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根平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其会计核算,我国财政部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颁布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1997年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诞生是我国政府会计领域改革步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重要标志,它顺应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逐步趋同的大趋势,事业单位有必要深入学习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变化及其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同之处,以切实领会新会计准则的指导精神。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条中也有与此类似的表述。可见,两个准则的制定依据都是《会计法》。
目前理论界普遍存在财务报告目标有两种观点,一是决策有用观,一是受托责任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较好地实现了这两种看似不相容观点的有机统一,因为它既要为财务报告使用者进行经济及社会决策服务,又要全面反映单位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同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很好地将这两种观点合二为一,它所要求的财务报告目标既要对企业管理层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有所反映,也要符合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现实需要。
我国行业单位会计制度繁多,因而缺乏统一的框架与概念基础。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正好弥补了这个缺陷,它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体系中发挥着统驭的作用,是事业单位及各行业制定具体会计制度的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同样具有统筹作用,是该体系各构成部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解释、具体准则等)的概念基础。
保障秩序、规范特定主体特定行为的合规性、满足行为预期是设置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相比旧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设定目的,新准则的目的性更强且更为具体。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从上往下分别是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而会计制度应当符合前两者的基本思想,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行为。上面提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一条规定表明新会计准则的制定是有法可依的,且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其重要地位毋庸置疑,事业单位新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即是为了保障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所有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的结点是提供全面反映单位经营活动与预算执行情况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该体系从旧版到新版会计准则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会计报告体系逐步建立与完善的过程。旧版并未对事业单位会计报告体系的组成部分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在其“报表的编审”部分中规定“事业单位的报表主要包含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附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编报表,没有形成体系。而新版会计准则在其财务报告分则中规定,“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可见,事业单位的会计报告体系进一步得到了规范。
旧版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及财务会计报告仅仅服务于政府和预算管理,范围较为狭窄。新版会计准则充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并在新版准则中有所体现,“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新版中对于会计报表的界定表明:作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应以特定报表内容来全面反映单位的资金运营情况,其提供的报表服务不仅限于政府,更要充分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从新旧会计准则关于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表述来看,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目的发生了重大转变。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的数量上并无差异,但在会计科目的名称及分类变化上,新会计准则更加注重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更加关注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督促事业单位将精力更多地投向资产价值管理,准确核算政府投入,真实反映单位收支的详细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资产类科目更加关注资产价值管理。资产的真实价值并未在旧版会计准则的资产类科目中得到反映,许多文物文化资产根本没有入账或者只是账外入账,无人监管,部门在建工程所受到的会计监督力度低,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等没有计提折旧与摊销。事业单位资产类会计科目在旧版的基础上新增了在建工程、文物文化资产、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待处置资产损益、财政应返还额度、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会计科目,更加重视资产价值管理,切实保障资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能够真实反映单位资产的具体情况。
二是负债类科目明确体现了单位应当承担的现时义务。旧版准则规定事业单位一般运用收付实现制,而新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可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但部分事项也可用权责发生制,部分行业可在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采用权责发生制。”新准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新增了长期应付款、长期贷款、应付职工薪酬等会计科目,从整体上反映了事业单位所应当履行的现时义务,方便利益相关者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三是净资产类科目进一步细化了事业单位非财政资金与财政资金的核算,加强了政府资金使用的谨慎性。相比旧版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减少了结余分配科目,新增了财政拨款结余(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等科目,并规定财政拨款结余应退回财政或结转下年,而不能参加结余分配。这样一来,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升,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所提供的项目支出资金的结余与使用情况得到了清晰反映,便于有关各方更好地监督财政资金的运转情况。为了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新准则在旧版固定基金科目的基础上下设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资产折耗、文物文化资产这5个明细科目,以便清晰反映基金净值,完整核算并监督事业单位长期资产的资金占用情况。
四是收入类科目着重体现了事业单位一般性资金的来源情况。新会计准则相比旧版本减少了拨入专款(用于指定用途的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会计科目。依据《采购法》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所有专项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通过政府采购完成,由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等)完成拨入专款采购业务。这样一来可以在对采购资金加强监督的同时,使采购过程中滋生的腐败现象大大减少。
[1]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S].财预字[1997]288号,1998-02-06.
[2]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S].财办会[2012]4号,201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