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情合理——正当对合理性的超越

2013-08-15 00:43
邯郸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合情合理道德规范合理性

揭 芳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在道德生活中,人们通常认为合理性的就是正当的。然而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人们往往从自我内在的情感、具体的情境即主观的、特殊的“情”出发,结合客观的、普遍的“理”即道德原则、规范进行道德实践的。因而在道德生活中存在着理性与情感、特殊境遇与普遍价值的矛盾冲突,合情的不一定是合理的,合理的不一定是合情的,不能实现合情与合理的统一,就不能为人们所接受、认可,也就不可能是正当的。正当在日常的道德生活中更多地表现为合情合理,情理交融的中庸和谐状态。

一、对正当的一般性理解:正当即合理性

在伦理学中,正当作为一种道德评价用语,通常被理解为合理性。正当就是符合某种现成的规范、客观需要或者价值理念等“客观的”标准,强调客观的、普遍的道德规范、原则在行为选择、价值评价中的绝对权威性。

如《伦理学大词典》对正当的解释:“道德评价用语,通常指人的行为方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具体是指主体的行为、意图、愿望、要求、信念和行动方针符合社会生活中的现行的道德规范和政策(包括经济、政治、法律、道德等)的要求,或者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大利益。”[1]237《辞海》对正当性的解释是:在伦理学上,指符合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也指社会对这一行为的肯定评价。[2]2174对于正当的理解,学者们更多的是从善与正当两者的比较中,强调正当即是合理性。“从评价形态上看,对社会基本规范的履行与否,可以评价为正当的或不正当的:而对社会倡导的道德理性的践履与否,可以评价为善或恶。正当的价值是道德规范的依据,善的价值是美德的依据。”[3]103

在康德的道义论中,正当与合理性更为直接的被等同。康德强调只有为义务而为的即出于对道德法则的认同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才是正当的。正当仅在于履行义务,合乎道德规范。而且这种普遍的,客观的道德法则、义务并不是外在于人的,而是基于人类普遍具有的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并能够为所有理性存在物所接受的。西季威克认为正当这一概念所表达的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规定,一种行为应当服从的规则或命令。他在《伦理学方法》中,指出;“在把行为视为‘正当的’这一认识之中包含着履行这一行为的有权威的规定。”[4]42此外,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直接将平等的自由原则规定为正当原则。只有符合平等自由原则的才是正当的。

二、正当与合理性的辨析

在价值评价中,正当与合理性都表现为一种合规范性,合原则性,都是一种较低的、基本的伦理价值和要求层次。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合理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形式化的、外在的可接受性、适当性;而正当的价值根据在于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与认可,强调不仅要符合普遍的人类理性,具有客观性,可公度性,而且还必须符合人之常情,符合人们内在的正当的欲望、兴趣、爱好,实质上即合情合理。因而正当可以包含合理性,但却不归结为合理性。

首先合理性即合乎理性,理性一般专用于指人的认识能力,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它是与感情、意志、信仰和想象相对的一种慎思熟虑的思考能力,具有普遍化和形式化的特点,理性的行为是与本能的行为、仅因一时刺激而没经过思索的无意识、无目的的行为相区别的行为。[1]1012在具体的道德实践层面,理性基于其普遍性,形式化的特点,主要以道德规范、原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原则、规范是基于维护现实社会伦理关系和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客观要求而提出来的,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稳定性。它所体现的是人类理性基于对现实的反思而提出的应然性的要求,是人所应该追求的理想状态,它所强调的是行为本身对规范、原则要求的绝对遵守;并且普遍的,客观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道德判断,道德价值评价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优先性。 因此就道德评价而言合理性即合规范性,以道德规范、原则作为行为的价值根据。

其次就正当而言,一般意义的正当对应的英文是legitimacy,它来源于拉丁文legitimare,其形容词和动词皆为legitimate(可分别译为“正当的”和“正当化”),反义词是illegitimacy。对于legitimacy《牛津英语词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强调它的含义是政府或统治者资格符合法律或原则,并由此赢得的尊重。[5]而与“正当”相关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组:(1)正当的同义词或近义词:正确性、恰当性、合理性、合法性或合规律性。(2)正当的关联词:可接受性、守法义务、服从法律的义务、政治义务以及稳定性、适当性。因而从广义上而言,正当的就是合情合理的,它所强调的是能够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和根据,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与接受。因为正当作为一种基本的、底线的伦理价值要求,是对所有社会成员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是维护社会道德次序、关系所必须的。而这种要求只有是合情合理的,才能够为人们普遍认可与接受,从他律走向自律,获得人们的遵守。从狭义上而言,正当作为一种道德评价用语,所指向的是一种基本的、底线的伦理价值,通常是指人的行为方式的合规范性。正当的价值是以义务的规范呈现出来的,义务是对正当价值的具体化,因而在价值判断中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道德义务判断,基于社会基本的道德义务要求,对个体行为的对错,应该不应该的进行判断。道德义务是主体基于一定的道德规范、要求而产生的对社会及他人应承担的任务和责任,所体现的是现实社会伦理关系和秩序的必然和必要的客观要求,是伦理的应然性状态,更多地表现了道德的他律性特征。因而狭义上对正当的道德价值的实现主要在于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对于道德义务的履行,它所强调的是行为本身对规范、原则要求的绝对遵守。

因而合理性也即是狭义上的正当性,是道德论证层面上的正当,只是正当的一个方面。正当包含了合理性,但却不归结为合理性。

三、正当即合情合理

广义上的正当就是合情合理。合情合理实质上是在情与理两者之间的寻求一种适度,实现主观与客观、情感与理性、普遍价值与特殊境遇的统一,以一种人本的、适度的、灵活的方式实现恰到好处的均衡,以达到情理交融的中庸和谐境界。

情与理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情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既包括出于人类本性的主观情感、情绪,所体现的是主体内在的欲望、需求、兴趣等主体性因素,也包括具体的情境、情景、情况等各种具体的偶然性因素,具有主观性和特殊性。“理”也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既包括具有普遍化和形式化特点的理性,也包括从普遍的人类理性而衍生出来的道理、规范、原则、要求。因而就对立而言,“理”所指向的是客观性,普遍性,应然性、真理性,是人作为类存在物的本性的体现。所体现的是人作为类存在维护整体利益的需要;而情所指向的是人的主体性,具有主观性、自为性、创造性等特点,体现的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就统一而言,两者统一于人及人类社会本身。因为两者对于人及人类社会而言,都是普遍的,客观的存在。正当就是要在情与理两个层面寻求最高的“统一性”,理的层面上要求符合普遍的人类理性,合乎某种客观的道理、规范、原则,履行既定的义务、要求;情的层面上要求在主观上体现人们内在的欲望、需要、情绪以及客观情境的多样性与特殊性。这两个层面分别代表了正当的两个尺度、两个面相、两个标准。

要实现正当,达到合情合理,在道德实践上就要以情权理、以理节情、理以情为基础,但情又必须受到理的制约和引导。一方面普遍的、客观的理只有与主观的、具体的、特殊的情相结合,才能发挥其制约、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普遍与特殊、主观与客观的差异性,在进行道德行为选择、价值判断时应以一定的特殊的、具体的情为出发点对理的发用流行有所变通、有所权衡,但这种变通并不是毫无根据、毫无目的的,它必须以一定的原则、规范为限制和约束,其目的在于实现主观与客观、情感与理性、普遍价值与特殊境遇的统一。 此处的理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具有人文关怀的道德理智、伦理精神,情则表现为合理的,适度的,可接受的主体要求。合情合理不仅强调道德行为和行动方针要符合普遍的人类理性,具有客观性,可公度性,而且道德行为和行动方针还必须符合人之常情,符合人们内在的正当的欲望、兴趣、爱好,以实现情理交融的中庸和谐境界。

[1]宋希仁,陈劳志,赵仁光. 伦理学大辞典[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2]夏征农主编. 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音序)[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

[3]倪傃襄. 伦理学导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4]西季威克. 伦理学方法[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5]刘杨. 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辨析[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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