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 谢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但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仍存在较多问题。
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来看,税务会计模式可分为财税合一和财税分流两种。财税合一模式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模式,强调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产生矛盾时,会计准则让位于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该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依据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购入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从而使企业的存货成本由于进货渠道的不同导致了其存货成本的构成项目不一致,而使企业的存货成本不具有可比性。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销项税额确认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进项税额确认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由于确认原则的不一致使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具有配比性。这样就导致了企业无法判断增值税税负是否合理,进而使应缴增值税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受影响。
企业在进行赊销时,应收账款由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组成,一旦企业发生坏账,企业的坏账损失在企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并不允许扣除,这样,企业就存在了损失坏账金额和坏账对应的增值税款的金额的双重损失,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在企业坏账损失方面存在不合理性。
作为附表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企业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而影响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而影响的进项税额、由于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影响的进项税额等项目没有明确列出,使企业的增值税相关信息没有得到准确全面的反应,不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
财税分流模式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模式。它强调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与处理方法必须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产生矛盾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期末纳税时在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依据税法进行调整。这种模式表现为:制定会计准则并以此规范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税法只作为纳税调整的依据,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利用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特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原来税法规定的方法处理;对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增设“增值税成本”科目,该科目属于成本类,专门核算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在处置存货时按比例结转计入相关科目。从而使购进入库的存货都不包含增值税,成本项目具有可比性。
企业应将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配比的情况。当企业购进货物时,没有支付货款对应的进项税部分先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实际支付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货物时,没有收到货款对应的销项税部分先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实际收到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使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存在了一定的逻辑关系,也使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可以相配比,增强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由于我国销项税额的确认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所以这部分应收账款中包含了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一旦发生坏账,本来应该转嫁出去的增值税却也让销货方负担,未免太不合理。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笔者建议,可按坏账损失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税销售额,调整计税基础。具体会计处理是: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坏账销项税额)”,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当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坏账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可在相关报表中增列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内容。另外,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增列“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栏,期末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贷方余额分别填人这两栏。这样就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和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货款收付与税款缴纳的情况,也有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过程,不仅涉及到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也涉及到税法的相关要求。因此,改进增值税账务处理应统筹全局,考虑账务处理的相关影响,立足会计做账原则,兼顾服务税收工作。
[1]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陈燕明.浅析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J].经济管理,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