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龙
基于实质性相似的侵权主张与证据支持
——对外国文学翻译作品侵权问题的分析
李云龙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与介入,外国文学翻译作品侵权手段愈益隐蔽、巧妙。在对外国文学翻译作品独创性和表达空间予以剖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案例,参考译者创作及相关文艺理论,探讨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以及与该类作品独特侵权主张对应的证据支持。
译作 独创性 实质性相似 侵权判断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共引进图书版权16, 115种,a璩静:《〈哈利·波特〉译者马爱农起诉两家出版社侵权》, 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7/27/c_116709739.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9月15日。其中一大部分为外国文学作品。为数不少的优秀译作正面临着不同类型和程度的侵权。与过去剪刀加浆糊式的简单全文抄袭不同,今日的外国文学翻译作品侵权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是抄袭多个译本。侵权者一般会搜集到某一外国文学名著的多个优秀译本,然后针对其中的每个段落,分别从不同的译本中抄袭一句或数句,不由自己翻译,而全用他人现成译语拼凑成书。翻译家王干卿是《爱的教育》的著名译者,他在严格的比对、查证后指出,海潮出版社2004年版《爱的教育》的译者自称是“精通英文和意大利文的著名青年翻译家”,但这位“翻译家”的《爱的教育》竟源于三个不同版本的《爱的教育》译本。b徐伟:《翻译抄袭手段由剪刀糨糊升级为电脑互联网,根除翻译侵权乱象需综合治理》,载《法制日报》2009年8月21日。
二是改写既有译本译语的“中翻中”。侵权者以外国文学名著的一个优秀译本为底本,针对每个段落的每个语句,尽可能地用其他中文说法变换原译本的译语,其常见变换手法是替换近义词、增减词、调整语序、改变句式、删减内容。
三是巧用知名译者之名误导读者。在侵权作品的署名上下功夫是外国文学翻译作品侵权的“老传统”,它们往往与译文抄袭相伴而生。前几年惊现的“中国最牛翻译、一人通晓数十国语言、什么文字都能翻译”的“宋瑞芬”,翻译了26部诺贝尔文学奖文集的大名鼎鼎的“李斯”,其译作已被证明绝大多数源于赤裸裸的抄袭。c黄 长 怡 : 《 莫 须 有 的 “ 大 翻 译 家 ” 是 怎 么 诞 生 的 》 , http://gcontent.oeeee.com/1/7e/17ed8abedc255908/Blog/ b97/3b258c.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9月15日。为侵权作品署这些莫须有的名字,多少有些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的考虑。今天在译作的署名上花心思有了新的变化,即利用在翻译界已经具有一定成就和知名度的译者之名,误导读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著名翻译家、《哈利·波特》的译者马爱农,即以一家出版社将所出的《绿野仙踪》、《小王子》、《小飞侠彼得·潘》等16本世界经典儿童文学名著署有“马爱侬编译”、“作者马爱侬”仿冒了其名为由,将该出版社告上法庭。d同注释 a 。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与介入,翻译作品抄袭变得更加容易、隐蔽和巧妙,它可以更便捷地提供多个知名译本以作比较,同时也为寻找非专业廉价译者或民间团队、直接在中文译本上随心所欲修改提供了技术支撑。外国文学翻译作品侵权进入了数字时代。不过,不论数字时代的外国文学翻译作品多么富于技术色彩,关于相关侵权的判定都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
茅盾认为,“文学的翻译是用另一种语言,把原作的艺术意境传达出来……这样的翻译,自然不是单纯技术性的语言外形的变易,而是要求译者通过原作的语言外形……把握住原作的精神……然后运用适合于原作风格的文学语言,把原作的内容与形式正确无遗地再现出来”。这一论述表明,原作内容(包含思想)只是在译作中得到了准确而完整的传递,而传达原作内容的“适合原作风格的文学语言”是表达的能指,译作呈现出来的语言表达具有独创性。
从翻译技术角度来看,理论上不同译者对同一作品的同一句话不会完全一样。完全一样的是无法避开的公共资源,比如对俗语、谚语、俚语等习语、拟声词和人名、地名、机构名等专有名称等的翻译。对于由普通词语连缀而成的一般言语,优秀译者的译语往往各有千秋。比如狄更斯《大卫·科波菲尔》里的同一句话“It was remarked that the clock began to strike, and I began to cry, simultaneously”,林纾的翻译是“闻人言,钟声丁丁时,正吾开口作呱呱之声”,董秋斯的翻译是“据说,钟开始敲,我也开始哭,两者同时”,张谷若的翻译是“据说那一会儿,当当的钟声,和呱呱的啼声,恰好同时并作”,许渊冲的翻译是“钟声当当一响,不早不晚,我就呱呱坠地了”。e许渊冲:《再创论与艺术论》,载许渊冲:《翻译的艺术》增订本,五洲传播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152页。
若站在社会利益方面来考量,有限或者唯一的表达不应被视为具有独创性,也不宜给予著作权的保护,郑成思等学者持有这样的观点。外国文学作品的翻译,除了上述的几类特殊词语,并不存在有限或者唯一的表达,尽管常用的方法只有增词、减词、分词、合词、换词、移词、分句、合句、深化、浅化等几种,但译者使用这些方法连词成句后,还是会收到“一样话百样说”的效果,他是在对自己所理解的原文进行表达。从翻译实践来看,一种被绝大多数学者所反对的翻译手法“硬译”会导致唯一的表达,这种翻译手法过于强调翻译的从属性,一味追求对原文语言形式的忠实,常有拖泥带水、诘诎聱牙、晦涩难懂、文理不通的弊端,f王育伦:《硬译和曲译》,载《外语学刊》1983年第2期,第67页。以这种译法翻译的作品在今天比较少见,即便是有这样的译作,著作权人也很难主张著作权保护。
与译作可以类比的是古籍点校,在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五史》侵权一案中,g参见《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民事判 决书(2011)海民初 字第12761号》,http://www.guoxue.com/?p=7675, 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9月15日。法官指出,虽然不是所有对古文的点校都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但古文点校作品的表达空间因不同点校者历史知识、古籍整理经验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并非仅有非常有限的表达方式,因此采用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的方式对古文进行点校仍是一种著作权意义上的表达。同理,翻译作品的表达空间也因译者专业背景、对外文和母语的熟练应用程度、翻译经验、个性特质而有较大不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之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著作权法首先将思想排除在保护之外。一部作品的思想与表达有时很难区分,不同法官对同一内容可能具有不同理解。司法实践中与之相关的主要有构思、主题思想、叙事方法、人物关系、公共素材、情节与细节、故事主线、角色几个方面。
就一般的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字作品而言,构思是作家从触发创作冲动开始,依据积累的材料和艺术发现,借助各种心理活动和艺术概括方式,创造出完整的呼之欲出的意象序列的思维过程,h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70页。思维过程还并不是智力成果,不能进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作品的主题思想一般包含历史内容、哲学意味、审美意蕴三个层面,它们本身即属与表达对立的思想层面,不能被权力人垄断,也不能进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叙事方法包括时序、描写、视角等内容,它们属于通用性的文学创作手段,不能进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人物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公共素材为公众共同面对的资源,它们是人类文明和文化的组成部分,不能为人垄断,亦不能进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文学理论意义上的情节,指的是按照因果逻辑组织起来的一系列事件,i同注释,h 第322~323页。它要在事件的发展中表现出人物行为的矛盾冲突,揭示人物命运的变化过程,情节与角色密切相关,是人物性格发展的历史;情节又包含着很多细节。情节不同于高度概括事件的故事主线,它指的是描写主人公具体活动的具有连续性的、贯穿全书的一个事件,j黄立新:《宝黛爱情故事应是〈红楼梦〉的主线》,载《红楼梦学刊》1980年第4期,第2页。类似才子佳人小说、剑侠恩仇故事、孤胆侦探传奇、苦尽甘来童话这样的事件概括当然不能进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这样的主线将故事抽象、简化、概括到了极限,其结果是失去了对故事如何发生、发展等许多问题的提示,它与著作权意义上的表达无关,却与承载的思想联系紧密。而情节与其包含的细节,因为描绘了广泛丰富的社会生活,展现了多种多样的矛盾冲突,并在记述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刻画着所要创作人物的性格,它理应进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玛乔莉·博尔顿说,“人物塑造很可能是大多数伟大作家最卓越的成就了。很少有人能够详细叙述一部刚看完的小说的情节,可是多数读者却都记得所看过的小说中的许多人物”。k玛乔莉·博尔顿:《英美小说剖析》,林必果译,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页。可见,角色塑造是作品独创性的显著体现,必须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许波认为,角色是作者思维所欲达到的艺术结果,读者阅读后在脑海中往往形成抽象的感觉,相同角色在不同读者读后会形成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形象,因此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抽象性,不宜进行著作权保护。l许波:《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以历史剧本类文字作品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2期,第31页。我们不同意他的看法。首先,角色是作者构思活动的结果,但文学创作的构思作为思维活动,并不必然是抽象思维,比如其中的灵感与直觉、无意识、情感、想象与联想都不能简单用抽象性来统括。其次,文学作品通过描写角色的命运或性格变化来反映社会生活,它是以不同于科学的概念、抽象的命题的象征、隐喻、假定等方式给人以启示,同时从情绪情感上打动读者、感染读者,传递某种文化价值,读者通过阅读接触其中的角色,不纯然经历形成抽象感觉的过程,同时也会经历诸如填空、对话、还原、变异、共鸣、净化、延留等过程,这些过程都不是简单的抽象感觉,譬如延留,恰是作品的具体形象、情景及其内蕴神韵以表象形式留于脑际,不断加以回味的那种状况。m同注释,h 第458页。再次,相同角色在不同读者读后会形成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形象的情形的出现,并不能证明角色本身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抽象性,它因文学作品由抽象性文字符号组成、文学作品使用描述性语言和不同读者的个体差异造成,但在文学话语的感染下,读者借助想象和联想,仍然可以在头脑中唤起具体可感的人物形象,作者所呈现的角色可能与单个或多个读者的理解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这种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恰好可以说明角色不是确定、死板的,它是作者创造性的表达,王弼说“尽意莫若象”,通过作者表达的角色,读者才可以感受作品要传递的思想,也即文学理论上所说的意蕴。因此在庄羽诉郭敬明一案中,法官肯定了角色的可版权性,“作为小说而言,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人物特征,必须是作者对q同注释 c 。其作出充分的、深刻的描写,并与故事本身融为一体的人物特征。即通过人物特征的描写使作品中的人物本身成为作品‘表达'的一部分。”n同注释 l 。
司法实践中,判定构思、主题思想等方面是否构成侵权,往往是将这些方面综合起来判断,考察它们之间是否可以得到相互印证。即使叙事方法、人物关系、公共素材不受著作权保护,或者单独的情节或细节不能明确判定是否侵权时,当情节与细节、角色,特别是叙述作品的具体语句共同呈现出相似倾向时,一般可以判定构成侵权。庄羽诉郭敬明案中,二审法院申明如下:“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o同注释 l 。
对于外国文学翻译作品来说,因为是依附于原作的演绎作品,所以在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认定上,具有自己的特点。在构思、主题思想、叙事方法、人物关系、公共素材、情节与细节、故事主线、角色等多个方面,译者的译作要做到细节真实、社会真实和艺术真实的统一,许渊冲即认为,翻译要从内容、形式、风格三个方面做到忠实于原文。p同注释 e 。不同译者面对同一原作,其在上述方面自然的翻译结果必然是相同或近似的,如果译者对原文有歪曲或者篡改,他实际并未完成译者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上述情节与细节、角色等在其他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区分中起主要作用的一些要素,在外国文学翻译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区分中意义不大。
基于对外国文学翻译作品独创性的一般认识,译作语言表达属于思想之外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在有关外国文学翻译作品侵权纠纷中,被侵权者除从整体上主张被控侵权作品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抄袭之外,还须具体指明涉嫌抄袭之处,即原告要主张被告在独创性的语言表达上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抄袭。在司法实践中,语言表达层面抄袭的事实认定并不单纯,它与译者身份、原作者授权、译者依据的原作提供、抄袭技巧认定有着复杂、紧密的关系。而指认、证明这些方面存在的抄袭非常艰难,翻译家王干卿曾表示,为证明他翻译的《爱的教育》被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抄袭出版,他觉得比他翻译那本书还费劲儿。
上述三类外国文学翻译侵权情形中,多个中文译本原句拼凑成书和冒充知名译者之名误导读者,在事实层面的证据支持与认定上比较容易。司法实践中,被侵权者在面对改写既有译本译语的“中翻中”侵权诉讼时,往往存在举证困难。国内一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为该类作品侵权的证据支持与认定在操作方法和技巧上提供了一些借鉴。
首先,要对被控侵权作品译者进行身份认定。从事外国文学作品翻译,要求译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他不仅要能够正确地理解原文,还必须具备熟练运用本族语的能力,同时,对相关国家的历史、地理、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文化、科学、风俗习惯等方面有较广泛的了解。r张培基、喻云根、李宗杰:《英汉翻译教程》,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0年版,第15~17页。在目前的侵权纠纷中,很多情况是所谓的译者并不是由专业人员承担,而是由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人抄袭成书,在这方面,能在短短4年中翻译出23本英、法、德等多种文字,而且涉及文史哲多个领域的“全能翻译家”龙婧是典型代表。认定被控侵权作品译者身份,了解他在翻译领域的专业能力,能够与语言表达层面抄袭事实的认定相互印证,一个不具备专业翻译能力的所谓“译者”,除了抄袭之外,他没有可以选择的别样途径来完成其“翻译”工作。在季羡林等15人诉中国物价出版社《诺贝尔文学奖大系·小说精选》剽窃侵权一案中,中国物价出版社曾要求将3名“主编”追加为第二被告,s李景端:《一起译作侵权案的思考》,载《出版广角》2001年第10期,第62页。这是出版社出于降低自身侵权责任的考虑,从旁证语言表达抄袭的事实和完善外国文学翻译准入制度来看,这样的译者身份认定是有益的。此外,确定侵权者身份也有利于直接追偿,在陈学勇诉龙婧《林徽因画传》抄袭侵权一案中,因为原告提诉侵权者龙婧,最后法院裁定龙婧剽窃罪名成立。t同注释 c 。
其次,要着眼翻译纰漏确定翻译抄袭。译者一般会采用直译、意译或者兼用直译、意译等手法进行翻译,这些手法在极端创作空间中会体现为相同的表达,这种相同是创作空间过于狭小导致的偶发性结果。比如说原文中的独词句,如果译者只是选择语义对等词语翻译,那么译语便难免相同。为外语中的单个词语寻找意义对等的母语词语,只是与汉外词典查检工作类似的简单劳动,它不属严格意义上的翻译创作,翻译创作必须考虑的是多个词语的组合、句式的选择、风格匹配等单个词语所依存的整体性、综合性篇章因素。随着多个词语按照一定的语法关系连结成分句、句子、段落,语言容量也越来越大,译者创作空间亦因之大幅累积、扩充,不同译者的作品在这样大的表达容量中基本不会出现相同的情形。从不同言语单位来看,如果说单个词语因语义对等词语的存在容易导致相同翻译表达的话,那么,由多个词语按照一定的语法关系连结而成的句子,因为多个不同类型和层次因素的影响,不会拥有唯一的对等翻译表达,一个包含词语选择和句法组合的翻译句式具有独创性。基于这种认识,在由多个句子组成的段落中,如果两个译本的多个单句中,只有一两个词语因使用了同义词的不同,而句式、其他词语全同,那么这一两个不同词形的同义词语并不意味着两个译本相关单句是有区别的,也即两个译本存在极高的实质性相似。这种基于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的方法在司法案例中屡有提及,它要求通过普通观察者对作品整体的内在感受来确定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u朱理:《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定》,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7期,第76页。在庄羽诉郭敬明案中,二审法院对此表述如下,“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在2001年第4期的《中国翻译》上,台海出版社刊登《启事》承认该社出版的署名冯立志翻译的《凶宅七角楼》系对贾文浩、贾文渊在北岳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同名译作的抄袭。v台海出版社:《启事》,载《中国翻译》2001年第4期,第34页。以原作第一段为例,二者计有13处不同,列表如下:
表1
比较可知,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的13处不同,几乎全是同义词语,与此同时,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第一段所有单句句式、其他词语全同。替换之后的同义词语,在意义表达、色彩诠释、风格彰显等方面,没有显出高于原译作之处,有些替换虽无太大问题,但却不如原译作地道,简单的同义词语替换缺少技术含量和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
依据学术常识,专业翻译人员要具备正确理解外文原文和熟练应用本族语的能力,加上审读和校译诸环节的严格把关,一般不应在译作中出现低级的翻译错误。一旦出现这样的与常识、常理不符的翻译纰漏,则可判定该译作是由不具翻译基本素养的人员的抄袭之作。在上引《凶宅七角楼》侵权作品中,第3处差异是个明显的例证。原作英文是New England,是故事的发生地,它是美国东北部由缅因州、新罕布什尔州、佛蒙特州、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和罗德岛组成的一个地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2年版的《大英汉词典》对此有解释。侵权作品将其篡改为英国是大错特错了,英国并没有新旧之分。一般而言,地名这样的专有名称有专门译法,专门译法不受著作权保护,侵权者舍专有译法不用,属明显的学术失范,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掩盖抄袭行径。再如第7处的“高高耸立”,在原译作中与其他词语正好合成一个通顺的句子,而被侵权者替换成“很高耸立”后,“面向七个不同的方向很高耸立”几乎不成话,在汉语中,一般形容词加上“很”后,只能作谓语(如“他的声音很高”)、状态补语(如“球踢得很高”),加“的”后作定语(如“他考了一个很高的分数”),“很+形容词+的”可以作状语(如“很亲热的跟我打招呼”),这里的“的”不是助词,而是状态形容的后缀,“很高耸立”没有“的”不成立,实际上,即便是有“的”仍然不成立,查检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数亿字的现代汉语语料库,没有“很高耸立”、“很高的(地)耸立”的用例。w朱德熙:《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6、134、197页。再如“退了色”,英文原文是rusty,它的意思是原有的颜色因日晒雨淋等变浅、变淡,经侵权者一改则意思大变,“没有颜色”意味的是透明,而那个楼房既是木质的,就不能如玻璃一般透明。这种与学术常识和基本学术能力显然不符的情形,若以译错为由进行解释缺少说服力,相反,它们恰是侵权者掩人耳目的拙劣手段,正好可以证明侵权作品抄袭了原译作。在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五史》侵权一案中,法院注意到国学时代公司在校勘过程中,未按这一特殊专业的通常惯例作校勘记的反常行为,因而没有支持该公司独立完成作品的主张。
再次,要求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已经原著作权人授权以及侵权作品所据原作。x同注释 g 。翻译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演绎的行为,而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在对已有作品进行翻译时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从现在的版权实践来看,往往是买断一种语言、固定范围发行的外国文学作品翻译权。在未过保护期的外国文学翻译作品侵权纠纷中,因原著作权人授权属于作品得以翻译出版的前置行为,一旦能够确定译作涉嫌内容剽窃,则可推定侵权者未获翻译权而要求追加侵权责任,因为相对较易的内容翻译都不能避免侵权,那么,在一定范围内没有可能再次授予他人翻译权的限制就更阻碍前置行为的实现了。
提供侵权作品所据原作在外国文学翻译作品侵权案例中有着特别的意义。通过原作与涉嫌侵权作品的对比,首先可以判断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独创性。同时,通过原作、涉嫌侵权作品、原译作的对比,也可以确定涉嫌侵权作品与原译作相异之处的性质,并进而判断二者相似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五史》侵权一案的判决为此提供了启示。案例中,被告称自己整理的《二十五史》是以百衲本等古籍作为底本,但审理中却出现了与其相应底本不一致、而与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相同的情况,法院判决指出,这种情况恰好体现了原告校勘工作的独创性。y同注释 g 。张海焘曾指出,他们约请一位译者翻译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时,发现该译者的中文译文无法与英文原作对应,最后查证,这些不能对应的译文抄袭自商务印书馆的中译本,而商务版的译者则是综合各个英文版本之长译成的。z张海焘:《翻译出版谨防“中翻中”——九州出版社杜绝剽窃侵权现象几招鲜》,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年5月21日。上引案例的对比,不仅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侵权作品不合翻译常理和学术规范之处,同时能够间接证明抄袭行为的存在,并显示被侵权作品的创新之处。
为更大限度地掩盖剽窃抄袭,使之不易发现鉴别,今天的一些涉嫌侵权作品往往借助“改编”、“改译”、“编译”、“摘译”、“编著”、“译写”之名,“不计后果”地改写他人的译作,牵强附会编造译文,炮制“伪书”、“假书”、“搭车书”。@7同注释b 。该类作品的作者外语功底薄弱,有的甚至根本不懂外语,他们没有能力依据原文进行翻译,只能根据现有优秀译作进行所谓的“编译”。
相对被侵权的译作而言,以“编译”为名的侵权作品,虽没有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但基本内容的改变使其俨然成了一个不同的新作品,因为对被侵权的译作进行的篡改,侵犯了译作著作权意义上的修改权(如果在保护期内)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以“编译”为名的侵权作品,因为对原作进行了篡改,侵犯了著作权意义上的原作者的翻译权(如果在保护期内)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利,其法律保护期限没有限制,不管包括修改权、翻译权在内的著作权之财产权保护期是否已经超过,都不影响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定,同时也不存在合理使用与否的考虑。不同国家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动作品本身;二是没有改动作品本身,但因对作品进行了其他利用而损害了作者人身权利。一部优秀的外文原著和其译作,无论其内容、思想、情感、语言形式、文学风格,均体现了作者和译者独特的创造性。而被侵权者篡改的作品,或多或少都会使原著与原译作在上述方面受到损害,以致降低作品的可读性,使作者及译者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其精神权益。
不过,大量不忠实原著的篡改,已使得侵权作品与被侵权的译作没有多少相似之处。由其“译者”资质尽管可以推定“编译”作品涉嫌侵权,但主张权利者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遭受侵权。尽管如此,侵权者仍不会免于追责,因为外文原著著作权人仍旧能以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提诉。如果外文原著著作权人已经死亡,按我国法律规定,由其继承人即子女或代位继承的子女的子女或者接受著作权遗赠的人、机构来主张权利。当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人缺位时,依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new technologies, the means of infringement in translation works of foreign literature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ncealed and hard to identify. Based on translator's creation and related literary theor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originality and the space of expression in foreign literature translation, takes some infringement cases in literature translation works as example and discusses the method for identifi cation of substantial similarity as well as corresponding supporting evidence.
translation works; originality; substantial similarity; infringement identifi cation
李云龙,中国教育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