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玉亭
扎实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市场监管创新
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监管规律
● 刘玉亭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领导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已于2014年3月1日全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其他改革和市场监管改革也在逐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一认识,凝心聚力,加强组织落实,积极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开启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新篇章。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和2013年、2014年的全国“两会”,都对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作出部署。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并于3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为确保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工商总局积极推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15部行政法规的修订,之后完成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10个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在执行层面,工商总局下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颁布了2个信息化技术标准、举办了专题培训班、召开了全系统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3月1日改革正式实施后,实行了全系统每日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改革的实施情况,并加强指导。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的情况看,市场主体数量明显增长,市场准入更为便利,市场活力持续迸发,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和充分肯定。
一是改革前后衔接顺畅。各级工商部门优化流程、完善制度,落实人力资源、设备设施、工作时长、服务手段、大厅秩序等方面的保障,确保登记高质量高效率;组织全员培训,公示登记标准,改造登记业务系统,3月1日零点进行系统切换,确保按照新的制度实施登记,方便企业办事;全国工商系统用10天左右的时间抓紧印制新版营业执照,确保3月1日全面启用,各项改革措施有序实施,管理工作平稳过渡。
二是实现了工商注册的便利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投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进行限制,取消了验资环节,简化了登记程序和申请材料,登记效率大大提升,降低了企业设立成本。据测算,仅验资费用一项,浙江省就为新设立的公司节省5000多万元,天津市节省约1960万元。
三是市场主体数量明显增长。仅3月份一个月,全国新设立市场主体110.71万户,同比增长5.4%,平均每个工作日诞生5.27万户市场主体,市场活力得以激发。新设立企业30.95万户,同比增长45.8%,注册资本14706.06亿元,同比增长103.2%。其中内资企业30.65万户,同比增长46.2%;外商投资企业3029户,同比增长10.3%。新设立的企业中,公司制企业26.73万户,占86.37%,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形式成为投资者的主要选择。新设立的公司数量同比增长51.9%,注册资本同比增长115.59%。
四是民间投资创业热情高涨。私营企业增长显著,3月份新设立29.18万户,占新设立企业总量的94.28%,数量同比增长57.6%,注册资本同比增长138.0%。中小企业数量增长,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占新设立企业总量的91.26%,民间投资能量被迅速激发。民间投资的积极性直接关系到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服务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小微企业能以相对更少的投资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这些方面的积极效应初步显现。
五是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从三次产业分布情况来看,新增第一产业市场主体7.99万户,同比增长13.2%;新增第二产业市场主体11.62万户,同比增长25.1%;新增第三产业市场主体91.10万户,同比增长2.7%。从行业来看,新增市场主体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业、制造业、居民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次产业的新增企业同比均增幅较大,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第一产业新增1.46万户,同比增长52.0%;第二产业新增6.06万户,同比增长41.9%;第三产业新增23.44万户,同比增长46.4%。从行业来看,新设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11.02万户,占新设立企业总量的35.6%;其次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4.78万户,占15.4%;制造业企业以3.45万户,占11.15%。
六是社会投资较为理性。从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看,注册资本分布比例合理,新设立企业主要集中在3万至100万元和100万至1000万元规模段,企业数量分别为15.18万户和10.92万户,分别占新增企业总量的49.0%和35.3%,合计占比达84.3%。注册资本为1元的企业59家,数量极少,仅占0.02%。社会投资总体正常,改革之前社会担心的申报注册资本畸低畸高的现象没有大量出现。
七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赢得赞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月1日同步上线运行,总访问量超过210万次。工商总局每日舆情监测显示,媒体和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高度关注,认为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的有效手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
八是推动了市场监管机制改革。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运行和营业执照加印“二维码”,标志着以信息手段加强市场监管机制的开始,探索了宽进后实现严管的措施办法。这次改革将原有的15种营业执照减少为8种,统一为一种版式,加印“二维码”。只要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就能显示该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方便了查询,强化了社会监督。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只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个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进一步明确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实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任务艰巨,需要逐步推进。围绕着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商部门将进一步重点推进以下改革:
一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法律层面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规范企业自主公示、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信息抽查等管理,增强信息透明度,发挥信用信息的约束惩戒作用。
二是稳步推进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对照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的权力清单,逐项研究与工商登记的衔接,分步推进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进一步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明确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机制。
三是落实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项改革涉及面最广,惠及群众最多,将使更多的人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和智慧兴业,营造新市场,带动新就业,带来改革红利。从长远来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方向,国务院决定暂不实行认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中,除金融等行业外,其他行业也要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而且,要摒弃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条件的观念,真正放权于市场主体,放权于市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四是加快推进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这是工商注册便利化大力推进的技术保障,也是大势所趋。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网络科技在公司注册中的应用,网上注册已成为登记服务的潮流。中国地域辽阔,市场主体总量大,而且还会大量增加,要加快信息化步伐,推进全程电子化。同时,突出工商登记信息公示的基本功能,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网上申请、网上发放、网上识别。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市场主体准入的重大改革,同时也将带来市场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机制、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现有效监管,必须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信用监管、社会共治,在宽准入的同时做到严监管,实现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
除市场主体准入后的监管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承担着维护竞争秩序、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消费维权等职责。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大力推进市场监管机制创新。
一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发挥工商部门拥有市场主体数据资源的优势,以国家经济户籍数据库为基础,推动建设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主动归集各方资源,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工商牵头、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法制保障的信用监管新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和信用约束的作用,建立市场监管执法体系。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警醒市场主体,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二是从侧重规范主体资格向主要规范主体行为转变。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全面强化竞争执法工作,切实提升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水平,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提高广告监管执法效能,严厉打击传销和严格规范直销,继续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强化消费维权工作。改革市场检查方式,注重随机性;有序、分类、逐步实行查办案件结果公开;把消费维权与案件查办结合起来,探索实行“诉转案”机制①;修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改革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三是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积极探索实行办案信息在全国、全省、区域范围内共享,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集中清理整顿,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秩序。
四是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坚持以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治、以行业组织作用推进行业自律、以公众监督约束保障社会共治,引导企业提升自我规范、自我管理水平,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社会化水平。
①“诉转案”是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争议时,发现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调解的同时,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转为行政处罚的工作机制。
(作者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