出,1999年香港各类非政府社会工作机构从业的工作人员有22300多人,其中专业社会工作者为4200多人,他们都是接受过社会工作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士。高素质的专业社工队伍以及由此组成的高素质的社会工作组织,构成了香港老年社会福利服务发展的重要基础(吴亦明,2012)。

三、香港养老服务的经验启示

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社会转型,香港以社会化和市场化为主导的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深刻地植根于其特定的经济、文化与政治制度结构。它的经验能够为我们带来诸多重要启示。

1.养老服务体系构建需要有一系列核心支撑要件

香港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包含三个方面的核心支撑要件(秦伟江,2011;郭林,2013;刘佳,2012):第一,多渠道的资源汲取。香港养老服务具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助、慈善捐赠及社会募集、服务性收费。其中,政府资助和服务收费是香港养老服务资金的最主要来源,慈善捐赠则是重要的补充。第二,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支持。香港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选拔和培养。社会福利署对于老年服务机构的各类专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护士、护理人员、心理专家、康复以及理疗师等的使用安排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专业服务都明确规定了专业人员比例、专业职责范围、专业标准、专业服务质量控制等要求。第三,完善的评估与监管机制。香港社会福利署自2000年11月起,开始推行“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由被认可的专业评估员组成评估委员会,采用一套国际认可的评估工具,就申请人的自我照顾能力、身体机能、记忆及沟通能力、行为情绪等方面的受损程度、健康状况、环境危机和应付日常生活的能力等做全面的评估,从而识别申请人的长期护理需要,并编配合适的长期护理服务。这是香港安老服务的一大特色,极大地增加了安老服务编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政府认知决定养老服务的价值导向与政策范式

香港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深刻地受到了政府关于社会福利政策的价值认知或理念的影响。比如,香港政府之所以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老年福利服务政策上,坚持积极的不干预,主要就是受到了其传统的在经济治理上所信仰的自由放任原则的影响,香港政府坚持认为“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格局是最理性的选择,社会福利的发展不能以降低经济增长效率为代价。

3.社会发育是养老服务多元化的重要基础

从理论上而言,一个理想的养老服务体系应该是国家、市场(企业)与社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合作的均衡格局。市场、社会组织的力量在香港养老服务的供给中发挥主导作用,并和政府形成了一种良性的合作关系,其原因在于一直以来,香港就有较好的社会力量发育基础。早在香港开埠之后,为应对大量难民与贫民问题,就有一些本土化的社会组织以及外来的宗教和慈善组织从事社会救助与济贫救困。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采取比较宽松和鼓励的政策,这为后来社会组织成为香港养老服务供给的骨干力量奠定了良好基础。

4.养老服务的供给水平受制于经济财政状况

香港养老服务的经验表明,老年福利服务的保障水平与政策建构会受到特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财政能力的影响。比如,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香港政府遭遇了比较严峻的经济困难,因而,香港并没有因为回归祖国而发生巨大的社会福利政策转型,而是仍然坚持低福利水平的积极不干预政策。

5.替代性的制度安排会影响养老政策的选择

养老服务政策方案的选择会受到一国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就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口流动政策等多方面的影响。一直以来香港的福利保障水平相比欧美国家,甚至韩国、新加坡而言,都相对较低,直到2000年香港都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养老金制度。其重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香港都是实行的低税收、高就业的替代性政策。香港的失业率在亚洲甚至全世界一直都比较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香港的失业率在30年内没有超过2.7%,基本实现了充分就业。而且由于没有强制性的退休规定,香港70岁以上仍然工作的老人占到了所有老人的30%左右(王继,1999),老人仍然能够从工作收入中获得较好的经济保障。

因此,对我国而言,尤其是诸如上海、北京等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而言,在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方面,一定程度上可积极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尤其是要在发挥政府的基础性、托底性与政策性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动员和发挥市场与社会化的力量,进而有效地应对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1.成元君:《经验与启示: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载《社团管理研究》,2009年第11期,第48-53页。

2.丁华:《整合与综合化:香港养老服务体系改革的新趋势及其借鉴》,载《西北人口》,2007年第1期,第1-6页。

3.郭林:《香港养老服务的发展经验及其启示》,载《探索》,2013年第1期,第150-154页。

4.黄黎若莲:《祖国大陆和香港社区照顾模式比较》,载《社会工作研究》,1995年第5期,第48-52页。

5.纪晓岚:《院舍照顾视角下的香港养老服务》,载《社会工作》,2012年第2期,第31-35页。

6.李征:《论香港社会保障模式的形成原因及启示》,载《理论探讨》,2006年第6期,第102-104页。

7.刘佳:《香港、深圳社会养老服务比较研究》,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8.刘祖云、田北海:《老年社会福利的香港模式解析》,载《社会》,2008年第1期,第164-190页。

9.秦伟江:《香港居家养老服务保障模式及经验借鉴》,载《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29-36页。

10.任春雷:《略论香港社会保障理念的选择及其启示》,载《经济论坛》,2004年第17期,第28-29页。

11.孙炳耀:《香港社会福利及其启示》,载《民政论坛》,2000年第5期,第13-17页。

12 田北海:《香港与武汉:老年福利服务模式比较》,载《学习与实践》,2007年第12期,第131-139页。

13 汪永成:《香港特区政府与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提供领域的关系分析》,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40-43页。

14.王继:《试论香港社会保障模式选择的客观基础》,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第35-38页。

15.吴亦明:《香港的社会工作及其运行机制》,载《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69-80页。

16.张广芳:《香港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探微》,载《人口研究》,1997年第3期,第66-69页。

17.赵宝华:《香港的社会福利社会化及其启示》,载《中国社会工作》,1998年第1期,第47-48页。

18.周永新等:《中西合璧的老人支持体系:香港所追求的全面照顾模式》,载《人口与发展》,2010年第3期,第75-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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