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以来苏州义庄浅析

2013-08-15 00:52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义庄族人

张 琨

(苏州科技学院 历史系,江苏 苏州 215009)

传统中国是宗法社会,宗族是一个重要的地方组织。义庄是宗族的重要机构,对族人的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义庄始于北宋时期范仲淹创设的范氏义庄,到明清时期,义庄有了较大发展,但整体发展不平衡,江南地区由于经济、文化发达,故义庄十分兴盛[1]54-55,晚清时,苏州成为江南义庄最集中的地区[2]160。学界对义庄研究已取得较多的成果①有李文治、江太新的《中国宗法宗族制度与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张研的《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冯尔康的《论清代苏南义庄的性质与族权的关系》,《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3期;范金民的《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陈勇、李学如的《近代苏南义庄的家庭教育》,《历史研究》2011年第5期;余新忠的《清中后期乡绅的社会救济—苏州丰豫义庄研究》,《南开学报》1997年第3期;刘宗志的《清代苏南义庄发展原因探析》,《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2年第7期,等等。,但是对苏州义庄管理机制的研究还很少,为此笔者从民间社会规约的角度来予以探讨。

一、义庄的创建与发展规模

义庄创设的基础主要来自于宗族中旺支捐献的田地、房屋和钱银,或出银购买的田地和房屋,经过长期精心经营和不断累积,义庄的规模逐步扩大。与此同时,义庄也鼓励族人各种形式的捐献,对捐献达到一定数目者,义庄将给予其入祠附祭的特权。

有些富足的族人念及族人无力生存而捐献田房创建义庄,其后代遵照先人之志不断捐献,使之逐渐扩大。“每念同族生齿日加,多贫乏不自存,恐族贤遗泽,渐致湮替为惧,乃置负郭田三百亩,慨然思建义庄,以垂久远。”[3]230有的出银购置田亩和房屋,捐作义庄:“今昌学曾寿,购屋为宗祠,又置田五百”[3]283,“族中议余出地银贰佰金,即购照文具石墩道拱二号田贰十亩。”[3]281有的族人捐献房屋作义庄或给义庄:“捐设义庄,房屋一所……二斗三升粮基地一十二亩三分。庄祠塾在内。”[3]230有的族人捐献一些祭田或墓地给义庄:“捐投祭田二十八亩二分……三斗二升粮田,共岁收租米二十八石八升正”,“捐设族墓地一亩……听无力人就葬”[3]230。

有的义庄的扩大是经过不断捐献,长期积累的结果。《吴县苏常道等请旌鲍氏捐献传德庄碑》中记载,捐置27处,最大为一百五十六亩五分八厘,最小为一分八厘。[3]267-268

经过不断捐献和义庄精心经营,有些义庄规模很大,有义田上千亩,每年收租上千石。“宗浩敬率先志,创建义庄,先后购得长洲、元和两县官则田一千九十三亩有奇。”[3]265“捐置赡族义田,共一千零三十亩八分八毫二丝五忽……共岁收租米一千零五十六石九合五勺。”[3]230

据《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中清代吴县义田简表统计(据民国《吴县志》资料编制,道光二十年(1840)以后创建者从略),6个义庄中有4个不少于1 000亩,最少520亩,最大范文正公义庄有5 300亩[4],“范氏义庄后来又有很大发展,清末正式记载五千余亩,间接记载达八千余亩。”[1]10但依据潘光旦先生于解放初的实地访问,认为其义田的“总亩数当在二万亩以上,比方志所载高出四倍”[5]。“据李文治先生考察,清代后期仅吴、长(州)两县500亩以上的义庄就有140多处。”[1]38苏州府明末义庄有3个,光绪年间有73个,有1 000亩的义庄有54个,约占整个义庄的66%。[1]56

随着一些义庄的扩大,义庄的功能和性质似乎发生了部分改变,如一些义庄有了“池榭树石”,好像成了小园林,变得日益奢华。“宣怀谨遵遗命,将旧置及新置义田一千九百六十亩八分七厘,又祠墓祭田一百八十亩七分四厘三毫,统共长洲县、元和县属官则田二千二十五亩六分八毫,计得价银二万五百余两,又祠堂、家善堂、义庄、园林,统共基地二十八亩六分,房屋八十余楹,池榭树石,悉隶义庄,计得价银一万九千余两。”[3]264

二、义庄的功能

(一)救济

救济族人是义庄最重要的功能,也是义庄创设者的初衷。明清时期,苏州地区的经济社会变动剧烈,土地兼并严重,易手很快,买卖成风,不仅许多平民失去土地,而且一些“富二代”也守不住土地,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为继。而捐献给义庄的土地,原则上禁止买卖,并有官府保护,“安全保险系数比较高”[1]73,不但保障了后代生活,还可以帮助族人。“拙园庄规大略法范文正而变通之,专以周恤贫乏为主,小康及能自食其力者不与。”[3]263“余悉以之瞻济族中之孤寡贫乏,以仰慰先人敬宗收族之怀。”[3]271“仁民必本亲,而敬宗收族,根拯于尊祖之至意,特创良法以维宗法之穷,而为之计长久也。”[3]242

1.助老人。族中凡无依无靠的贫困老人,年过51或60岁,义庄给予月米,以日计,每月初领取,让老人安度晚年。有的还提供棉衣棉裤,三年一换。“族中无力男女,年过六十者,于本分支月米外,冬季给棉衣一件、棉裤一件,三年更给。”[3]276-277“间有贫老无依,不能自养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为始……每日给米五合,年至六十一者,本拟间岁酌给棉衣,今特加给月米,听其自行办置。六十一岁,日给七合。七十一岁,日给一升。八十一岁,日给一升五合。九十一岁,日给二升。百岁建坊,贺仪从厚,以伸敬老之意。”[3]259可以看出,以10岁为一档,随年龄增长而月米增加。月米一般规定只能用于自家吃,不可移作它用。但济阳义庄特别规定,60岁以上老人月米可以自由支配,概因老人大多行动不便,几乎无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如盐等消费,只能从月米中支出,故特意将棉衣改为多加月米,考虑周到且人性化。

2.助寡孤。宋明理学鼓励寡妇守节,宗族也支持,并提供支助,不仅有精神上的,还有物质上的。“族之贫乏无依,三十岁以内苦志守节者……日给米七合。三十岁以外守节者,日给米五合。”[3]259“妇人三十岁以内孀居者,亦给棉衣裤各一件,三年更给。”[3]277对于守节到一定岁数者给予“薪水”,补贴家用,以示鼓励。“寡妇不论年岁,其守节至五十岁,除应给米者外,每日加给薪水银一分。”[3]232妇女50岁后,再改嫁的可能性很小,她将会终身守节,因此,宗族另给薪水以示肯定。按理说,寡妇50岁之前,孩子尚小,要抚育他们,负担很重。而50岁后,子女基本成家,花费较前为轻。故这精神意义远胜于物质意义。

孤儿一般从3岁至17岁可以从义庄领取月米,有的还有衣裤。“孤儿自六岁起至十六岁以内,不必照未成丁之例,亦日米一升。”[3]277而对贫困的“十一岁至十六岁”未成人,“每日给米五合”[3]276,孤儿是其两倍,体现了对孤儿的重视和特别照顾。孤儿的月米按年龄段分3档,随孤儿的成长而增加。男孤在20岁前结婚也会发到20岁。女孤只要嫁人了就不给了。这说明此义庄将男孩20岁视为成人,而一般的义庄则在16岁或17岁就停发月米,将16岁或17岁视为成年。

3.助嫁娶。族人无力嫁娶者,义庄给予补贴,一般娶媳妇的补贴要高于嫁女,因为娶来的媳妇将是本族人。“族中力不能嫁娶者,娶妇给银十两,嫁女给银五两。”[3]232娶妇是嫁女的两倍。年过四十的族人因无后,娶妾或续弦,也给补贴。“如单传年逾四十无后娶妾,给银十两。”[3]232可见,娶妾的补贴与娶妻相同,足见对“有后”的重视。“妻故无子,续娶再给。”[3]260中国自古盛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故义庄支持“无后”的族人娶妾或续弦,以续香火。但有子或无子有孙者则不补贴。

4.助丧葬。中国自古就有“入土为安” “死者为大”的观念,助丧葬被视为功德无量。助丧葬也是义庄的重要功能,体现了族人的血脉亲情。助丧葬费分两种:成年一种,“未成年人”(“儿童”除外)一般减半。有的还给棺木等葬品。“族中力不能丧葬者,无论男女,十六岁以上……给于棺木一具,风化矿灰五斗,丧葬费银二两……十六岁以下,棺木矿灰随时减量给。十岁以下不给。”[3]232-233

对于无地埋葬者,可葬于族墓、义冢,或给钱另买墓地。“设族墓一所。如族中无坟墓可葬者”[3]277,可葬于此。“其无力而不愿以父母葬于祖墓者,准给买地七十制钱三两,其非为父母者埋葬者,不给。”[3]277

5.临时性救济。一些家庭若遇临时困难和特殊情况,义庄也会提供临时性救助。“其或稍有微业,力不能赡养全家诉请酌给者……量给几人月米,其余各项费银,概不给与。至前无力而后能自养者,应将月米量除。”[3]277

6.特殊人的救助。义庄给予贫困的产妇补助,这很少见,仅见时间较晚的道光二十一年(1841)的《济阳义庄规条》中,“族中生育,极贫苦之家,俟生育后,凭房长报庄正查明后,给产母钱一千四百文”[3]261。给产妇补助是民间保婴会等组织后期救助婴儿的一种重要方式[9],济阳义庄可能受此影响才开始实行的。

义庄对已出嫁守寡女的补助,似乎不可思议,但细想又在情理之中。在当时,守节是一种风尚,忠贞的守节者不仅是夫家的荣誉,也是娘家的荣誉。“已嫁女非因守寡无靠归母家者,不给。”[3]232似乎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时社会对忠贞寡妇的敬重和支持。

(二)助学

助学是义庄的重要功能,其最主要的目的是助入仕,以便为义庄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是发展家族的重要措施。其形式主要有支助启蒙教育和助科考两种。苏南地区文化发达,科举竞争异常激烈,科举实乃整个家族乃至宗族间的较量。只有尽家族乃至宗族之力去保障,才有可能取得科举入仕的优势,进而形成良性循环。[6]101诸多江南的名门望族正是由此兴旺发达,长久不衰。。

一是私塾支助,有的义庄在自己的庄祠中开设私塾,聘请先生,族人子弟可以免费上学;或是送钱自请老师。“族中无力读书者,自膳至塾就读。塾师修脯,分六节送,每节六两。远居者每年给束脩银三两,听便从师,七岁起至十六岁止。”[3]232

二是对于有志考取功名者,助其参加科举考试,给予从师费和考试费。对于考中不同级别功名者,给予不等奖励,不论家庭状况,一律均发。因为这是奖励性质的。“至十六岁以上有志功名,从师肄业者,每年给膏火七十制钱六两。如应县,府试,各给考费七十制钱一两。院试二两。如泮,奖给十两。岁科试,各给六两。乡试十两。中式,奖给二十两。会试,五十两。中式,奖给三十两。殿试,奖给三十两。恩拔、副岁、优贡,十六两。……奖给钱,无论贫富,均给。”[3]278“助学和奖学的结合,使苏南望族既能实现一定程度的普及教育,又重点培养了一批家族中的优秀人才,这批优秀人才往往成为家族的中坚人物。”[6]94

另外,有的庄正还会每月亲自测考本族就读私塾的学童,督促他们学习,并给优秀者以奖励,激励他们。“庄中仿照文正书院之例,设立私塾,每月初二日,集族中生童会课,晨集暮散,酌备菜饭,听庄正将卷送名宿批阅。取首名者,给发七十制钱五钱,二、三名者,七十制钱三钱,以为笔纸之费,且以鼓励子弟读书向上之心。”[3]232体现了江南大族对教育的格外重视。

民国时期,科举已废除,助学费依旧有,并且适应了形势的发展。助学费大体分初小、高小、中学三等,若深造,再给。“啸溪公嫡派子孙无力入学者,由庄补助学费,初小学时每一学期补助银肆圆,高小每一学期补助银捌圆,中学每一学期补助银十六圆。如升学日高,随时量定贴补。”[3]273-274“入高级中学或专门预科者给三十六元,入大学或专门本科,或至日本留学者给六十元,至欧美留学者加倍。”①《彭氏宗谱》卷一二“续纂庄规”,转引自江庆柏《明清苏南望族文化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这体现义庄对时代的适应性和快速反应能力。“以长洲彭氏家族为例。民国九年(1920)该族义庄决算收入为6 235元,在这一年的支出项中,庄校900元,津贴学费714元,两项相加1 614元,占收入的四分之一强……家族对教育的经费远远超过对贫困族人的瞻养费。”[6]92这似乎表明此时助学成了义庄的最重要功能。“这是苏南望族始终能在教育上处于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6]97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时的一些庄校是对外开放的,邻近的小孩也可以在庄校就读。这些庄校一般是近代新式学校,为当地的教育发展和近代化提供了条件。

(三)祭祀

宗族是血缘的共同体,为增强宗族的凝聚力,除了上述经济帮助外,最主要的就是祖先崇拜,让族人认识到“大家是血脉相连,是一个共同体”[7]。因此,祭祀是义庄的重要功能,也是义庄每年的重要活动,主要有春秋祭祀和每月朔望祭祀,春秋祭祀很隆重,所有的族人都参加,不准缺席。而每月的朔望祭祀,一般由庄正祭。“每年春秋二祭”,“祭毕,备早点一次,晌午馂余,只用五簋,会食后即散”。“每月朔望,庄正副晨兴诣庄祠各飨堂上香献茶,展拜如仪”,“其族人到场者,应每人给以用费四百文”。“至本支坟墓,每岁于清明前,重阳前由庄正副定期,预于三日之先,通知应往子姓,届时取起齐,前往祭扫,毋得托故不行。”[3]273

三、义庄的管理机制

(一)行政组织机制

1.庄务管理者与职责。义庄一般设庄正一名,总理庄务;设庄副两名,协助庄正。庄正的职责是春秋祭祀和扫墓,登记宗族人丁生死、嫁娶,保管田房文契、祭品、家具,经理银钱出入,预算支配及核发常年各项费用等。“庄正管理全庄事务,庄副辅助庄正办理。如遇庄正他出时,得委庄副代行其职务。庄正副主办春秋祭祠、扫墓,登注合族人丁生殁、嫁娶,保管田房文契、祭品、家具,经理银钱出入,预算支配常年用项及核发赡恤银钱,补助学费等事。”[3]272

另请一些外姓司事具体办事。“庄司二人,不苟同姓异姓,听庄正与副择诚实可信之人。一管收租贮廒,完纳条漕;一管祭祀,钱米出入细数,兼理庄内一切事务。每遇朔日,在验票处核销旧票,随给下月支米票,在发米处查得米数。所司二人,视其事之繁简,酌量按月支送。”[3]262

2.庄正庄副的来源、任期与薪酬。庄正要选创建义庄的嫡派子孙长房或贤能之人,且家底要殷实。庄副有的要求是族人,有的不作要求,贤能者即可。“本庄设庄正副各一人,庄正由宗汉本房嫡派子孙长房者充任,庄副于族人之贤者选任之。”[3]272“经营义庄庄正而外,定以庄副两人。正者必择本支,其副者不拘同姓异姓,听庄正同敦仁堂择用。”[3]279“总理庄务,以建庄公嫡派子孙,择身家殷实能干者为庄正,管理庄务。”[3]262“至庄中设立庄正,自应就创建义庄符阶公后嫡派子孙,择谨慎有才,身家殷实者立为庄正。”[3]279“庄正副如有违犯庄规,任族人开会公决更换。其庄正应仍由宗汉嫡派子孙中推举能继续充任,其庄副酌举族中贤能者选任之。”[3]272

庄正的酬劳一般是庄副的两倍。庄正一般任期3年,庄副任期1年。“司正酌定三年交卸……司副则按年定夺。司正岁酬白米二十四石,司副岁酬白米十二石,按月支取。”[3]235“每年酬庄正米十石,酬庄副五米石,各房司事一石五斗。”[3]262“司正岁酬钱五十两,司副二人酌量酬送,其钱按月支取。”[3]280庄正等管理义庄人员都有薪酬,而非义务的,说明义庄管理已社会化、正规化。

(二)惩罚机制

为了保证义庄的正常运作,管理有序,必须对一些违反义庄规约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以示惩戒。

对于米票无故遗失者或将月米典抵他人者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一般处罚力度为停发月米1至6个月,严重者永远停发。对于月米冒领者,一要扣除,二要议罚。“无故遗失,停给一月之米。或典抵他人,及领米不运回家,查出停发一季之米。”[3]232“无票不准给领。如将领票抵押与人,查出永远停给。”[3]260“凡支请月米之家,如有死之匿报,及将过继子女冒领,本庄察出,或宗族报明,不但领过者追扣虚冒之数,即未领者亦议罚停一月之米。”[3]278

对于领钱不从师、不赴考者,则停发助学费,并在月米中扣除。“如支银而不赴考,不从师者,查出将应给月米作价扣还。”[3]232

对于领取嫁娶丧葬费而不用于此途的,要追回;若已用,则在月米中加倍扣除,以示惩戒。“设或领钱不葬,责成该房长追还葬钱。倘已用去,在应给赡米内倍数扣除。” “领银不婚嫁者,责成该房长将所领钱文追缴。如已销用,在应给赡米内倍数扣除。”[3]260嫁娶丧葬费“冒领而移他用者,一经查出,立即追缴议罚”[3]274。

对于无故缺席祭礼者,也会受惩罚。春秋祭祀,“倘有故不即书明,及无故而托故不至者,支米者罚停一月。即不支米者,亦应议罚,以为不敬祖先者戒”[3]279。

对于义庄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失察也要惩罚,其损失将从他们的薪酬中扣除,以促公平公正。“庄祠中器皿物件一切在内之物,不准借出。如有查出,除原物归庄外,再照其价议罚充庄公用。司正副通情容隐,即罚酬金。”[3]233“庄中租米银钱出入易启弊端,庄正庄副各宜秉公办事,不可丝毫沾染。倘庄副或有侵亏,庄正催追归款。如不敷,罚庄正自行赔补。如庄正侵亏,敦仁堂各房催追归款。设使族人请给月米及各项费不应给而滥给,或徇情私给,即查庄正,庄副何人经手,应于酬金内扣除归款。”[3]280“如司正副舞弊,司监失察,以致亏缺,即着司监理偿。”[3]235

另外,对于违反庄中秩序者以重罚,以示教化。“临期到庄领米,须先尊后卑,同辈则先远后近。如不遵规约,暄嚷争先,以抗违宪禁,亵渎宗祠论,当时即行训斥,罚停月米,轻三月,重半年。”[3]261

(三)预防机制

为了确保义庄的财产永存,不流失,不被侵占,能永泽后代,主要采取三项预防机制:一是量入为出的原则;二是请官帖勒石备案,官府的执帖“保护具有了法制化”[8]的效果,“为了杜绝资卖,防止私租摽弃,宗族将族产、田单造册,送宪结帖,钤印勒石”[1]13;三是对义庄具体事务的预防。

为防止有人冒领,领米者须本人亲自到庄领取,不准代领。除非特殊情况,如老幼无力运米者,可请其诚实的亲人代领。另不准预领、不准过期、不准寄存并领,以免混乱。除非“老弱病躯,许托信人及亲房持票代领”,“不得预支及寄存”[3]231。“支给钱米,例应亲自到庄。惟妇女、幼孩及疾病暨新遭亲丧在苫者,俱准近房持票代领。余须亲自到庄支领,不得央人代领。”[3]260

对于庄中一切财物,族人一律不准沾染,不能租借。“捐入义庄田亩,族中子弟无论支米不支米,概不得租种。至庄祠为办公之所,除饮福外,族人不得借居,租赁及宴会红白等事在内权歇。庄祠中器皿物件一切在内之物,不准借出。”[3]233“司事之友暨守祠守庄家人,不得以私事差遣家伙器皿物件,不得擅用或转借他人,并不得籍口公账名目,恃强争执。……庄中所有田房,凡合族人既不得租种租住。除本庄祭祀饮福之外,概不得在庄宴会。设族中有酌议公事与庄中无涉者,亦不得在庄会叙。”[3]280

为应对荒年等不时之需,义庄一般会把其收入的一部分留存起来,留存的通常在三成以上,多者七成。一为防灾,二为积累。“每年所收田租,应提出百分之三十五,以备荒年不足之需。倘积至十年,并未动用分文者,则以十成之七添置田产,其余仍陆续积存,备置田产,不得移作他用,其添置者积至百亩,即行呈官立案,以垂永久。”[3]273

这种预防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杜绝了义庄的公产流失或被侵占,保护了族产,使之能长久下去。但在客观上,也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未能发挥其潜在作用和价值。甚至“造成了住房连楹而族人无居,仓粟腐朽而族人枵腹,族田无数而族人无种的不合理现象”[1]125。

(四)监督机制

义庄监督机制主要有三:一是设有监督机构和专门监督人员;二是族人对庄务及财产的监督;三是庄正对义庄管理人员的监督。

义庄设监督机构—敦仁堂①有的义庄也称为“隆志堂”,见王国平、唐力行的《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4页。和专职监督员—司监,监督庄正庄副和一切庄务。“纠察庄务,宜设司监一人,由本堂公举庄裔之殷实可靠者为之,专司申明条约,稽核出入。倘司正副经画未周,听情容隐,或庄裔越分诛求信众,妄希冒混,一应庄中要务皆由司监纠之。虽族中尊长,不得干预阻挠。”[3]235“至庄中一切出入、租息、账目、春秋祭祀诸务,司事者必应会同庄正暨敦仁堂商办……即司事、庄正有不当之处,族众告知敦仁堂理断。”[3]279

族人监督。“庄正副如有违犯庄规,任族人开会公决更换。”[3]232“义庄存钱出入账目,庄正副于每年终造具清册,报告本族一次。”[3]233

具体办事的司事则一般由庄正庄副监督。“其司账,佣工人等,由庄正副随时监察,如有不合,随时辞歇更换。”[3]232

(五)灾年应急机制

义庄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族人的基本生活,因此都会制定灾年应急机制。遇到歉收时,义庄尽量减少开支,一般首先是减省助嫁娶的费用,其次是减省丧葬费,最后还是不够时,才会酌减月米或搭配杂粮。有的义庄会将存储的银钱折成补助费。总的来说,有一条红线绝不碰,即不可借贷。一切必须在现有的资源内解决。“设遇欠岁,司正副须共同踏看,分别实在分数,毋任催细捏报,并须筹核一年经费,不敷若干,劝请族中尚义者量力各助,俾支放不拙,是诚族中之幸。如其不能,惟积贮可以弭灾。”[3]231“设遇岁歉,庄正会同敦仁堂核计筹办。倘经费内约不敷一年月米,先停给婚嫁费,次酌减丧葬费。设再不敷,量减月米,或搭发杂粮,俟丰收后照规给发。务须量入为出,不得借贷,有利债负即有急需,亦不得暂为挪用。如有盈余,必须存积三年之蓄,吾可增置田房绝产,勒石呈明立案。”“如遇歉岁,或给发银钱,须照市价折算。”[3]276

从上面看,遇到歉收时,其他费用都在酌量减省,助学费似乎未见减省,即在任何时候都要保证助学费的优先权,可见义庄对子弟读书的重视程度。

(六)激励捐献机制

为了激励族人捐献财物给义庄,对捐献者,不论多少,都会勒石纪念,让后人知晓其善心善行,如《吴县苏常道等请旌鲍氏捐献传德庄碑》中记载的最小捐献为一分八厘[3]268。只有捐献财物达到一定数目者,死后方可入祠与创建义庄者一起附祭,以表感谢和铭记其功德。中国是宗法制社会,能入祠接受后人的拜祭是一种权力,是社会地位和身份等级的标志。[10]以入祠附祭为条件,可激励族人捐献。有的族人无法通过做官途径入宗祠,捐献财物无疑成为另一种更好的选择。“族中有捐银捐田房入庄者,不拘多寡,具见敦本睦族之谊,该呈报地方官给帖勒石,令后人知之。”[3]261-262“将来子孙及族中子姓,除司监附祀外,必捐良田百亩以上,或银二千两以上,方准附祀。”[3]233司监无薪酬,但能入祠附祭,也会激励族人担当此义务职。“如有捐田在四百亩以上,捐银千两以上,及实心经理,大功与庄务者,听族众会同敦仁堂会议入祠附祭。”[3]279

四、义庄发展的特点

(一)长期性与临时性相结合

义庄帮助族人可分为长期性和临时性两种。长期性主要体现在给予老人、孤儿、寡妇月米和棉衣供其吃穿,还有就是资助族中小孩读书。而临时性主要体现在给予嫁娶丧葬费,助其度过临时难关,以及给予因疾病或失业而致贫的家庭临时性的月米资助,使他们能生活下去。济阳义庄还给贫困产妇以补贴。一些临时性的补贴是后来新增的,这使得义庄的救济更加完善、合理,救济面更广。

(二)由血缘性发展到地缘性

义庄最初是为救助族人而设,自然是帮助本族人,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血缘性。“收养异姓子女,及将亲生子女出继外姓者,不给。”[3]232甚至有的义庄还规定了“亲亲原则”,即以血缘的远近来确定帮助者的待遇。“本庄族繁,难以遍给。今自迁吴始祖天谱公以后嫡派子孙方准与祭领米。”[3]279“不以贫富为差,而以亲疏为等。”[3]263

但有的义庄已将血缘扩展到地缘,给予附近的里人棉衣,让他们在义庄的义冢就葬。“里中贫老男妇,于冬至后施给棉衣”,“里中无力收殓,乞施棺木者,……给发其棺”,“设义冢一处,听里中无力者就葬”[3]234。民国时期,庄校对外开放,许多其他宗族的子弟才有机会上近代新式学校。

(三)由生存性向发展性迈进

义庄的关注点由温饱向更高层次发展,由关注族人的生存向关注族人的发展迈进。古代社会生产力落后,很多人都在温饱线上挣扎。义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族人的生存需求和生活保障。尤其是明清以来,苏州义庄得到空前发展,在重视资助族人教育方面远超同侪,不吝出庄资,助他们读私塾、考取功名。民国时,有实力的义庄更是资助族人读大学甚至出国留学,进一步促进了义庄和个人的发展。

明清以来,义庄对基层社会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义庄成为一个“准权力”机构,拥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对宗族的诸多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甚至波及乡里。特别是义庄逐渐担负起部分社会职能,如救济、助学等,这样义庄就逐渐形成了一个小单元内完整的保障体系,不仅减轻了国家负担,弥补了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不足,更稳定了社会,对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由此,义庄得到国家和官府的支持、鼓励和保护。到了民国时期,义庄更是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逐步向现代转型。但我们对苏州义庄的评价应持有理性客观的态度,从现有研究来看,义庄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族人,并形成了超强的控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司法权,剥夺了族人正常的司法诉求,如对于“健诉者”不予帮助,宗族纠纷只准在义庄中解决[3]265;另外,还带有明显的职业偏见和歧视,如对“屠户”等不予支助[3]232。总之,义庄的存在及发展对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时代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着时代的局限性,应当以审慎、全面的态度对待,不可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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