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强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天蓝、水清、地净美好家园的期待,省人大常委会在换届后的开局之年开展的首次执法检查,就选定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
为更好地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放心、安全的水,省人大常委会把监督和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作为重要使命。图为茅临生副主任率检查组在丽水实地检查。许小锋 摄
今年以来,我省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悬赏环保局局长下河游泳、部分河道漂浮死猪等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些事件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喝上放心水的迫切愿望。
截至2012年底,我省建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99个,乡镇以上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718个,服务人口4071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78.9%,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6.7%,基本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水需求。
但是,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方面,全省人均水资源量只有1756 m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另一方面,一些水源地水质仍不达标,湖库富营养化趋势明显,污染隐患突出。
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又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4月至7月,采取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强调:“开展这次执法检查,就是体现以人为本,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充足、更优质的饮用水,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提供坚实保障。”
曾经创造经济奇迹的浙江,面对水污染等“成长中的烦恼”,如何攻坚克难,汇聚发展的正能量,这是时代的命题,也是对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可以说是顺时应势,切中了社会的关注点,顺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为配合执法检查,5月2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办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题讲座。讲座由国家环保部污防司副司长凌江授课。凌江对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做了基本介绍,分析了当前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概要介绍了国内外饮用水安全立法基本情况,并就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出思路与建议。
6月3日至8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5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茅临生、程渭山、冯明、王永昌、厉志海副主任带队,赴丽水、温州及嘉兴、湖州、杭州、舟山6个设区市,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与时俱进,激浊扬清。长期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特别是2004年至2007年,对建设生态省决定和环境保护法执法情况连续4年开展检查和跟踪督查。
省人大常委会挂牌督办的48个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得到基本落实。取缔了永康小冶炼,关闭了衢州沈家化工园区,有效整治了平阳水头制革业和富阳造纸业,钱塘江作为浙江的母亲河,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之后又对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年的检查和跟踪督查。执法检查、跟踪督查、满意度测评……省人大常委会打出了一套有力的“组合拳”,持续发力,盯牢不放,打了一场漂亮的水源“保卫战”。通过执法检查,有效强化了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我省生态环境也有了明显改善。
在立法方面,2008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了8部环保地方性法规,并带动推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法规制度层面有力支撑了生态环保工作。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监管的难度依然较大,各类污染隐患仍然较多,威胁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仍时有发生。
近年来,钱塘江上游漂流下来的漂浮垃圾、死猪等有增无减。嘉兴市等地取水以河道为主,开放的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较大。温州珊溪水库、绍兴杨浦水库、台州长潭水库等水源地保护区居住大量人口,生活污染、农业种植和畜禽养殖等产生的垃圾污水给水质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在第42个“世界环境日”前夕,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2012年浙江省环境状况公报》。2012年,浙江全省地表水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断面比例达64.3%;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6.7%。
瓯江、飞云江、苕溪、曹娥江、钱塘江、甬江、运河、椒江、鳌江,这是我省境内八大水系和运河,从总体水质看,这些水系部分支流和流经城镇的局部河段仍存在不同程度污染。其中鳌江、运河和平原河网污染严重,部分湖泊存在一定程度富营养化现象;平原河网水质多为Ⅲ~劣Ⅴ类,Ⅲ类断面仅占11.1%。
为此,本次执法检查确定了4个方面重点: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建设及运行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及综合整治和政府责任考核情况、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能力建设和运转情况。
各地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重要性、紧缺性、珍贵性的认识,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周金友摄
4月15日,在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程渭山副主任提出要把情况摸实,把问题找准,把对策研明的要求。他说,常委会会议审议要力求深透、准确、具体,确保审议意见切实可行、行之有效。跟踪督办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好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和落实。
7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报告,并形成审议意见,交省政府处理落实,并将适时开展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
省政府有关领导表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落实责任人员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一些突出问题,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诚然,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地抓下去,必须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加强跟踪监督,着力推动解决问题,特别是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量变促质变,不断把这项工作向纵深推进。对此,省政府有关领导明确要求:
“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
“要一步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机制,科学设置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建设,加强水质监测,保障供水能力和质量。”
“要继续加大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力度,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满足人民群众对天蓝、水清、地净美好家园的期待,省人大常委会在换届后的开局之年开展的首次执法检查,就选定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我们期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这个社会热点、民生难点上,省人大常委会再次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找准问题、持之以恒、一抓到底,打赢这场护卫“生命之源”的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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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五)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五)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和使用化肥、农药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