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立案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审查制变为登记制后,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七日内作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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