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秋
澳门科技大学 澳门 999078
“民商分立”优于“民商合一”
郑建秋
澳门科技大学 澳门 999078
在我国民法、商法的出现产生是政府为了调整发展快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出台的法律,是经济发展与国家政策共同作用的产物,虽然在当时起到一定的调整作用,但随着经济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优化民法、商法本身的法律规定成了当务之急,而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则是关于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探讨。本文通过介绍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含义,论述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利弊体现,进而阐明民商分立优于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研究;历史渊源
自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以来,我国经济取得巨大发展,同时面对经济市场的剧烈变化,我国关于调整经济市场的法律法规也在产生并取得发展,民法和商法的法律体系不断的产生发展,并且逐渐的形成一个模糊的法律体系。因为我国之前的立法水平有限,因此在调整是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融入了商法理念,在商事法律中也吸收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造成所谓民商合一的局面。
民商分立的含义就如同字面意思所表达的一样,是指民法和商法的分立,所以有时又被叫做民商分离,进一步深层分析,可以表明民商分立包含两种含义,首先是针对于立法体系而言,民商分立指的是民法和商法单独立法,不再混同,民法和商法分别属于两门不同的部门法;其次,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民法和商法共同发挥作用实现对于民商事领域的纠纷的调整和协调,在分别立法,各自独立的同时又共同发挥作用,实现对于民商事领域的调整,促进民商事领域经济的平稳运行。从产生时间观察可以发现,民法产生的时间远远早于商法,商事法律是在近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产生的部门法律,历史很短。不仅商法的历史相比较于民法短,在产生原因方面,商法更是应对国家贸易往来剧烈增多,商事贸易需要调整的现状而产生的,为了更好的解决众多商人经济往来之间的纠纷,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对此纠纷加以调节,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因此,在商法产生之后,民法和商法是分别独立的的两门法律,各自调整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也即是我们经常所说起的民商分立。
关于民商合一就是指民法和商法深入渗透融合,民法和商法虽然分别进行立法,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将民法的原则和有关条文纳入到商法编写之中,在商法的修订过程中也加入了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造成民法以及商法融合,民商互通的法律局面。
民商不完全合一是将商法一部分内容纳入民法典,而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商法的主要内容则采用单行立法,典型代表是台湾地区民法。在大陆法系主要的法典体系中,有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其中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占多数,即在民法典外还编有商法典,如德国、日本、法国、葡萄牙等。民商合一的源流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由于古代商法规范被包容在罗马私法中,所以形成了两法合体、民商不分的情况。但因近代商法直接从中世纪商人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民商合一是在商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地位已经奠定后相对于民商分立现象而出现的概念,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是从十九世纪中叶在西方开始发展起来的。在19世纪的私法发展史上,一方面是民商分立体制得以确立并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另一方面又正是民商合一的学术思潮澎湃激荡并结出硕果之时。随着私法统一的学术思潮的泛起,商法有无必要以法典形式独立存在愈来愈受到怀疑,并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反映,从而出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正如民商分立有其特定的社会根源一样,民商合一也有其形成的特定原因和条件。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
首先,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在私法体系中所具有的基础地位和核心作用不但使它在法律制度中坚如磐石、牢不可破,而且还形成了它特有的扩张性和包容性。
其次,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法律不宜再以主体身份来提供特定保护,这样,从中世纪以来所形成的商人的特殊地位开始逐步消失,从而动摇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基础。
第三,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关系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商法典的内容日益陈旧老化,仅通过对商法典本身的改造和修补已经满足不了经济关系的需要,于是大量的商事法规破土而出。
第四,学术界对民商分立体制的抨击、质疑以及对私法一元化的竭力倡导,对民商合一体制的形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民商合一论者的主张按其含义不同又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商法民法化”,另一派主张“民法商法化”。前者以商法较之于民法是个性小于共性,民法原理足以解决所有商事问题为由,主张将商事规范纳入民法中而不必另定商法典,用民法取代商法。后者以现代社会更加强调商事活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商事交易及商法上形成的制度与思想己逐渐演变成整个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由,主张构建以商法为主要内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用商法原理统帅民法,将民法制度融于商法之中。在这两种观点中,主流是商法的民法化。
关于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说法和讨论众说纷纭,我认为民商分立是优于民商合一的。关于民商分立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首先,民商分立的法律构成局面,清晰的划分了民法和商法的调整领域,在对于纠纷进行调整时,法律更具有针对性,精准的对于民事或者商事的纠纷等矛盾进行化解,极大程度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实现资本积累。
其次,民法和商法分别进行立法工作和修订工作,有助于促进立法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提高立法水平。
最后,民法和商法分立,有助于国家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变化,更好的调整社会经济,通过制定交易规则和惩罚措施更好的规范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关于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争论越来越多,各种说法不能统一,但我认为,从宏观的长远角度考虑,依旧是民商分立优于民商合一。
[1]郭峰.民法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J].中国法学,2009,9(16):48-50.
郑建秋(1992.10—),男,汉族,籍贯:广东省东莞市,学历:在读硕士,单位:澳门科技大学。