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3-08-15 00:47黄文旭吴加明叶小舟
关键词:民商国际私法民商事

黄文旭,吴加明,叶小舟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70;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成都 610199)

一、和谐世界理念的法理思考

“和谐世界”理念既蕴含着丰富的中国文化的价值观念,又具有很强的普世性,符合当今国际关系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人类对理想世界状态的追求。其实,我国著名法学家李双元教授早在1989年提出的法律趋同化思想就包含着和谐世界的理念。此后,李双元教授提出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和“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思想都与和谐世界理念有着相通之处①李双元教授在1998年的《当代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哲学考察》一文中,进一步提出了矛盾的斗争是为了建立一种新的或更高的和谐的秩序的观点,并批判了“斗争就是一切”的错误哲学理论。这应该是国内最早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篇文章。参见李双元著:《法律趋同化问题的哲学考察及其他》“写在前面的话”,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首先,法律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1]。法律趋同化具有历史必然性,而比较法可以促进法律趋同化走势的加强。互联网为比较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法律资料,使比较法得到了蓬勃发展,从而使法律趋同化走势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把握法律趋同化走势,可逐渐减少因法律上的冲突而给人类社会共同行动所带来的阻滞作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健康地发展,从而实现世界和谐。

其次,国际社会本位主要是指国际法将进一步深入到某些传统上纯为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去,一国的法律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成为客观要求,个人以至国家为法律行为或行使法律权利,都应考虑到不损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有助于解决国际社会存在着的国别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矛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矛盾,从而实现世界和谐。

再次,将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作为国际私法追求的目标,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有序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环境,有利于商品、资本、人员的跨国流动,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世界和谐。

和谐必然是与秩序相伴的。秩序是人类和谐生存的条件,是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有组织的世界得以形成的前提。而法律作为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在构建和谐世界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以构建和谐世界为目的的法律就是国际法。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中的作用,早已被学者们认识到。比如,博登海默说过,“国内法力图保护一国内部的和谐与合作,而国际法则力图在跨国或全世界的范围内实现和谐与合作”。

二、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中的作用

国际法是构建和维护和谐世界的法律工具和法律基础。从构成当今国际社会基本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来考察,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以区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及国际民商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4]。国际公法通过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实现国际政治交往的和谐,国际经济法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国际经济交往的和谐,国际私法通过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实现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宏观国际法的这三大分支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正在为人类构建一个美好的和谐世界而努力。

(一)国际公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中的作用

国际公法对和谐世界的构建起着基础性的、直接的作用。和谐世界首先是和平的世界。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两大主题,和谐世界理念既要求和平,也要求发展。但和平对于和谐世界来说更为重要。世界和平是和谐世界的基础和前提。虽然当代国际公法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维持世界和平,但国际公法从其诞生起就将维护世界和平作为其基本目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著作的名称就是《战争与和平法》。康德也主张用国际法来实现国际社会的永久和平[5]。国际和平的理想化状态即是国际和谐状态[6]。国际法对构建和谐世界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法为世界和谐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公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规定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国际法在国家间交往中起到了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的作用。各国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来明确自己的行为取向,评价他国行为的合法性,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国际公法规范的作用下,国际政治交往基本呈现出和谐有序的状态。

2.国际公法为和谐世界提供了和平的争端解决形式

由于国家利益不同,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与分歧,甚至是冲突。如何解决国家间的差异与冲突,战争与合作是两种基本选择方式。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法上曾经将国际争端的解决手段分为战争方法与和平方法,并将战争方法作为合法的解决手段之一。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使人类认识到战争对人类带来的痛苦与灾难。因此,《联合国宪章》确立了联合国框架下的集体安全制度,明确提出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从此,除了国家自卫、民族解放战争以及联合国安理会决定或授权使用武力外,禁止一切形式的战争。当然,仅仅禁止战争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还不够,因为争端得不到解决将影响世界和谐。因此,国际法规定了和平的争端解决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调解等外交方法以及仲裁与司法的法律方法。现代国际争端机制突出了“和平”的理念,有利于维护世界持久和平,为构建和谐世界创造了重要条件[7]。实践表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为保持世界和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比如,由我国发起的朝核六方会谈为维护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以至整个世界的和谐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司法机构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场所,如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海洋法庭、常设国际仲裁法庭在和平解决争端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作为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环境法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地球是一个完整的、巨大的生态系统,又被称为“生物圈”,地球生态系统的完善性是各国的根本福祉和共同利益所在。但是在现实中,这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却由在政治上“国家林立”的人类社会“分而治之”[8]。如何协调各主权国家的环境政策,以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国际环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值得欣喜的是,国际社会通过努力已达成了大量的环境条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此外,WTO框架下的许多国际贸易协定也包含一些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规定。

(二)国际经济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中的作用

和谐世界不仅要求持久和平,而且要求共同繁荣。持久和平是共同繁荣的基础,共同繁荣是持久和平的保障。国际公法为维持世界的持久和平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国际经济法则为促进世界的共同繁荣做出了贡献。不仅如此,国际经济合作对保护世界和平意义不小,因为贸易的歧视政策往往会导致战争,甚至把整个人类拖入战争的苦海。国际经济法通过建立与维持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在构建和谐世界中发挥着双重作用。其一,避免战争维持持久和平;其二,通过自由贸易促进共同繁荣。

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中,国际经济组织对构建和谐世界所起的作用尤为突出。IMF通过协调各国货币政策,促进国际金融秩序的和谐,而WTO对构建和谐世界的贡献更是三言两语无法表达。首先,WTO通过逐渐降低关税,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多边化,并扩展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大大促进了贸易自由化,从而使世界经济持续增长;其次,WTO在很大程度上关注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普惠制、发展中国家可援引的例外条款等,从而缓解了南北矛盾,有利于南北经济协调发展,共同繁荣;再次,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各成员解决经贸争端提供了最佳场所。众所周知,国际经济贸易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往往会激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甚至可能引发国家之间的政治冲突。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和谐世界的构建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国际私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中的作用

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跨国经济交往大都由私人完成的。这种平等主体间的跨国民商事交往正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如果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发生的争议得不到合理解决,将影响世界的和谐。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其精神实质与和谐世界理念具有相通之处。国际私法要求各国对外国法持宽容、理解、尊重并可能在内国适用的态度,认为世界各国应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实际上,对和谐国家关系以及和谐国际民商秩序的追求,应是内国愿意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内在推动力。如果各国均不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各国均构筑自己的民商事法律壁垒,则必将对国与国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形成阻碍,和谐的国际民商新秩序将无从谈起,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也就无从产生[9]。众所周知,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而法律冲突的实质是各国及其国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因而解决法律冲突实质上是在协调有关各国及其国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是在形式上解决法律冲突,还是在实质上协调各国及其国民间的利益关系,其出发点和最终目标都是谋求和实现“和谐”——不同国家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和谐以及不同国家利益之间的和谐,而一旦实现了这两个和谐,也就在相当的程度上实现了世界的和谐[10]。

李双元教授提出的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理论揭示了国际私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中的重大作用。国际民商新秩序是全球整体意识不断加强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越来越频繁,由此产生的各种关系愈来愈复杂。各国基于自身利益与共同发展的考虑,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协调彼此的立场和习惯做法,建立交易秩序,以保障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和维持需要一整套健全和科学的国际民商法律体系。而在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规范体系中,国际私法居于基础性地位,属于基本规范[11]。这种国际民商新秩序应是一种和谐的秩序,是一种有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有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秩序。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国际私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三、和谐世界理念对国际法提出的挑战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知道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然而,现在的世界并不和谐。比如,恐怖主义威胁、局部战争、南北经济差距的扩大、环境恶化等,都在影响着世界和谐。因此,国际法必须加强作为,以应对和谐世界理念对国际法提出的挑战。

(一)和谐世界理念要求国际法更多地体现国际社会本位

由于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因此,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本位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国家主权一直认为是至高无上的。然而,过于强调主权至上是不利于世界和谐的。在和谐世界理念的要求下,国际法必须更多地体现国际社会本位,即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必须受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以及构建和谐世界的需要的约束。许多事关世界和谐的问题,如人权问题、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和海洋问题、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问题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等,如果不以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为指导,这些问题就不可能得到解决。

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把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作了最科学、最合乎正义的结合。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有助于实现国际法上国别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平衡和协调,有助于国际法实现其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有助于国际法实现其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有助于实现整个世界的共同繁荣和全面可持续发展[11]。因此,在国际法中提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有利于全球问题的解决,对于和谐世界的构建具有重大的意义。值得欣喜的是,在国际法实践中,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已悄然得到提升。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安排,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更加关注弱方当事人的利益,等等,这些都是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在国际法领域的体现。然而,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不管在国际法理论上还是国际法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彻底贯彻,还没有能够成为指导性的理论。如今,我们国家提出了和谐世界理念并将之推向世界,这就要求国际法更多地体现国际社会本位。由于和谐世界理念在本质上要求国际法由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本位转变,因此国际社会本位在构建和谐世界的大环境下必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和谐世界理念要求国际法体系致力于自身的协调发展

和谐世界的实现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法治,国际法对于和谐世界的构建起着基础性作用。然而,如果国际法不成体系,或者说国际法规范内部充满抵触,那么和谐世界的构建就失去了法律保障。因为不管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协调发展的法律都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保证。那么,现在的国际法是否体系完整因而能为和谐世界保驾护航呢?

国际社会注意到,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体系充满了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一体化的普遍性的、区域性的或甚至是双边性的体系、小体系和小小体系。存在于这个体系内部的各种规范和制度之间并没有形成一种结构上的有机联系,它们相互冲突、彼此矛盾,就像堆积在一起的“玻璃碎片”[12]。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6年通过并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报告。这份报告将这种现象称为“国际法的碎片化”[13]。国际法的碎片化主要表现在:(1)一般国际法中的各种自足(selfcontained)或自成一类(sui generis)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如国际环境法、外空法、极地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发展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等等;(2)国际法规范的区域化,即各种不同的区域或次区域国际法体系的繁殖,如欧洲联盟法、美洲国际法、非洲国际法、自由贸易区法、关税同盟法,等等;(3)国际法规范的专门化,即不同领域或部门国际法律机制的平行发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刑法,等等;(4)相同领域、部门或事项先后不同法律形式(或渊源)的并存,如相同国家或部分相同国家先后在诸如贸易、投资、引渡、司法协助等领域缔结不同的条约;(5)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程序和机制的多样化趋势,如联合国争端解决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解决机制、国际人权领域争端解决机制、区域一体化组织争端解决机制;(6)国际法越来越多地关注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国际法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刑法,等等[14]。这种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并认识到国际法的碎片化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困难。

国际法的碎片化表明,国际法还不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之所以出现碎片化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国际社会的结构特征。国际社会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平行社会,不存在国内社会那样的统一的立法机构。国际法的碎片化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困难,当然也不能很好地为和谐世界的构建保驾护航。因为,不同形式、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规范只有结合成为一个功能协调、结构有序的规范体系,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其适用效率,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最有力的制度保障[14]。因此,必须想方设法缓解国际法的碎片化,使其有序化。这不仅是国际法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和谐世界理念对国际法提出的要求。

如何缓解国际法的碎片化?我国学者古祖雪教授提出了颇有见地的观点:首先,应该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或包含的体系整合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后法优于前法原则、等级原则作为处理各种国际法规范间冲突的基本法律框架;其次,加强国际组织间的合作是缓解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重要措施;再次,国家间的协调是缓解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根本办法[14]。总之,要缓解国际法的碎片化,使国际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国际社会各方的努力,尤其是各主权国家的努力与善意。只有国际法体系自身协调发展,才能为和谐世界的构建提供法律支持。

四、结语

“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是我国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后对国际法的又一大贡献。和谐世界的实现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法治,而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法治的基础。国际公法通过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实现国际政治交往的和谐,国际经济法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国际经济交往的和谐,国际私法通过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实现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宏观国际法的这三大分支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正在为人类构建一个美好的和谐世界而努力。为建立一个和谐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必将出现统一化立法爆炸性增长、争议解决方式多样化和法制化的局面[15]。在和谐世界理念的要求下,国际法必须更多地体现国际社会本位,即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必须受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以及构建和谐世界的需要的约束。同时,国际法应努力缓解其碎片化,致力于自身体系的和谐,才能为和谐世界的构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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